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行能力理论的内在理论理路
玛莎·C.纳斯鲍姆 (Martha C.Nussbaum) 是当前美国最杰出、最活跃的知识分子之一, 在公共生活领域倡导和实践其理论, 是她始终如一的抱负。本文所要阐发的可行能力理论, 充分体现了纳斯鲍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 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独具特色之处, 这一理论对社会正义提出了新的问题意识和新的解决途径。本文拟通过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的比较, 对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作一考察, 以使读者对此一理论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对社会正义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 我们来挖掘一下纳斯鲍姆提出可行能力理论的内在理路。众所周知, 纳斯鲍姆的“诗性正义”理论, 亦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斯鲍姆指出, “诗性正义”的理论目标是实现对每一个人类个体的尊重;它的理论构架是通过文学想象, 以情感为中介来重建社会正义的内涵和标准;它的实现途径是通过“诗人裁判”或“文学裁判”来裁定社会正义事务;它的落实措施是通过艺术教育培养想象力和情感。
可行能力理论承诺了诗性正义的理论旨趣, 即它的“出发点是一种对全体人类的平等尊严的承诺, 无论他们的阶级、宗教、种姓、种族或者性别, 而且该理论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符合平等尊严要求的生活”;它“尤其关注那些传统上受排斥或被边缘化的群体的奋斗”;“它重视民众所追求的目标的复杂性和质的多元性”;“它没有妄图将所有这些多元化的目标通约在一种一元化的尺度上, 而是仔细地检视它们之间的关系, 思考它们相互之间是如何支持和补足的。”
其次, 可行能力理论亦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修正。纳斯鲍姆经过研究发现,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如下三个社会正义问题:生理和精神不健全的人, 即残障人的正义;不同国籍的人, 即跨国正义;以及非人类的动物的正义。而无法很好解决的主要原因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假定了理性的成年人出于互利的目的订立契约, 这是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教义, 罗尔斯继承了此一基本教义。虽然罗尔斯的契约论在此基础上还混合了对康德道德哲学核心理念的忠诚, 即对平等和互惠的尊敬, “然而, 毫无疑问, 尽管罗尔斯对平等的尊敬和互惠的道德理念深信不疑, 但是当罗尔斯重构和解释其目标时, 他一直把其目标理解为社会契约传统的一部分”。
纳斯鲍姆对契约论的正义理论出现此种后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她认为, “社会契约论传统把‘社会的基本原则由谁来设计?’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设计?’这两个原则上不同的问题混合起来”。
由此, 纳斯鲍姆认为, 尽管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具有基本的正确性, 但却很难解决上述三个正义问题, 纳斯鲍姆希望通过自己的可行能力理论解决上述三个问题。
二、 森与纳斯鲍姆的实质自由
那么, 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具体的内涵包括哪些?她又是如何解决罗尔斯无法解决的正义问题的?在阐明这一点之前, 首先要涉及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 因为可行能力理论最先是由阿马蒂亚·森提出来的, 而纳斯鲍姆与阿马蒂亚·森在20世纪80年代合作研究了一系列与发展有关的伦理问题, 1986年到1993年, 她还和森一起在联合国设在赫尔辛基的世界发展经济所担任研究顾问, 2004年, “人类发展与可行能力协会”成立, 森担任第一任会长, 纳斯鲍姆担任第二任会长。这些共同的工作和研究经历, 必然使得两人的可行能力理论既有共同之处, 又有自己的特点。
众所周知, 阿马蒂亚·森因在福利经济学方面的贡献获得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福利经济学试图解决的问题, 是如何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状况来评估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否得当。他认为, 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更要关注人们的可行能力。在森那里, “一个人的‘可行能力’ (capability) 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 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 (或者用日常语言说, 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或者“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
那么, 纳斯鲍姆是如何阐释实质自由的呢?纳斯鲍姆是通过区分内在能力和混合能力这两个概念来加以阐释的。所谓“内在能力” (internal capabilities) 是指包括品性特点、智商情感、身体健全与健康状况、内在学识、感知和运动的技巧等这些个人特质和个人状态, 它有别于天赋素养, 因为它们是训练和发展出来的特质和能力, 因而不是固定的, 而是流变的、动态的。也因此, 它的发展需要社会、经济、家庭和政治的环境。但在纳斯鲍姆这里, 内在能力只是构成混合能力 (combined capabilities) 一个组成部分, 混合能力是内在能力与自由实践能力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总和。此处的关键在于, 混合能力的概念包含了把内在能力实现出来的途径和机会, 因为“一个社会可以卓有成效地实现内在能力的培育, 但同时却堵塞了民众基于内在能力进行活动的机会通道”。
三、 森与纳斯鲍姆对可行能力清单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那么, 实现实质自由的能力包括哪些呢?或者说, 能否列出一份能力清单?在这个问题上, 森与纳斯鲍姆有了最大的分歧, 也使他们的可行能力理论有了各自的特色。
森不愿意提出一个具体的能力清单, 他只是笼统地提到“一种非常基本的自由, 即生存下来而不至于过早死亡的能力”, 另外还提到了五种工具性自由作为测量能力理论的维度, 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 指出“这些工具性自由能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整体能力, 同时它们也相互补充”。仅此而已, 森指出“这绝非一个完整的清单”。
她首先对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纳斯鲍姆认为, 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 是由于两人对自己的身份认同以及对能力理论的功能认识不同所致。纳斯鲍姆说:“森是一位经济学家, 也是一位哲学家, 但他主要关注的是发展经济学内部的讨论, 也就是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的生活质量时, 恰当的比较空间是什么。”“我是运用可行能力这个概念, 将其当作一个构件去建立一个社会正义的最低值理论。”
纳斯鲍姆在此基础上对于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一事给予了同情的理解, 她认为:“只要森对能力概念的运用仅限于形成比较的框架, 那么他不去尝试一种系统性的回答也是合理的。”因为“所有类型的能力都表现出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有趣的可比性, 因此没有理由进行预先的规定——新问题可以指向新的比较”。
而且, 纳斯鲍姆指出, “森的那种概括性的对一种‘自由观’的偏好, 可能会暗示一种广泛的对自由或意志自由的偏好, 这种偏好通常不会对那些依附权威主义宗教的人们表现出同等的尊敬。”
能力清单的提出, 可以说是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最具特色之处, 也是可行能力理论被分为“森版本”和“纳斯鲍姆版本”的主要理由。所以接下来的内容是对纳斯鲍姆的能力清单的具体介绍及评述。
四、 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清单
纳斯鲍姆的能力清单具体包括如下十种:1.生命:能够活到正常的预期寿命;2.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包括生殖健康、充足的营养和适当的居所;3.身体完整:能够自由地迁徙、免受暴力攻击 (包括性侵犯和家庭暴力) 、有机会得到性满足和进行生殖选择;4.感觉、想象和思考:能够以一种“真正的人”的方式, 以一种被充分教育所告知和培育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基本数学和科学训练) , 来使用感觉、思考和理性。在体验和从事出于自己选择的工作和事情时, 如宗教、文学、音乐等, 能够运用想象和思考。能够以一种保证政治和艺术演讲的表达自由、宗教行为自由得到保护的方式, 运用其心智。能够拥有愉快的经历和避免不必要的痛苦;5.情感:有能力去爱、悲伤、感激以及适度的愤怒, 不要因恐惧和焦虑而不能发展自己的情感, 支持某种人类友谊形式在情感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性;6.实践理性:能够形成一种善观念, 并且对人生规划进行批判性反思;7.归属:能够与别人一起生活, 从事各种形式的社会交往。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的情境着想。具有自尊和不被羞辱的社会基础。能够被当作与其他人具有平等价值的、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 不存在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种姓、族群、宗教、民族起源的歧视;8.其他物种:能够和动物、植物和自然世界共同生活, 并关心它们;9.玩耍:能够笑、玩以及享受娱乐活动;10.对自身环境的控制:政治上具有参与权、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 物质上拥有财产权和工作权。
首先来阐述能力清单在可行能力理论中的地位。纳斯鲍姆认为这个清单是为尊严概念所涵盖的。我们知道, 让每一个人类存在者都得到平等的尊重, 都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这是纳斯鲍姆一贯以来的理论承诺。她的能力进路依然是秉承着这一理论承诺。纳斯鲍姆指出, 自己的这种进路, 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来思考的, “当考虑人类尊严以及它需要什么时, 我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的;我思考的是, 一个完全的人而不是低于人类的生物, 要过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 应当需要什么样的先决条件。我在这种观念中纳入了社交性的观念以及这样一种人的观念:这种人具有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丰富的人类需求’。我们坚持认为, 需求与能力、理性与动物性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 而人类的尊严也就是出于困苦之中的血肉之躯所具有的尊严。再则, 无论我们从何处发现, 人类所具有的那些‘基本能力’是道德权利的来源, 它们产生这样一种道德权利:它们应当被发展并获得一种欣欣向荣的而非受到阻碍的生活”。
正是因为能力清单关涉着人的尊严, 因而纳斯鲍姆对实施能力清单的态度是相当坚持甚至是十分强势的。她认为, 上述十种核心能力, 每一种都具有内在的重要性以及内在的价值。它们并非是民主社会的派生物, 如果一个国家拥有所有这些东西但却没有民主, 它也包含着一些值得称道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讲, 可行能力理论具有普遍性, 它适应于任何一个社会。另一方面, 可行能力理论也适应于任何一个人。她认为, 每一个公民的每一种可行能力都应该被提升到底线水准的层次, 包括那些残障者。不然的话, 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为正义的。如果一个人的能力确实达不到底线水准, 那可以运用监护人去代表他们的利益, 而不是剥夺他们的利益。比如投票权, “一人一票的理念是平等尊重的一个非常深刻的标志。如果有人对其他人有更多的投票数, 那么后者就没有得到平等的尊重”, 所以, “平等地尊重那些有能力缺陷的人的唯一方式, 就是给予他们所有这些资格, 其中有些资格可能是由监护人来行使”。
如此强势的态度, 会让人怀疑可行能力理论是否是一种独断论?当然不是!首先, 纳斯鲍姆反复强调, 她的可行能力理论不是包含着形而上学理念的整全的政治理论, 而是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 基于重叠共识形成的政治理论。这样的政治理论不涉及抽象的观念和信念, 因而不是不可移易的, 而是一种经验的总结。这也意味着, 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如果发现这一清单有不合适或更合适的内容, 就可以做出调整。换言之, 十种核心能力的具体内容是相对开放的, “我把这一清单视为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和不断思考的, 毕竟任何社会对其最基础的资格的解释总是需要补充 (或删除) 的”。
纳斯鲍姆强调, 上述十种核心能力, 每一种都是不可替代的, 每一种也都是不可通约的。尽管像“实践理性”会贯穿于每一种可行能力当中,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最重要的。所以, 也不存在提供一种可行能力来代替另一种可行能力的可能性, 比如提供很多玩耍的机会来代替政治的参与或者反之, 都是不可以的。每一种可行能力不仅不可通约, 也是不可克扣的, 因为它们是“门槛”。如果不拥有这些能力, 就不能称之为人类的生活。“关于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 设想一下没有上面所讨论的能力的生活, 我们就能够论证这样的生活根本不是一种具有人类尊严的生活。”
行文至此, 我们可以看出, 与罗尔斯的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比较, 在处理残障人的正义问题上, 纳斯鲍姆的理论确实是更加有力的。她使得残障人直接参与到正义原则的制定之中, 而非是正义原则在衍生阶段的受益者, 因而相比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可行能力理论有了更多的现实关照, 也推进和深化了当代正义论的理论研究。尽管纳斯鲍姆始终强调罗尔斯理论对她的启发和影响, 肯定罗尔斯理论的基本正确性和重要性, 但诚如纳斯鲍姆所言, 社会正义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也就是说, 它们应该具有总体性, 拥有一种使它们能够超越其时代政治冲突的理论力量;社会正义理论也必须回应世界及其最紧迫的问题, 以及在回应新问题或一些被严重疏忽的老问题时, 必须对它们的构想甚至结构上的改变保持开放。可行能力理论, 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正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