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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为桂:秩序的解体与重构:霍布斯“绝对主权”思想评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2-27 09:55  点击:3703

作为一位自称是“恐惧”的孪生兄弟的思想家, 霍布斯的名字至今仍然与“专制”这个令现代人“不安”的字眼联系在一起。对此无须太多引证, 单看那本“学界公认的迄今最具权威的政治学学术工具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就够了。该全书“专制政府·绝对专制主义[Absolute government/Absolutism]”条目的制度卷和思想卷的作者都把霍布斯作为该政体或该政治思想的提倡者。思想卷的作者说:“政治理论家中最突出的绝对专制主义提倡者有法国的博丹和波舒哀, 英国的霍布斯和菲尔默。” (1) 但是, 20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迈克尔·奥克肖特明确反对把专制这个“恶名”加诸霍布斯, 他明确地说, “可以说, 霍布斯不是一个专制主义者, 这恰是因为他是一个权威论者。” (2)

霍布斯的矛盾形象其实是后来的学者不同解读方式的结果。对前者, 人们之所以把“专制”的标签贴在他身上, 是现代人用自己的政治理念来衡量霍布斯关于“绝对主权”论说之结论推导出来的。霍布斯说:“在每一个完整的国家 (即公民无权任意用自己的力量去自卫, 或者说在国家中私人武装的权利被剥夺了) , 都存在着某种主权, 这种权力比任何个人所能获得的旨在保护自己的任何权力都要大, 它是人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力。这种人们所能转让给个人的最大权力, 我们称之为`绝对权力'。……就掌握主权者而言的绝对权力, 与就公民而言的服从, 都是统治国家的根本所在。” (3) 至高的、绝对的权力, 从字面上看, 没有比这个更明白的结论了。反对者的批评直接从这个结论开始。“毫不奇怪, 那些主张宪法理论和其他更灵活的政府形式的人们, 形成了对霍布斯政治专制主义的反对。” (4) 但是, 他们的批评与其说涉及到原理, 毋宁说涉及到结果。但是, 理解霍布斯仅仅从他的结论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因为, 很少人会否认, 在霍布斯自足的理论体系中, 逻辑一贯性是十分突出的一大特点。 (5) 这样一来, 要真正“读懂”或“批倒”霍布斯, 还必须深入到他所精心构筑的体系中去。从霍布斯的公民学说诞生开始, 不乏从这个角度去寻求理解的学者, 尽管这其中既有攻击他的观点的, (6) 也有维护他的观点的。 (7)

显然, 从结论着手解读难免有强加自己的观念给霍布斯之虞, 其结果就会掩盖其思想的光辉之处。任何一个抱着平常心阅读霍布斯的读者, 都不会认为这个伟大的天才是一个为专制主义张目的“恶棍”。相反地, 人们看到更多的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一个为人类寻求安全庇护的雄辩的演说家, 一个视生命为人的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者。当然, 这样说并非意味着霍布斯没有责任, 实际上, 他对他的结论给人的直觉和被处心积虑的政客所利用“难脱干系”。霍布斯的“过错”——也许, 这是任何一个伟大思想家都无法避免的“过错”?或者, 正是这种“过错”使他们进入伟大的排行榜?——在于对自己的体系过于自信, 认为他的体系是普遍有效的, 它在数学上与在政治上同样有效。也正是由于过分自信, 使他在论说真理时无视自己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应当检点的关于人类平等的假说的可靠性, (8) 而且他的论说方式过于率真, “不懂得”避免被攻击的策略, 不顾常人的感受而使自己处处树敌。当然, 这种“责怪”没有多少现实意义。问题的实质是, 人们对霍布斯的指责, 是想从他身上得到更多“东西”的企图失败后的一种自然“感情”, 正是这种感情常常遮蔽了这样的事实:霍布斯属于他的时代, 属于建构新秩序的先知者行列, 属于他所珍视的体系。基于这些事实, 本文企图通过论述“绝对主权”的背景、内涵和困境来证明, 霍布斯不是一个专制主义者, 而是传统秩序解体后自觉承担起重构新秩序的伟大开拓者, 虽然他在开辟人类政治思维新疆域的同时也留下未竟的课题。

“一个渴望和平者的言论”:“绝对主权”的背景

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思想是时代的产物。任何学说都绝不可能横空出世。奥克肖特用他独特的语词深刻阐明了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对象, 他说:“时代或社会的思想成就, 以及在思想习惯和视界上出乎我们文明意料的、巨大的、通过中介逐渐发生的变化, 都反映在政治哲学中。”“那么, 不足为奇的是, 在所有政治哲学的基础和灵感中都可以找到某种显然是偶然的因素, 找到对特定时代的急迫需要、忧虑和激情这些东西的感知, 找到对某个时代占据主导的愚行的敏感。” (9)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正是他那个时代特有的“感知”和“敏感”的杰出产物。霍布斯为什么要建构“绝对主权”那样的秩序?他为什么以那种方式建构秩序?回答这些问题, 都必须回到霍布斯生活年代中去。

这样做时, 作者与阅读者之间巨大的时空差异就使“移情入境”构成对正确阅读的必要前提。但不幸的是, 正如上文所说的, 现代人在解读前人作品和思想时很容易陷入一个思维陷阱: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它。霍布斯所蒙受的“冤屈”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此。首当其冲的谬误在于, “现代读者读霍布斯的《利维坦》, 极易漏看书中对17世纪政治的处处影射。” (10) 如果说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的写作背景尚且隐藏在字里行间的话, 那么在《论公民》的“致读者的前言”中, 霍布斯则坦率而直接地向读者表白了自己迫切的写作意图。他在谈及写作思路时说, 他原本“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哲学这个他视为第一原理的三个分支的, 但是, “就在我充实其内容, 理顺其思路, 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 (因为我在作透彻的思考, 而不是在拼凑修辞练习) , 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前的几年, 被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搞得沸沸扬扬, 而这正是战争将至的前兆。这就是我为何要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 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 (即指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部分——引者注) 的原因。”在前言的结尾, 霍布斯为此恳求读者:“你们若是看到明确性有所欠缺或言词过于尖刻的地方, 还望能够善意地保持足够的耐心, 因为它们不是一个帮派分子的言论, 而是一个渴望和平者的言论, 他对自己国家眼前的灾难怀着不无道理的忧虑, 因此应当得到一定的体谅。”11

霍布斯的忧虑不无道理。他写作的时候, 16世纪下半期法国天主教派和胡格诺教的内战记忆犹新, 当时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的德国30年战争 (1618-1648) 不可能对他毫无触动, 这些都是他心目中的“自然状态”。而在他的祖国, 桀骜不训的议会和顽固不化的国王的争斗日趋白热化, 终于酿成刀兵相见, 查里一世战败后被交付审判, 1649年被处决。所有这一切构成霍布斯写作的直接背景。而几乎席卷整个欧洲的动荡是在一个更宏大的背景下发生的:这是一个神权秩序正在解体而新秩序尚未建立的时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地理大发现等社会政治运动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这样的历史转折关头, 中世纪那种“神授王权”、“天赋君权”的观念正日益遭到质疑, 世俗人权观念到处蔓延,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不可遏止的势头传播开来, 那些在资本流动中有影响力的人逐渐参与分享了将权威建立在使用、占有土地基础上的贵族对政治的控制。科学取代了宗教, 成为形成人们思想的主要因素。这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霍布斯正是这个历史链条中不容忽视的一环。他生活的时代, 新的生产方式及其代表力量已经积蓄了相当的能量, 但还没有取得支配权, 而旧秩序的瓦解已经是日见明显的事实。在这“千古未有之变局”的历史关头, 政治上专制与无政府状态交相出现, 价值多元, 社会失范, 战争频仍, 各种矛盾纠缠不清。文艺复兴后逐渐意识到个体力量的人们, 在历史险滩的旋涡中苦苦挣扎。寻求新秩序成为那个时代最强烈的“需要、忧虑和激情”。

在寻求新秩序中, 伟大的先行者马基雅维里 (1469-1527) 以毫无遮拦的、“不知羞耻”的世俗化口吻呼吁绝对君权, 为后来的理论家承担了大部分骂名。但他的论证还是粗糙的。16世纪政治理论的首席阐述者让·博丹 (1529/1530-1596) 为绝对的、永远合法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辩护的同时, 开创了一个智识新疆域——主权理论, 但他未能从中世纪的政体分析传统中摆脱出来。他们以及其他一些学者对主权理论的阐述构成了霍布斯建构新秩序理论的智识背景。但霍布斯在这一点上显然超越了他的所有前辈。他的机械唯物主义世界观更加彻底, 从而清扫了神权秩序的残渣余孽 (为此,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花了一半的篇幅。这些今天看来“多余”的文字, 但在当时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他对经验主义、怀疑主义的思想传统更加自觉, 从而突破了政治哲学中出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而后体现在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自然传统, 并开创了意志—人造物新传统, 《利维坦》是这个哲学思维传统的“最高表达”, 是这种传统的“登峰造极之作”。12所有这些, 都构成他着手建构新秩序理论大厦的思想质料和行动指南。

这样, 霍布斯开始了建构秩序之旅。他从个体的人都可以体验到的感觉出发, 推导出绝对的自然权利, 发现了人类的根本困境——权利意志的冲突, 这是自然状态的根源。在这种状态下, “产业是无法存在的, 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 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 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3“幸运”的是, 人具有推理能力, 这种理性引导他寻求逃避自然状态的方式, 就是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 保障和平和安全。霍布斯说, 欲达至这个目标, “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 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 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担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 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 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14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 一个具有绝对主权和绝对意志的人造物。这样, 国家诞生了, “绝对主权”诞生了。这就是“一个渴望和平者”为人类摆脱困境找到的出路。

对于当代的阅读者, 只有拨开时空隔阂所带来的层层迷雾, 抛开自己关于国家学说的种种先见, 从霍布斯写作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智识资源视角体认他的写作意图和之所以那样写的原因, 才能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本文前面所提出的观点:这不是一个为专制主义“张目”的“帮派分子”, 而是一个在人类秩序面临巨大变革的历史关节点上为建构新秩序而苦苦思索的正直公民。当然, 要说服那些对霍布斯怀有偏见的人接受这个结论, 接受霍布斯对主权者的定义以及他的论证方式, 仅仅这一点是不够的, 我们还要从霍布斯对“绝对主权”的规定性中证明这个结论。

“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绝对主权”的内涵

套用庸俗一点的说法,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可以用“安全第一”这四个字来概括, 换句话说, 这是一种“保命哲学”。对此, 霍布斯在阐述主权者的职责时说得很清楚:“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 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 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15他还说, “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括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既然政府是为和平缘故而组成的, 而和平又是为了寻求安全, 现在掌握权力的人将他用在别的上面而不是人民的安全上, 他的行事就违背了和平的原则, 也就违背了自然法。”16

在别的许多地方, 霍布斯实际上都以怎么样才能保住人的性命为出发点思考问题。比如, 他在论臣民的自由问题时, 就认为臣民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违背了主权者的意志和法律, 也不能被认为是不义的, “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 不防卫自己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此, 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 (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 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 或是命令他绝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 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17甚至, 霍布斯对于逃兵、被征服者的“变节”等为常人所诟病的行为, 也认为这不是什么不义的事。因为, 前者是基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 而后者则源于原来的主权者已经不能给他提供保护, 此时, 被征服者对原来主权者的服从义务自然解除, 他归顺于征服者便符合自然法。18在他看来, 不能保护臣民生命安全的主权者不能称为主权者, 至少是不合格的主权者。谁能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谁就是真正的主权者。人们之所以冒险 (霍布斯并不否认主权者会做出危害臣民利益的事情) 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赋予主权者以绝对的权力, 就是因为他能给他带来更大的利益:保护他的安全。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 那么主权者就失去了“绝对主权”拥有者的资格, 或者从源头上说, 主权根本就不会存在。霍布斯说:“安全是人服从其他人的目的, 如果这点没有兑现的话, 就意味着, 不会有人服从其他人, 或者说, 无人会交出按照他自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自卫的权利。可以认为, 如果没有订立旨在人的安全的协议, 人就不会为任何东西所约束, 就不会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19主权者所拥有的所有权力, 主权者所应尽的职责, 臣民之所以要服从主权者, 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灵魂:主权。而主权的存在前提是能够提供安全。安全不再, 国将不国, 主权毫无意义。在霍布斯眼里, 主权之“绝对性”的根由在于, 舍此无法提供安全。

那么, 霍布斯“赋予”主权者哪些权利呢?这些权利为什么非得是“绝对”的呢?

对此, 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八章中罗列了十二项权利。20在另一处有个概括的说法, 也即“主权者的权力, 不得其允许不得转让给他人, 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 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进行侵害, 臣民不能惩罚他, 和平所必需的事情由他审定, 学说由他审定, 他是唯一的立法者, 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定者, 地方长官、参议人员、将帅以及其他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 荣衔、勋级与赏罚也由他决定。”21

它们为什么是绝对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 需要回到霍布斯在建构他的理论体系时对自然人的看法。在他那里, 人的本性倒不是通常人们所强加给他的所谓的“恶”, 22毋宁说, 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自私的, 而自私自利这种来自动物天性的激情, 并不是邪恶。但话得说回来, 霍布斯对人性的估计总体上是悲观的, 他对人的自觉、自律和自治缺乏信心。否则, 国家便是累赘了。他说过, 如果人都能自治, 也即能按照自然法来生活, 那绝对是不需要什么国家的。23人之所以需要国家, 正是为了避免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 解决由人在交往中 (社会) 产生的行为准则问题。但是, 因为组成国家的是一群人, 其中每个人在每种意见上都有自己的意志和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判断标准问题, 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意志, 24这个统一的意志是每个人将他在某个特定方面的意志权利转让给某一个单一的、人造的代表, 这个代表因此有权威代表每个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只有这样, 公民个体的服从才会尽可能地充分;一旦他们不能达成一致, 换句话说, 一旦没有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能够行使根据协议授予的职位上的权力的单一意志, 那内战又回来了。所以, 型构国家成功的标志是, (一) 有一个最高的主权者根据自己的意志 (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意志) 提供行为准则或者是判断标准。主权者就是那个提供最后判断标准的人 (人造人或代理人) 。当然, 在霍布斯看来, 这个判断标准之所以能够被遵守, 还因为 (二) 主权者的权利是不容分割的、不受限制的, 由于主权者的意志是单一的意志, 而对单一意志的分割是不可能的, 一旦出现主权被分割的现实, 那么单一意志便消失了, 判断标准便无法统一了, 因此, “国分则将国将不国”。25同时, 主权者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因为能限制主权者权利的权力一定是一个更大的权力, 那么, 这个主权者就不是真正意义的主权者, 因为没有比主权更大的权力, 以此类推, 主权者一定是那个拥有不受限制的、最大的权力的人 (人造人或代理人) , 是那个制定并推行最终判断标准的人 (人造人或代理人) 。同时, (三) 主权者拥有强力作为推行标准的后盾。这个道理很明显, 因为如果没有遭受惩罚的恐惧, 任何人都有背离协议的冲动, 一旦这样, 又回到自然状态。但是, “惩罚之举没有绝对权力是不可能做到的。一个人若被合法地授予了通过惩罚来团结所有公民所必须的全部权力, 他就拥有公民所能授予的权力之极至。”26

由此可见, 主权者之所以被“赋予”上述诸多绝对权利, 其目的可以归结为:这些权利是构成一个国家的“绝对”要件。霍布斯把绝对主权赋予主权者, 绝不是他对他们有任何好感, 或者指望他们能为人民做出多少惊天动地的伟业, 而只是因为这些权利是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绝对主权“是在个人中任何确定的结合的最低条件。”27公民交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做某事的绝对权利, 并不意味着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做它的权利。这意味着, 主权的“绝对性”并没有消灭公民的“个体性”。实际上, 霍布斯为公民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 他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 除了这些相对于“锁链”而言的自由, 霍布斯说还注意到,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 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28法律沉默的地方就是自由存在的地方, 而这个地方的空间是很大的。事实上, 霍布斯眼里的公民自由以不触动主权权威为底线, 在底线之上的任何行为都是正义的, “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 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 否则就有自由拒绝。”29至此, 我们看得很清楚, 霍布斯建构的秩序大厦, 并非专制主义者横行霸道的大本营。“绝对主权”只是这个大厦牢固的地基。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霍布斯向时人坦诚他的意图, 他说, “这讨论不偏不倚, 不忮不求, 除开向人们阐明保护与服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外别无其他用心……”30如果说他有什么“野心”的, 那也纯粹是为人类在建构新秩序时不要仅仅依靠经验行事, 减少盲目性, 以免把秩序大厦的“屋基打在沙滩上”。他说:“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 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31发现法则, 建构秩序, 解救人类的困境, 这正是一位伟大政治哲学家的职责所在。

“对于这种后果之链来说, 人类的思虑都不够高明”:“绝对主权”的困境

社会转型, 秩序解体和重构, 是人类历史长河中无法回避的课题。我们很容易看到, 每每在这样的时刻, 人类建构新秩序的冲动就尤为强烈。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如此, 阿奎那如此, 霍布斯同样如此, 他身后的许多思想家何尝不是如此?但是, 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事业, 甚至是一项危险的事业。汉密尔顿和他的伙伴在建构北美大陆新秩序时, 首先面对的就是这种困境, 他说:“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 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由此看来, 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 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32

霍布斯显然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为公民结合体找到一个永固的根基。他的《利维坦》“代表了在设计一个适用于人类社会中建构治理体制的计算逻辑方面惊人的成就。”33但是, 要说他信心十足却也不是事实。当他想到自己所阐述的公民哲学原理“跟世界大部分地区的实践相去很远”、同时掌管主权的人所需要的伦理哲学又极深时, “我几乎认为自己费这一番力就像柏拉图搞出他那共和国一样没有用处了。”34可以说, 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斗争, 是贯穿霍布斯写作始终的困境。他对自然人的理性能力表示怀疑, 同样地, 他也不认为主权者有什么超人的意志和理性, 主权者犯错误的几率跟自然人没什么差异。理性的残缺是人类的通病, 霍布斯说:“人类今世生活中的行为每一种都是一长列后果之链的开端。对于这种后果之链来说, 人类的思虑都不够高明, 不能使人瞻望到它的尽头。在这个链中, 苦事与乐事连接在一起, 其方式使想要作出任何纵乐行为的人必将遭受与之相连的一切痛苦。这些痛苦就是这些行为的自然惩罚, 而这些行为则是害多于利的景况的开端。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行为放荡会自然地招致疾病之罚, 不义招致仇敌的暴行之罚, 骄傲招致失败之罚, 懦弱招致压迫之罚, 王国疏于执政招致叛乱之罚, 而叛乱招致杀戮之罚。”35“王国疏于执政”, 这就是主权者理性残缺的证据。而生活在理性残缺的主权者治下的国度里的人们, 安全依然是没有切实保障的。其实, 霍布斯在建构“绝对主权”时, 非常清楚人们对主权者这个庞然大物的忧惧, 他注意到, 人们会说, 赋予主权者绝对权力, 那么

——“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 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的激情摆布。”36

——“公民的生活就会陷入很悲苦的境地。他们认为, 这个至上者会对人进行逮捕、剥夺和杀害, 而人人都相信也许下次就会轮到自己的。”37

确实, 霍布斯承认, 造成人们忧惧部分原因归于“那些一旦获得权力就为一己贪欲而滥用权威的人的过错。”38但是, 霍布斯要人们相信, (一) 其实主权者有时候这样做, “并不是因为他有能力, 而是因为他在需要的时候只能这样做。”39言外之意, 主权者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主权者的地位, 归根到底是为了臣民的安全。 (二) 主权者滥用权威对他自己并没有什么好处, 因为“他们自己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40 (三) 更何况, “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 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 没有服从法律和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 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41人类不可能建构完美的制度, 只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现实选择。这便是经验主义者和怀疑主义者霍布斯的逻辑。

我们在这里看到两个霍布斯, 一个是相信主权者有理性不会滥用权力而损害自己的霍布斯, 另一个是对人类追求美好社会政治制度持怀疑态度、因而意味着怀疑理性的霍布斯。如果拿这两个霍布斯来权重, 天平显然会向后面的那个 (怀疑理性的) 霍布斯倾斜。那么怎么办呢?难道没有制约主权者的办法了吗?在霍布斯的体系里, 答案只能是:人世间找不到, 只有上帝才能约束他, 只有自然法才能惩罚他, “惩罚既然是由于破坏法律而来的, 自然的惩罚就自然而然地是由于破坏自然法而来的, 因之也就是作为自然而非人意的结果随之出现的。”42

但是, 明眼人一看就会看出霍布斯的破绽:他曾言之凿凿地告诉人们, 没有强力做后盾的自然法等于无物。从这个破绽或许可以推导出另一个更大的破绽:霍布斯拿自然法作为约束主权者的“杀手锏”, 原来, 他对绝对主权也有忧惧, 他也想让人们更安全一点, 过得更好一点, 但他的理论武器“杀伤力”太小了, 他没有得逞, 喜怒无常的主权者依然时刻威胁着公民的安全。除了威权下的“和平”, 霍布斯没有给人类的解救带来更多的福音。

从神权观念下人类对自然秩序的被动模仿, 到人类对秩序的创造 (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是纯粹的人类创造物) , 霍布斯跨出了现代人类政治生活决定性的一步。虽然, 他并没有型构一个更加令后人满意的“新秩序”, 这个任务由他的后来者洛克和孟德斯鸠奠定基业;同时, 他在行文中也时时流露出对绝对君主制的偏爱, 多少留下旧时代的思想遗迹。但是,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思想并不因此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过时了。生活在和平年代的人们由于不能经常看到主权这个“抽象的人造物”, 加上一些国家权力分立政体对它的遮蔽, 很容易信奉自由主义者提出的限制权力的主张。这当然不错。但要知道, “绝对主权”的对立面是“战争状态”, 一种“非常状态”。44用所谓的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来说明一种受约束的主权理论, 不能解释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非常状态的实际问题, 自由主义的理想是可贵的, 在和平时期, 在规范的状态下, 限制权力是必要的, 但是在非常状态下, 主权总要显示它的存在和力量。而谁又能说, 人类已经彻底超越了非常状态?再说, “除非我们今天在关于秩序的来源和关于公共意志的形成两个问题上找到胜过霍布斯的答案, ”45否则, 人们都得到他的“绝对主权”思想那里寻找秩序的终极根源。

来源:东南学术2004,(01)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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