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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契约论与政治合法性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1 19:31  点击:1593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问题很多, 所牵涉到的领域很广, 但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就此而言, 西方政治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合理证明。所谓“合法”是指政治哲学必须证明国家权力具有道德上的根据, 所谓“合理”意味着这种证明应该诉诸公共理性。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 存在着许多证明国家之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但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是“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到卢梭, 从康德到罗尔斯, 近代以来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家都信奉“社会契约论”。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像“社会契约论”这样几百年长盛不衰。如果“社会契约论”对政治合法性问题提供了一种最重要的证明, 那么这种证明在什么意义上是合理的?

一、 古?典?契?约?论

我们把从霍布斯 (经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 到康德的社会契约论称为“古典契约论”。古典契约论本质上是一种经验理论或历史理论, 它认为在国家诞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 而由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诞生是一种历史过程。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尽管霍布斯和卢梭在政治理想方面大异其趣, 但他们都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 所有人都是天生自由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章开篇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p8]自由对于古典契约论者具有超验和经验的双重涵意。从超验方面说, 他们将自由理解为人的天赋权利, “人是生而自由的”意味着自由是人性的规定之一。从经验方面说, 他们认为自由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 按照斯宾诺莎的说法, 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 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人是自由的, 可以“为所欲为”。人们“欲为”什么呢?古典契约论包含了一种政治心理学:虽然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 但他们受动机支配。什么是人的行为动机?古典契约论认为, 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是保护自己。为了保护自己, 使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生存下去, 人们追求一切于人有益的东西, 并有权利享用它们。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古典契约论者主张,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

自由状态同时也是一种没有法律和公共权威的状态。因为没有法律, 所以人们在行为上没有任何约束, 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每个人都是充分自由的, 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 自由人的行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因为没有公共权威, 自由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没有一位独立于当事人的超越裁判者, 所以每个人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冲突, 保护自己。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做到百分之百地保护自己, 不受他人侵犯。如果说享有完全的自由是自然状态的最有价值之处, 那么没有安全保障则是享有这种自由所必须付出的沉重代价。

不仅仅是没有安全保障。对于大多数契约论者, 自然状态是自由状态, 而自由状态则必然是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享有自然权利, 可以自由行事, 可以毫无顾忌地追逐自己的利益。由于人们的利益往往相互冲突, 每个人都侵犯别人和被别人所侵犯, 从而经常引发人们之间的争斗和战争。霍布斯对这类冲突和战争有出色的描述:在冲突中人性邪恶, “人对人像狼一样”;这些战争连绵不断, 它们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2—p94~96]但是, 也有某些政治思想家 (如洛克) 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 而是一种和平状态。自然状态中, 在理性的支配下, 人们过着和平、友善、和谐、互助和安全的生活。依据于对古代人类历史的了解, 我们相信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可能是常态, 而洛克的“和平状态”则可能是例外。

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享有自然权利, 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古典契约论主张, 出于种种原因, 每个人都根据自然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 以至于发生冲突, 结果是每个人都追求不到和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发现, 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比坚持自己的自然权利能够得到更大的好处。于是, 所有人共同缔结了一份契约, 宣布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 将它交给一个公共机构, 形成公共权力, 并且都服从这种公共权力。这就是国家的诞生。

那么人们到底为什么自愿放弃自由的自然状态而缔结契约、转让权利和建立国家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契约论的合理性问题, 实际上也就是关于国家权力之政治合法性的合理证明。归纳各种不同的理论, 古典契约论提出了三种证明。

首先是“安全说”。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是保护自己, 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 每个人拥有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 但是没有确保达到目的的必要力量。在无穷无尽的暴力冲突中, 人们有可能在每一瞬间丧生。为了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确保安全, 人们便在理性的指导下寻求和平, 缔结契约。[2—p98~99]

其次是“便利说”。“安全说”是同“战争状态”连在一起的。如果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安全和相互扶助的状态, 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放弃他们的天赋自由而建立国家呢?洛克认为, 尽管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 但它自身仍有许多不便之处。如:在自然状态中缺少公共法律, 没有裁判人间纠纷的共同尺度;也缺少公共裁判者, 他们能够依照公开的法律判断是非;既使能够判明是非, 也缺少公共权力来执行公正的判决。为了避免这些不便, 人们相互订立契约, 形成国家。[3—p77~78]

最后是“分工合作说”。上面的证明侧重于政治, 侧重于法律制度, 而斯宾诺莎则提出了一种侧重于经济的证明。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之间没有分工和合作, 从而经济发展极其困难, 更不论科学和技术了。由自然状态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状态, 除了保护人们安全之外, 还能够使人们实现社会分工, 从分工中产生社会合作, 以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4—p87]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 研究者们在讨论契约论时都忽视了斯宾诺莎的这个论证。其实, 契约论包含了功利的因素, 包含了经济上互惠的理想, 正如“契约”这个词本身就来自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另外, 斯宾诺莎的这个论证中包含了这样一种重要思想, 即他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 而这一思想直到晚近才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得到发挥。

上面这些证明回答了人们“为什么”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国家) , 但是没有回答人们“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国家) 。按照古典契约论的说法, 人们是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放弃自由、转让权利和缔结契约的。所谓“自然法”是理性向人类昭示的法则, 它们代表着不言而喻的真理。在古典契约论中, “自然权利”代表着人的欲望, “自然法”代表着人的理性。用理性指导欲望, 人们才会自愿放弃自由和天赋权利, 来换取建立国家所带来的安全和福利。古典契约论者大都接受了“自然法”理论, 而且古典契约论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如果说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学说的假设, 那么“自然法”则是古典契约论的最大假设。

二、 对古典契约论的批判

契约论是处于主流地位的西方政治哲学, 但它不是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唯一理论。除了契约论, 西方还存在着许多与它不同甚至对立的政治哲学, 它们一方面提出了自己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合理证明, 另一方面也对契约论进行了批驳。让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这些批驳, 以澄清古典契约论所存在的缺陷。

首先, 契约论面临着国家的起源问题。古典契约论是一种经验理论, 它假设从“自然状态”到“国家诞生”经历了一种历史的过程, 而缔结契约是建立国家的必要前提。就此而言, 国家产生于契约。尼采在《道德的系谱》第二章尖锐地指出, 国家不是产生于契约, 而是产生于暴力, 契约论关于国家起源的说法是一种幻想。按照尼采的观点, 某些强有力的征服者自行组织起来, 控制并驯服了大多数柔弱的民众, 于是国家便诞生了。这些作为征服者的主人太强暴有力了, 根本不需要“契约”, 根本不需要任何统治的借口。在尼采看来, 从最原始的国家到最现代的国家, 都一直在使用暴力, 都是镇压的工具, 所谓“契约”不过是对暴力的粉饰, 是统治的面具。[5—p64~65]如果我们把国家的诞生看作是一种历史事实, 一种历史上所发生的真实过程, 那么显然尼采的说法而非契约论更接近于历史事实。

其次, 契约论涉及到“目的—设计”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 国家的诞生是有目的的设计, 还是自然的产物?无论是霍布斯式还是卢梭式的契约论都主张国家产生于一个伟大的共同目的和一种理性的明智设计, 都表达了一种明确的集体意志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诺齐克 (Robert Nozick) 对此进行了批驳。诺齐克主张国家诞生于一种自发的、分散的和无目的的过程, 并提出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6—p18]虽然“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和“契约”这两种隐喻都来自市场经济, 但它们是正相反对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揭示, 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其间, 没有计划, 没有始终如一的目的, 更没有步调一致的行动。这种解释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自然状态”和国家之间的界限:所谓的“自然状态”只是一种没有政府的国家 (如某些原始部落) , 而理想的国家则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然状态” (最弱意义的国家) 。1

第三, 国家与功利的关系。上面我们讲过, 关于国家的合理性, 斯宾诺莎曾经提出过一种功利的证明。但无论是在契约论的赞成者还是反对者中间, 这种证明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从而, “契约”通常被看作纯粹政治考虑的结果, 被看作是人民的一致同意。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中对契约论给予了许多批评, 其核心就是功利或利益问题。休谟尖锐地指出, 契约论提供了关于国家合法性的论证, 但是, 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它能够确保人民的利益, 而不是来自于契约或人民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的直接动机就是享受充分的利益, 而这种利益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中是永远得不到的。对于契约论者, 国家产生于契约, 而契约能够保护人们的利益。在休谟看来, 位于国家和利益之间的契约是一个无用的假设, 一种哲学家们的思辩玄想, 国家的合法性应该直接建立在人民的利益之上。[7—p584~585]

最后, 自然法问题。我们知道, 古典契约论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的, 而自然法理论本身对于当代政治思想家来说则是最难以接受的。第一, “自然法”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定, 在拒斥形而上学的今天, 自然法作为契约论的基础被普遍认为是不合法的。第二, 古典契约论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必然的和自明的, 它天然地存在于所有人的心中并对所有人有效。实际上, 即使古典契约论者们本身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例如, 对于霍布斯, “自然法”同“自然权利”是对立的;对于斯宾诺莎, “自然法”同“自然权利”是一回事。第三, 即使像古典契约论者主张的那样, “自然法”对于所有理性健全的人们都是昭然若揭的, 但是它也缺少“成文法”那种确定性。现代政治社会依赖于成文法而非自然法。

三、 新?契?约?论

鉴于古典契约论的种种困难, 很多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明确地意识到, 政治哲学必须改弦更张, 创造新说。在各种各样的新政治哲学中, 影响最大的当属罗尔斯 (John Rawls) 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在著名的《正义论》以及后来发表的一系列著述中, 提出了一种新契约论。

与古典契约论相比,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有三个特点。

首先, 罗尔斯明确指出, 社会契约论实质上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8—p271]古典契约论是历史的, 它描述的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过渡俨然是远古所发生的经验事实。罗尔斯所谓“非历史的”是指, 契约不是一个经验事实, 订立契约也不是一种真实的历史过程。社会契约论实际上表达了人类理性对国家起源及其政治合法性的审慎思考, 表达了一种合理的政治推理。所谓“假设的”则有两层意思。第一, 合理的政治推理应该不受任何偶然因素的影响, 从事政治推理的主体所需要的品质也应该不具任何特殊性 (罗尔斯称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主体”) , 因此, 契约论所涉及的主体和背景都是一种“代表设置”。第二, 消除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之后, 假设的契约处境便是一种理想的缔约处境, 从而所达成的契约才能够是合理的和公平的。

其次, 这种新契约论的核心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9—p85~86]什么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从它与“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中来加以说明。罗尔斯曾举过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假如一小群人要分一块蛋糕, 公平的分配是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一种程序将保证分配的公平, 即“让任何一个人来划分蛋糕, 并且他拿最后的一份。”在这个例子中, 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是“平等的一份”。但是在许多场合, 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例如, 在博彩中赌金如何分配是正义的?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 我们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 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

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 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的原则, 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 但是我们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因此, 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 而在于“如何选择”;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 那么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无论它们是什么。通过程序正义, 条件的公平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 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在古典契约论中, 结果比程序重要, 最重要的东西是全体人民达成一致的契约, 而国家是从这种契约中诞生的。在新契约论中, 程序比结果重要, 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 “原初状态” (正义的程序) 的设计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最后, 这种新契约论是“政治建构主义的”。[8—p91]“政治建构主义”的思想来自于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 古典契约论与罗尔斯新契约论的区别类似于康德所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古典契约论的方式是“理论理性的”, “理论理性”关注的是某种既定对象的知识。罗尔斯的方式是“实践理性的”, 而“实践理性”关注的是根据某种关于对象的观念来构造这些对象。对于“政治建构主义”, 社会契约论不是理论理性依据历史事实而获得的正确认识, 而是实践理性根据政治合理性而进行的思想创造。

社会契约论归根结底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证明。在这种证明中, “政治建构主义”所依赖的东西不是真理的观念, 而是理性的观念。政治哲学的证明应该是合乎理性的证明, 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是通过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表现出来的。更确切地说, 在罗尔斯的政治推理中, 作为判断标准的东西不是道德真理, 而是政治一致。换言之, 按照罗尔斯的契约论, 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 对政治合法性的最好证明是全体公民的一致赞同。那么全体公民如何能够在政治上取得一致呢?罗尔斯没有能够证明这点。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 是程序性的, 是政治建构主义的, 这三个特点支持这样一种观念, 即新契约论同形而上的道德、哲学或宗教没有任何关系。古典契约论或者建立在霍布斯的自然法形而上学之上, 或者建立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之上。为了明确与古典契约论的区别, 为了划清同形而上学的界限, 罗尔斯将自己的契约论称为一种纯粹政治的观念, 一种独立的观点, 一种“政治自由主义”。[8—p12~13]

四、 契约论的合理性

以上我们讨论了以历史形态存在的古典契约论和新契约论, 下面我们将抛开这些具体的理论, 集中研究社会契约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意义, 特别是它关于国家之合法性证明的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追问一件事情是否“合法”, 主要看它是否合乎法律。从经验层面说, 符合法律的就是合法的。如果我们追问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是否“合法”, 我们则不能诉诸法律本身, 而是要看它是否合乎正义。正义本质上是一个道德概念, 恰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9—p3]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是正义的, 意味着它们拥有道德基础。从规范的层面看, 只有符合道德 (正义) 的才是合法的。反过来说, 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是合法的, 意味着它们是道德 (正义) 的。在这种意义上, 政治哲学是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的道德思考和道德批判。

西方关于国家之政治合法性证明的各种理论往往是新潮迭出, 如过眼烟云, 而唯有社会契约论几百年长盛不衰。换言之, 在关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证明中, 西方最有影响的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这意味着, 尽管社会契约论存在着种种问题 (如上面我们所分析的) , 但它必然包含某种使其长盛不衰的合理性。它的合理性何在?

首先, 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普遍同意”的观念。参与缔结契约是人民的一种自由行为, 契约的合法性在于所有参加者的一致同意。国家应具有权威, 人民的赞同是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国家也应拥有权力, 而一切国家权力都来自人民。诚然国家必须通过统治和强权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和执行法律, 而且统治和强权的对象总是民众, 但是除非得到了民众的赞同, 否则其统治和强权都是不合法的, 都是不正义的。

一件事情是合法的, 意味着它符合法律;一种法律是合法的, 意味着它符合宪法。宪法如何能够是合法的?按照社会契约论, 宪法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普遍同意, 尽管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中的绝大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宪法的制定和修订。总而言之, 人民的普遍同意赋予国家权力和政治法律制度以合法性。以此推论, 一个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只有是民主的, 才是合法的。

其次, 社会契约论表达了“自律”的观念。自律观念强调契约是人们的自由选择, 契约的道德性存在于缔结契约的自愿性质之中。人们在任何政治秩序中都必须服从某些法律或规则。当这些必须加以服从的法律或规则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的时候, 或者说是自己为自己制订的时候, 对法律或规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因为我们选择了缔结契约, 所以我们才同意遵守它们。我们遵从的归根结底是我们自己。

自律 (autonomy) 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概念, 它同时也意味着自由、自主和自治。社会契约论主张全体公民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 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占有平等的地位。每个公民对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政治法律制度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 并自主地决定给予赞成或反对。在社会契约论所设想的国家里, 人民既是被统治者也是统治者, 因此, 这种国家的政治形式不是“君”主制, 也不是“官”主制, 而是“民”主制。

再次, 社会契约论表达了“互惠”的观念, 而互惠观念突出了社会契约论所蕴涵的功利内容。缔结契约是一种交易行为, 它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交换和转让。正当的交易应该是公平的, 而在公平的交易中, 每个人得到的应该等于他所出让的。换言之, 契约的道德性存在于交易的公平性质之中。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社会合作体系, 人们通过参与社会合作而达到互利互惠, 平等地分享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

如果说自律观念突出了自由的价值, 那么互惠观念则强调了平等的价值。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现代政治价值, 而且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不可分开。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 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兑现。没有自由的平等是贬值的,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代之以压制。社会契约论主要是一种政治思考或政治推理, 但也包含经济的内容。平等既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 也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经济利益。如果一个人意识到契约的履行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经济地位, 他是不会签订该契约的。

最后, 社会契约论体现了“实践理性”的观念。历史过程同自然过程不一样。自然过程由因果必然性支配, 在原则上是决定论的。历史过程则充满了人类的目的, 而某些目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能够实现的。质言之, 历史是一个容许理想发挥作用的舞台。实践理性的观念强调了政治的理想性。实践理性不是参照现实来给思想定位, 而是按照理想来改造现实。人类理性首先思考什么样的社会是正义的, 然后按照正义社会的观念将其建立起来。正是因为人类怀有这样的想法和信念, 历史才有进步, 人类才有希望。

让我们总结一下。社会契约论不是一个事实, 而是“纯理性的一项纯观念”。[10—p190]或者更准确地说, 是纯粹理论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观念。作为纯粹理论理性, 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关于国家合法性的合理证明。在这种证明中, 只有获得了人民的普遍赞同, 国家权威才是合法的, 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正义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 社会契约论表达了一种关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想。在这种理想的指引下, 人们努力建立起正义的国家, 并成为其中自由、平等和自律的公民。

来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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