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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公:正义:西方道德治理思想的主线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1 19:38  点击:2048

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道德治理的内容包括社会制度道德建设和国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中西方道德治理思想各具特色, 然而, 如果对西方政治思想加以梳理, 我们同样可以得到有关道德治理的理论资源。如果说中国古代道德治理思想的主要特点在于对仁政和道德教化的推崇, 那么, 西方道德治理思想的主线则在于对制度正义的追寻。限于篇幅, 本文拟从古希腊、近现代这三个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阶段出发, 对西方道德治理思想加以总结。

一 古希腊的道德治理思想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最早的国家形式是城邦。城邦形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城邦”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形式。它以一个城市为中心, 辐射周边不大的一片农村地区所构成的独立的“城市国家”。城邦之间互不统属, 彼此独立。“从外部特征上看, 城邦的显著特征是小国寡民”[1] (P23) 这种特有政治现象, 成为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社会背景。希腊人普遍认为, 通过优良的城邦生活, 一个公民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并达到完美的道德境界。在希腊城邦制度和雅典民主制度由盛而衰的历史演进过程当中, 诞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三位思想巨擘。从他们的著述当中, 我们都可以发现他们对道德治理问题的关注和探究。

(一) 柏拉图主张道德治理的城邦才是理想的国家

在《理想国》一书当中, 柏拉图系统论述了其道德治理学说。经过缜密分析推导, 他得出的结论是实现了“善”理念的城邦是人类的理想国, 这样的理想国实现了正义, 而善的理念只有哲学家才能够发现, 所以, 理想国只能是在一个或几个哲学王的道德治理之下才能实现的。“使哲学家获得政权, 成为政治家, 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2], 这就是柏拉图的最高政治理想, 即哲学王实施道德治理的国家才是人类的至善政治共同体。

柏拉图认为, 社会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社会分工将城邦的公民分为两个部分:由农民、牧人、工匠和商人构成的供应者和纳税者, 由一人或多人的哲学王和军人构成的治理者。[2] (P198) 这两部分形成生产者、军人和哲学王三个等级, 三个等级是理想国的社会结构。在他看来, 政治的出路在于构成城邦的三个等级都具备相应的美德。因而, 在理想国当中, 掌握最高统治权力的哲学王具有智慧的美德, 以武器保护城邦的军人具有勇敢的美德, 哲学王、军人和生产者共同具有节制的美德, 所谓节制, 就是三个等级成员之间对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自觉接纳。柏拉图继承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论断, 这个知识, 是对可知世界的掌握, 是对事物实在的掌握。认为“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 [2] (P260) “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的, 而且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能最后看见的东西乃是善的理念”。[2] (P276) 在柏拉图看来, 哲学家是“那些眼睛盯着真理的人”。[2] (P218) 他将人类政治生活的希望寄托于哲学家掌握权柄, 或者掌握权柄的人成为哲学家。换言之, 使人的品性向善, 并继而使政治生活健康的关键在于城邦最高统治者看见善理念、获得知识, 依照善理念治理城邦, 为城邦整体而不是某个等级牟取利益, 以全体公民幸福为目标。

哲学王对城邦的治理, 是道德治理, 即旨归于把公民塑造成具有相应美德的城邦成员。为此, 柏拉图尤其强调教育在治理活动当中的核心地位。他把教育称为城邦“惟一重大的问题”。通过从幼年开始的教育活动, 开掘公民的天赋, 使得各个等级的成员分别具有上述智慧、勇敢和节制的美德。教育的第一个目标是培养城邦的护卫者, 教育的内容是文化意义上的音乐和增强体魄的体育, 前者培养人们灵魂中的理性部分, 后者培养人们灵魂中的激情部分。教育的第二个目标是培养哲学王这样的统治者, 教育的内容是算学、几何学、立体几何学、天文学和起到关键作用的辩证法。这个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受教育者认识到善的理念, 以便能够按照世界的本源模型治理城邦。为了使得城邦的治理者, 即哲学王和军人两个等级具有美德, 柏拉图要求这两个等级没有自己的妻子和子女, 没有私人财物。“他们一切公有, 一身之外别无长物, 则是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2] (P201) 以期由共同利益衍生共同意志, 从而为整个城邦谋取福利, 实现城邦的正义, 即三个等级的公民各自做自己的事情。而如果城邦实现了正义, 那么个人也就相应地成为正义的人。一个正义的人, 外在方面, 他做自己本分的事情, 内在方面, 他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 即理智和激情被训练得足以领导欲望, 三者处于和谐状态。可见, 在柏拉图看来, 哲学王的道德治理, 不仅是城邦实现了正义, 而且使城邦的公民得以实现了正义。

《理想国》当中, 柏拉图推崇教育的治国作用, 认为法律不是主要的治国手段, 后期则为了恢复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做出努力。之所以致力于这种研究, 是因为柏拉图发现, “将权力与智慧结合在一起的情况是罕见的, 而人性又是自私的”。[1] (P47) 尽管自己对于理想国的分析是正确的, 但是, 凭借人类的状况是不能产生哲学家国王的, 因而, 这种有哲学王按照知识进行统治的国家在现实当中是无法实现的。为了解决现实政治生活的问题, 必须退而求其次, 找到人类可能实现的, 第二等好的国家。这个第二等好的国家, 特征是混合式政体的国家:既有君主制的智慧原则, 又有民主制的自由原则。统治者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的规范。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中, 将可能含有最多智慧内涵的常规转变为法律, 依照法律安排国家内外生活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换言之, 理想的国家是完全符合了善的知识的政治实体, 因而是完全协调的;服从法律的混合式政体的国家, 是人类可以实现的最好的国家, 尽管它还远不是理想的国家, 但是也达到了人类所能达到的最大的政治生活的协调。值得注意的是, 柏拉图所肯定的法律, 是使城邦自由、和谐而合乎理性的良法, 而不是恶法。

(二) 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治理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是以德治为主线的。”[3] (P97)

亚里士多德道德治理思想立基于他对人性的认识。从与其他动物的对比当中, 亚里士多德归纳出人的本质属性有两个方面, 首先, 人具有善和正义的观念, 他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4] (P8) 这实质上是说人具有认识真善美的理性认知能力。其次, 人必须过群体生活, 要在一个社会团体当中实现其善的追求。

幸福, 将人类本质属性的这两个方面连结起来。人类辨别善的理性能力, 促使人类活动追求善, 然而善可以分为许多种的, 有的善是因为自身之故而成为人们的目的, 有的善则因为他物之故而被人们所选择, 所以在林林总总的善之中, 存在着一个不与其他善相并列的善, 完满的善, 这个终极意义上的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就是幸福, 幸福成为所有人类活动的最后目的。他说“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 是所有活动的目的。”[5] (P19) 另一方面, 由于人群体生活的社会性, 决定了人追求善, 乃至于追求终极的善, 即幸福的活动只能是在群体当中完成的。城邦的目的就在于实现最高而最广的善, 即使人获得幸福, 他说“要不是徒有虚名, 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 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4] (P138)

亚里士多德指出, 作为实现人类最高、最广善业的社会团体, 城邦是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组成的, 相应地, 城邦的原则是正义, 正义是城邦秩序的基础, 正义也是衡量一个城邦是否达到“优良生活”的标准。所谓公民, “本来是指一切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在一个理想的城邦中, 他们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4] (P154) 所谓正义, “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 如果要说‘平等的公正’, 这就得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4] (P153) 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简而言之, 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4] (P148) 值得注意的是,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正义不是彻底的平等, 而是合适的比例”。[4] (P49) 只有那些以城邦公共利益为归旨, 以德性为标准的分配才是正义的城邦, 才是实现优良生活的城邦。

亚里士多德对人和城邦本质和目的的理解都充满了伦理政治的色彩, 其道德治理精神在城邦政治当中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良法之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法律是城邦实现优良生活, 促使公民达致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城邦治理之所以离不开法律, 是因为人性的特点:说服教育并不能使得所有的人亲近德性。因而他断言, “如果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 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5] (P313) 因为, 法律是具有强制力量的, 法律要求人们趋向德性不会遭致人们的反感, 在法律的强制之下, 人们才能够逐渐习惯于合乎德性的生活。所以, 是具有道义精神的法律, 而不是道德教育, 才是城邦实现正义的主要治理手段。良法是什么?就是符合城邦本质和目的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城邦人民都能进行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4] (P138) 笔者认为, 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作为法治的内在精神, 才使得其道德治理思想不流于空疏, 而具有了最大的可行性。

第二, 贤良之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人才是公民, 只有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才是城邦。在充分肯定全体公民享有参政权利的同时, 亚里士多德主张由贤良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贤良执政的原因在于公民之间存在着德性的差异, 尽管每个公民都是自由的, 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有至善的德性,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成为一个好公民, 但不是都需要成为达致至善的人。既然“所有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须全都具备善人的品德”[4] (P121) , 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具有善人德性的人执掌政权。亚里士多德将政治者道德与普通公民道德区分开来的思路是深刻的。他说, “以统治者来说, 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的品德。”[4] (P122) 值得注意的是, 尽管亚里士多德突出了统治者道德标准高于普通公民的方面, 但是, 具有善人道德的统治者仍然是要服从法律的, 就是说, 仍然按照法律这一正义的通则来进行治理, 而不是任凭其个人意愿行使权力。贤良之士执掌政权的价值在于弥补法律的缺陷, 实现城邦的善业。

第三, 公民教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德性决定城邦的正义。他说:“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 只有这样, 城邦才能够成为最优良的城邦。”[4] (P121) 好公民的品德, 一方面包含着参政的能力, 另一方面包含着服从统治的习惯。而培养好公民的渠道,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根本上是城邦以法律确立符合正义精神的政体, 从而使公民在不知不觉之间趋向于德性。除了法律之外, 教育是造就好公民的重要方法。通过教育的手段, 培养公民的言行, 使之自觉遵守城邦生活的规则, 从而达到城邦长治久安的目的。既然城邦的目的是至善, 那么“立法家就应该以这些善德灌输于公民的思想中”。[4] (P392)

二 近现代西方道德治理思想

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曾经是哲学理性主义的一个要素。它把体现正义的自然法, 视为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理性的产物, 把所谓的正义规则视为永恒的真理, 从而把道德或价值问题归结为理性问题。这种对制度道义性的追问从古希腊一直贯穿近现代西方的政治思想领域。

(一) 卢梭有关道德治理的思想

卢梭是启蒙运动的一面旗帜, 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伟大先驱, “人民主权观的阐释者中, 极为注重于在道德与政治的边界上立论的, 莫过于卢梭”。[7]他对社会道德的推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认为, 虔诚、信仰、道德直觉, 是人格成长与社会结构的根基所在。在《爱弥儿》一书中, 他就提出“要建立一个美好社会, 必须改造个人”。[6] (P331) 卢梭对人的善良天性秉持坚定的信念, 以此作为其论述社会政治的基本原则。社会契约理论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部分, 而对道德的信念贯穿其社会契约学说的全部。卢梭这样概括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8] (P19) 卢梭认为, 经过社会契约, 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 而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而每个人之所以获得了自由, 方法是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国家因契约而产生了。在卢梭看来, 自然状态下, 道德判断本质上是不存在的, 因为这种情形下的人是孤立存在的, 所以“我们永远也不会尝到灵魂的最美妙情操——那就是对德行的热爱”[8] (P188) 。只有在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当中, 人们的行为才具有了道德性质, 本能被正义所取代。因而, 在卢梭看来, 国家, “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8] (P37) 。

卢梭指出, 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 其归旨在于全体成员的幸福, 而幸福可以归结为自由和平等两大目标。对此, 他解释道:“自由, 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 是因为没有它, 自由便不能存在。”[8] (P66) 而道德恰恰是自由和平等的保证, 他说:“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8] (P26) 就是说, 道德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力量, 也只有那些不再受制于本能的人才能在这个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当中享有平等和自由。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 在卢梭看来, “公民社会需要道德, 因为人的自然特征不足以内在地约束他去适应政治生活严谨的需要, ……建立公民社会的行为和建立道德或用责任约束他人的行为没什么两样”。对于一个放弃了道德标准的人来说, “他便在双重意义上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其一, 他仅仅是他的激情的工具;其二, 他毁坏了公正社会的可能性并因此将自己置于他人的权力之下”。[9] (P675-678) 要言之, 社会契约是政治社会的基础, 公民是道德的存在物。通过社会契约, 每个人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都奉献给了集体, 作为集体成员的公民, 再以政治权利的形式享受他们所付出的一切。既然政治共同体的目标就是实现以自由和平等为内容的全体公民的幸福, 那么, 爱国主义便合乎逻辑地成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和一切道德的源泉。

在卢梭的政治构想当中,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实体, 公民道德是政治社会的保障, 法治是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民幸福的基本措施。法律的必要性在于人们道德能力的局限性, 卢梭指出:“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 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 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 正义的法则在人间便是虚幻的;……因此, 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 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8] (P45) 这里突出了制度正义对于人类道德的保障作用。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 认为风尚、习俗和舆论是最重要的法律,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8] (P70) 这说明, 在卢梭的心目当中, 为了确保人民主权的充分实现, 尽管具有强制力量的法律实施是基本途径, 但是平等与自由的秩序的最终形成, 最终还是诉诸人民内在的道德感和公共精神。

总之, 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精华的卢梭政治哲学, 立论基点和旨归都是人的善良意志。

(二) 罗尔斯《正义论》中道德治理思想

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 被誉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被视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的经典。从道德治理的视角, 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富有价值的知识借鉴。

我们首先需要重视罗尔斯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的推崇。近代以来, “正义”逐渐成为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在对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的层面上展开的深刻探究。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0] (P17) 罗尔斯把道德问题, 和包括诸如制度、结构、法律、行政管理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内的社会政治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考量。在这种将道德与政治通盘考虑当中, 罗尔斯将正义置于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美德的高度。社会制度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主体,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合作活动当中彼此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 而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那么, 这种对社会成员因合作而产生利益的分配必须是正义的, 甚至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成为侵犯其成员利益的正当理由, 质言之, 对于人们社会合作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必须是公平的, 在罗尔斯看来, 正义, 即自由和平等, 这一道德价值是社会制度获得正当性的根本依据所在。

罗尔斯说, 他的正义理论是一种道德情感理论, 旨在建立一种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罗尔斯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主要是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它们将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派, 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两个原则预定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另一部分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并对此加以合理调节, 使这种不平等“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同时, 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10] (P76-77) 罗尔斯的创造性表现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上。而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偏爱使得罗尔斯的理论独具特色。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还包含着两个优先性规则:第一, 自由优先性规则:第一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 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第二, 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通过正义的两个原则, 以便在确保社会每个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机会的绝对平等基础上, 实现对经济利益分配之不平等的普遍有利的合理性调节和再分配。在这个意义上, 罗尔斯这样解释他的正义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 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0] (P322) 可见, 在罗尔斯看来, “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 [11] (P22) 从而以社会制度的力量, 缩小甚至拉平人们由于出身和资质方面的不平等, 避免出现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 避免社会成员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差别悬殊, 接近事实上的人人平等。其次, 我们还需要关注罗尔斯对社会成员获得道德感的途径的研究。这个方面, 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与社会成员的道德感之间相互影响。他说:在一个制度是正义的, 而且这一事实得到公认的社会, “这个社会的成员也具有强烈的正义感, 具有遵守现有规范和相互给予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的愿望”。[10] (P332) 可见, 在罗尔斯看来, 正义的制度是公民道德生长的土壤。

罗尔斯对人们正义感生成途径的考察是限定在“组织良好的社会”, 即一个社会基本结构合乎正义原则的社会里面的。他承认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的培养需要外在的社会条件和环境, 教育是重要的手段;另一方面, 他又反对把道德感视为外部强加的结果, 认为它只能是人自身理性在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逐步生长起来的。人的道德感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权威道德”, 在组织良好的家庭当中, 父母对子女的爱培养了子女对父母的爱, 从而促使儿童形成他们的人格意识, 形成服从、谦逊和忠诚的美德。第二个阶段是“社团道德”, 社团道德的内容是由个体在其所属的不同社团中的角色道德标准所决定的, “这些道德标准包括常识性的道德规则及其与个人的具体地位相适应的调整形式。”[10] (P496) 社团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当中, 学会理解自己和他人, 尊重人际交往的道德准则。第三个阶段是“原则道德”的发展阶段。基于社团生活经验, 人们从合作交往的道德情感体验中, 逐步升华出对更普遍道德原则的理解和认同。开始“倾向于遵循那些在他的各种地位中都适合于他且仅由于社会的赞许与非难才得到人们坚持的道德标准”。[10] (P501) 这就是原则道德, 是人类道德表达的最高境界。罗尔斯指出, 对人类的爱、对正义原则的执著、对自我约束的自觉是原则道德的基本特征。

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共同正义感的形成过程。人们共同正义感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引导人们接受、维护正义制度;二是使他们在必要时积极参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以谋求更大的共同善。在罗尔斯看来, 人类获得正义感的前提是:第一, 人类道德情感的正常发展;第二, 社会制度或安排的正义性质;第三, 人们在社会正义环境中对自身职责与义务的忠实履行;第四, 人们在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对正义原则的进一步地共同认可和践履。

这里反映出罗尔斯对于制度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 即两者互相影响和作用。值得指出的是罗尔斯对制度正义原则优先于个人道德原则的强调。这即是说, 制度正义的确立要优先于个人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确定。这是一种道德方面的优先设定。在他看来, 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要建立一个社会的时候, 首先要选择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 然后才是制定宪法、法律, 建立规范, 而且要给个人留下广阔的行为空间。制度正义原则之所以优先于个人道德原则, “不是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目标, 而宁可说它是最起码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对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11] (P59) 而那些高尚的道德诉求, 则置放于公民的个人活动领域, 公共权力没有以强制力量提升公民道德的正当性。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颠覆了边沁、密尔为代表的以“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为至上伦理原则的观念。“完全压倒了功利主义”[12] (P266) , 成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

三 西方道德治理思想评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 与人们的物质交往, 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3] (P72) 基于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密切关系, 东西方思想家都曾经探讨过公共权力的道德治理问题, 然而, 西方社会独特的社会历史条件, 以及西方政治思想的内在逻辑脉络, 使得西方道德治理思想独具特色。

探索社会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从其发展的纵向历史来看, 西方政治思想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政治观, 即认为政治秩序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自然形成的政治观念;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政治观, 即认为政治社会是教会和教义所创造的政治观念;近现代的权利政治观, 认为“天赋人权”, 政治社会和公共权力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和促进人的权利。权利政治观又分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应然”阶段, 其核心主张是平等的个人依靠理性, 通过契约可以建立一个保护天赋权力的国家, 这一阶段的权利政治观富于反封建的革命色彩;19世纪到20世纪前期, 权利政治观处于“实然”阶段, 这时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普遍完成, 西方主要国家都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要矛盾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 权利政治观的革命色彩开始退却, 确而代之的是对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 资产阶级主流思想家纷纷从“应然”阶段的理性主义转向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 提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最高政治伦理原则, 其理论旨趣主要在于为维护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献计献策;现代, 权利政治观进入“实然”和“应然”并存的阶段, 其主题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维护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政权, 各种思想流派的主旨都在于为政治政策出谋划策, 另一个是开始批判现代社会的诸种弊端, 一些思想家将社会弊端归之于现代社会, 从而以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为理论资源提出一些“将然”的设想。[1] (P8-10)

本文选择了古希腊自然政治观、以及近现代权利政治观的“应然”阶段和“实然”、“将然”并存阶段的几位主要思想家的道德治理思想。任何思想都是社会历史和思想逻辑的产物, 上述道德治理思想同样如此。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治理思想, 属于古希腊自然政治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正义、智慧、勇敢、节制, 构成古希腊道德系统的“四主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所有不同, 但是, 在对于道德与政治关系方面, 二人都认为个人道德的实现最重要依赖于政治共同体, 公民只有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 才能够在政治生活当中实现至上的德性。因而, 在他们看来, 政治与道德共享同样的价值。那么, 政治生活中如何实现道德治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答案是教育, 主要是通过教育培养哲学国王和城邦护卫者, 由哲学家国王按照善理念进行治理。而到了晚年, 在《法律篇》当中, 柏拉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由以道德教育培养统治者, 变为统治者依法治理城邦。这一思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成为“良法之治”的经典表达。即, 亚里士多德主张一种合乎道德价值的法律的治理, 同时他仍然重视直接的道德教育活动对于实现人们的善业的重要性。古希腊哲人的这一思想成为包括道德治理思想在内的西方政治学说的恒久预制。

文艺复兴以降, 理性主义冲破中世纪神学的桎梏, 思想家们开始以“人的眼光”观察社会, 认为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14] (P546) , 从而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政治观。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权利政治观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内在理论基础。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内容的人道主义成为那个时代的道德精神的主体, 以此为基础, 资产阶级建立起以民主、法治为标志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作为人民主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最高成就代表人物的卢梭, 继承了古希腊道德治理思想, 认定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 其实质是道德共同体, 因而, 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当中, 最具有力量乃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风尚、习俗, 以及表达出来的舆论。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美国成为西方文化的中心。20世纪70年代, 整个西方社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社会的不满情绪高涨, 既有的行为主义理论和实用主义哲学理论解释力的有限日益暴露, 社会现实和理论发展从两个方面呼唤新的政治思想的诞生, 这样, 以“价值中立”为旗帜的行为主义革命, 遭到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颠覆。罗尔斯继承西方政治传统, 重新从道德——政治的维度, 全面考量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生活, 重申自由平等价值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活, 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在资本主义制度正义前提下, 肯定公民道德水准对提升社会生活正义性的作用。

总之, 西方道德治理思想主要表现为以道德性的善规定公共权力的构成和运行规则等方面, 即主要方面是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基本社会制度的道德约束, 道德教育活动对于实现公共权力职能的价值是补充性的。

来源:伦理学研究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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