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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观述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7 09:25  点击:1733

在许多读者的心目中,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是经济学界的道德楷模,其著述表达了一位经济学家对贫困、饥荒、剥夺、不平等等社会问题的道德关注。甚至许多专业的经济学家在介绍森时,也往往强调他的这个方面。如萨克斯在《纽约时报》撰稿称他最基本的主题是如何让“甚至极其贫穷的国家也能够提高其最贫苦人民的福利”。国内学者更是集中关注这一点,将森视为对抗“不讲良心的”经济学的旗帜。[1,2]在这一片倡导良心与道德的呼声中,森在社会选择理论以及政治哲学方面的非常专业且精深的造诣被他在贫困与饥荒等现实问题方面的成就所掩盖。

而且,森对当代哲学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也许算不上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但绝对是上个世纪后半叶政治哲学发展中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家之一。他提出的“自由悖论”激发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争鸣,而在权利与自由的几次大讨论中,也往往可见到他的身影。翻开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人名索引,我们会发现森被引证的次数达16次之多,仅仅次于康德和西季威克,在同时代作家中无人可比。[1,2]在当代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作家肯·宾莫尔(Ken Bimore)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中,除了宾莫尔本人之外,引用最多的个人的文献篇目就数森的著述,达10篇之多。[1](PP 356-357)考虑到罗尔斯和宾莫尔对于政治哲学的意义,森在政治哲学上的贡献确实值得我们深加注意,其中森对自由的探讨堪称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且极其坚实的贡献之一。

一、自由关涉个人偏好

森将自由摆在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上。在他看来,自由之所以重要,不仅仅是因为自由的理念深刻地影响了我们,而且自由也是评价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标准。当我们评价一个社会的利弊或者某种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时,我们很自然地想到不同类型的自由及其它们在社会中的实现与剥夺。在这个问题上,森实现了对传统福利经济学的最关键的决裂,因为传统福利经济学仅仅局限于福利或者效用之上,而森将自由这个概念引入了福利经济学与社会选择理论,从而实现了一种政治哲学与经济学的对话。

自由的探讨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关于它的定义极其繁杂。森主张从自由的机会方面与过程方面入手。其中机会方面与传统的福利比较接近,主要指“追求我们所以重视并有理由重视的事物的机会”。[2](P585)过程方面则指我们的目标实现的过程。自由的这两个方面彼此相关,在评价时往往相互影响,不同的学者对于自由的定义往往有所偏重。比如,库普曼与克雷普斯将自由的意义解释为满足未来不可知兴趣的灵活性,这无疑是自由的机会层面的内容。相比之下,罗伯特·诺齐克则更关注自由程序的正当性方面,而这显然与相关社会选择程序的恰当性存在密切关联。总体上,当经济学家运用自由这一概念的时候,他们所侧重的是自由所提供的机会。而政治哲学,尤其自由意志论的政治哲学,则比较偏重自由的过程方面。

森认为,对过程的考虑并不能与对机会的评价完全割裂开来。比如说,我们所追求的机会并不仅仅是达到某种“顶点”,而且也包括以某种特别的达到顶点的方式。事实上,我们评价一个“综合结果(comprehensive outcome)”的时候,其中往往包括取得“顶点结果(culmination outcome)”所经的过程。比如说,一个人不仅希望赢得这次选举,而且希望“公平地赢得选择”,这里他所追求的就是一种综合性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过程。

在自由研究上,森的一大贡献是将社会选择理论引入自由的研究,一方面既扩大了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范围,同时也使自由的研究与表述可以用社会选择理论中的严格公理来进行表述。森深知自由的含义相当深刻而又复杂,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他并未声称自己对自由所下的定义是最充分的,相反,他只是根据社会选择理论的严密的逻辑,得出了一些有关自由的几乎是无法证否的基本判断,包括:自由与偏好相关;人们具有元排序的理性,因此他可以对自身的偏好进行自我省察,最低限度的自由的定义等等。

自由所以与偏好相关,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存在着机会可供选择,而机会必然与我们所重视的事物有关,因此自由必然涉及到个人的偏好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森着重批判了那种认为自由可以不涉及偏好的观点。有一些学者试图将自由与偏好两者脱离开来,在这里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持自由的基数观;一种是关于自由的博弈形式表述。前者以罗伯特·萨格登(Robert Sugden)以及帕特奈克与许(Pattanaik and Xu)为代表,他们认为,对于自由的衡量,不应当考虑到人们对于机会的偏好,而应仅仅考虑个人所面临的备选方案的数目(或者基数)。森把这种观点称之为机会的基数观。这种主张认为,自由可以用人们所面临的选择数目来衡量,如果个人面临的选择数目越多,那么这意味着他的自由更多。森认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他举例道,譬如,存在着一个待选择的机会集A,其中存在着三种极其恐怖的可能选择:绞死,枪毙,活焚。另外还有一个机会集B,其中也存在着三种选择,但都讨人喜欢:一份高收入报酬,一座舒适房子,一部豪华汽车。根据这一方法,这两种自由都是等价的。显然这种在评价机会时不涉及偏好的观点是荒谬的。森还以日常语言为例证明该观点不成立。一般来说,人们认为,人类摆脱了天花(free from smallpox)是获得了自由。如果不涉及偏好,而仅以选择次数的多少而论的话,那么消灭天花病意味着机会反而减少了,因为有天花病时,人类既有患天花的机会,也有不患天花的机会。现在消灭天花,岂不是机会的减少?而日常语言把天花的消灭视为一种自由,也说明自由不可以脱离人们的偏好而存在。[2](PP.602-603)

另一种忽视偏好的观点则将博弈形式运用到自由的规定中去。这种观点与诺齐克的权利说有着密切的关联,它主要侧重于从权利的博弈形式角度对自由作出规定。其代表有吉尔特纳等人,其基本观点是,每个人在一组策略上进行选择,可行的策略组合则规定了每个人的所能拥有的自由。所有人都可以如其所愿地使用他们的权利(服从于可行组合之内的选择),而“无视”它们的结果。在这种表述中,权利的规定没有涉及到任何个人的偏好或实际的结果。比如许多公认的权利仅只关注人们可以自由地做什么,而不是相关人实际所获得的结果。比如说,如果一个人有权阅读一本他想读的书,这是对他采取这一行动的自由的肯定,但是他做不做或者喜欢不喜欢读该书则不属自由所关注的内容。根据这种观点,权利仅仅与行动自由相关,而不与任何结果的达成相关。

这种观点强调自由观念中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森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森指出,有三个理由足以使我们拒绝这种观点。第一,有些权利无法用博弈形式得到恰当的表述。比如说,“免于饥饿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一个特点在于它本身包含着结果,而不仅仅是行动自由。在这方面,就必须把人们的偏好以及行动的结果都引进来对自由下定义。第二,即使这些权利能够给出一种博弈形式的表达,它仍然需要对证明给予进一步的分析,而这里又蕴含了社会选择考虑。比方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是一种不吸烟者的权利。博弈形式虽然可以用某种不涉及后果与偏好的方式来加以规定,如“如果他人在场,则完全不允许吸烟”。但是之所以这种权利规定是可取的,也是因为里面包含了后果和偏好的因素,即不吸烟者持不愿意被动吸烟的偏好,而不是仅仅用策略行动集合的博弈结果。第三,社会选择也可以对那些偏重于过程因素的权利也吸收进来,比方说,把行动过程本身也可以纳入偏好里面,从而对各种自由和权利作出解释。比如说,某个人竞选总统,他不仅希望能够竞选成功,而且希望能够是公平地获胜。这里他所偏好的不仅仅是竞选成功这一顶点结果,而且也是一个综合结果,包括“公平”这一过程因素。由此可见,博弈形式表述也可以纳入社会选择的概括中。

二、自由蕴含理性对自身偏好的省察

如果说证明了自由与偏好相关,从而为社会选择理论研究自由等基本人类价值打开了通道,那么森的另一个重要命题则为理性与自由打开了互通方便之门,这一命题即元排序(metaranking)的存在。自由与偏好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人们的自由的衡量可以根据人们在公认的私人领域的偏好实现来判断。但是,这绝非意味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偏好都永远不存在一丝疑问,不可以加以省察。相反,每个人可以对自己拥有什么偏好,对自己当前的偏好都存在着一个判断或者说倾向,这就是元排序。元排序可以说是连结理性与自由一个重要概念,它体现了个人的意志自主与自由,也同时是理性对于自己的偏好进行省察所生成的一种排序。

一旦将元排序引入社会选择,它不仅能够更恰切地说明了现实中人们的心理状态,而且给福利经济学带来了深刻的洞见。下面仅仅以例举的方式说明它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1)社会规范。个人并不是每个时刻都是效用最大化者,他也有遵守社会规范的时候,这时他有可能并不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行事。比如,在别人家作客时,主人送来果篮,自己虽然喜欢里面的芒果,但是因为只剩一颗芒果,便只捡苹果吃。(2)反事实偏好。反事实偏好指的是他目前尚不具备,但有可能会拥有的偏好,它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显示偏好恰相反对。森认为,反事实偏好相当重要,完全可以引入选择问题。比如说,某个人嗜烟,但是他不必定将他本人的这一偏好毫无理由地接受,他可以对自我进行合理省察,并认为,如果他不嗜烟将会更好。没有理由认为他一定会不顾一切地为自己当前的偏好辩护。(3)偏好形成问题。在社会选择理论中,偏好通常都是给定的,这意味着在推理过程中,偏好无法改变。但是,森认为,个人的偏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个人的偏好也可能在与他人的偏好交往过程中发生变化,比如说,在公共事务问题上,公民们通过讨论有可能会形成一致的偏好观。这样,就有可能避免那种社会选择的悖论。

自由与偏好相关,也与个人的理性相关,它们构成了森有关自由的基本含义,并为森后来自由概念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森后来提出了可行能力(capabilities)这一概念,“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3](PP.62-63)在这里,可行能力是元排序概念在应用上的延伸。从思想倾向来看,森所提出的实质自由观是对较早时期右翼思想家形式自由观的反动,构成左翼的重要思想资源。英国工党理论家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一书中认为,福利制度的目标不是救助穷人,而是重塑他们参加社会生产所必需的技能。实践上左翼纲领与森的理论的契合并不是偶然的。

三、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

除了讨论自由与偏好、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森还以另一种方式阐述了一种社会理性的常见标准与自由原则之间的悖论关系。这就是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又称自由悖论)定理。1970年森以《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为题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他在这短短的6页纸中阐述这一思想的基本梗概。[4]在同年出版的《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中,他把这一思想纳入其中,篇幅也不长。但这些简短的评述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人们对福利经济学的基石——帕累托原则——产生了怀疑。1996年,《分析与批评》还专门出了一期有关该悖论的评论文章。从形式理论来看,自由悖论堪称森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其意义不亚于阿罗不可能定理。

森对这一定理的证明途径是典型的社会选择理论的方式。首先提出几个为所有人基本上都能够接受的社会选择的原则——在这里指帕累托原则和自由——然后指出不存在一种社会选择规则,能够同时满足这两个原则。原则的表述通常具有严格形式与弱形式,为了使证明的逻辑具备无可辨驳的力量,通常是采取弱形式的论证,如果存在某种情形使得两个弱原则之间尚且无法同时成立,那么严格形式之间的对立自不待言。

帕累托原则的弱形式要求,如果每个人都认为,社会状态x优于社会状态y,那么x就必须社会优于y。[2](P384)注意,这只是一个弱形式,而不是严格形式。我们知道,帕累托最优的通常定义是指达到这样一种某种状态,以致于任何个人如果想改善自己的福利就不得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显然,帕累托原则弱形式要比这个定义弱得多,因为它只认为,社会状态x优于社会状态y,但并不认为,社会状态x就是最优的。换句话说,当选择者面临x、y等等选择时,根据帕累托原则,并不一定要选择x,但肯定不能够选择y。在这里,帕累托原则成为一个典型的“否决”原则。[2](PP.449-452)

个人自由的充分定义相当困难,而且争议颇多。森着重探讨了个人自由的弱形式的表述。这一弱表述也称最低限度的自由(minimal liberty,简称ML),它要求,对至少两个人来说,存在着这样一个非空的公认的私人领域,其中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他或她的行动。并且,个人的选择必须得到社会的尊重。比如说,某个人喜欢读一本特别的小说。如果将他对该书的选择视为他的公认的私人领域;那么在给定的情况下,社会偏好必须将他阅读该书置于不阅读之上。

初看上去,这两个原则都是相当温和的,应当能够同时为人们所接受,也应当能够并行不悖。但这仅仅只是一种粗浅的直觉观念。社会选择理论通常要求社会决策函数的定义域是无限制域(unrestricted demain),也就是说,它应当能够用于所有逻辑上可能的n元个人偏好排序。这里,帕累托原则与自由原则就无法共存。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是指,不存在一种可以同时满足无限制域、帕累托原则(即使是最弱的形式)和最低限度的自由这三个条件的社会决策函数。

森的证明过程如下:[5](PP.87-88)如果所有i中的k和j两人对选项(x,y)与(z,w)进行选择。如果(x,y)和(z,w)是相同的,那显然,最低限度的自由无法成立。如果两组备选方案中有一个是相同的,比如(x=z)。当对k来说,x优于y;对j来说,w优于x,而对所有i来说,y优于w。根据最低限度的自由,社会应当认为,x优于y并且w优于x。而根据帕累托原则,y优于w。显然,这违背了不循环性,因此不存在最优的备选方案。如果这四个备选方案各自不同。令对k来说,x优于y,对j来说,z优于w,对所有i来说,w优于x且y优于z。根据最低限度的自由,x优于y且z优于w。而根据帕累托原则,w优于x且y优于z。这同样违背了非循环性。以上是森在1970年的《集体福利与社会选择》的论证,在1983年的《自由与社会选择》中,他将这一悖论扩展到社会偏好的各种解释含义中,包括结果评价、规范选择以及描述性选择,进一步证明和扩展自由悖论的含义。但基本的证明过程已包含在上面的论证之中。

上述证明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这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但现实生活却确乎如此。森受英国20世纪60年代对企鹅出版社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审判启发,以《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阅读来说明帕累托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冲突。[5](P80)如果A先生是一位正经者,而B先生是一位淫荡者。令a表示A先生读该书,b表示B先生读该书,而c表示两人都不读该书。A的偏好依次为c、a、b;而B的偏好依次为a、b、c。根据自由原则,A可以在a与c之间进行选择,显然A会选择c,因此c社会优于a;而B可以在b与c之间进行选择,而B将会选择b,因此b社会优于c。如此,自由原则将主张社会选择b,即由淫荡者B读该书。但这一结果不管是根据A的偏好还是B的偏好,都帕累托次于a,即由正经者A读该书。可见在无限制域的条件下,帕累托原则与自由原则之间是冲突的。

帕累托原则依据所有人的偏好,指向一种所有人认为不比现在差的状况。它强调所有人的自愿,这事实上导致一种为现状辩护,反对革命与激烈改革的道路。在一些右翼思想家看来,这代表着一种全社会更为幸福的生活。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人的自由,以及个人自由所强调个人偏好。在许多右翼思想家那里,帕累托原则与自由是都是他们所根深蒂固所信奉的两个最根本的原则,[1](PP.71-72)两者理应彼此契合,为人类所共同追求。比如,布坎南指出,“同意限定公正”。[6](P18)而诺齐克则主张,只要是自愿的交易,就都是正义的;那怕个人愿意成为奴隶,那么也应当承认。[7](P331)在他们看来,自愿交易或相互同意既保证了自由,同时也意味着帕累托原则的实现,这样,两者就可以毫无障碍地兼容。它们表达了相当一部分自由意志论者的信念:个人自由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人类幸福,而人类幸福的改进不可或缺地要求更大程度上的个人自由。从内在逻辑结构来看,森提出的自由悖论,对他们的信念构成了深刻的质疑,促使学者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两者共存的条件及意义。

自1970年森提出自由悖论后,这一悖论就已成为政治哲学和社会选择理论中的一个经典主题,许多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都对这个问题有过研究,包括布坎南、诺齐克、宾莫尔、萨格登等等著名学者,森本人也没有停止对该问题的探讨。从形式的意义上看,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自由悖论的限制、扩展,其中限制主要是讨论如何避免在什么条件下帕累托原则能够与自由原则不发生冲突;而扩展则在于将这一悖论一般化,如吉巴德(A.Gibbard)应用到个人自由,提出了吉巴德悖论。[8]从实质含义来看,它们涉及到社会文化的重要性、相互同意的限度、个人自由的含义及其范围、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冲突、社会决策程序的目标、自由的程序观、间接自由(indirect liberty)与直接控制的关系等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时至今日,自由悖论就象探讨合作问题的囚徒困境一样,已经成为经久不衰的研究主题。

四、深刻的折衷

森对自由的研究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这些都是自由研究方面坚实的贡献。所以如此,这与森的方法是分不开的。森没有像此前哲学家通常所采用的思辩或者印象式的叙述,而采用社会选择理论来研究自由相关命题。社会选择理论是一种广泛应用形式和数学技术的方法,由于其定义与数学推导的严谨,这使得它论证上具有一种特殊的优势,即当它把每一种逻辑的各种前提条件以及选择原则设定之后,其内在的逻辑推理基本上不可能出现漏洞。如果我们不能接受其结论的话,我们就必须对其前提、选择原则作出更正。采用这样一种极其严格的形式逻辑的理由就在于,“将不同人的不同偏好或利益整合进一副完全的图像的努力蕴含了十分复杂的问题,此处如果缺乏形式上的审查,人们往往误入歧途。”[2](P73)这样,它就可以在形式上非常有效地检验各种结论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这在自由悖论问题的研究上,尤其突出。应该说,自由与幸福之间存在着矛盾,古代哲人早已体悟到。但是森用严格的数理逻辑将它表述并推导出来,却是理论史的第一次。单单由于这一方法上的贡献,我们就无法忽视他在自由研究上的成就。

森在自由观上的另一大贡献是证明了,自由讨论不能离开人们的偏好。自由意志论倾向于剥离自由的实际内容,而仅仅着眼于自由的过程或者免于强制的含义。森以其严谨的逻辑对这种观点给予了批判,维护了正确的讨论方向。马克思主义讨论自由,也不是局限于个人自由,而更多地将自由与改造世界实践相联系。森的阐述虽然不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但其对偏好、能力的强调,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契合与印证。

尽管如此,森的自由观的缺陷仍然不容忽视。森正确地指出,自由这概念,既要涉及到过程,也会涉及到结果,对它的评价,既有机会的考虑,也有偏好考虑。他区分这些情形,但却不能对它们做出一个有机的综合。森对最低限度的自由的定义,无疑是有关自由讨论中最坚实的概括之一,任何有关自由的含义的表述都无法排斥他所描述的情形;而他对自由的偏好含义所作的辩护及对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也堪称雄辩滔滔,这一切说明了其理论的深刻。不过,森却无法将这些有机地结合,在理论上呈现出折衷的特点。

当然,这也体现出人类讨论基本概念时所面临的困境:分析概念时的细微与深刻每每无法照顾到对整体的完美综合。也许,正如森所阐述的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一样,分析与综合永远是鱼与熊掌不可得兼,我们对基本概念探讨只能在两者之间摇摆不定,对它们做出无休无止的辩护、扩展与修正。

来源:现代哲学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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