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伊馨 陈伟雄:数字文化产业的安全风险及其对策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13 10:51  点击:1278

近年来,数字化成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数字文化产业受到决策层的重视并颁布专项政策予以推动。“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要求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当下,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应加大对数字文化产业安全问题的关注,这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安全风险

数字文化产业是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的新兴业态,涵盖网络游戏、动漫、网络文化、数字艺术展示等多种业态形式,其核心是文化创意内容,实践载体是数字技术,因而数字文化产业安全兼具文化产业安全的共性和数字技术安全的特性。数字文化产业安全包括三部分:一是文化主权安全、价值安全与价值认同安全;二是产业经济安全,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具有产业控制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产业数据安全,即文化内容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并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数字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等多重属性,它在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同时,又通过数字文化消费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因此,数字文化产业安全既关乎国家文化安全,也关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信息安全。维护数字文化产业安全,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和战略选择。

文化经济安全面临数字技术异化侵蚀。一方面,数字技术的隐蔽性和多元化为西方国家宣扬其文化价值观提供了虚拟载体。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的成熟和普及,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西方国家通过数字技术控制重要信息的传播与流动,利用数字“镜像”解构文化,并利用算法逻辑将人们推入“信息茧房”,进而威胁我国文化安全。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文化产业业态变革,大规模的业余作者开始成为文化内容的创造者,面对产业内容提供者之间竞争的加剧以及资本投入收益率的考量,内容创造者、发行者和消费者的判断与决策出现过度依赖数字技术的现象。数字技术逐渐被异化成获取物质财富的工具,并通过工具逻辑改变文化产业的秩序系统、赋权系统和创新系统。文化的价值超越性和批判性被数字的技术工具性超越和遮蔽,数字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也在数字技术工具理性的滥觞中被侵蚀。当对数字的技术崇拜与技术异化超越文化价值时,将会引致市场泛娱乐化和消费者审美旨趣模糊,文化产品在数字资本的引导下趋向庸俗化、贫瘠化和趋同化,不仅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更对数字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产业数据安全面临国外数字治理泛化侵害。数字文化产业的线上消费使得相关企业能通过平台及开放程序接口等对消费者的社交网络数据、视频观测数据、搜索引擎数据进行采集,甚至获取消费者行为数据及消费者财务信息等身份数据。这些数据在数据技术的逻辑帮助下能分析出相关行业经济波动情况以及研判国家宏观信息基本面,一旦数据技术的安全漏洞被攻击,就可能导致数据泄露、伪造、失真,危及国家安全。近年来,西方国家凭借信息技术先发优势,通过宣扬“技术控制论”控制5G等数字技术标准,对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实施“网络审查和跨境访问限制”“加密限制”等泛国家安全审查,并滥用“长臂管辖”掠夺我国用户数据,这种数字治理泛化严重侵害了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的数据安全性。

防范数字文化产业安全风险的建议

新时代确保国家文化安全,需牢牢把握数字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在顺应数字文化产业开放发展中秉持主流价值观的独立性与稳定性。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会长张斌表示,产业融合发展是催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有力途径,以数字经济为引擎,数字创意产业必将引领文化产业实现新一轮发展突破。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沉淀和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利用各类平台诠释中国故事,提升人们对中华文明主流价值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繁荣数字文化事业和促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培育人们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自强,构筑保护文化主权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防火墙”。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数字帝国主义”的历史起源、扩张逻辑及表象特征进行剖析,引导民众正确识别文化虚无主义,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发挥数字技术在文化传播、价值整合和舆论引导上的优势,提升人们逃离“数字帝国主义”影响的能力。

鼓励优质内容创作,回归数字技术的“工具本性”。构筑数字文化产业安全,首先要确证数字技术的工具性作用,否则会消弭文化在数字文化产业中的主体地位和独特性,使文化产品内在价值让位于数字的“工具演变逻辑”,从而抑制数字文化产业的价值建构。因此,面对数字技术异化所表现出的数字工具理性超越文化价值理性现象,要重视对其充分的人文精神赋权,积极探索数字技术承载人文精神和价值关怀的方式。其次,要回归数字技术的工具性作用。数字文化产业的实现与业态变革,源自数字的底层技术与新兴技术。数字技术是文化产业的新动能,也是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数字化、渠道数字化和消费数字化的技术架构,所以要积极促成人文精神与数字技术的耦合。一方面要推进数字技术对数字文化产业的赋能,尤其是在产业供应端的运用,提高产业整合的垂直发展能力。积极探索“数字+”盘活传统文化资源,提升产业全供应链运作效率,建立文化产业数据共享共管体系,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同其他产业的积极融合,打造数字文化产业“蜂房”,通过建立数字文化产业集群(园区)和产业链的方式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数字传播平台加快文化产品“走出去”,鼓励文艺工作者在内容细分领域创作出既彰显民族文化精髓又能通过数字技术表达的优秀数字文化精品,为受众提供更真切的归属感,切实提高数字文化产品质量。

加强数字安全审查,警惕数据流动的“主权陷阱”。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要素,拥有数据主导权和主动权的国家,意味着拥有数据主权。尽管我国业已出台《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维护数据安全,司法与执法活动也越发关注数据安全问题,重视数据伦理审查,但法律规范滞后、立法速度迟缓的缺憾仍然存在,现行安全审查机制也尚未调整到位,亟待创新规制方法,搭建多层级、多维度、多样态的审查法治框架,有序推动法律治理向数字网络延伸。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数据安全分类审查制度,对内设计高于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规则,对外严格限制和规范主体责任,特别对在海外上市的文化企业设置境内安全审批,夯实产业数据安全。面对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的“主权陷阱”,首先,要加强数据主权管理,明确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法律权责,约束拥有用户数据的企业平台合规应用数据信息,禁止侵犯用户权益和无序采集数据,提高数据产权和版权保护力度。其次,要明确规范数据权,让政府部门监管和企业采集使用有法可依,数据跨境传输监管合规有效,保障数据跨境流动合法有序。最后,要加大研发数据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突破大数据领域的“卡脖子”技术,保障数据跨境传输安全,也为国家文化数据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