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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差价率369.5%、不标价、加价……上海严查价格违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02 09:31  点击:965

目前,上海正处于疫情防控决战决胜关键时期。稳物价,就是稳民心。

3月31日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张某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是212%、90.9%、80.6%、133.3%)。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多收取的1255.05元应当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275.25元。

案例二

某公司长宁虹梅路店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长宁虹梅路店从事蔬菜商品销售,现场未对韭菜、芦笋、生姜等蔬菜进行价格标示。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销售蔬菜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抬高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达122%,超出了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的最高进销差价率44%。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

某水产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虹口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位于曲阳菜市场经营的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价格公示牌标示鲫鱼价格为13元/斤,而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销价为20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曹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开展检查。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曹某在菜场销售白萝卜时实际销售价格为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

某粮油商店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粮油商店内销售的峰兰品牌预包装大米未标注销售价格,也未标注不再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

某超市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位于闵行区安宁路的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查见其销售的大白菜、卷心菜、洋葱等蔬菜以及鲜奶、酸奶等奶制品的价格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3000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经营制度,筑牢价格合规防线,共同维护价格秩序。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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