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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宇:“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19 08:07  点击:3559

近年来,“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及平台建设活动在法学界蓬勃兴起,“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新概念”已屡见不鲜,“信息技术+法学”已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及学术研究必须面对的新方向、新挑战。与此同时,这一全新领域也成为各国法学界交流、对话与竞争的“新赛道”。面对这一热潮,大量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在相关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中努力寻求突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概念表述、发展思路及应对方案;众多学者亦纷纷投身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引发了法学界的一次“狂飙突进”。

在这场喧嚣背后,自然不乏有关新学科、新动态的议论和思考,甚至出现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与“反批判”之争,1一定程度上折射了热点背后潜藏的问题。概念表述及应对思路的多元化,固然为学界留下百花齐放、万紫千红的希望,但也使得这一新兴学科、方向或领域迟迟不能达成有效的基础共识,各自为战的研究成果和学科建设不仅有叠床架屋、低效重复之虞,也影响到理论研究向实践转化,影响到传统学科对新兴知识及学说的有效接纳与吸收,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方案选择。因此,系统梳理与回顾“信息技术+法学”的种种名实之辩,对相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进展作一阶段性的整体性回顾,已十分迫切。

一、“信息技术+法学”的名实之辩

研究信息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学“新概念”为数众多,较有影响力的表述包括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每一种表述的主张者不同,侧重点亦有所区别。

(一)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

“网络法学”与“信息法学”原为不同主体提出的两种表述,其非正式起源均较早。在这一领域“开风气之先”的是“信息法学”的概念,这一表述可谓“信息技术+法学”的起点。最早系统地界定“信息法学”概念的当属杜飞进,其于1985年发表的《信息法浅论》一文首先界定了“信息法”概念,继而在“信息法”的基础上界定了“信息法学”。杜飞进将信息法界定为“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有关信息的生产、处理、分配、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信息法学则是“以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具体研究八种问题。2这一提法即便在三十年后也具有一定的前沿性质。此后,王国荣在所谓的“新学科学”中将信息法学与科学美学、医学哲学并列作为“结构新学科”;3何勤华将系统法学、综合法学与信息法学相并列,建设这些新学科是出于“改革研究方法,提升人们认识能力的需要”,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方法去分析法律现象”。4显然,此时的“信息法学”尚不完全是专门针对网络信息领域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一个新学科。

1988年3月,何勤华、徐永康编写的《法学新学科手册》专门编排了一个“技术法学”系列,其中列举了“计量法律学”“经济分析法学”“电脑法学”等“新学科”,但却将“信息法学”编排至“民法经济法学”的学科序列中,并将信息法学界定为“以研究各种信息关系和信息法规的性质、任务、内容、体系、原则、方法以及国外信息立法的动向为其特定对象的学科”。5难得的是,此书中论及信息法学时不仅已经注意到“信息的获取、存贮、变换、传递、利用和控制等过程”,更注意到“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给法律带来的任务已不仅仅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护问题,而是对一系列新型的信息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这些社会关系涵盖信息“生产、处理、分配、使用和保护”的整个过程。6此种界定方式极具前瞻性,可谓前述各种“信息法学”基础上的一大突破。

1995年张守文、周庆山合著的《信息法学》应当被视为这一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作品。此后,2002年马海群又主编了同样名为《信息法学》的著作。在张守文、周庆山合著的《信息法学》中,信息法学被界定为“以信息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7而“信息法”的概念则被界定为“调整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活动”的概念又被界定为“人们从事的与信息直接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信息的获取(采集、收集)、加工、处理(整理)、传播(传递、传输)、存储(保留、储存)等。8经由前述经典的“三级定义”模式,张守文和周庆山已经为信息法学提供了一个较为成型的定义,并且在整个著作中尝试建构作为一个“属于法学分支学科”9的信息法学体系。由此,“信息法学”的主张正式作为一个有体系化论述材料支撑的新学科主张登上法学学科建设史的舞台。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互联,随着网在我国的快速传播与普及,“网络法学”的主张也开始出现。1997年提及“网络法学”的论文开始出现;10董炳和、沈秀莉、牟宪魁、张楚等学者有关“网络法学”的主张则密集出现在21世纪初。11迄今为止,“网络法学”的表述仍然在一些场合被使用,例如北京市法学会下仍设有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李爱君教授)。不过,“网络法学”与“信息法学”的相互影响似乎更值得关注。

“网络法学”的概念出现后,在短短数年内,“网络法学”与“信息法学”的概念就开始交互与融合:既有“信息网络法学”之表述,12也有“网络信息法学”或“网络与信息法学”的表述,而以后者为主。“网络与信息法学”的首要主张者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这一组织也是“信息技术+法学”领域内中国法学会直属的唯一一个一级研究会。2002年研究会成立之时,其名称为“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其后不久,基于进一步扩展研究领域等考虑,“根据中国法学会党组的决定,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13研究会主办的刊物为《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网络与信息法学”或“网络信息法学”的表述整合了此前的两种主要表述,其内涵不仅涉及“信息技术+法学”的各个方面,也将网络言论治理、电子商务、网约车治理、分享经济的政府规制等主题纳入其中,形成了较为广泛的覆盖面。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起单位之一,研究会秘书处亦设在此单位)的有力支持下,“网络与信息法学”或“网络信息法学”的表述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未来的学科与专业建设中也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计算法学

“计算法学”的首要主张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最初,“计算法学”并不是指“计算科学+法学”的联结方式,而是指以计量方法为支撑的法学研究范式,例如张妮、蒲亦非的专著《计算法学导论》明确指出其所定义的计算法学是在刘瑞复、甘培忠等提出的“数量法学”和里·洛文杰(Lee Loevinger)提出的“计量法学”的基础上,以具有数量变化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个交叉学科分支。14直至2019年邓矜婷、张建悦的《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文,仍将计算法学作为一种“将一个法律研究问题的一部分或全部形式化为可以计算的问题,或者由计算机演算的过程”15的研究方法看待。然而,自从清华大学力主以“计算法学”的名称统括“信息技术+法学”以后,计算法学这一概念即已逐渐转向指称法学与计算机科学交叉的新兴学科或研究方向。清华大学法学院三项引人注目的举措,使“计算法学”这一概念名声大噪:一是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发起成立了“中国计算法学发展研究联盟”,16并正在扩员的进程中;二是主办“计算法学国际论坛”;三是招收计算法学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17申卫星、刘云的《法学研究新范式: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系统地论证了计算法学至少作为一种“新范式”的地位。18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于晓虹也不止一次发表有关论文,对(主要是研究范式含义上的)“计算法学”进行深入阐述。19由此,“计算法学”的概念迅速兴起,并且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法学”的概念似乎与新近欧美法学教育及研究活动中经常出现的“computational law”相扣合,为进一步的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不过,“computational law”与法律信息学(legal informatics)一脉相承,主要研究法律信息萃取与智能法律推理问题,20尽管与国内新兴的“计算法学”研究有所交叉,但显然其研究领域远不如国内业已泛化的“计算法学”宽广。

(三)数据法学

“数据法学”的概念最初缘起已难考证,这一概念的兴起亦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密切相关。2017年,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首届“迈向数据法学”研讨会;2018年,何海波教授在《清华法学》第4期组织“迈向数据法学”专题,一次性刊发9篇论文,使“数据法学”之概念备受学界瞩目。此时的“数据法学”更多的是指向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法律实证研究。在2018年以前,左卫民、程金华等学者主要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数据法学”概念。21此时,与“数据法学”概念相近的非在编科研机构,如不考虑“大数据”与“法学”或“法治”的连接,也仅有2017年成立的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一家。因此,截至2018年年底,“数据法学”并不能简单地和网络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相提并论。

2019年年中,江西财经大学在本科招生中新增法学(数据法学)专业方向,使“数据法学”概念的存在空间得到突破性扩展。2020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设立了交叉学科或目录外二级学科“数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更是在将目录外二级学科“网络法学”更名为“数据法学”的同时,启动了数据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及培养工作。不宁唯是,在此前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立数据法学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亦建立冠以“数据法律研究”的非在编科研机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增设本研贯通课程“数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实施“数据法学”荣誉辅修学位项目,何渊组织编写并出版了《数据法学》教材,等等,也都推动“数据法学”在新的方向上不断走向丰富和充实。上述新动态中的“数据法学”已不再局限于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实证研究进路,而是指向研究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一系列过程中各种相关法律现象的新兴学科或研究方向。尽管2021年《清华法学》又组织了“再向数据法学”的专题,已难改变这一概念的泛化现象。何渊在《数据法学》中开宗明义地直言,“数据法是规范数据活动的领域法……以数据在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隐私及安全等为主要研究内容……”。22这一断言尽管不构成“数据法学”的明确定义,也可以刻画数据法学的大体形象。由此,“数据法学”的概念亦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接纳,成为这一新兴领域的又一重要表述方式。

(四)智能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2015年以后,随着深度学习技术在发展和应用方面的重大突破,“智能法学”或“人工智能法学”的概念亦随之出现。作为当代信息技术中最受瞩目的领域,人工智能吸引了“信息技术+法学”最多的关注,尽管“智能法学”的范围较前述试图总揽全域的网络与信息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狭窄,但无论平台建设还是教学科研实践方面的进展都毫不逊色。在平台建设方面,除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成立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外,最为引人瞩目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均建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二者均属在编教学科研实体,并招收人工智能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此种全实体平台为人工智能法学所独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人工智能相关课程已在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大学等高等院校开设,辽宁大学增设了目录外二级学科“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华东政法大学更是增设了“智能法学”硕博学位授权点;与此同时,陈亮、张建文等学者亦努力为“人工智能法学”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科学活动发声。23在科研方面,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创办集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在刊物建设方面追赶《网络信息法学研究》;围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争论亦不时可见,除前述刘艳红、刘宪权的代表性争鸣外,韩旭至、冀洋、李俊丰等年轻学者亦加入相关的讨论中。24至于使用“人工智能法学”或“智能法学”这一概念的学术研究成果,近年来更是呈现井喷之势,充分体现了人工智能在新兴信息技术中的突出地位。

理论研究及平台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类似概念,尚有“互联网法学”“数字法学”“智慧法学”“电脑法学”等表述,但相对以上四组概念而言影响力较弱。前述不同概念均既可以指称一个新兴学科,也可以指称一个研究方向。在整个“新文科”建设中,与信息技术交叉的传统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受到最多的关注,法学亦不例外。以前述种种名义不断推进的研究浪潮,在未来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建设中显然已占据重要位置。

在纷纭芜杂的“新概念”引领之下,“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与学科建设活动在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中广泛展开,由于并无成熟的知识体系及工作模式可供借鉴,已开展的各种探索颇具多元性和想象力,也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不过,这些新兴学科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否已经形成了表明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在其兴起之初就面临疑问,25迄今为止,这一基础性的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

二、“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活动:薄弱基础上的多元探索

“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活动在国内外许多名校均有开展。如果“信息技术+法学”仅仅是指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性的内容融入教学之中,那么早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已有大量此类讨论。26不过,真正以信息技术相关法律现象(尤其是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相关法律现象)为教学内容的教学活动,出现时间则远较前一种“信息技术+法学”教学为晚;但无论如何,法学教育“从案例到代码”(from cases to code)的转变终究还是不可阻挡地启动了。27近年来,国外顶尖名校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大学等名校纷纷开设相关课程,范围覆盖本科、研究生教育和在线教育,哈佛大学开设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大数据、大责任”、波士顿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大学开设的“算法之法律”等课程正在形成广泛的影响力。一些著名学者如巴尔金(Jack M.Balkin)开设的课程在国内学界受到密切关注。在国内,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方面的教学活动已在多所高校展开,初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课程体系,不少相关教材亦在编写进程中。尽管此方面的教材、课程和师资都难言成熟,由于信息时代法律关系及法律实践的深刻变革,新的教学探索仍然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

(一)教材

“信息技术+法学”教学活动所面临的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教材的短缺。尽管几年前学界已出版《网络法学》《信息法概论》《信息网络法学》《网络安全法学》等教材,其中《网络法学》至少有三个不同版本,《信息法学》至少有两个不同版本,但多数内容聚焦于传统的网络治理、网络安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问题,对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与回应寥寥无几。2016年以前出版的教材关注以网页为基础、以网络治理为中心的“传统”网络法问题,但对于算法治理、平台责任、数据主权、数字代币等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则力有不逮,教材层面一度出现了明显的缺口。部分实体性教学机构最初开展此方面的教学活动时,甚至还没有相对成型的中文教材,只能依赖于分散的文献资料。直至2020年7—11月,何渊主编的《数据法学》、冯子轩主编的《人工智能与法律》才相继出版,填补了此方面教材建设的空白。但已有的教材仍难以满足“信息技术+法学”教学活动的燃眉之急。目前,国内多所高校正在推进相关的教材建设工作;部分学人亦在积极开展跨校合作,编写《算法法学》等教材。

除教材数量不足,在已出版的教材中,学科知识的体系性问题和教材更新速率的问题也有待解决。《人工智能与法律》采取的是“专题集合”式的安排,而《数据法学》第一版则基本上集中于个人信息保护(最明显的是第三章将“数据法的基本范畴”全部用于刻画个人信息),在学科知识的体系性方面还须进一步完善。然而,教材的完善与更新又不能不考虑立法进程和本领域实践动态的变化,后者的推进及演化速度颇为迅速,也给教材的编写带来了不小挑战。例如,《数据法学》第一版出版于2020年7月,按通常的出版流程推算,这一教材统稿交付出版社审读时,《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均未经历第一次审议;《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将导致《数据法学》的大幅修订。又如,《人工智能与法律》中所涉及的许多应用,在技术及业务层面的演化均甚为迅速,有关人工智能法理的学说亦不断推陈出新,如采取传统的“总论+分论”体系,则总论及分论的更新频率都将对编写团队的勤勉程度构成考验。

(二)课程

“信息技术+法学”的课程如何设置,各高校的方案可谓五花八门。在设立了“人工智能法学”或“数据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一般在专业必修课程中保留14门核心课程,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余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方面,部分院校在专业课之外还开设了相关的公共课程。例如,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在本科专业必修课程中,除了传统法学核心课程外,还设置了人工智能原理、Python语言程序设计、人工智能法学概论三门针对性的课程;在选修课方面,设置了数据统计与分析、数字证据与区块链、网络与信息安全概论、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人工智能伦理概论、法律大数据分析、知识发现与数据发掘、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人工智能典型案例等多门“信息技术+法学”的专业课程;此外还有多门类似的英文专业选修课(如Selected AI Cases、AI Assisted Judicial System等)。在“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中,也存在类似的安排。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计算法学方向的课程包括“法律硕士通用必修课”和“计算法学特色课”,前者与其他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无异,后者则包括“计算法学导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法律”“计算法学方法”两门必修课及两个限选课程组,限选课程组中又包括了网络规制法、互联网治理等多门特色专业课程以及人工智能原理、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等多门信息技术课程。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课程,规则要素和技术要素兼备的必要性早已为教育者充分认识。28已经设置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高校都试图尽可能加强课程的前沿性和专业性,兼顾法律方面与技术方面的教学需求。

其他一些高校也开设了零散的此类课程。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早在2018年的培养方案中就确定了网络空间治理(通识主干课组)、网络法学案例研习(案例课组)、网络审判实务——模拟互联网法院(实务技能课组)等面向全校各专业本科学生开设的课程。29此外,部分科研院所也开展了相关课程建设活动,此方面的课程建设独具特色。例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科技与法研究中心推出“人工智能法学”课程,该课程(1.0版)分四篇(总论篇、实体篇、程序篇、方法论),总计100讲,内容包括“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无人驾驶”“区块链”“人脸识别”“AI与知识产权”“量化交易”“算法控制”“计算机量刑”“机器人律师”等系列人工智能热点法律问题,完全针对“信息技术+法学”而设置。这些课程的建设实际上也为相关学科或方向的建设打下了一定基础。

由于体系化的通用教材尚相对比较少见,不少教师倾向于灵活的教学方式。西南政法大学的范水兰明确主张:“根据人工智能与法学跨学科课程内容和特点,对于这类课程宜采用以研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30兰州大学的王渊、吴双全则明确主张利用大数据和网络技术进行教学,革新教学方法,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31来自西部两所不同高校的罗维鹏和郜占川则认为“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最好以讨论、研讨、学术报告等方式进行”,而在本科生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上,还特别强调“新型法学教育需要转向智能教学模式”。32不过,尽管学者们的构想比较丰富,实践中开展研讨课和沉浸式课堂教学都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头部高校以外的普通法学院校中,学生往往整体上处于法学基本功和信息技术基础“双薄弱”的状态,更有可能连梯度、拟合、对称加密与非对称加密之区别等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不尽了解,此种状态下如何组织有意义的研讨或交互,实为巨大挑战。

(三)师资

“信息技术+法学”展开教学活动的最大难题实际上是师资。“信息技术+法学”领域缺乏系统的知识积累和人才培养基础:所有师资几乎都来源于各传统二级学科,而相关教师不仅多数是近几年转入新的研究领域,而且大多数还需要同时承担原二级学科的教学工作,导致“信息技术+法学”方面的师资供不应求。不仅如此,“信息技术+法学”教学还需要一批既了解相关信息技术基础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教师,但有双重教育背景的教师极为稀缺,法学界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教师绝大部分为单一法学教育背景,仅有一小部分曾接受理工类别的专业教育(如丁晓东、洪延青、杨安卓等),极个别拥有计算机专业教育背景(如寿步、张吉豫),这就导致“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往往需要建设跨院系合作的授课机制。尽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院校已经对部分研究生启动“双导师”(法学导师+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导师)培养机制,培养出赵精武等兼具双重知识背景的后起之秀,但要填补整个“信息技术+法学”授课需求的巨大缺口尚需时日。

在此种背景下,部分缺乏理工院系的政法院校,在需要信息技术专业师资支持时,只能选择跨校合作或校企合作等授课机制,包括邀请理工科院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技术与实务专家参与授课。然而,外聘的师资毕竟并非本校人员,许多专家亦未接受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训练,承担独立的讲座或者研讨课或能勉力为之,系统地传授一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则殊为不易,这导致“信息技术+法学”的课程在许多情况下有成为“散装课程”的风险。不过,这一问题也非全无解决之道。一方面,目前已有许多数据法学等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重点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和研究成果,为日后源源不断地填补此方面的师资需求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双导师”培养的博士生陆续毕业以后,第一批专门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的青年学者也将陆续成为博士生导师并培养出系统性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博士。另一方面,上海交通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也积极开拓海外师资,延聘国外专门研究“信息技术+法学”的年轻学者到中国任教,想方设法提升师资的整体水平。

总之,“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面临较多不利因素的制约,但这是一个带有交叉学科性质的新兴领域在起步之初几乎必然面临的困难局面。整体上看,目前“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非常依赖于相关教师个人的研究基础与学术积累,具有明显的“科研带动教学”特征,未来此领域教学的专门化、体系化则是可见的趋势。

三、“信息技术+法学”的学术研究:四重趋势中的逐步转型

“信息技术+法学”的学术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兴起。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托夫勒《第三次浪潮》的冲击下,当时全国范围内兴起了一股“系统科学热”,也形成了对“系统法学”的浓厚研究兴趣,包括著名诗人海子。33在“系统法学”热中即已经出现了对信息法学相关议题的关注。34在此后约三十年的时间中,网络法学、互联网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等概念相继出现,“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逐步扩展至包括电子政务、软件著作权、网络隐私权、网络谣言、网络虚拟财产等研究对象在内的广泛领域,也产生了诸如《网络法论丛》之类“以书代刊”形式的专门性研究刊物,但尚未对法学界带来强有力的冲击。

大致以2016年Alpha GO击败李世石为分水岭,“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在短短几年内形成了一股洪流。以深度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使人类文明面临潜在的革命性挑战,也极大激发了学者们的学术想象力与创造力,同时使大数据变得更加有价值;几乎与此同时,以太坊的崛起又使得区块链这一前所未有的奇特产物走出“币圈”,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这一时间点恰好又是网络共享经济、物联网及云计算的关键发展节点。目不暇接的突破性信息技术应用使法学研究者共同直面数字社会的全面变革,也引起了学术刊物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部分高质量学术刊物日益倾向于优先发表此方面的论文。在法学CSSCI刊物中,“信息技术+法学”论文占比水涨船高,例如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东方法学》2019年共刊发论文91篇,相关主题的论文多达38篇,占比已超过40%;同年,这一比例在《当代法学》为20%,《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为18.56%,《现代法学》为17.64%。短短三年间,其所占据的份额已超出大部分法学二级学科多家期刊相继组织了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题研讨,例如《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组织的区块链规制专刊,整期一次性刊发相关论文13篇;《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组织的“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中,5篇论文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平均每篇被引超500次的超高被引量,创下近十年间难以被超越的纪录;另有多份刊物对作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了对“信息技术+法学”相关研究论文的优先欢迎。在法学CSSCI刊物发文总量连年下降的背景下,此种趋势显著地激发了法学界对信息技术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热情。与此同时,法学界部分坚守传统法教义学研究的学者亦因其学科知识体系或关键法律实践面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重大挑战,不得不直面“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任务;还有一些学人亦试图转向“信息技术+法学”领域寻求转型。三股推动力的汇流使得这一领域形成了一个学术研究的“风口”。

科研项目的动态更能反映“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给法学学科带来的重大突破。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的“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东南大学,负责人周佑勇)、“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四川大学,负责人王竹)、“内外贯通的审判执行与诉讼服务协同支撑技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负责人林维)、“多源涉诉信访智能处置技术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负责人岳彩申)、“热点案件和民生案件审判智能辅助技术研究”(清华大学,负责人申卫星)等多个“千万级”的大型科研项目皆与“信息技术+法学”有关,全面拓展了基于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法律研究主题,以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幅度极大提升了法学研究的科研经费支持,也使法学家有机会担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形成了历史性的突破。

这一“风口”的热度也可以用近五年来相关论文的引用量作为佐证。如表1所示,近五年来见刊的“信息技术+法学”高被引论文中,引用次数在同期法学论文中几可谓“一骑绝尘”:不仅遥遥领先于近五年来传统法学论域高被引学术论文的被引量,且在同一作者近五年,甚至近十年来发表的所有论文中,“信息技术+法学”主题的论文亦几乎均为最高被引论文。其中,人工智能和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一度是最炙手可热的主题。

(扫码阅2 0 1 6 年以来“信息技术+法学”领域部分高引用论文情况)

(扫码阅2 0 1 6 年以来“信息技术+法学”领域部分高引用论文情况)   下载原图

不过,这一“风口”很快就从初期的躁动逐渐归于平静的常态,有持续研究意愿和能力的学人正在逐渐形成新的研究群体及圈层。在五年左右的时间内,法学界已经从最初“抢滩登陆”式的快速扩张论域、抢占论题逐步转变为有一定理论基础、技术支持和实务依托的深度研究,形成了由译介主导到中西对观、由法理想象到制度探索、由整体观察到细分定位的总体趋势,为后续的“信息技术+法学”研究奠定了较为积极的基础。

(一)由译介主导到中西对观

在“信息技术+法学”领域,西方学者对国内学界的影响一度极为明显。在以深度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风潮发端之初,学界谈论数据保护及算法治理的理论资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欧美学界已有的研究。从莱斯格(Lawrence Lessig)的“代码2.0”、席特伦(Danielle Citron)的“技术性正当程序”、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的“场景公正”(contextual integrity)、科罗尔(Joshua Kroll)等的“负责任的算法”(accountable algorithm)等学说,到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可解释人工智能(explain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XAI)、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 Dilemma)、“马法”(the law of horse)等流行术语,再到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数据保护官、算法问责等法律概念,频繁出现于各种学术会议及期刊论文中。尤其在2016—2020年讨论新兴信息科技的相关法律论题时,由于本土的制度回应与学说创新供给不足,学说与制度上的舶来品产生了非常强的影响力。

由于这一时期译介主导的作用,国外学界最为关注的算法解释(算法透明度)、算法歧视(平等权)、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主题迅速成为算法研究的热点。在2017—2020年的短短几年时间内,仅在核心期刊层面上即有汪庆华、解正山、张凌寒、袁康、许可、张欣、沈伟伟、张恩典、徐凤、魏远山、梁振文、姜野等十余位学者以算法解释(权)或算法透明度为主题发表了论文,与此同时,还有大量论文尽管不以算法解释(权)或算法透明度研究为主题,但也包含对相关内容的介绍和论述。相对地,这一阶段内国内实务界已有成果最多、进展最显著的算法标准却较少受到关注。新领域研究热点的涌现和议题设置的方向,一度与国外学界的学术动态密不可分。

不过,这一局面也因本土法律实践的迅速推进而得以改变。随着《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相继实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两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新近出台,大量部门规章及监管政策接连发布以及本土信息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面向本土实践和“中国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不少新的主张至少在理论表述上具有首创意义,例如申卫星的数据用益权方案、35马长山的“第四代人权”论、36季卫东的人工智能开发“九原则”、37梅夏英的数据“分享—控制”一体化理论、38李晟的法律规则形态转型论、39张凌寒的算法规制“双轨制”理论、40周辉的算法赋权失衡论、41许可的“数据权利块”理论42,等等,不一而足。有些理论也引发了争鸣。例如“第四代人权”理论提出后,刘志强即撰文商榷。43本土与欧美的“中西对观”不仅在学术研究中日益常见,在法律实务中亦日渐举足轻重。在可预见的未来,“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从议题设定到理论框架,再到具体学说主张都会日益走向独立自主,但“中西对观”的格局仍将持续较长时间。

(二)由法理潜思到制度探索

在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最初点燃学界研究热情时,学者们首先从法理层面进行了回应。吴汉东、季卫东、马长山、郑戈、李晟、胡凌、余成峰等学者均在法理层面发表了富有影响力的作品,其中多数是从俯瞰全局式的宏观视野观察信息技术对法律及法学理论的整体冲击,并阐发了总体上的思考。大量部门法学者“进场”后,更为专门化的细分研究不断加入其中,研究结论亦逐渐开始转向具体的制度建设或完善建议。

这一转向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实务需求推动的。因立法修法等工作的需要,立法机关在“信息技术+法治”方面组织召开了大量研讨会,国家机关也对学界提出研究需求。活跃在各类法学会议中的企业法务专家、律师、公共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等,也经常就“信息技术+法治”的实务问题发声和提出诉求。相应地,出于信息技术应用法治化的需要,各类课题中也经常设置回应实务迫切需求的选题。此种情形下,学术期刊和学者都开始积极关注实务论题,曾任或现任著名学术刊物主编的多位知名法学家如张文显、张新宝、马长山、王锡锌、刘艳红等仍在笔耕不辍,推动“信息技术+法学”的制度研究走向深化。与此同时,在重要学术期刊编辑部中任职的部分中青年学者,也积极研究制度建设层面的论题,例如冯珏对无人驾驶侵权的研究、姚佳对企业数据利用规则的研究、陈越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研究、王怡对网络时代立法过程变革的研究44等,也在不断吸引青年学人聚焦具体的制度建设议题。

从近几年发表的学术论文看,引领议题设置的最主要力量还是“信息技术+法学”领域的国内外重要立法进程。国内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治理法》《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及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的立法进程,直接催生平台治理、数据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制度设计研究热点。在全国性的立法修法进程之外,热点监管政策如区块链及虚拟货币治理、平台反垄断、数据要素化及数据交易市场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等,也催生了大量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大量学术期刊和会议对上述两类主题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几十家单位先后召开了研讨会,其中,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至少召开了三次研讨会。与此同时,近年来,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论文大量见刊,仅法学类刊物就发表了上千篇题名中含有“个人信息”的论文。其中,王利明及张新宝二位著名学者的论文在中国知网上下载量均超三万次、被引量均超千次,45成为法学领域影响力位列前茅的论文。

不仅如此,学界与实务界迅速建立了各种合作关系,王新锐、王融、丁道勤、严少敏、李海英、顾伟、刘笑岑等一批实务专家不仅经常参与学术会议,也经常在各类刊物发表“信息技术+法治”相关的研究成果。学界与实务界的频繁交流与合作强化了由法理到制度探索的研究趋势,同时也支撑了由整体观察到细分定位、由纯法学研究到跨学科研究的另外两种趋势。

(三)由整体观察到细分定位

在新兴信息技术浪潮兴起之初,学者往往抱持一种整体观察视角,尝试笼统地谈论一类技术对法学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影响,或全面考察某一技术的风险及其治理进路,如齐延平的《算法社会的治理逻辑》、郑戈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等。46与此同时,“信息技术+法学”的谱系性研究也在规制或治理的向度上逐渐成形。例如,在算法规制领域,张凌寒首先通过《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算法规制的迭代与革新》《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三篇论文勾勒了算法规制的总体图景,47其后苏宇的《算法规制的谱系》48与丁晓东的《算法的法律规制》49等论文则初步完成了对算法规制路径的谱系性梳理。

在整体视角的研究如火如荼之际,各细分领域的具体研究方向亦逐渐凸显,细分的“专业槽”正在迅速形成。青年学者早已开始注重“主攻方向”的选择。在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80后”青年学者中,随手盘点即可发现,丁晓东、许可、张玉洁等在数据治理领域、张凌寒、张欣、唐林垚等在算法治理领域、郑曦、万方、韩旭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周辉、刘晗、刘权等在网络平台治理领域、洪延青和吴沈括等在网络安全领域、高丝敏和袁康等在金融科技领域、王禄生和冯洁等在智慧司法领域、谢登科和裴炜等在刑事取证与辩护领域、陈姿含和李敏等在虚拟货币领域、查云飞和马颜昕等在自动化行政领域、郑志峰和崔俊杰等在无人驾驶领域、李润生在智慧医疗领域等分别形成了一定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以上名单当然不能穷尽各领域的代表性青年学者,但上述实例足可表明,新的“赛道”和“壁垒”正在迅速形成,一个研究者已经越来越难以单纯依靠翻译和组装国外学术及制度实践资料“包打天下”。不仅如此,由纯法学研究到跨学科研究的趋势也越来越强,这就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领域的分化趋势。

(四)由纯法学研究到跨学科研究

在“信息技术+法学”研究勃兴之初,尽管有部分交叉学科的知识支持,这一领域仍然呈现较强的“纯法学”研究特征。然而,研究者的大量涌入使得这一领域迅速走向激烈竞争,“纯法学”的研究既不足以回应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律制度建设的诉求,也不足以支撑其在激烈的学术竞争中胜出,来自交叉学科的支持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砝码。不少研究者寻求更坚实的技术支持以强化研究成果的创新性、专业性及实务价值,但成为全栈工程师或类似的全面技术人才又极为困难,这就迫使研究者们专注于在某一技术方向加强“专业槽”,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分化趋势。部分学者甚至尝试“反向跨界”,即以法学专家的身份从事此前仅由技术专家承担的科研工作。例如,洪延青以第一起草人的身份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诚为难得;商希雪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计算机科学》上发表论文,50更是“反向跨界”的一大突破。

“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迅速分化和精细化对进一步的跨学科研究提出了更深入的要求,这为跨学科研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例如,研究数据安全利用问题,需要在密码学的基础上学习零知识证明、全同态加密、隐私集合求交、数据安全对齐、混淆电路等知识;研究人工智能治理,则需要在线性代数和概率论的基础上学习统计学、优化理论、测度论等知识;如果研究包含联邦学习的隐私计算,则前述两个方向上的知识都需要研习。这对于法学学者而言形成了显而易见的知识壁垒。业界中日益发达,甚至已广为流行的一些前沿实践及引人关注的问题,如协同过滤、隐私计算、数据投毒、非同质通证等,法学界的回应能力尚比较有限。

尽管如此,中国法学界仍然迅速形成了对信息技术及应用前沿的观察与初步回应。近年来,只要有备受瞩目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出现,法学界的第一反应是相当迅速的。王禄生对深度伪造一体化规制的研究51及李怀胜对深度伪造的刑事制裁研究52就是生动的实例。尽管大部分优质法学期刊很少接受联合署名作品,法学研究者们依然通过不同渠道建立了与信息技术研究者或从业者的合作关系,为应对新的研究任务奠定了基础。

总而言之,在四重转型趋势推动之下,“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迅速走上了脚踏实地的“接地气”之路。这既有利于吸引法学人的广泛参与,也有利于理论结合实践,为政府治理或企业合规的需要提供智力支持。但由于抢占研究阵地的需要,部分论文在技术基础方面实际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或选择绕过重要的技术问题。尽管部分研究或许尚属“夹生饭”,整体上法学界仍然在努力突破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奋力追赶信息技术、市场业态与社会治理的前沿发展。在此基础上,“信息技术+法学”的平台建设亦得到了几乎是空前的重视,一个平台林立的时代正在到来。

四、“信息技术+法学”的平台建设:高速发展中的身份重构进程

在“信息技术+法学”点燃法学界研究热情之际,大规模的平台建设成为这一领域又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笔者此处用“平台”代指各种为支持“信息技术+法学”教学或/及科研活动而建立的正式或非正式组织。这些平台大部分是高校内部的非在编科研机构,小部分是在编教学科研实体,还有一些是跨单位的联盟或学会。相关平台的大规模涌现,还带来了一场身份重构运动:青年学者借助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向新领域挺进之机遇,获得了常规身份以外的第二身份,更有利于其参与相关学术交流、政府治理及社会合作活动,推动成果转化。

(一)内部平台建设

在“信息技术+法学”领域,各高校及正式科研机构的内部平台建设近年来进展迅速。2004年,第一家非在编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成立,此后几年间,此领域新增的平台寥寥无几。自2015年起,这一领域的平台建设明显提速,当年至少有10个内部科研机构建立。此后直至2020年,由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安全等热点主题研究持续“走强”,每年成立的非在编科研机构数量均达两位数。根据周辉、徐玖玖的统计,截至2020年12月底,国内已有47所科研院校围绕“信息技术+法学”的建设和研究开展平台或团队建设工作,相关研究机构达91家。53在这些机构中,至少有27个研究机构为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企业在科研院校设立或与科研院校共建。54一所高校存在不止一个此类科研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先后成立的相关科研机构,从最宽泛的范围上理解,其犯罪大数据研究中心、电子证据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网络法学研究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法商大数据研究中心、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及数据法治研究院等均属此类平台。此外,还存在“平台套平台”的情形,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导建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旗下又建立了数据权利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中心、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运用研究中心等15个中心及数据法学实验室,形成了一个可观的“平台群”。

名目繁多的平台得以广泛建立的主要原因是出于为学术交流与社会合作提供第二身份的需要,次要原因则包括发展特定方向的学术团队、梳理和配置研究资源、争取品牌效应和影响力、与特定政府部门或企业建立固定合作渠道等。这也为青年学者的成长提供了空间。在传统的等级化“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三二一级)”发展路径漫长、评审程序烦琐、身份相对固定且几乎只进不退的前提下,灵活地通过非在编科研机构平台为有意愿和有能力参与的研究者快速赋予身份(大部分是毫无体制待遇和物质利益的身份),比较符合“信息技术+法学”领域研究快速迭代、自由竞争、灵活多变的特点。“信息技术+法学”领域大量40岁以下的“头部”新锐往往都担任一两个平台的负责人或准负责人(如副院长、执行院长、执行主任等)。这些平台的建立,除政府有关部门与高校合作有计划建设的机构之外,大多数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律院系的院长/系主任建立并担任主要负责人,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等,其往往能够凝聚一院/一系的资源和力量打造品牌;二是由学者个人推动建立并担任主要负责人,例如汪庆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推动建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其后又在北京师范大学推动建立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此类平台的运行情况与其创始人密切相关。

时至今日,非在编科研机构在学术影响力上的边际增量似乎已不如前,创建在编机构乃至实体性的学院更能显示一个单位投入“信息技术+法学”的决心。西南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的人工智能法学院是全国范围内“信息技术+法学”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实体平台。如果不考虑名义上的招生与培养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类似的在编机构,实际上负责培养网络与信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55当然,后者与独立的学院或自主实体平台仍然有明显的差异。毫无疑问,非在编科研机构在组织紧密度、主要成员规模、资源投入与支持力度等方面基本上均无法与在编机构抗衡。尽管诸如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一类的非在编科研机构也可能实际上承担某一专业或专业方向(如电子商务法)的研究生培养任务,但毕竟在制度化的资源支持及行动权限等方面与在编机构或编制内教学科研实体相去甚远。然而,建立和运行在编机构或编制内教学科研实体远较非在编科研机构复杂和困难,非编制性的组织与编制化的组织将长期并存并发展出不同的“赛道”,可谓必然的趋势。

(二)外部平台建设

在快速抢占“信息技术+法学”议题阵地的同时,跨院校、跨行业的各种新型平台也开始不断出现。前述“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即为一例。网络与信息法学方向的动作也较为迅速。2020年12月,“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联盟”启动仪式在重庆举行。这一联盟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担任总召集人。此联盟的秘书处常设于西南政法大学,而西南政法大学又是计算法学发展联盟的创始成员单位之一,在两边都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

外部平台的建设不限于高校,其他单位乃至个人都有推动建立外部平台的实例。例如,2021年7月,在上海市法学会的推动下,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发布了《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上海共识》,随后“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首次年会就在华东理工大学召开。参与这一共同体的数十家期刊、集刊还开展了以“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为主题的联合征文活动。又如,上海交通大学的何渊组织了交流平台“数据法盟”并任主理人,这一交流平台吸收了法学学者、实务专家和媒体的参与,并且基于数据法盟探索数据法学的知识付费模式,这可以被视为个人组建外部平台的一次尝试。

无论是内部平台还是外部平台,“信息技术+法学”方面的平台建设都处于探索之中,大多数平台的成立时间还相当短,对此种实践的优劣功过尚不能简单论断。尽管平台表面上有令人眼花缭乱的名义,其底层逻辑实际上是笔者尝试称之为“身份重构”和“身份赋能”的进程:“信息技术+法学”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法学二级学科边界意识明确、学术组织和知识生产格局相对固定的状态,释放出较多游离于传统法学学科划分及学术组织之外的“自由能”;大量高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刊物等在试图突破既有的身份和组织格局,重新梳理和整合研究能量与学术资源,其成效如何,仍须持续观察。

五、“信息技术+法学”的未来:五个阶段之后的探索方向

“信息技术+法学”的未来将去向何处?帕斯奎尔与卡什维尔曾言“法律和计算的未来比大多数论者之设想更具开放性”56,试图断言“信息技术+法学”的远景殊非易事。纵览前述种种现状,我们不妨对这一领域再做一个分阶段的概括,从中观察和思考“信息技术+法学”的可见未来探索方向。

回顾国内“信息技术+法学”的主要发展历程,其兴起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构想阶段”。以1985年“信息法学”概念初步提出为标志,在“第三次浪潮”、计算机技术和系统科学的影响下,学者们纷纷开始对信息技术与法学的连接方式、对新学科的建立展开自由构想。然而,其时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尚相当有限,连互联网都未在国内得到成规模的应用,法学学科本身又处于“再起步”的建设进程中,当时的许多探索尽管富有意义,但却很难形成对当今之数字社会有指引意义的知识体系。

第二阶段可以称为“初建阶段”。以1995年张守文、周庆山的《信息法学》出版为标志,学界开始系统地尝试着手建设“信息技术+法学”的新学科、新疆域。这一阶段的探索尚不包含后来风起云涌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重要信息技术应用,但已经可以为日后的探索提供若干有益的借鉴,形成明确的领域观念和问题意识。

第三阶段可以称为“组织阶段”。以2002年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为标志,国内学界对“信息技术+法学”的探索开始出现正式的组织化行动。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开始源源不断地获得有组织、有计划的支持,也形成了以周汉华为代表的第一批集中研究“信息技术+法学”的法学家。在这一阶段,不少高校也意识到了“信息技术+法学”的兴起已不可避免,开始探索和布局“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与平台建设。

第四阶段可以称为“激发阶段”。以2016年Alpha GO战胜李世石为标志,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对未来人类文明巨大变革的想象极大地激发了法学界的研究热情,同时带动了对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探索。由这一阶段开始,国内法学界迅速地大范围展开“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工作,短短两三年间即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风口”,吸引了大量法学人投入其中,甚至有部分学人实现了研究方向的整体转型。

第五阶段可以称为“分化阶段”。经过几年“译介热”、“反思热”与“风险治理热”的宏大叙事后,研究开始逐渐分化,新的“专业槽”开始形成;与此同时,学界也逐渐形成了日益明确的“信息技术+法学”研究圈层,并开始分别梳理、整合研究力量及学术资源。在分化阶段以后,盲目闯入“信息技术+法学”某一方向的研究已经很难成功,法学人面临的是细分子领域中日益专业和高研究强度的严峻挑战。

近四十年的探索延续至今,“信息技术+法学”经历了萌动、勃兴、喧嚣直至日渐趋向脉络清晰的历程。尤其是近两三年间,具备何种知识储备及学术训练基础的学者在何种领域能够做出何种程度的研究,实际上已逐渐清晰。研究者们的学术特长及研究特点亦逐渐轮廓鲜明,“一哄而上”的窗口期似已不复存在。然而,新的“赛道”尚未完全定型,从风烟漫天到尘埃落定,或许还需要一段时间。伴随新的立法进程和学科建设布局,新的法教义学体系及学术研究“秩序”终将成型,下一个阶段很可能是“整合阶段”。但在这一阶段真正到来以前,学者们游离于既有法教义学体系及主流理论知识结构之外的分散自主探索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主动或被动地为不可避免到来的整合与体系化作准备。

值得忧虑的不是整合,因为整合和体系化对于知识的持续发展是有必要的;值得忧虑的仅仅是为整合而整合。新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法治化已迎来日益复杂而深邃的挑战,不断分化的技术、业态和治理需求已经越来越难以简单的框架概括。一旦贩卖概念、“跑马圈地”式的议题扩张结束,与技术应用及监管政策迅速精细化推进相伴的,必然要求更广阔的跨学科研究视野和更深入的研究能力。即便整合者能够跨越不同的法学传统二级学科,也很难完成对技术及业务的跨界理解。什么样的整合者能够同时理解数据埋点、模型窃取、日蚀攻击、全同态加密、结构因果模型等不同领域的重要技术内容?什么样的整合者又能够同时了解网络安全、数据交易、隐私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各自独立又有所交叉的不同领域的业务发展情况?囫囵吞枣式的整合或许空有形式而无法克服实质性的碎片化状况,而体系化整合所面临的困难将越来越大。

整合阶段的即将到来,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团队深度协作时代的即将到来。“信息技术+法学”的体系化,看似容易,实际上有可能比以往任何一次体系化工作都更为艰难。即便我们不提“数字孪生”的概念,数字世界中也在日夜不息地复刻和重构整个规范秩序,这套秩序不仅包含传统的立法形式,也包括深入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标准体系;不仅包含字面上的法律,也包括越来越多用代码写就的规则,57理解技术正越来越变得和理解规范同等重要。如果我们以“知识生产”的概念来刻画系统性的理论产出,那么下一个阶段的变革很有可能将深入生产关系的层面:能够解决团队深度协作问题、完成充分视域融合与体系整合的组织形态,将真正负担起建设“信息技术+法学”体系的历史性任务。新的知识生产组织既可以在同一单位或平台之内,也可以跨越不同单位或平台,但必须能够实现充分且有效的视域融合、资源结合及能力整合,从日渐纷繁复杂的信息技术应用子领域及其法治需求中提炼一以贯之的法理与治道。

六、结语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法学和法学界都带来了无法完全预料的深远影响。信息技术与法学的碰撞可谓“火花四溅”,同时给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在这场不可避免的历史性碰撞中,时代的洪流挟亿万数字奔流澎湃,不断切削着传统法学知识体系高耸入云、层次分明的山崖。尽管时代浪潮中也不免会有鱼龙混杂和泥沙俱下的意象,但整体上它依然可谓波澜壮阔、气象万千,也关系到每一个人在数字社会中的未来命运。

这场碰撞带来的是几乎全球同时起步的全新竞争。在新的理论供给与制度构建需求中,法学回应实践的时间节点正在逐渐前移,法学知识疆域的空间边界正由走向开放,法学人也在努力重构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基础、努力适应时代变迁。在遥远的未来,也许人类会直接制定面向机器人的法律,也许法律将用代码编写,也许碳基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将走向碳硅基混合文明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而我们今天所经历的一切变革,都有可能只是人类法律史上一场巨变的起点。在这场巨变中,对于公平与正义的实践技艺和思想精华如何在全新的条件下传承,我们将不可避免地承担起历史性的责任。法学人必须保持更加开放、勤勉、包容、警觉与反思的立场,在“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乃至学科建设方面为未来的长途跋涉走出坚实的第一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无愧于面对以下场景:许多年以后,面对人工智能的立法者,新的法学家们将会回忆起最先步入数字时代的法学人见识深度学习的那个黎明。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1,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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