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权利”是指自然状态 (The State of Nature) 中的个人权利 (Individual Rights) , 它以利益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为目标, 在市场交换中形成“道德边际约束
” (Moral Side Constraints) 这只“看不见的手” (Invisible Hand) 。诺齐克认为, 国家的产生基于这一“约束”, 国家的存续同样离不开这一“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最小国家” (Minimal State) 本于个人权利、立于个人权利、成于个人权利而达于个人权利。这样的国家从性质上讲, 是“非模式化”的;从功能上讲, 是真正的“最小化”。惟其如此, 国家才是正义的。
与功利主义所禀持的不可知论即经验论的感性直观不同, 诺齐克所奉行的是康德的不可知论即“实践理性”的道德直觉。所以, 在市场中的“看不见的手”, 对功利主义而言, 实现的就是经验原则, 即在功利驱动下的人的主动原则;而对于诺齐克而言, 其功利要求则是理性原则, 即在功利驱动下的个人主体原则。所以, “看不见的手”对功利主义而言是:上帝之下的一切即是工具;对诺齐克而言则是:“意志自由”所应有的“以人为目的, 而不仅仅以人为工具”。因此, 对功利主义来说, 设计国家和社会制度就是为了实现个人感性, 即幸福、快乐等功利的道德应得;而对诺齐克来说, 国家则是在实现个人自然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的道德应得的市场中形成的。
一 “道德边际约束”是诺齐克的国家观所依托的灵魂, 在权利市场中, 它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然而, 它并不是人为划定或者约定的某一个界限。界限的人为规定或约定, 这是契约论的权利观。诺齐克认为, 那是某种特殊的自由。然而, 没有任何社会能够对人们自愿的平静合作的基本要求予以强制。所以, 对于诺齐克的“道德边际约束”理论, 我们只能进行描述。
只要是人们的自愿行为, 而且必须是、也只能是单个人的自愿行为;同时是自然行为, 而不是反自然 (如自杀、拼命等) 行为。这就是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为。如果在实现自己目标最大化、或者损害最小化时, 是在利用他人所达到的 (除非他人另有目的, 否则, 就不是出于他人的自愿) , 这就构不成任何合法的人与人的交往, 也形成不了任何市场。所以, 要想对他人有好处, 只能是个人根据意志的价值判断, 进入不同的市场中, 与他人平等交往, 互利互惠。这样, 人与人之间就会形成一个界线, 即“以人为目的, 不仅仅以人为工具”, 它是人与人相互交往而能够形成市场的最低要求, 当然, 也只能是这一最低要求——基本要求——“道德边际约束”。它既是一个自由原则, 同时又是一个平等的、正义的原则
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市场中个人权利道德边际约束。第一, 它是个人的行为界线, 只要进入市场, 每个人只能做一些自己知道的事情。否则, 就谈不上是自己的自愿行为, 最多只能是模仿行为, 这就会以自己为工具, 或者让他人把自己当做工具。因为, 如果没有、或不知道是否达到条件C, 而且, 处于C的最佳位置上, 做行为A, 就会侵犯Q的权利
第二, 个人行为如果冒犯了这一行为道德约束的界线, 就必须受到惩罚。这里有两个提问必须要诺齐克澄清:首先, 惩罚是市场产生的吗?否则, 道德边际约束的客观性就岌岌可危了, 而且, 这将影响到整个国家观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市场而不为契约论留下讥讽的把柄。其次, 是来自边沁的提问:“所有的惩罚皆为恶”。边沁以功利原则做出了一个漂亮的解释:“如果它 (指‘惩罚行为’——作者) 应当被允许, 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如果有些行为不是惩罚所能解决的, 或者也不能只是通过惩罚来解决, 诺齐克将它归为“禁止行为”, 对这种行为, 他也是通过市场来形成其道德边际约束的“行为制止理论”和“报复理论”。
同时, 任何惩罚、禁止又都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诺齐克坚决反对司法体系化, 他认为只有具体的司法程序, 从而形成程序的权利边际约束。
第三, 财产是任何个人的生存之根。个人权利的目标行为, 在财产上体现为财产的获取、转让与矫正, 由此形成财产权的道德边际约束。每一个人都会力图扩张财富, 并且变成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支配的一种个人权利, 这就是私人财产权。否则, 在财产市场上就不会有个人的主体行为。在诺齐克看来, 个人在占有、并因此而扩展私人财产时, 是建立在不以他人为工具的基础上的, 即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权为前提。所以, 关于财产权的道德边际约束, 诺齐克将其表述为:“如果他人的状况因不再能够自由使用原先无主物而变坏, 通常要产生对这一无主物的永久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就不被允许。”
有的学者根据诺齐克的行为道德边际约束理论向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人对财产权的占有不知道是否会造成对别人的损害, 那么, 这种占有一定是不合法的。这个问题可以深入一步:当一个人明知会造成对别人的财产损害行为, 这种行为一定是非法的。如此一来, 诺齐克就应当要求美国政府关闭拉斯维加斯城的所有赌场。因为, 在进入赌场之前, 没有一个人不知道他们将要赢来的钱, 肯定是伴随着另一些人的倒霉。以诺齐克的观点, 他将这样解释:进入赌场前, 人们也应清楚他们可能将会输, 所以, 赌输不是对他们的“损害” (况且这里排除了赌博本是游戏的成分) 。所以, 提问应当如此:某人对财产权的占有是否会导致别人对这一占有机会的减少, 否则, 占有即为非法。我们通过这个例子说明, 财产权的占有不是财产占有多少的问题, 实质上, 它是市场准入的机会是否遭到损害的问题。诺齐克的真正问题是个人的“财产”与个人的“权利”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关联——个人财产“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 诺齐克的道德边际约束理论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不同的道德边际约束都是在不同的权利市场中形成的、是隐藏在市场行为规则之中的作为理性直觉过程 (不是直观结果, 更不是感性直观, 而是直观本身) , 即所谓“看不见的手”。它是市场中个人权利的肯定性与否定性相互振荡的结果, 个人的行为规范、惩罚与赔偿、司法程序以及财产权的获取、转让与矫正等等, 都是如此。它能代替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的功能, 所以, 国家毋宁是个人自然权利的市场。2.道德边际约束就是正义。因为道德边际约束是在市场中自发形成的, 所以, “‘自由意志主义’从未宣称过被那些强迫耗尽的、被某些能够合法驱使去‘做’或‘不做’的一切道德, 这就是政治哲学关于个体之间领域的自由主义原则, 没有一切可能的最高道德热望”。个人自由本身就是正义, 一切契约论的公平原则——社会正义都变得多余。3.道德边际约束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 没有一个统一模式贯注于这些多样性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市场或权利市场, 所以, 正义不应当具有完备的体系, 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 更不是某固定、统一模式下的推论。正义是没有国家模式的。
二 只有道德边际约束才能保证对市场中所形成的国家保持市场的强制, 这是诺齐克“最小国家”的真实意图。它要在“最小”的状态中, 使个人与他人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 使个人权利分立, 以保证个人自由。与此不同, 功能更多的国家, 如功利主义、契约论和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则企图使个人权利相互结合。这就形成一个明显的分歧:国家是中立的裁判者, 还是社会正义的实体?
功利主义以“趋乐避苦”的人性论奠定其国家观, 密尔的“代议制政府”是最典型的功利主义的制度设计。他认为:“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 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 (即, 个人及其总和的快乐与幸福总量) 。”这也就是说, “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 (即:不同性质的功利利益) 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就必定是好的政府了”
契约论认为, 国家之可欲, 是因为它是个人的人格表现,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化国家”。与功利主义把国家作为功利的手段不同, 它把国家变成个人权利的目的。卢梭认为, 由契约而形成的国家里, “没有一个人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他自己”, 后来, 卢梭对此作了一个补充:“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 因此就既没有主人, 也没有奴隶”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从一个理性直觉的“无知之幕”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他说:“所有社会的基本利益即自由和机会、收益和财富, 以及自我尊重的基础, 是被平等地分配的;除非一些或全部的这些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是对于处境最差者的受惠”
诺齐克的“最小国家”只要求政府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 “这种学说规定, 一个国家因之而受到赞扬的诸善事物, 恰是那些属于单个人的东西, 如他们的自由、幸福与平等。它拒绝赞颂这样一种社会安排, 即由它而产生的诸善的事物”
诺齐克对一切功能较多的国家, 比如西方的民主制, 洛克、卢梭、罗尔斯等人理解的国家, 都归结为与奴隶制无本质差别的国家
由于一种能通过不涉及个人同意的正义过程产生的制度结构, 将不会限制个人的权利, 也不会体现个人并不具有的权利, 所以, 就权利而言, 这种结构就较为接近于由道德边际约束规定的个人权利的起点, 并且, 它的权利结构就将因此被看做是正义的。
由于控制了实际历史不断产生的非正义, 这种较接近于个人按道德边际约束享有权利的制度结构, 就比离权利较远的制度结构更合乎正义。
如果一种仅体现个人权利的制度结构, 能够不公正地产生, 那么即便它真的如此, 一个人仍愿坚持这样一种制度结构 (但要矫正地位和持有的具体不正义) , 并让它转变为可由它产生的无论什么别的制度结构。
对权利的现行限制, 将严重地影响到它所产生的东西, 甚至那些现存的限制也许都不会被同意, 个人享有权利的状态, 将不得不重新建立。
前两个自然段是从正面陈述其最小国家, 其中第一自然段是一个强的证明, 第二自然段是一个弱的证明;后两段是从反面否证其最小国家, 其中第三自然段是一个弱的否证, 最后一个自然段是一个强的否证。
“古典契约论”主张永恒正义下的个人自由, 如卢梭;或者合理政府下的个人自由, 如洛克。与之相比, 罗尔斯主张个人自由优先原则的社会正义。前者, 在个人自由之前, 加上了一个前缀“正义”、“合理”;后者, 即罗尔斯的正义论, 在个人自由之后, 加上了一个后缀“社会正义”。我们可以用一个文字游戏的方法来表达他们之间的关系:“个人自由”之前加“社会正义”者为“古典契约论”, 之后加“社会正义”者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掐头去尾, 净剩“个人自由”者为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然而, 这里的真实意义在于, 对“个人自由”加上前缀——“社会正义”必然悬设个人自由的社会前提, 使“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的虚拟, 自由在社会面前失去其独立性;“个人自由”补入后缀——“社会正义”, 使“个人自由”陷入“社会正义”的审判之中, 最终“个人自由”脱去其独立性。所以, 从个人权利的逻辑来看, 与前二者相比, 只有诺齐克的个人自由才是真正的、无条件的“个人自由”, 这就是对个人自由的至上性的真切理解。国家的限度只能是不涉足、不剥离个人权利, 这就是诺齐克的“最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