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创新驱动了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革,也给司法领域带来了革命性改变。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智慧”转向。
各种技术,尤其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裁判的支持主要通过信息收集与处理的方式得以实现,目的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人工智能技术起到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信息收集与管理技术,旨在实现司法业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促进信息在司法环节中的顺畅流转。这在我国被称为智慧司法“平台化”建设,主要支撑方式是将司法业务全流程网络化与平台化,对功能整合和系统集成提出较高要求。另一类是信息处理技术,旨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质性地处理法律案件。这在我国被称为智慧司法“智能化”建设,关系到科技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触及了科技与法律推理、科技与审判量刑等司法裁判中的核心问题。
在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司法实践的制度落地方式中,欧洲各国和美国偏重于第一类的信息收集与管理技术,目标在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审判的支撑协助。我国则偏重第二类的信息处理技术,因此,国家积极推进智慧检务、智慧司法等涉及司法实务各个流程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全流程网上办案”并积极研发“数据+算法”的司法辅助系统。
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实务的改变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学界的研究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冲突与互动关系。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以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学者钱学森等发表文章预测了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可能应用。
对信息的收集数量与处理速度的追求是智慧司法建设的驱动力量,这隐含了“信息越多越好”“技术越先进越好”“系统越全面越好”的前提假设。本文则尝试从关于制度的讨论退回到关于制度前提的讨论,追问司法系统对信息技术的追求是否必然正确?技术应用于司法系统的边界又在哪里?在司法裁判中对信息量与处理速度的过度追求,可能造成司法裁判中的信息过载、司法决策权力让渡给算法决策系统、司法机关过度依赖技术公司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新问题对现有司法制度中的正当程序、权力专属原则等提出了挑战,我国如何在智慧司法如火如荼的建设中规避与应对此类问题,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从技术辅助到技术主导:人工智能驱动下的智慧司法变革
我国的司法信息化建设已经经历了以司法统计和电脑办公为要素的信息化1.0阶段、以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化2.0阶段,并且已进入以司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司法区块链为标志的信息化3.0阶段。
然而,三种技术应用方式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支持功能的辅助性技术可能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对司法系统的改变乃至重塑。在智慧司法建设中,对司法系统影响最大的技术应用方式与逻辑可从三个方面展开:事关法律事实认定的证据收集与采信,有关司法决策的决策辅助系统,以及以技术主导为理念的司法系统改造工程。在国家大力推进的智慧司法系统建设中,技术的影响从辅助逐渐走向主导。
(一)证据运用中的技术应用
证据构成了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司法裁判的基石。在智慧司法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存证和采信的技术应用构成了技术影响从辅助转向主导的起点。具体而言,有关证据运用中的技术应用存在于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在证据收集中,技术手段深刻改变了证据信息收集的方式、时间节点与收集对象。以我国“雪亮工程”“天网工程”为代表的大数据共建共享战略,使得犯罪治理中的电子数据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收集时间节点向前移动,侦查阶段前的证据也可被收集采用,这使得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一般社会治理职能和犯罪侦查职能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在收集对象层面,网络平台等网络信息从业者也成为了提供证据的对象。
收集、存证与采信中的技术应用对法律事实认定的影响,逐渐从技术辅助作用转向了技术主导作用。
首先,从证据收集上来看,技术辅助手段下的证据收集更为便捷全面,进而深刻影响了司法活动中的证据规则。例如,证据收集技术的应用使得犯罪治理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向刑事司法活动外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初查阶段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被使用。
其次,从证据存证上来看,传统证据认定规则受到冲击。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很难得到传统规则的明确指引。法官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遇到了障碍,既要判断载体的真实性,也要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当电子证据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核指标时,法官很难对区块链证据的边界进行实质性突破,各地的区块链存证出现了“存高取低”的现象。
最后,从证据采信上来看,这类证据技术系统不仅改变了证据的标准,更直接影响了证据所关联的法律事实。数据化证据标准系统可达到自动检验收集程序、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是否合规和合法的目的,进而对证据链进行逻辑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技术应用不仅提高了智慧司法的效率,而且支持、取代、重塑了司法中对法律事实至关重要的证据规则。在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中,贵州省检察机关展示了通过“案件证据数据化+标准化”系统的运行,办案时间平均缩短了8天,办案效率提升了约19%。与此同时,证据的收集时点对传统司法程序提出了挑战,证据存证方式对证据认定规则产生革命性改变,证据运用也使证据根据技术的要求结构化与要素化,改变了对证据的认知和采用范式。
(二)具体司法决策中的技术支持
通过技术支持法官的日常工作与司法决策,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一直是智慧司法建设的核心价值目标。对司法决策的技术支持,也从发挥简单的办公便利辅助功能逐渐深入到对法官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首先,技术将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要对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并辅助审判工作等问题着手研究。
其次,技术系统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分门别类提取案件要素和裁判标准的“专家系统”是我国法院系统致力于打造的主流办案辅助系统。
最后,在某些司法场景中技术系统直接取代了人类的决策。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我国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纲要(2019—2023)》直接提出要“探索类脑智能推理等新技术应用”。这样的远景目标也体现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中,其规定,“需要构建大数据分析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公开和类案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诉讼服务智能服务,为审判执行提供决策支持和监控预警智能服务,为司法管理提供司法研究和工作评估智能服务”。此类决策系统的应用并非遥远的未来。如爱沙尼亚的人工智能应用可以裁定7000欧元以下的索赔,算法系统通过分析上传的文件来达成初步决定,然后可以向人类法官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技术对司法决策的实质性的支持作用,不仅是智慧司法建设的制度目标,也是逐步落地的现实情况。
(三)智慧司法系统建设中的技术主导
技术系统不仅是提高效率提供便利的工具,更是从深层次推动了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司法制度改革。这种技术对司法系统建设的深度影响体现在具体技术应用、司法技术系统建设等层面,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不容忽视的挑战。
首先,以具体技术应用中最为常见的类案推送为例,其已经从技术辅助系统升格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制度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构建了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法官和普通公众可以利用其智能推送功能,从该平台海量裁判文书中搜索出相类似的案件材料。为了实现类案同判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 年8月施行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就推出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报告。
其次,通过司法平台化建设对司法系统进行全面升级与改造本身就是智慧司法建设的目标。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更是明确“智慧法庭”建设要平台化,将线下工作搬到线上,实现司法任务执行网络化、可视化和平台化。具体包括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 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这种平台化建设集成了多个环节流程的技术应用,对司法活动也起到了实质性影响。如江苏省检察机关研发的“案管机器人”,其名为机器人实为平台化应用。相关系统涵盖对检察业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了实时期限预警、风险预警、办案活动出错提醒等智能化办案监督,显著地降低了对领导审批式监管机制的依赖。
在技术建设的推进下,司法公开、公正、透明等价值得到凸显与放大,传统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变革。一方面,技术推动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领域建设了四大公开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综上所述,在智慧司法中本为辅助司法流程开发的技术应用,最终却导向了技术主导下的司法制度变革。因此,更合适的问题不是“技术应用是否会重塑司法制度”,而是“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技术会重塑司法制度?那么,在技术主导下的司法制度深刻变革中,智慧司法建设存在哪些隐忧与挑战呢?
(本文为文章摘录,如需引用,参阅全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