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 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了英国近代自由主义发生转折的分界, 因此, 他的思想在近代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就格外具有意义。本文拟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 并概括出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地位。
一
1859年, 密尔写下了《论自由》这部著作, 虽然他自谦地称该书的很多思想来自于泰勒夫人, 但实际上此书也是密尔长期对现实社会思考的结晶。
自18世纪50年代开始, 英国进行了震惊世界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不仅造就了工业资产阶级, 同时也产生了其对立面——工业无产阶级。当两个全新的阶级产生之后, 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 要求改革现存的政治体制, 获得选举权。当1832年的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之后, 无产阶级依然在为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斗争, 要求一个更为民主的社会, 持续不断的宪章运动就是明证。宪章运动的六点纲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普选权”。面对这样一个要求实现民主的潮流, 是依然固守于旧的政治体制不愿开放, 还是理智地看到这是未来的必然?
格雷米·邓肯曾经这样说过, 对于民主,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面对着非常严重的两难境地, 当他们通过革命的方式反对传统的统治阶级, 扩大着民主之后, 又要面对着新的敌人, 这就是在民主进程中获得权利的大众。
我们如何在民主的时代形成一种新的思想观念, 换句话说, 我们如何来认识民主的时代特性, 对此, 不能不提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托克维尔是与密尔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 1853年, 他发表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 主要探讨了民主的特性。密尔在读完这本书后, 认为托克维尔对“新政治哲学”作了“最好的表达”, 并称托克维尔是“他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政治领导者”, 是“我们时代的孟德斯鸠”, 赞扬托克维尔的成就如同“把培根和牛顿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和政府”。“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 这么多年来, 对政府哲学最伟大的贡献当属托克维尔最近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 这部著作的出版是划时代的。”
在密尔看来, 如若处理不好, 民主的的确存在着如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 导致人的完全平等。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 将会对这个工业社会的发展造成损坏, 带来对人的完全奴役。密尔写道:“多数人的暴政”将导致的“不仅是没有自由, 而是更多的依从;不仅是无政府主义, 而且是奴役;不仅没有快速的变化, 而是像中国一样的停滞。”
实际上, 在对民主的分析中, 在维护人的自由中, 密尔已经设定了这样的内涵, 即在这个工业的时代, 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 要在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自由, 实现自己的充分发展中来推动着人类和社会的进步。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则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说, 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里, 推动或阻碍社会进步的动力在哪里。如果回到密尔对民主的担忧, 我们完全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同时也可以看到, 密尔在接受了托克维尔的“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之后, 又改变了论证的方向。密尔对民主特性的分析重点不再仅仅是像托克维尔那样放在“多数人的暴政” (Despotism of Majority) 上, 的确, 民主时代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样的一种政治性压迫, 但更为严重的是, 民主的一致性还将会带来社会“习俗的专制” (The Despotism of Custome) , 从而导致人类的“集体的平庸” (Collective Mediocrity) 。因此, 民主的时代不仅将是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时代, 也还是一个“集体平庸”的时代。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 密尔展开了他的思考, 改变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路, 提出了与以前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 实现了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转变。
二
对于自由, 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 密尔非常明确地指出, 他并不是要讨论人的意志的自由, 因为这种自由完全属于主体性的欲望或者意向, 他所要研究的, 乃是公民的自由或称为社会自由。“要探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社会权力的性质和边界。”
为了很好地理解密尔在这里所定义的自由, 我们需要在历史的进程中来进行分析, 而这也是密尔所使用的叙述方式, 并使其整个理论体系具有了历史的维度。从历史进程来看, 自由的定义在过去一直是这样来界定的, “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专制的防御”
在一个专制统治的时代, 人民靠什么来抵抗暴政, 确保自己的自由。从古代希腊、罗马开始, 人民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 曾经进行过浴血奋战, 但直到近代之时, 人民才在这样的两种方式上找到了捍卫自己的权利, 实现自由的途径:一是在统治者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之间要划定一条边界, 限制统治者越过这条边界, 并且统治者要在观念上承认这样的原则是不可侵犯的, 并在实践上也切实遵守, 这一途径则被自由主义思想家概括为“消极自由”
近代初期, 通过一批思想家的反复理论论证和革命的方式, 实现了从专制体制到自由体制的转变, 人民获得了政治权利, 实现了政治自由。因此, 这个时代的政治体制的特征在于, 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完全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体现和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 这个新的政治体制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公意”的基础之上, 统治者与人民成为了同一性。当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彻底变化之后, 当统治者不再成为人民的对立物时, 那么, 是否不再需要提防这样的统治者, 是否我们先前所做出的对统治者进行限制的举措就变得好像没有必要了;难道我们真的就不需要对这样的民主政府进行任何的限制?难道这样的政府就一定能够确保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考察历史, 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一个看起来代表人民的政府完全有可能走向人民的反面, 变成为剥夺人民自由, 侵害人民权利的专制政权。而这, 也正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因此, 当我们用人民的主权击败了教权、王权和封建特权, 推翻了专制的政治体制, 建立起了一个人民的政治体制后, 我们仍然不能保证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权威就完全能够体现与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保障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际的真实性完全不同, 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 我们已经看到, 这个政治权威有时还会成为人民的压迫者。对这一点, 密尔像托克维尔一样看得非常真切。他说:“现在, 人们开始理解了, 如此‘自治政府’和所谓‘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等类词句, 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实状况。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 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更重要的是, 至于所谓人民意志, 实际上只是最大多数或者最积极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 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其结果是, 这个多数的人民会要压迫其余的一部分。”
其实, 问题还不在于在一个大众的民主化时代, 一个政治性的权威可能会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 而更为严重的是, 当人民主权成为了一个超越于单个人民的整体性意志和力量时, 当人民不再仅仅是通过公共权威机构来行使权力, 而人民本身成为了一种社会性的庞大力量时, 其暴政的程度将会远远超过专制统治时的政治权威的压迫, 这种暴政也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政治性的压迫, 而变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压迫。所以, 密尔提出了专制统治时的“政治暴虐”和民主时代的“社会暴虐”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暴虐程度也非常不同。对此, 密尔写道:“当社会本身是暴君, 就是说, 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 这意味着它的肆虐手段并不局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行为。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 而假如它所颁布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 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 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的暴虐, 而这种社会的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 虽然它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 却使人们无法逃避, 因为它更深地透入到生活的细节, 奴役到灵魂本身。因此, 仅只防御政府的暴虐还不够, 同时也需要防御对于得势的意见和感觉的暴虐, 防御对于社会要借正常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动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 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同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 甚至, 假如可能的话, 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 从而迫使一切人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社会发展趋势。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边界的;与防御政治专制一样, 要找出这个边界并维持它不遭侵蚀, 这对于获得人类事务的良好状态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 在历史的进程中, 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 随着暴政类型的不同, 自由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更新, 对权力限制或者说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 而是人民主权本身的社会权威;不再是要在政府权威与人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 而是要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不在是仅仅提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而是要保护单个人的权利与利益。这不仅是一场权利与权威的斗争, 也是一场集体意志和个人独立、“一致性”和“差异性”之间的斗争。相比之下, 以前的政治性专制是外在的权威性力量, 而现在社会性专制却是内在的。因此, 这种社会性的专制和压迫比以前的政治专制和压迫更可怕, 也更难克服。这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在人的权利和权威的分界中, 当把以前的政府权威置换成为了整个社会权威后, 我们该怎样维护人的权利。继承着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传统, 如孟德斯鸠、贡斯当等人的思想, 密尔深知, 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里, 在一个社会权威可以笼罩一切的情况下, 我们仍然需要一种“消极的自由”, 需要在人民集体意志大行其道的时代, 为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独立和多样性等保留一个应该有的空间, 这是一个不仅任何政治权威不能进入, 而且也是人民主权的整体意志和力量也都不能入侵的独立空间。只有在这里, 个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独立都得到了保障。但是, 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 这样的分界应该划在哪里, 是洛克所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还是其他, 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了密尔的面前。连他自己也坦陈:“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边界划在哪里?也就是说, 究竟应该怎样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这是一个几乎一切工作尚待着手的题目了。”
的确, 这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 还是回到密尔时代的特性来解答这样的一个难题。在这样的一个民主化的大众时代, 维护人民权利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什么。实际上, 民主的大众化这一特性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答案。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也是雷蒙·阿隆的概括:民主这个词的含义是社会地位的差异逐渐消失和生活状况趋向于拉平。
三
正是由此出发, 密尔着力要探讨的主题, 或者将自由的内容概括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边界”。在此, 我们必须注意密尔所说的“合法” (legitimately) 这个词, 在密尔看来, 我们不是不要社会, 不要社会的管理, 而是要合法地对个人施行权力。为此, 密尔概括出了这样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 这条原则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 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他写道:“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 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 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这就是密尔所提出的“伤害原则” (Harm Principle) , 或者叫作“不干涉原则” (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密尔的这条原则, 虽然简单, 却蕴含着非常重要的思想内核。从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开始, 就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 论证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是为了自保。他认为, 在自然状态下, 人是“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短命的”, 在理性的引导下, 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 其目的就是为了自保。
但密尔所提出的这条原则并不是为社会对个人的干涉提供了依据。恰恰相反, 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这样, 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下, 以及所划定的这条边界中, 可以看到, 密尔在本质上接受了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消极自由”观, 在这个边界的另一面, 在个人独立和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这个层面上, 社会的权力则不能干涉, 否则就是非法, 就是社会的暴政。
那么, 个人所拥有的这些领域或者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什么, 密尔把它概括为:“意识的内向境地, 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 因为它是属于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 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 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 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 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这种自由, 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 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 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第三, 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 在同样的限度之内, 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 人们有自由为着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 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 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 密尔已经回答了在这样一个民主化时代下的自由这个大问题了。什么是自由, 什么是不自由, 或者说是暴政, 请看密尔的阐述:“任何一个社会, 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在那里不受尊重, 那就不算自由, 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任何一个社会, 若是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 那就不算完全自由。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 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 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 不论是身体的健康, 或者是智力的健康, 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 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 所获是要较多的。”
在列举出上述那些个人所保有的自由领域后, 密尔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概括性的区别, 那就是, “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生活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 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
在这一原则下, 密尔更进一步指出, 在他那个时代, 他所提出的这些原则不是没有意义的, 相反, 这些原则正是为了要抵御已经存在的种种对个人个性或者私人生活自由的侵犯, 在这些侵犯中, 有的是以法律的名义, 有的是以道德的名义, 有的是以舆论的力量, 这种侵犯不仅是要干涉它们认为是“错误”的事情, 而且还要防止他们所认为的“错误”不要发生。这实际上是社会, 或者是“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
或许有人会说, 社会对个人的干涉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因为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 有时候个人无从得知或者能够判断清楚怎样做才会对自己有利, 也许他会做出看起来对自己有益但实际上却对自己无益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 难道为了这个个体的利益, 社会不应该对他的行动进行干涉吗?面对这种情况, 密尔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 “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 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 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 说这是因为这对他比较好, 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 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要使强迫成为正当, 必须是所要对他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为, 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 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 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 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有研究者认为, 密尔对个人自由的断言是功利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