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人类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因其人类命运与共的意识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突围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国际性困境意义重大。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汉内斯·阿尔文博士所说:“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回到二十五个世纪以前,汲取孔子的智慧。”
一、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中华法文化意蕴的当代契机
(一)理论契机:“共同体”生成的内在逻辑寻求“个体回归整体”的秩序指引
马克思根据人与人之间的三种发展形态联系将“共同体”区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共同体”。在“自然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都依赖于整体,不可能自主,更难以自立。第二阶段为“虚幻共同体”。在“虚幻共同体”中,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是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是“真正的共同体”,将每个国家看成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个体,主张各国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是正向激励,良性互动关系。按照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在个体已经走出整体,完成了各自独立、充分发展的当今阶段,如何再使“个体回归整体”,构建名副其实的共同体,有赖于寻求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话语的思想指引,来构建人类新的秩序法则。由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精髓,能为推动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新的世界观及方法论。
(二)实践契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复杂情势所需
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播繁衍,是基于各地发展阶段的现实诉求,纵观科技革命、经济发展、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气候环境发生变化,“中国和世界已经进入到一个大生存、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人类历史前所未有地接近成为命运共同体”。
1.共同利益的国际合作趋势、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人类文明总在进步,我们的思想并不孤独。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对国家本位理念的超越,也影响着法学思维。
2.零和思维博弈法则的失措呼唤新型国际规则,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的无助寻求新型全球生态观。“零和博弈”指在对弈中,比赛双方必然一赢一输,结果归零,随后在国际关系型领域衍生为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霸权思想。零和博弈法则历来在西方世界被推崇备至,也成为西方推出中国威胁论的根据之一。但是零和博弈法则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常常失措,在面对“囚徒困境”时,其局限性尽显;反观中华传统文化,因提倡和合共赢而显示出优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体二分法在西方文化中受到更多关注。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要义
中华传统文化是先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其中不乏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注,
(一)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文化因子
中华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法文化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关乎国家治理。受中国古代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君主专制的社会制度、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文化体系。以下笔者聚焦于中华法文化中对当今国际社会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参考意义的两方面因子,即“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
1.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世界观:“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
“‘和合’是自然、人等各要素融合而形成的新的总和。”
2.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方法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方法论。义利考量,包括占比、先后、分配方式等等,为国际关系管理提供了方法论遵循。“义”谓天下合宜之理,属道德范畴。与义组成的词汇,如正义、忠义、道义,都打上了道德的标签。“利”与义相对而存在,从其构字分析,利代指生产劳动。与利组成的词汇“便利、福利、红利”具有物质性和功利性。与和合思想不同,人们对“义利观”的认识天然地具有分解释意倾向。“义利之辩”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儒家义利观。春秋时期,孔子所认知的义与利,有三层含义:第一,认为人欲富贵是人性表现,肯定利欲;第二,用君子和小人的追求将义利做高低之分;第三,主张富若符合道德要求则求,若不符合,听从内心而不求,即义是是否求诸利欲的标准。不难看出,孔子所秉持的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如果说其第一层和第二层含义停留在价值取舍的层面,第三层含义则设定了求诸利益与欲望的标准,需合乎道义要求。其义利观已不单单是价值取舍的难题,更是义利方法论。战国时期,孟子以鱼和熊掌之说提出“舍生取义”之论,并主张“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
受“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重视道德义务,强调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国家通过建立一整套统治体系来宣传德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讼”观念,
(二)从法文化因子向法律观念的演进中体悟中华法文化要义
1.以“天人合一”为基础沉淀而成的“和合法文化”
(1)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在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的“天人合一说”中,“参赞化育”“民胞物与”表达的就是人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利用自然,实现生态平衡。道家也有类似观点,“人法地……道法自然”,
(2)遵循天道的法律秩序观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
周朝作为我国封建制度立章建制的朝代,在中华文明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立章建制关键要解决权利来源问题,要寻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身份差异的理论基础,而“天人合一”观念为之提供了突破口。自此,统治者以“天子”自居,实现人神两界合一。把“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运用到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直接引导了中国古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及法律秩序的建设。西周时期“以德配天”,强调天人相通,和谐统一,其着重点是德,主张不要滥用刑罚。至西汉,“天人合一”思想渐成体系。董仲舒主张重德轻刑,且认为其主张是天的意志,必须被遵守和执行。天被赋予至高权威,“君权神授”又将至高权威赋予天子,理顺国家及社会治理的法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纲五常”“君臣……妻为阴”的观念,
(3)追求实质正义的公平正义观在“差异之和”思想的影响下形成。
“和合”文化指的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共生,相互整合,从而促进共同进步,即所谓“差异之和”。中国古人对此的理解与运用深入而透彻。在中国古代先贤中,孔子的“和而不同”对“和合”思想的体现最为直接,表达的是在不同的基础上追求统一,这正是中国古代法理上的一种合理正义观。中西方的公平正义观南辕北辙。中国的正义观更接近于伦理道德上的公平正义,强调事物之间有差别的和谐状态,强调要在合理有序基础上去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相应的,中华法律史上对罪名、刑罚、程序的设计更加追求实质正义。而西方的正义观更多的是追求形式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忽视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过分张扬程序正义观念,多少有违法律的使命和价值。在当今国际法则的制定与实施中,不能仅停留于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而是要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绝不是推行世界统一的价值思想,而是要承认、尊重并立足差异。
2.以“重义轻利”为调整方式形成的“义利法文化”
(1)义利法律观在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推崇“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是浮泛无根的,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东周时期,礼乐法则荡然无存。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为了扭转乱世局面,提出关于义利的观点,目的是通过将公义之国家大义置于私义之个人小利之上,维护政治统治。“去私”不仅要求司法官公正执法,更要衡平司法,这样才更能够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由此看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最初就具备方法论的姿态,在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首先,促进个人提升道德修养,是儒家义利观稳定社会秩序的路径之一。孟子说:“敬长,义也。”
(2)无讼法律观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正统思想强调“重义轻利”义利观的教化影响。“义”本身就是道德范畴,儒家具有泛道德主义倾向,认为一切问题都可以转化为道德问题,通过道德方式去解决。美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思想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就一直在讨论用伦理规范而非法律手段来控制社会的优越性问题。”
三、中华法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契合性
(一)中华“和合法文化”与西方环境公平理念不谋而合
中华传统文化以天人关系为最高命题,西方文化以思维与存在关系为最高命题。西方世界对天人关系的关注始于环境领域,工业革命在促进西方世界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同时,也为其带来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自此西方在环境领域关注天人关系。“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与西方“环境公平”理念
(二)中华“义利法文化”与西方“理想主义义利观”殊途同归
在义利观上,西方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打破神学束缚,提倡个人利益至上,重利而轻义。西方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其确立经历了从柏拉图分层财富观到边沁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演变轨迹;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西方国家也都提倡重利轻义的霸权思想。但是,在经历一战洗礼后,西方理想主义兴起。理想主义强调加强各国联系,建立以维护国际秩序为目的的国际组织,通过集体商讨建立的规范原则来确保和平,反映了人们对和平的向往。自由和平、公理正义等内容成为理想主义的基本主张。理想主义明确了国际法以及国际合作对和平的关键作用,推崇国际道义,强调在处理全球各国之间的关系时义优于利。而中国思想家受“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以仁治国,自古以来倡导“重义轻利”。中西方义利观发展路径不同,西方义利观相对中国“义利法文化”来说,发展有波折有翻转,但是二者最终走向相同的归途,强调国际关系的处理需要各国尊重国际道义,摈弃只注重本国利益的狭隘观点。虽然理想主义义利观在西方霸权主义盛行时备受压制,但在当今国际形势下,“重义轻利”的“义利法文化”与理想主义的义利观为处理新型国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中华法文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蕴含超越性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特质
命运共同体追求自身发展和利他发展的共生共赢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本身的理论特质,为其成为指导国际法发展和国际新秩序建立的根据提供了理论支撑。
1.人类命运共同体兼具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其目的是实现世界和平与人类共同发展,国家间相互协助、同舟共济,共同应对世界难题和危机。超越一般功利主义追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着和合统一的价值特质与义利相兼的理论品质。共同生活在这个地球村的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捍卫共同体的利益,勇于承担共同体的责任。
2.人类命运共同体凸显利益共生的伦理深蕴
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国际利益为支撑,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群体的利益相互之间都密切相关。全球化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国家利益与共,休戚相关,属于单独一个国家的桃花源是无法存在的,任何国家想要独善其身的想法终将沦为泡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从利益共生的反面给予全人类以重要启示,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稳步向前的必然选择。中国一直提倡命运与共,不断延伸各国各地区共同发展的利益线,始终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这是践行中华“和合法文化”的鲜活案例,也为世界各国谋求和平与发展提供了中国经验。
3.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非意识形态输出性
相对于社会存在,意识形态是形而上的,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以及人们在现实活动中产生的价值观要素的总和。谈及意识形态,不必谈虎色变,虽然目前世界主要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但并不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地具有意识形态输出性,是要霸权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以国际主义超越了主权国家论,关注世界和平与发展,关注代际福祉与发展,不限制各个国家选择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道路的自由,不损害任何国家及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非意识形态输出性。
(二)从“零和”到“和合”:新型义利观对零和博弈法则的超越
西方国家推崇零和博弈法则,“‘零和思维’主张的是霸道、强势的国际秩序观”,
(三)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新型全球生态观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弥补
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和“主客二分”思想模式的影响下,发展与生态环境被置于对立面,导致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西方世界无法解决自身问题,诸多西方学者于是将研究重点转向东方文明,寄希望于借助东方文明解决西方问题。中华“和合法文化”中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能够解释目前大众对于环境问题的看法,为有关环境国际条约的制定提供指导。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天人合一”“民胞物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到德行范畴之内,追求“至德之世”。不止于此,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兼顾了人与自然双方的利益,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局面,有利于弥补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将人和自然单独看待的片面观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新型全球生态观强调人类要尊重自然,主动担负起保护自然的责任,对于人类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智慧指引当代国际法发展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兼具中华传统法文化及西方法治理念的积极因素,为解决实际问题而生。“正如当前国内的很多问题已经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国家之间、区域之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很多问题也越来越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立足中华“和合法文化”,发挥法律价值的指引作用
1.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牵引共同体生长
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5G时代已拉开序幕,地球村使国家间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密切。目前,地球村秩序的维护依赖于二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实体机构的雅尔塔秩序体系,旨在消极意义上止争与积极意义上实现和平。然而,目前国际格局已然发生重大变化,集中表现为:一是作为世界第一经济体的美国在利益驱使下,无视国际秩序,多次退出国际合作协议,其所秉持的美国优先论给国际和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二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水平迅猛提高,在航天、高铁、移动支付、5G互联网技术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与此同时,中国更加严格地履行国际义务,无论是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携手各国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还是在面临国际公共卫生危机时,都能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现出应有的大国担当。新变局呼唤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为牵引提出的中国方案,为建立新秩序提供了理论框架。“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平台和路径,抗击新冠肺炎的中国经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一次中国样本。
2.以“和合”的独特优势对话解决国际争端
从法律价值追求的发展路径来看,法律的价值经历了从个体本位、国家本位到国际社会本位的历史沿革,法律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本质属性正相吻合。当前国际法产生方式主要依赖于缔结国际条约,但如一国可选择不履行该条约甚至退出该条约,将导致国际法的强制力、约束力降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坚持通过对话方式增进沟通和交流,突破国家本位,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一定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思想源于中华“和合法文化”,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教化作用运用得淋漓尽致。我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从古至今外交政策以和为贵,争取互利共赢。历史上即使在国力最为强盛的时代,也从未出现霸强凌弱、殖民世界的尝试。可以说,从“和合”文化生长而来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国延续并发挥着“和合”文化的独特优势,秉持以对话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理念,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赢得尊重,不断提升着话语权。
3.以“差异之和”的理念引导各国法律趋同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对国际规则进行调整。“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而将更趋协调或一致。”
(二)宏扬中华“义利法文化”,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
1.以“重义轻利”义利观推动各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古代世界大同理想的现代表达,继承和发展了天下为公的义利观,为国家间、地区间的交往贡献了新思想、新思路。中华法文化中的“义”,又名“人之用”,代表行为规则和准则,原本直接指向物质利益,在中华法文化中还包含公平、正义、富强等含义。而在当今国际社会,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规则的制订,干涉他国内政,随意发动战争,秉持本国利益优先论并随意退出国际组织,弃国际责任与义务于不顾,这一切引发了很多国际矛盾,使国际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中华法文化绵延至今,从各国、各地区的关系看,“义”是指国际道义、国际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利”是指国际权利、国际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主张的正是世界各国应当主动担当国际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在全球环境问题、新型网络空间领域问题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各国的平等地位,通过各国不断的磨合和交流,加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往,这也是中华“义利法文化”的应有之义。
2.以“生态公平原则”倡导全球协作,构筑绿色生态体系
目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生态环境保护不在其中。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通过相关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而实现。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第21条、第22条分别确定了各国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及损害他国利益的补偿机制,整体上提出了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此外,伴随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一系列多边性国际条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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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