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何永军:论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25 20:01  点击:2200

约翰·洛克 (1632—1704) 是英国近代伟大的哲学家, 被罗素赞誉“不但是认识论中经验主义的奠基者, 同样也是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1] (P134) 其政治学说对英国、法国和美国的宪政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此, 哲学史家梯利曾称赞其说:“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2] (P366)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包含了私力救济的丰富思想, 但长期以来却少有人对其进行全面的整理和研究, 而在我们力图“认真对待私力救济”[3] (P386-393) ,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充分发掘和利用其相关思想资源, 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在思想上洛克与霍布斯既有一脉相承之处, 也有许多针锋相对的地方, 故为了更好地说明洛克的思想, 笔者将在文中对二者思想的一些异同之处加以必要的辨析。

一、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主要内容

洛克与他同时代的大多数政治思想者一样, 认为人类先后经历了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两个阶段, 其间私力救济的地位、境遇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 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 自然状态下没有公力救济, 只有私力救济

洛克赞同霍布斯的看法, 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个没有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之中, 其时没有任何公力救济, 而只有私力救济, 即“在自然状态下, 人人都是法官”[4] (P106) 。但是由于他们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解不同, 导致了他们在对自然状态中私力救济特点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在霍布斯看来, 人们在进行私力救济时, 仅仅是依从自己的一己私利和主观意志而自由行事而已, 并不存在任何外在的准绳;而与此相反, 洛克认为, 人们是依照自然法进行私力救济的, 自然状态中的私力救济实际是一种私人执行自然法的行为。

洛克与霍布斯虽然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人平等、自由, 但与霍布斯主张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不同, [5] (P9) 洛克声称自然状态“完备无缺”,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6] (P5) 为此, 洛克批评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认为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6] (P14)

洛克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 在笔者看来, 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不同。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自我保存, 他说:“自然法[的定义]是正确理性的指令, 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 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 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然法的基础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的时候, 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auxilia belli]。”[5] (P15) 因此, 霍布斯最终得出了人们之间订立契约、转让权利建立利维坦的结论。故霍布斯的自然法实际并不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其自然法的唯一使命就是要把人们引导到政治社会中去。因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际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调整的无序状态:没有正义、财产和权利, 有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而与此相反, 洛克在理解自然法时更多地追随了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 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上帝,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 [6] (P84) 作为上帝创造物的人, 在自然状态下同样受上帝意志的约束。为此, 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6] (P6) 而且洛克的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人双重义务:除了保存自己之外, 还必须保存全人类。为此, 他说:“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 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 所以基于同样理由, 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务。”[6] (P6-7) 故洛克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由放任的无序状态, 相反, 就常态而言它是一个人人“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的世界。

但同时, 洛克对每个人都会自觉自愿的遵守自然法却并不抱过多奢望,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侵害和犯罪行为, 人们时常也会处于战争状态, 故“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 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 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 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6] (P7) “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 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 就可以给与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 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并在这个根据上, 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6] (P8) 故洛克完全同意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法官, 是自己或他人案件裁判者的观点, 不同之处仅在于, 在洛克看来, 人们这样做是在执行自然法, 而霍布斯却认为人们只是在按照自以为是的利益自由行动。

(二) 私力救济存在缺陷, 需要公力救济加以矫治

洛克虽然不像霍布斯那样对自然状态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但是他也承认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而这种缺陷就集中体现在私力救济的缺陷上, 他说:“政治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 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 [6] (P55) 在他看来完全奉行私力救济其效果并不理想, 因为“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 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 而在另一方面, 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 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 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 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 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 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6] (P10) 在此, 洛克对人性抱持着一种现实、悲观的态度, 他认为让每个人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就难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不可避免导致混乱和无序, 使世界陷入战争状态, 故在洛克眼中私力救济存在天然缺陷。

对此, 洛克进一步解释说:“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 可以向其诉请救济, 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 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6] (P15)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的不同, 就在于后者有一个当个人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者”, 而前者则缺乏这样一个裁判者。是否存在公共裁判者是洛克划分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的重要标准, 他说:“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 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 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 他们彼此都处在政治社会中;但是那些不具有这种共同申诉——我是指在人间而言——的人们, 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 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 这种情况, 如我在前面已经说明的, 是纯粹的自然状态。”[6] (P53) 所以有学者评论道:“对于洛克的理论来说, 裁判事务并不是次要的问题, 而是其最为核心的问题。”[7] (P213) 因为正是出于对裁判事务的关注, 认识到必须用公力救济来矫治私力救济的缺陷, 才使洛克实现了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逻辑过渡。

(三) 政治社会不能消除局部自然状态的存在, 故特定情形下私力救济仍属必要

政治社会的到来, 个人权利拥有了国家权力的护卫。但洛克与霍布斯一样, 认为在政治社会中私力救济仍会存在, 只是由于他们对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关系的理解不同, 从而使他们关于政治社会中私力救济的看法存在明显的分野。

在霍布斯看来, 自然状态就等同于战争状态,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 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4] (P94) 人们建立利维坦正是为了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在政治社会中无论主权者多么邪恶,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反抗, 故在霍布斯看来政治社会的到来就宣告了自然状态的终结, 此后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返自然状态。不过在此必须指出的是, 由于霍布斯坚守个人自我保存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 [8] (P26-29) 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眼前伤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 他便可以完全获得恕宥, 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4] (P234) 故他的理论虽极具专制色彩, 但仍为个人在政治社会中进行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提供了余地。[9] (P127)

而与此相反, 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到来并不能完全消除自然状态在特定情况下的存在, 因为政治社会不能保证共同裁判者始终都在场, 不能保证每一个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获得公力的及时救济。在洛克看来, 一旦出现共同裁判者缺席、个人得不到国家及时救济的情形时, 自然状态便又再次降临人间, 相关当事人就可 (也只有) 凭借私力 (甚至暴力) 解决其彼此间的纷争。在洛克的逻辑里, 自然状态是与私力救济同在的, 只要政治社会最终无从完全消除局部的自然状态, 那么它也就无从完全消除私力救济。对此, 洛克说:“无处可以告诉, 就使人有权利向一个侵犯者宣战, 尽管他是社会的一分子和同是一国的臣民”, [6] (P14) 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 还是在政治社会中, “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 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 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2洛克无疑把一个外在的、权威的公共裁判者存在的必要性提高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使人痛感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必要性, 他虽然不像霍布斯那样极端——主张为了维持社会秩序, 统治者可以搞专制独裁, 但是恐怕没有任何人在强调保持政府的坚强有力上能出其右了。

不过, 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对私力救济自身缺陷的警醒, 也为了克服其上述论断的乌托邦色彩, 洛克第一次为正当防卫型暴力私力救济划定了合法的界线, 他认为, 在政治社会中一个人要实施武力防卫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危险, 即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的威胁;二是紧急, 不及时采取救济手段损失将无可补偿或挽回;三是不能诉诸法律, 公共权威因故缺席或不在场, 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力救济。为此, 他说:“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 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 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 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6] (P14) “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济, 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的时候, 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 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障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 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 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 为防止这种损失, 自然法便给我以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6] (P126)

二、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认识论根源

洛克是在其哲学思想基本定型以后, 才开始其政治学著作写作的 (《政府论》两篇实际都完成于《人类理解论》之后) , 故他的哲学思想在他的政治学著作中得到了一定贯彻。不过由于其政治理论过于注重兼容并包, 而且不愿意为了其理论本身的逻辑严密性而牺牲常识理性, 他始终坚持使逻辑驯服于经验, 而绝不让经验屈从于逻辑, 故其学说在逻辑上常常存在一些前后矛盾之处, 使其理论显得较为复杂。[10] (P602) 所以我们只有从其坚守的认识论出发, 才能明白其私力救济思想逻辑发展中的断裂之处, 以及其为何断裂。

作为培根和霍布斯经验论传人的洛克, 在坚持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上比他的前辈走得更远。他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 并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11] (P68) , 他认为, 人的心灵 (认识) 最初尤如一张“白纸”, 在它上面没有任何标记和观念, 由于我们的身体通过对外部环境的感觉和对自身内部心理活动的反省而获得了知觉印象 (即经验) , 这些知觉印象被传达到心中, 并刻印在心中, 便成了观念, 心灵通过反思这些观念彼此之间的关系, 从而产生了人类知识。

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认识论基础就是上述他倡导的这种经验论。如他关于私力救济中“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 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的看法就直接来源于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又如在论证公民自卫权时他总是用举例的方法来加以说明, 在《政府论》下篇中, 洛克共有两处论及到政治社会中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问题:第一处在第19节, 他举例说对于一个偷我全部财产的窃贼, 我只能诉诸法律, 但对于着手抢我马或衣服的强盗, 我却可以杀死他;第二处在第207节, 他再次举例说对于在公路上手持利刃抢我钱包的人, 虽然我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 但我却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 相反对于赖我大笔钱不还的人, 我却不能对其进行任何伤害, 只能诉诸法律。洛克正是通过设置这种富有生动情景的例子, 来向人们展示政治社会中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的必要性, 以及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而且尤为重要的是, 洛克之所以认为政治社会中也仍然存在着私力救济, 同样源于他的经验主义立场。在此处实际洛克的思想出现了一次逻辑断裂, 因为循着私力救济缺陷的逻辑推导下去, 洛克就应该和霍布斯一样认为政治社会是一个由利维坦垄断一切暴力的社会, 3唯一的结论只能是在政治社会中私力救济将被公力救济完全取代, 政治社会应该是一个完全消除了私力救济的社会。洛克之所以偏离了这样的结论, 正是社会经验这一变量介入的结果, 在洛克自身所处的时代以及其以前的所有时代中, 人类历史均未提供任何关于国家能够做到垄断一切暴力、化解一切纠纷的事例, 洛克所面临的社会经验事实仍然是一个并非全知全能的国家, 以及一个私人暴力频仍的世界, 历史还无从让其相信和预见到人类能完全走出自然状态。

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受笛卡尔等人的影响, 洛克的经验主义中也夹杂着一些理性主义的成份;加之他直接从胡克尔、霍布斯等先辈那里继承了一大堆像人天生平等自由、自然状态、自然法、人性自私、自我保存等现成观念, 并把它们稍作改造后即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 从而使其理论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如像在霍布斯那里, 为了论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 还得吃力不讨好的用人在能力和智力上相等的局部经验事实来加以说明;在证明人性是自私的时, 他还得用诸如当人外出旅行时, 会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 就寝时会要把门闩上, 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这些事例来加以印证的话, [4] (P92-95) 那么作为经验论传人的洛克, 却似乎只需坐享其成, 把这些全盘接受下来就行了, 故其个别论断就显得与人们的感观经验相对较远了。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 即使如此, 洛克实际也从没有放弃从历史经验材料中去找证据来支撑他的任何结论的努力, 例如为了使人相信后来人视为笑谈的“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这一说法, 他除了付诸推理之外, 还引证了西班牙人阿科斯塔关于美洲土著人的生活情况的记载来加以证明。[6] (P62-63)

三、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政治哲学根基

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 洛克的一切政治观点都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和契约论基础之上的, 故为了很好的理解和把握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 我们有必要对洛克的人性论和契约论作一考察。

(一) 本性自私——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人性基础

探讨人性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是西方政治哲学恒常的主题之一。霍布斯曾说:“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 而是要了解全人类。”[4] (前言P3) 把对人性的认识提升到极高的位置来对待。同样, 洛克也非常重视对人性的观察和研究, 并深受胡克尔、霍布斯的影响, 也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 自我保存是人的本性。洛克说:“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 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 这就是每一个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12] (P76) “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 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 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 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6] (P13) , 并对主张实行专制制度的人提出警告说:“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 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 就会相信适得其反。”[6] (P56)

不过需指出的是, 虽然洛克也主张人性是自私的, 但他的观点远没有霍布斯那么极端, 相对温和一些, 更贴近人们的经验常识 (即人是“一半天使, 一半魔鬼”) 。如前所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保存自己的义务, 但在同时也应尽量保存整个人类;不但要自利, 而且也要利他。正是因为洛克学说所具有的这种温和、折中的色彩, 以致长期来部分人误以为洛克在人性论上是主张人性善的, 如上所述, 实则不然。

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正是以其温和的人性自私论为逻辑前提的, 如他关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不会自觉遵守自然法, 自然状态和私力救济具有缺陷, 以及应对政治社会中个人的私力救济进行严格限制等看法, 无不建立在人性是自私自利的这一经验判断基础之上。信奉人性自私, 并善待自私的人性, 正是洛克作为一位个人主义者坚守的政治立场, 也是其私力救济思想的逻辑起点之一。

(二) 基于同意的统治——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契约论基础

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不像霍布斯的那样狰狞可怖, 但仍存在缺陷和不便:第一, 在自然状态中, 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 在自然状态中, 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 在自然状态中, 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 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6] (P77-78) 而人的自私、贪婪使其常常做出违反理性和自然法的事情, 故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仍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于是在理性的指引下, “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 互相缔结契约放弃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组成国家。洛克说:“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 在这个社会中, 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 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 社会成了仲裁人, 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6] (P53) , 人们组建政治社会的目的, 就是为了试图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

在此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洛克说的契约是平等主体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达成的, 他认为一切权力都来源于被统治者的自愿授予, 其合法性基础也只能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为此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如不得本人的同意, 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 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4与霍布斯相比, 洛克的契约论存在以下显著特点:一是在订约主体上,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并不参与订约, 而洛克认为包括主权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参与契约的订立;二是在遵守契约的主体上,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并不受契约的约束, 而洛克认为包括主权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受契约的约束;三是在签订契约转让权利上, 霍布斯只是笼统的讲个人自我保存的权利不可让渡, 而洛克则进一步指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等都不可让渡;四是洛克认为经人们同意后建立的政府只能是民主政府, 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个人自我保存的要求, 而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制政府;五是在契约是否对下一代人自动有效上, 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缔结就一劳永逸, 缔约者的后代无条件遵从, 而洛克认为每一代人都需要重新表示他们是否愿意遵守原契约, 孩子一生下来并不就是国家或政府的臣民, 只有在他们成年后仍愿留在这个国家中他们才成其为公民, 受原契约约束;六是在是否可以发动革命反抗暴政上, 霍布斯认为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主权者, 最多只能进行被动的自卫, 而洛克认为个人有反抗暴政的权利。所以洛克的契约论比霍布斯的契约论富有自由和革命精神, 他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 旗帜鲜明的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国家的合目的性, 他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政府一切行动的目的应“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6] (P77, P80) 故一旦政府违背民意, 对人民进行奴役和压迫, 人民即可进行革命、推翻政府;一旦国家不能胜任其职责, 不能提供及时可靠的公力救济, 自然/战争状态便又回到了人间, 人们就可以凭借私力实现正义。在洛克眼中, 只有作为主体的个人是目的, 契约、国家等都是手段, 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为了手段而牺牲目的。所以洛克建筑于主体同意基础上的契约论, 不仅为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且也为政治社会中出现局部自然状态时人们进行私力救济提供了正当性, 他的理论是个人自卫的“福音书”, 因为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符合人作为人 (主体) 的目的 (利益) 。

四、洛克私力救济思想的时代意义

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哲学作为分工的一个特定的领域, 都具有由它的先驱传给它而它便由此出发的特定的思想材料作为前提。”[13] (P485) 洛克的思想无疑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 为回应其所面临的时代课题而作出的新思考, 他的理论极大的迎合了他所在世界的需求, 因而广为流布。其哲学除了在英国很有市场外, 而且经伏尔泰、孟德斯鸠之手流传到法国, 成为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10] (P613) 最终对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产生深远影响, 其不愧为“哲学家里面最幸运的人” [1] (P134) 。在其哲学流传的同时, 其私力救济思想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几乎是鹦鹉学舌般的重复了其关于政治社会中私力救济的部分观点:“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 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之下, 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 就难免伤失生命, 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14] (P163)

时间常能帮助人们鉴别真伪, 300多个春秋的飞逝, 已为我们反思和审视洛克当年的结论准备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对于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 一方面,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其部分理论根基已被动摇, 故其一些观点已过时了。如在18世纪时, 霍尔巴赫就已开始抱怨说:“没有什么事务比这种所谓‘自然状态’更虚幻、更稀奇古怪、更违背人性的了。人始终是生存在社会之中。”[15] (P4-5) “社会成员之所以道德败坏, 原因就在于社会有缺陷。自然创造的人, 既不善, 也不恶。”[15] (P9) 对自然状态和人性恶提出了挑战。今天已无人再相信“自然状态”一说了, 而契约论也同样被大多数人所淡忘, 近年只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借用“原初状态”这一术语, 复兴了一种新契约论, 但正如他自己所说:“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 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 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16] (P12) 他的原初状态只是一种纯粹的理论虚拟。当然, 洛克契约论所包含的一些精神至今仍具有其合理性, 并为当今大多数民主国家的人们所信奉, 只是人们已不再迷信他的那种论证过程了。

但另一方面, 我们也必须看到, 由于洛克奉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路线, 他的论断大多数是建立在一定经验常识基础上的, 故其部分结论直到今天仍富有顽强的生命力。如其基于人性自私的一面, 断定私力救济存在天然缺陷, 必须加以限制;在政治社会中公民应通过公力救济解决其纠纷, 但局部私力救济的存在具有其必然性等, 现在仍是不刊之论, 为人们所遵循。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1条关于“任何人均有权抗拒侵犯自身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指令, 并有权在无法求助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场合以武力抗拒任何侵犯”[17] (P356) 之规定, 几乎就是洛克思想的翻版。同样, 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和紧急避险权的维护, 实际也是对洛克私力救济思想肯认的表现之一。

洛克私力救济思想最深刻的地方, 在于他关于“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 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 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6] (P14) 的警示, 他客观地预见到在政治社会中仍然会存在公共权力局部缺席的情况, 存在局部的无政府状态——即他所说的那种自然/战争状态, 而在他看来一旦出现这种状态, 私力救济就势所必然:个人可以用暴力对抗暴力, 可以用武力反抗压迫和奴役。对于那些贫弱无依、求诉无门、走投无路以致铤而走险的人们, 诚如洛克所言, 实际上是社会和国家把他们逼进了自然/战争状态:当他们面临侵害时, 虽然利维坦就站在他们身边, 但却只是个不履行职能的摆设, 既不为其提供安全保障, 也不愿充当其案件的裁判者而为其提供公正的判决, 那么纠纷最终只能通过战争手段来解决。当国家和社会向他们关闭了援助、救济的大门之时, 世界便又重新陷入了霍布斯丛林:武力决定一切, 暴力即是美德。故而洛克实际为当今的民族-国家留下了一个难解的政治难题, 或者说他揭露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巨大伤疤:一方面它不能给予每一位公民周全的保护, 因此也就无法杜绝私人基于自救而施行暴力;另一方面它又总是以秩序、法制的名义, 对未经其授权的暴力行为进行镇压 (即行使霍布斯、韦伯等人所说的对暴力的垄断权) 。“如何告别政治社会中的自然状态?”、“如何杜绝现代法制的悲剧?”, 这乃是洛克之后我们智识上所遭遇到的重大挑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5)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