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李栗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中华法文化意蕴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25 08:56  点击:6672

引 言

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人类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因其人类命运与共的意识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突围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国际性困境意义重大。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汉内斯·阿尔文博士所说:“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回到二十五个世纪以前,汲取孔子的智慧。”1这里说的“孔子的智慧”可以理解为中华传统文化精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如何从政治理念转化为法律观念,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这是当代法律人需要完成的使命。中华文明延绵至今,内容浩瀚,其中不乏具有独特中华话语表达的中华法文化,2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内蕴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下观、大同思想等法治观念的现代表达,中华法文化在整体上也呈现出传承与发展的特点。如何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更具实践效能,有赖于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与其一以贯之的中华法文化意蕴,并以此为基础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治实践路径,最终以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及重义轻利的“义利法文化”构建国际新秩序,彰显中华法文化对当今时代国际法发展路径的指引作用。

一、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中华法文化意蕴的当代契机

(一)理论契机:“共同体”生成的内在逻辑寻求“个体回归整体”的秩序指引

马克思根据人与人之间的三种发展形态联系将“共同体”区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共同体”。在“自然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都依赖于整体,不可能自主,更难以自立。第二阶段为“虚幻共同体”。在“虚幻共同体”中,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是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3打着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旗号来保护极少数群体的利益。“虚幻共同体”的实质是物的共同体。第三阶段为“真正共同体”。在这一阶段,个体和共同体一同发展。一方面,肯定人的自主自立,认为人的自主自立是共同体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共同体必须是有机化了的个体聚集体,有自身明确的目标和发展指向,并给予个体自我发展的条件。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是“真正的共同体”,将每个国家看成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个体,主张各国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是正向激励,良性互动关系。按照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在个体已经走出整体,完成了各自独立、充分发展的当今阶段,如何再使“个体回归整体”,构建名副其实的共同体,有赖于寻求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话语的思想指引,来构建人类新的秩序法则。由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精髓,能为推动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新的世界观及方法论。

(二)实践契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复杂情势所需

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播繁衍,是基于各地发展阶段的现实诉求,纵观科技革命、经济发展、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气候环境发生变化,“中国和世界已经进入到一个大生存、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人类历史前所未有地接近成为命运共同体”。4

1.共同利益的国际合作趋势、国际社会本位理念5的形成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全球共同利益不仅体现在对经济、文化等正面的发展需求上,还体现于解决共同面临的军事冲突、环境恶化等负面问题。“当今世界有两大紧密关联的时代命题,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是‘一带一路’建设。前者是伟大构想,是全新的人权理念,后者是世纪工程,是全新的人权实践。”6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和“一带一路”倡议两大命题均表现出中国作为世界大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责任担当,但仅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就期待全球各国会全盘接受,显然不可能。发挥中华法文化力量,形成指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域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效指引国际法的发展路径,才能切实突围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困境,推动国际社会良性运行。

人类文明总在进步,我们的思想并不孤独。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对国家本位理念的超越,也影响着法学思维。7该理念认为国家利益之上必然存在一种超个体利益的共同利益,其落脚点是整个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历经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两次世界大战,到如今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全球化纵深发展,国际社会本位理念逐渐形成。这一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至少有两点主张是相同的:二者都提倡世界各国共利共赢;二者都要求世界各国在处理问题,尤其是国内问题时要关注自身利益与世界各国利益的协调。从这个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语境下,对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重申。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法理基础、法律价值及法治思想为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文化意蕴奠定了理论基础。

2.零和思维博弈法则的失措呼唤新型国际规则,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的无助寻求新型全球生态观。“零和博弈”指在对弈中,比赛双方必然一赢一输,结果归零,随后在国际关系型领域衍生为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霸权思想。零和博弈法则历来在西方世界被推崇备至,也成为西方推出中国威胁论的根据之一。但是零和博弈法则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常常失措,在面对“囚徒困境”时,其局限性尽显;反观中华传统文化,因提倡和合共赢而显示出优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体二分法在西方文化中受到更多关注。8直到20世纪中叶,西方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在作为客体的自然面前,作为主体的人类感到无助并开始反思,逐渐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存在如下弊端:其一,过分强调人对环境利用的主动性而忽视人以外其他事物的作用,“人类万能主义”导致自然环境恶化;其二,忽视甚至无视自然环境的自身发展;其三,无法或无力认知自然环境本身的生态系统价值。面对这些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参赞化育”“道法自然”等等,博大精深,对解决当今问题颇有启迪。通过制定新的国际法则让国际主体肩负起共同的责任已成为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汲取中华法文化精华,重新认识世界,建立国际新秩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要义

中华传统文化是先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其中不乏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注,9亦不乏对国家间、地区间相互关系维系与管理的方法论。10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蕴含的中华法文化精髓,可在中华法文化的发展中追根溯源,体悟其要义。

(一)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法文化因子

中华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法文化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关乎国家治理。受中国古代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君主专制的社会制度、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文化体系。以下笔者聚焦于中华法文化中对当今国际社会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参考意义的两方面因子,即“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11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12分析二者在中华法文化中的位置及演进,以期对当今国际法发展及国际社会治理提供中国法文化的智慧借鉴。

1.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世界观:“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

“‘和合’是自然、人等各要素融合而形成的新的总和。”13钱穆先生坚持“天人合一”论,认为“中国文化既认为‘天命’与‘人生’同归一贯,并不再有分别”。14邢贲思先生认为“我国古代思想家运用和合概念,从总体上理解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及其相互关系”。15“和合”包含三个方面的和谐:自然界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张岱年先生认为“和可以说是多样性的统一”。16程思远认为“把和与合联用,突出和强调了事物是不同因素的相异相成和紧密凝聚”。17综合而论,学者们把“天人合一”与“和合”相联系,认为和合强调差异共生、和谐统一,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不同事物并非独立个体,而是个体的整体,彼此之间存在关联性;其二,万事万物之间必然互异,并不完全同一,和合是在互异基础上互相接触、调制而实现的统一状态;其三,达到统一状态后的事物并不是孤立的,可以通过交流与协作互利共赢。“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表达了我国古人认识自我、认识世界、认识宇宙的基本看法。在“天人合一”观念影响下,和合思想显现出如下发展脉络:初始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追求“天人合一”之境界,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了“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随后,适用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了遵循天道的法律秩序观;进而发展成熟,受“差异之和” 18思想影响形成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公平正义观,而这三个法律观,与“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一同构成了中华“和合法文化”的独特之处。

2.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方法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方法论。义利考量,包括占比、先后、分配方式等等,为国际关系管理提供了方法论遵循。“义”谓天下合宜之理,属道德范畴。与义组成的词汇,如正义、忠义、道义,都打上了道德的标签。“利”与义相对而存在,从其构字分析,利代指生产劳动。与利组成的词汇“便利、福利、红利”具有物质性和功利性。与和合思想不同,人们对“义利观”的认识天然地具有分解释意倾向。“义利之辩”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儒家义利观。春秋时期,孔子所认知的义与利,有三层含义:第一,认为人欲富贵是人性表现,肯定利欲;第二,用君子和小人的追求将义利做高低之分;第三,主张富若符合道德要求则求,若不符合,听从内心而不求,即义是是否求诸利欲的标准。不难看出,孔子所秉持的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如果说其第一层和第二层含义停留在价值取舍的层面,第三层含义则设定了求诸利益与欲望的标准,需合乎道义要求。其义利观已不单单是价值取舍的难题,更是义利方法论。战国时期,孟子以鱼和熊掌之说提出“舍生取义”之论,并主张“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19仁是目标,而义是处世之道,是实现仁的方式。孟子的义利观具有方法论属性。义和利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应舍生而取义,先义而后利。有了求仁的目标之后又该如何?答曰:选择正确的符合道义的道路。荀子所认知的义与利和孟子所认知的义与利有共通之处。荀子认为统治者用礼仪可治天下,无论个人亦或国家,都应当义在利先,以义制利。董仲舒也说,“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20儒家并非一概地反对“利”,更多是反对不当的利益取得方式。儒家推崇积极出世,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始终是其出世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论,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重视道德义务,强调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国家通过建立一整套统治体系来宣传德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讼”观念,21将法律对人的惩戒作用转化为教化作用。可以说,在 “重义轻利”思想的指引下,礼义和道德的双重作用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独特的“无讼观”。

(二)从法文化因子向法律观念的演进中体悟中华法文化要义

1.以“天人合一”为基础沉淀而成的“和合法文化”

(1)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在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的“天人合一说”中,“参赞化育”“民胞物与”表达的就是人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利用自然,实现生态平衡。道家也有类似观点,“人法地……道法自然”, 22这种观点认为人与自然是共处的,人要按照天道去行事,个体的行为必须要受到自然界中其他主体的约束。庄子提出:“以道观之……贵贱不在己。”23换句话说,自然万物各自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所以我们要遵循道义。在对人和自然关系的认识方面,儒家思想与道家思想具有一致性,均孜孜以求人和自然的和谐状态。这些环境方面的伦理思想为中国古代的环境法制观提供了渊源,在这些观念的熏陶下,理政者都重视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早在夏朝时候,就有“春三月……以成鱼鳖之长”24的规定,认为夏王每年开春之际都要去田间亲自耕田,告知百姓要根据时节来耕种,国家发生危难进行战争之时要避开农耕。《孟子·告子章句上》:“苟得其养……无物不消。”25秦代《田律》规定:“春二月,……到七月而纵之。”26这些环境法律制度强调人类要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维持可持续发展,通过刑罚强制措施来制约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利用。此外,西周时期,中国开始实行秋决,汉朝时期处理死刑犯必须要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施行刑罚,也是按照天时来确立法律制度的一个典型体现。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是中国古人在看待人和自然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中国古代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的思辨继承与创新发展,强调不要过度地掠夺自然资源,通过法律约束力来指导人类行为,限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主张在回应当代人发展诉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为后来人预留生存空间。

(2)遵循天道的法律秩序观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

周朝作为我国封建制度立章建制的朝代,在中华文明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立章建制关键要解决权利来源问题,要寻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身份差异的理论基础,而“天人合一”观念为之提供了突破口。自此,统治者以“天子”自居,实现人神两界合一。把“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运用到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直接引导了中国古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及法律秩序的建设。西周时期“以德配天”,强调天人相通,和谐统一,其着重点是德,主张不要滥用刑罚。至西汉,“天人合一”思想渐成体系。董仲舒主张重德轻刑,且认为其主张是天的意志,必须被遵守和执行。天被赋予至高权威,“君权神授”又将至高权威赋予天子,理顺国家及社会治理的法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纲五常”“君臣……妻为阴”的观念,27就连刑罚决定也是与“天”之“和”的。可以说,中国古代人对天的崇拜直接指引了法律秩序观的形成。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基础形成的礼仪、道德、政策和法律是中国古代人抵达和谐至境的重要武器,从“天网恢恢”到“礼网恢恢”“法网恢恢”,从“天”到“礼”再到“法”,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滋养下,中国遵循天道的法律秩序观逐渐成型。在中国古代,法律与自然紧密相连,本质精神遵循天道。就法律制定而言,要依天道拟法,将“天则”作为拟法的基本依据;在法律实施上,司法要顺应时节等自然规律,如:“刑罚威狱……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28中国古代的法律秩序观在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因其遵循天道而具有适应性和合理性。在遵循自然规律基础上形成法律制度的观点与西方有共通性。西方学者也认为:“人类生存的最终目的是需要顺应自然生活。”29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观的发展,是在尊重自然基础上,用超越国家的视角,致力于构建国际新秩序。

(3)追求实质正义的公平正义观在“差异之和”思想的影响下形成。

“和合”文化指的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共生,相互整合,从而促进共同进步,即所谓“差异之和”。中国古人对此的理解与运用深入而透彻。在中国古代先贤中,孔子的“和而不同”对“和合”思想的体现最为直接,表达的是在不同的基础上追求统一,这正是中国古代法理上的一种合理正义观。中西方的公平正义观南辕北辙。中国的正义观更接近于伦理道德上的公平正义,强调事物之间有差别的和谐状态,强调要在合理有序基础上去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相应的,中华法律史上对罪名、刑罚、程序的设计更加追求实质正义。而西方的正义观更多的是追求形式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忽视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过分张扬程序正义观念,多少有违法律的使命和价值。在当今国际法则的制定与实施中,不能仅停留于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而是要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绝不是推行世界统一的价值思想,而是要承认、尊重并立足差异。30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对这一要求的呼应,对于文化和思想存在差异的各国来讲,彼此之间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在差异之和思想影响下形成新时代的公平正义观才具有可行性。

2.以“重义轻利”为调整方式形成的“义利法文化”

(1)义利法律观在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推崇“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是浮泛无根的,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东周时期,礼乐法则荡然无存。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为了扭转乱世局面,提出关于义利的观点,目的是通过将公义之国家大义置于私义之个人小利之上,维护政治统治。“去私”不仅要求司法官公正执法,更要衡平司法,这样才更能够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由此看来,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最初就具备方法论的姿态,在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首先,促进个人提升道德修养,是儒家义利观稳定社会秩序的路径之一。孟子说:“敬长,义也。”31“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32这两处提到的义,前者指尊敬兄长;后者义指虽己所不愿,但为义而为之。无论是设定道德规范,还是提供个人意愿与普遍利益相左时的正确选择,都能促进构成社会的个体提升道德修养,个体集合为整体,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其次,肯定有条件地追名逐利是儒家义利观稳定社会秩序的路径之二。前文谈儒家义利之辩时有所提及,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后来的孟子、荀子等儒家学派人物,达成一点共识,即在取之有道的前提下,不否定利与欲,这里的取之有道实际是对“义”的表达,义之正当是利之获取的必要条件。社会运行利益交织,儒家义利观通过设立大前提为纷繁复杂利益交织的社会提供了管理法则,有利于形成以仁义为核心,礼法为形式的治理依据。

(2)无讼法律观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形成。

儒家正统思想强调“重义轻利”义利观的教化影响。“义”本身就是道德范畴,儒家具有泛道德主义倾向,认为一切问题都可以转化为道德问题,通过道德方式去解决。美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政治思想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就一直在讨论用伦理规范而非法律手段来控制社会的优越性问题。”33在“重义轻利”义利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代长期秉持一种无讼观,认为诉讼是在针对较严重的罪行时所采用的一种解决方式,而对一些轻微的违法或犯罪,司法官会灵活地运用权力,施行教化,劝解息讼止争。“五尺巷”之类劝解诉讼事例34至今依然是美谈。在中国古代,法律是一种含有消极因素的概念,是最后一道武器。“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35就是说刑罚在国家和平时不能废除,但同样也不能过于重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应用到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强调顺应天道而行事,追求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这从根源上导致古人倾向采取无讼、息诉止争的方式解决纠纷。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亦有对其中合理成分的思想传承,即不仅采取西方法治的法律方式去解决国际纠纷,亦通过道义的教化、道德的约束解决问题,为国际法无法根本性化解国际争端的尴尬局面提供了方法遵循。因此,“义利法文化”中无讼观念的合理成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也是整个国际社会所需要的。

三、中华法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契合性

(一)中华“和合法文化”与西方环境公平理念不谋而合

中华传统文化以天人关系为最高命题,西方文化以思维与存在关系为最高命题。西方世界对天人关系的关注始于环境领域,工业革命在促进西方世界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同时,也为其带来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自此西方在环境领域关注天人关系。“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与西方“环境公平”理念36有异曲同工之处,表达出环境整体论与环境平等论的看法。首先,自然宇宙属于全体人类,这里的全体人类有时间维度,即不仅属于当代人,属于本届人类,还属于后代,属于未来人类。其次,每个人都平等地利用环境资源,可从中获利,也要对其保护。西方环境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同样涵盖以上两点。在西方环境伦理思想无法解决目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时,“天人合一”的“和合法文化”及西方环境公平理念的现实意义更加凸显。

(二)中华“义利法文化”与西方“理想主义义利观”殊途同归

在义利观上,西方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打破神学束缚,提倡个人利益至上,重利而轻义。西方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其确立经历了从柏拉图分层财富观到边沁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演变轨迹;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西方国家也都提倡重利轻义的霸权思想。但是,在经历一战洗礼后,西方理想主义兴起。理想主义强调加强各国联系,建立以维护国际秩序为目的的国际组织,通过集体商讨建立的规范原则来确保和平,反映了人们对和平的向往。自由和平、公理正义等内容成为理想主义的基本主张。理想主义明确了国际法以及国际合作对和平的关键作用,推崇国际道义,强调在处理全球各国之间的关系时义优于利。而中国思想家受“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以仁治国,自古以来倡导“重义轻利”。中西方义利观发展路径不同,西方义利观相对中国“义利法文化”来说,发展有波折有翻转,但是二者最终走向相同的归途,强调国际关系的处理需要各国尊重国际道义,摈弃只注重本国利益的狭隘观点。虽然理想主义义利观在西方霸权主义盛行时备受压制,但在当今国际形势下,“重义轻利”的“义利法文化”与理想主义的义利观为处理新型国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中华法文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蕴含超越性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特质

命运共同体追求自身发展和利他发展的共生共赢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本身的理论特质,为其成为指导国际法发展和国际新秩序建立的根据提供了理论支撑。

1.人类命运共同体兼具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其目的是实现世界和平与人类共同发展,国家间相互协助、同舟共济,共同应对世界难题和危机。超越一般功利主义追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着和合统一的价值特质与义利相兼的理论品质。共同生活在这个地球村的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捍卫共同体的利益,勇于承担共同体的责任。

2.人类命运共同体凸显利益共生的伦理深蕴

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国际利益为支撑,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群体的利益相互之间都密切相关。全球化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国家利益与共,休戚相关,属于单独一个国家的桃花源是无法存在的,任何国家想要独善其身的想法终将沦为泡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从利益共生的反面给予全人类以重要启示,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稳步向前的必然选择。中国一直提倡命运与共,不断延伸各国各地区共同发展的利益线,始终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这是践行中华“和合法文化”的鲜活案例,也为世界各国谋求和平与发展提供了中国经验。

3.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非意识形态输出性

相对于社会存在,意识形态是形而上的,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以及人们在现实活动中产生的价值观要素的总和。谈及意识形态,不必谈虎色变,虽然目前世界主要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但并不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地具有意识形态输出性,是要霸权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以国际主义超越了主权国家论,关注世界和平与发展,关注代际福祉与发展,不限制各个国家选择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道路的自由,不损害任何国家及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非意识形态输出性。

(二)从“零和”到“和合”:新型义利观对零和博弈法则的超越

西方国家推崇零和博弈法则,“‘零和思维’主张的是霸道、强势的国际秩序观”,37认为义利不可兼得,在资本主义思想影响下往往抛弃国际道义而取利。而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继承中华法文化并吸收西方法治理念的合理部分,创造性提出新型义利观,在国家利益和国际道义之间寻找共赢平衡点,体现了一种彼此联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思维。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主张的新型义利观与中华“义利法文化”的义利观有所差异。“义”并非仅是传统意义下的儒家的“重义轻利”,而是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表达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诉求;“利”也不再是限定为个人利益,而是拓展为人类共同利益。中华“义利法文化”滋养生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其义利观并非绝对性的支持一方而否定另一方,而是在两者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有所偏重。首先,新型义利观立足中华法文化,内蕴义利相兼。在处理大国关系上,以义为先,但在本国自身正当合法利益遇到侵犯前,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其次,新型义利观立足中华法文化,主张合作共赢。以最大的宽容度、包容度认识世界,关注世界,从而追求世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北宋张载提出“为万世开太平”的观念38相适应。今天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之间竞争为主的世界体系,国际社会霸权主义思想日益严重,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西方世界经常误解中国,认为中国进行意识形态输出。中国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自己正名,秉持新型义利观,实现从“零和”到“和合”的转变。

(三)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新型全球生态观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弥补

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和“主客二分”思想模式的影响下,发展与生态环境被置于对立面,导致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西方世界无法解决自身问题,诸多西方学者于是将研究重点转向东方文明,寄希望于借助东方文明解决西方问题。中华“和合法文化”中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能够解释目前大众对于环境问题的看法,为有关环境国际条约的制定提供指导。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天人合一”“民胞物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到德行范畴之内,追求“至德之世”。不止于此,与天之和的环境法制观兼顾了人与自然双方的利益,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局面,有利于弥补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将人和自然单独看待的片面观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新型全球生态观强调人类要尊重自然,主动担负起保护自然的责任,对于人类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智慧指引当代国际法发展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中华法文化兼具中华传统法文化及西方法治理念的积极因素,为解决实际问题而生。“正如当前国内的很多问题已经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国家之间、区域之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很多问题也越来越纳入法治的轨道。”39建设国际社会新秩序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发展路径的指引作用,既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具体方式,也是立足中华法文化构建国际新秩序的积极探索。

(一)立足中华“和合法文化”,发挥法律价值的指引作用

1.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牵引共同体生长

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5G时代已拉开序幕,地球村使国家间关系变得前所未有的密切。目前,地球村秩序的维护依赖于二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实体机构的雅尔塔秩序体系,旨在消极意义上止争与积极意义上实现和平。然而,目前国际格局已然发生重大变化,集中表现为:一是作为世界第一经济体的美国在利益驱使下,无视国际秩序,多次退出国际合作协议,其所秉持的美国优先论给国际和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二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水平迅猛提高,在航天、高铁、移动支付、5G互联网技术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与此同时,中国更加严格地履行国际义务,无论是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携手各国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还是在面临国际公共卫生危机时,都能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现出应有的大国担当。新变局呼唤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以“天下观”的大国责任为牵引提出的中国方案,为建立新秩序提供了理论框架。“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平台和路径,抗击新冠肺炎的中国经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一次中国样本。

2.以“和合”的独特优势对话解决国际争端

从法律价值追求的发展路径来看,法律的价值经历了从个体本位、国家本位到国际社会本位的历史沿革,法律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本质属性正相吻合。当前国际法产生方式主要依赖于缔结国际条约,但如一国可选择不履行该条约甚至退出该条约,将导致国际法的强制力、约束力降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坚持通过对话方式增进沟通和交流,突破国家本位,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一定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思想源于中华“和合法文化”,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教化作用运用得淋漓尽致。我国被称为礼仪之邦,从古至今外交政策以和为贵,争取互利共赢。历史上即使在国力最为强盛的时代,也从未出现霸强凌弱、殖民世界的尝试。可以说,从“和合”文化生长而来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国延续并发挥着“和合”文化的独特优势,秉持以对话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理念,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赢得尊重,不断提升着话语权。

3.以“差异之和”的理念引导各国法律趋同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对国际规则进行调整。“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而将更趋协调或一致。”40法律趋同化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途径和方式,通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国际条约以实现法律的统一;第二种是间接途径和方式,通过将国际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运用到本国国内法中,从而使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普通做法趋于一致。法律趋同化并不是法律同一化,而是在尊重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鼓励法律交流与合作,寻求可接受点。受生产力水平各异的限制,法律趋同化的节奏不尽相同。同时也要注意到,随着世界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人类面临的很多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自身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各国各地区共同努力,主权国家行为会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制约,国内法治实践也会受到国际法治实践的影响。“差异之和”理念的要义正是肯定同一基础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为引导各国各地区法律调整,实现法律趋同化提供精准方法论。

(二)宏扬中华“义利法文化”,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

1.以“重义轻利”义利观推动各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古代世界大同理想的现代表达,继承和发展了天下为公的义利观,为国家间、地区间的交往贡献了新思想、新思路。中华法文化中的“义”,又名“人之用”,代表行为规则和准则,原本直接指向物质利益,在中华法文化中还包含公平、正义、富强等含义。而在当今国际社会,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规则的制订,干涉他国内政,随意发动战争,秉持本国利益优先论并随意退出国际组织,弃国际责任与义务于不顾,这一切引发了很多国际矛盾,使国际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中华法文化绵延至今,从各国、各地区的关系看,“义”是指国际道义、国际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利”是指国际权利、国际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主张的正是世界各国应当主动担当国际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在全球环境问题、新型网络空间领域问题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各国的平等地位,通过各国不断的磨合和交流,加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往,这也是中华“义利法文化”的应有之义。

2.以“生态公平原则”倡导全球协作,构筑绿色生态体系

目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生态环境保护不在其中。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通过相关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而实现。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第21条、第22条分别确定了各国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及损害他国利益的补偿机制,整体上提出了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此外,伴随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一系列多边性国际条约应运而生。41生态公平原则是法律公平在生态领域的体现,在国际范围谈生态公平,与国内法领域建立制度规范不同,最关键的是要形成生态公平的价值观。目前,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达成了以广泛国际合作为基石参与环境治理、共同保护环境的共识。要真正建立以“天人合一”为指导的绿色生态体系。各国、各地区在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肩负起各自的责任,共同协作。发达国家在改善本国环境的同时,主动援助发展中国家,为世界和平永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3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