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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希仁:“道德”概念的历史回顾——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随想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2-03 08:12  点击:3410

读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篇之后, 有必要回顾一下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对“道德”概念的思考, 这会有助于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和把握, 也有助于现实的道德建设和伦理学的改进。当然, 在一篇文章里不可能把问题展开, 只能理个大思路, 把握主要的东西, 找到问题的症结。

一、古代对道德本质特征的认识

对任何一个对象, 都可以作两种研究和阐释:一是它怎样;二是它是什么。对于前一方面, 就是要对对象进行描述, 要得到关于对象的具体内容的知识;后一方面, 则是要得到关于对象是什么的抽象的质、本质的知识, 也就是要得到对象的定义。在道德研究的历史上, 对于“道德”概念的思考大体上有两种趋向:一种是讨论道德的产生、发展、功能和运行机制, 以及风尚、习惯。这是把道德作为事实客体来认识的。另一种是分析道德概念、道德判断, 道德评价标准和方式, 阐明道德的本质。这是把道德作为逻辑主体对待的思考。相应地也可以看到有两种基本的定义“道德”概念的途径:一种是通过描述人类道德生活经验, 分析道德现象和人的体验, 描述道德的特点;再一种是从理论上分析道德思想的内容, 概括道德的本质特征, 从而揭示道德的本质。一般说来, 前者得出的是描述性定义, 后者得出的是种加属差定义。

对“道德”概念作定义性规定, 只有在一门学科的理论本身有相当的发展并具有完整的系统时才有可能。有一个惊人的事实:人类对道德现象研究了2 000多年, 伦理学也是人类最古老的科学之一, 它所研究的对象几乎人人知晓, 天天见面, 但对“道德”的严格科学的逻辑定义, 却从未确定下来, 或者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普遍认同的逻辑定义。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的逻辑明确性, 是该学科能够具备并保持科学思维的首要条件。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 甚至直到德国古典哲学之前, 并没有人想去对“道德”概念作出严格规定, 也没有人对“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作出严格的区分。人们对道德的描述、思考、理解、解说和争论不断地进行着, 但问题在于对道德的复杂现象进行分析、对道德的理论进行反思、对道德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作出逻辑概括。这就需要深入到道德现象的内部, 去反思许许多多道德问题本身的问题, 这是“对思想的思想”。这个问题的解决, 是以思考者清楚地、深刻地意识到自己思考的内容和意义为前提的, 是以对人类道德史和伦理思想史的系统分析、综合为前提的。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 人们对道德的认识已有了许多进展, 但还是初步的认识。古希腊关于道德的讨论,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 主要是寻求具有合理的基础和目的的生活行为原则。那时的道德思考, 常常把道德的、伦理的问题同生理的、心理的、政治的、法律的问题混在一起。苏格拉底对道德的讨论, 偏重于个体的自我发现及理性自律、自我完善的思想。从柏拉图开始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两人从不同的哲学基础出发, 把道德思考诉诸社会历史经验, 而不是诉诸宇宙本质和自然哲学原理。他们论说德性和正义的著述, 都表明他们已进入对道德的社会性的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 人的品质只有意识到普遍善并对城邦有益时才成为美德, 只有合乎中道原则地发挥个人的理性功能才能成为美德。他们都把道德看做公民和城邦的优良德性。从他们把理性当作美德的基础与自然感性相对立、强调善目的、正义的社会关系方面来看, 可以说他们开始意识到道德的意志自我规定和社会关系规定性统一的本质特征。但那时尚未达到对道德“是什么”的定义。

可以说, 古希腊伦理学几乎没有自觉地从逻辑上提出“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他们把道德划分出来作为独立的科学学科, 并构造了作为理论体系的伦理学, 但只是给出了一些不碓定的、模棱两可的甚至自相矛盾的关于“道德”的概念。什么是道德?那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

1.道德是个人按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而生活的活动。

2.道德是按理性原则磨炼意志、控制情欲的行为方式。

3.道德是遵从理性求得内心宁静、自由的状态。

4.道德是智者按照善的指导的处世能力。

5.道德是按理性和城邦秩序在个人活动中培养的品质。

综合这些关于道德的思考, 可以看到古代希腊的思想家比较全面地认识到道德的特性:他们意识到道德是自觉、自主选择的行为, 是个人的欲望、情感、意志协调的理性功能的发挥, 是向善的, 其结果是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是服从逻各斯的普遍原则和公共利益的实践活动、是理性按照中道作出的选择并在实践中形成的品质, 等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了区别于其他社会调节方式的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问题。他探讨了人的意愿行为, 认为一个意愿行为的始因在行为者自身, 其意愿是由他自身的原因而起, 其行为选择取决于他自身理性的成熟和把握中道的程度。道德选择是理性的选择, 是“应当”的选择, 是以“应当的时间, 应当的地点, 应当的目的, 应当的手段, 应当的方式”, 为所当为, 戒所当戒。在这里, 他不把选择和意志自由看做是有自然或超自然前提的, 而是看做与个人品质、具体环境和社会关系相联系的, 是在人的行为实践活动中实现的。他把人的自主选择和道德行为纳入了客观条件、社会关系要求的范围, 这就相当深入地把握了道德的特性, 并接近了对客观伦理的把握, 可以说达到了古希腊道德思考的最高点。但是, 他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也只是对“德性”概念下了定义, 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道德”概念的定义, 或者说他就把德性、美德看做道德。他的著作和思想后来被淹没了上千年, 直到13世纪才重新发现, 得到传播发扬, 当然也被基督教神学所利用。值得注意的是, 自古希腊伦理学之后, 发生了历史性的“道德思考的催眠”, 尽管伦理学家们对道德众说纷纭, 但有一个共同点:以为他们的任务就是要去发现一个终极的、究竟的目的, 去发现至善或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则, 如对国家权威的忠诚, 对统治者的意志的服从, 对社会优秀人物的尊崇, 对最高神的意志的崇拜, 等等。他们致力于寻求道德善的源头, 即使不能在现实中找到这样的源头, 也倾向于作出最后、最高善的假设。这样, 道德思考经过希腊化和罗马时代的演化, 就为基督教神学道德观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思想和理论依据。

不过, 神学很少关心道德的本质特性这样的问题, 而只是注重宗教的上帝原则, 甚至连“道德”一词都不用, 只用“美德”、“善德”这样的概念来阐释神学和教义。因为欧洲中世纪只承认一种宗教, 就是基督教;只承认一种意识形态, 就是神学。它的基本思考方式是寻求统一的、绝对的价值根据和善恶标准, 并建立严格的约束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范体系, 而与这种绝对价值标准的道德观相联系的, 便是通过上帝法和国家法来加强道德规范和戒律的强制性。但总的说来, 中世纪转向把道德理解为客观的超越个人主观性的规范体系, 其异端性也在反叛中推进着人道精神和科学精神, 这种历史性转向的道德思考也包含着一定的积极因素, 为近代的思想启蒙和世俗道德观的确立作了准备, 只是与宗教神学联系在一起而扭曲了它的社会历史意义。

二、近代道德思考的特点

在推翻了千年基督教统治后的近代西方, 经过广泛、持久的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 从对神的信仰回到对自然的崇拜和对人的崇拜, 力图回到人自身, 从人自身引申出道德, 或从自然引申出道德, 将道德的重量和负荷移到人的经验和理性上, 以便科学地勘定道德的位置。但是这种道德思考, 仍然不是向着道德的社会本质及其特殊性, 而是试图从抽象的人性、人自身找到解释道德的根据。不过, 风俗派作家蒙田, 已从社会生活中的戏剧性冲突中认识到个人与社会生活的冲突, 因此力图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处去观察、分析道德生活问题。16世纪末, 社会冲突加剧, 那种以为可以从人自身得到道德原则的自然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受到了冲击, 蒙田敏锐地捕捉到时代的关键问题:如果人人都从自身的任性出发, 擅自裁夺, 独行其是, 那样就会出现社会的分裂, 反复无常。他看到了道德不在风俗之中, 也不在个人本性之中, 而在于社会之中。他把道德大体区分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协调行为和人际关系的领域, 表现为社会风俗和规范;一方面是主观情感、理智、信念和自由意志的领域, 表现为德性。但是, 他还不能完全理解两个方面的联系和过渡。因此, 他的结论是:社会利益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道德既不能依据个人利益, 也不能依据社会利益。那么, 道德依据于什么呢?他和他那个时代的哲学、伦理学还不能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对个人实际有利的、对社会生活有益的、自由意志本身所要求的, 这三者是什么关系?这是当时最困难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但思维不能停止, 总要找出一种答案, 哪怕是个假设性的回答。这样的回答却只能诉诸人的天性。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同出一源, 都是人的需要, 需要就是人性的本质, 因此人性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人性。这些结论也都是合乎逻辑的, 但是与真理还有距离。

17~18世纪的欧洲伦理学, 继续着这种人性论的道德思考。首先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科学技术和唯物主义哲学相联系的英国的经验主义伦理思想。其表现形式有培根的幸福论、霍布斯的幸福论、洛克的快乐论、休谟的情感论等。它们的共同点是把伦理学看做研究人的学问。他们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 重视经验和观察, 寻求结果的原因和原因的结果, 用霍布斯的话说, 就是“寻求心灵运动的原因以及它又是什么行为的原因”。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认识的基础上。不论是快乐论、幸福论或是情感论都试图从人的自然本性来解释道德, 寻求道德发展的规律和调节原则。他们一般都主张人的本性自私, 讲趋乐避苦, 然后再指出通过理性使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结合, 实现个人幸福, 并通过教育提高人的德性, 用法律保障社会秩序, 实现社会幸福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此同时还存在直觉主义, 如剑桥柏拉图学派、克拉克、昆布兰等的道德学说。他们虽然也提出了不少重要思想和理论观点, 但是都还没有根本解决那个时代所存在的道德概念问题。

在18世纪, 人性论是所有启蒙哲学、道德哲学反对宗教神学的最有力的武器。“道德”一词也在广泛的意义上被使用, 但主要还是延续着传统的道德概念意义。在英国和法国, “道德”常指一般的精神领域, 表示与自然的、物理的领域相区别的人的特有的精神领域。在心理学产生之后人们又从人的心理、情感、理性、意志等精神特征上理解道德。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唯物主义者仍然热衷于用自然主义观点解释道德, 往往把道德学归为人类学、自然心理学, 甚至归为生理学、实验物理学。伏尔泰在《风俗论》中说:“世上一切都已变化, 惟有道德万古不易。道德犹如太阳的光辉, ……它永远纯净, 永远不变。”[1] “万物皆可以在人类的本性中找到它的根源”。[1,2] 他考虑问题的根据就是万古不变的人性。他的信条是:“不合天性的事从来不会是真实的。”[1,2,3]霍尔巴赫的《自然的体系》一书, 副题就是“论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法则”, 就是要把物理学作为道德学的基础。他们虽然有时也说道德是生活于社会的人们的关系的科学, 但实际上他们还是力图以抽象的人性或以人的自然本性为基础建立一种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的道德学。

法国唯物主义者怎样理解道德呢?爱尔维修还是把道德理解为美德。他是这样解释的:在美德问题上, 不应当只是简单地规定或责成人们干什么, 而应从“事实”上升到“原因”, 从现存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必然性中, 引申出道德的规则, 弄清在什么条件下责成和规定人们的东西能够变成事实。他们批评基督教道德只讲应该、上帝的意志、律法和义务, 而科学伦理学应当做的则只是寻求解释美德或恶德的原因, 研究人的行为机制。就是说, 要求用人的行为的自然机制的科学代替传统的宗教道德说教。他们说, 如果肉体世界服从运动的规律, 那么精神世界同样要服从利益的规律;要成为高尚者, 就应当对利益感兴趣, 如果道德不能向人们指出他的最高利益, 使他成为有用的人, 那么道德就是空洞的科学。这样, 道德就被看做审慎地获得利益和幸福的理论和方案。通过这种科学指导, 向人们提供行为学法则, 他们力图把应有的归为现实的、把“应当”的研究变为“是什么”的研究, 这就从休谟对“应当”的发现回到了“现有”的道德社会学和道德自然科学。这样, 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按其必然性和行为条件, 人的罪恶或不德行为的原因就都在于社会环境, 在于客观条件, 而不在人性本身, 不在于个人本身。这在政治上可以得出革命的结论, 但在理论上却是片面的, 这个片面性在德国的辩证法道德哲学中得到了思辨的解决。

从整个18世纪伦理学的发展来看, “道德”这一概念, 是一个表示道德规律的概念, 但对它的内涵和外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逻辑规定。在18世纪法国伦理学中, 道德或者被归结为人的动机的心理机制, 或者被归结为技术性的、人为的、审慎的行为规范, 或者被归结为与法律混合的国家调节方式。英国人谈经济, 法国人讲政治, 都没有跳出自然主义、抽象人性论的圈子。归结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倾向:

1. 作为特殊的现象领域, 道德被看做是对人的本性的认识和对人的需要、利益的认识, 这就使道德学成为人类学或一般人学。

2. 道德被看做人的行为、动机的技巧, 看做是对自然的向往或厌恶、爱好或激情的表现。道德学只能解释人的行为动机的原因和结果, 而不具有“应当”如何的命令性, 不能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人在行动上, 受自然动机和原因的支配。这样, 伦理学就被归结为心理学、自然科学、社会学。

3. 把道德看做人的要求, 是人的本质和本性的表现, 而不看做是社会的要求;道德在于通过教育而调节、控制自然情感, 在于遵循理性, 得到利益和幸福。于是, 道德又被归结为关于人的本性和获得幸福的学说。

既然如此, 那么有道德的人, 就是一个合理利己主义者。道德作为人的不可缺少的知识、技能、精明, 就是生活的技巧、训诫和艺术, 是在生活中获得成功和幸福的本领, 是使自己为获得幸福而与别人协调起来的本领。这样, 道德因而又是社会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或理想模式。在这种意义上, 公利就是私利的总和, 伦理学只是一种功用、功利的学问;道德要求只不过是一种外表合理性的建议、技术指导和处世之道。这就为后来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伦理学开了路。

按照时间顺序, 卢梭应在爱尔唯修、霍尔巴赫之前, 但按其思想理论发展的逻辑来说, 卢梭的伦理思想是在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之后的更高的形态。他通过“从人到社会”的自然主义, 进一步达到了“从社会到人”的历史主义的高度, 提出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体系, 具体阐述了契约伦理学, 同时又以文学的形式, 描述了一个爱弥尔在这个从自然到社会、从个人到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的道德提高过程。这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从18世纪中叶起, 伦理学理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向前迈进了一步, 但是道德的本质和特性问题, 仍然未能从理论上提出并得到科学的规定, 也没有把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加以区分, 没有提出综合的科学分析的定义。这个任务有待于德国古典哲学和伦理学去作进一步的探索。德国古典哲学和伦理学可以说比以前的哲学和伦理学都更自觉地意识到这个问题, 担负起这个理论发展的任务, 并以德国人的方式提出了对问题解决的方案和理论体系。

三、思辨哲学对道德概念的规定

在很长时间里, 理性主义者也依靠心理学解释道德。如笛卡儿《心灵的感情》, 把道德看做人的心理结构特性及其显现, 认为“美德就是心灵的习惯”。斯宾诺莎进了一步, 从最宽泛的形而上意义上理解道德。他的《伦理学》批评了把自然界、现存世界道德化的倾向, 强调自然的必然性和遵照必然性的理性生活方式。因此, 他认为道德并不展示关于事物的任何实际的东西, 而只是人们理解自然、表达情感的方式, 美德只是根据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而作出行为的能力。他基本上是延续着“知识即道德”的路子思考的, 对道德的规定基本上属于自然科学。这样, 道德的特殊规定就被唯理主义——自然主义——心理主义掩盖了。“道德”概念泛化了, 被扩大为本体论的问题。道德只是从他的实体哲学中推演出来的一种理性生活方式和行为原则。因此, 其结果与宗教道德殊途同归:自然与上帝同一。斯宾诺莎主义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道德的特殊性, 没有正确理解道德的特殊本质。这个缺点被近代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注意到, 并有所改进。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的发展来看, 已经显露出自然主义方法的缺陷, 人性论也陷于困境, 于是伦理学的探索开始寻求新的途径, 寻找对道德的新解释。

从18世纪中叶起, 道德哲学开始向前迈进, 扭转以前的困境。一个是向着宇宙系统的, 一个是向着价值本体的, 一个是着向人性心理的, 一个是向着行为功效的。4个方向都在改变先前的和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基础, 并力求创建新的伦理学体系。从这时起, 开始了对道德认识的综合, 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给道德作出严格的规定。这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贡献。19世纪的德国哲学、伦理学已具备了这样的条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经过几代人的智慧才能有所推进。德国思辨哲学、伦理学有个优点, 就是重视并且善于进行严格的哲学发现和逻辑推演, 把对象作为逻辑主体来对待。

康德是用先验主义反对自然主义的, 但他没有充分估计到自己的理论对立面的长处。他在对自然主义的批判中, 不仅否定了“自然人”及其作为道德基础的“自然本性”概念, 同时也否定了道德的一些社会特性, 否定了“社会人”及其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如“利益”、“功利”、“道德的历史发展”、“社会作用”等。他同情感论者、经验主义者、功利主义者、神学论、斯宾诺莎理性主义论战, 反对自然主义、机械主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但是他的道德哲学——先天综合判断的绝对命令, 导致超社会的抽象的道德解释本质上同宗教伦理学并无二致, 如梅林所说, 像是“摩西十诫的翻版”。他研究道德的方法是纯思辨性的、形式主义的。他的道德理论被称作“道德形而上学”, 道德被看做纯粹理性的意志和精神, 而不是社会活动和关系的反映。因此他所揭示的道德的“应该”, 并没有超出主观意识领域, 始终只是一种善良愿望。费希特正是从康德的自我意志是向着主体的、主观方面发展这一点, 而使康德伦理学的意志自律成为构造先验唯心主义体系的方法。并由此发展出了一种理想主义、浪漫派思潮, 进而把道德同大众生活对立起来, 把理想的与现实的对立起来, 把应该的和实际存在的对立起来。因此, 在当时德国的理论界, 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问题, 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它不仅是对自然主义, 经验主义、先验主义进行批判的问题, 而且还是对脱离社会生活实践的倾向, 对抽象现象学方法进行批判的问题。这时的伦理学面对的困惑是:道德要么是一个绝对的个体自我意识的活动, 是不依赖社会而产生的绝对命令;要么是一种具有社会实践意义的和由社会决定的行为。从理论上说, 道德理论要么是经验的社会学、人类学, 要么是思辨的形而上学。正是这种分野, 使后来的西方伦理学分裂为两大领域——道德社会学和道德哲学。

在批判法国伦理学的时候, 黑格尔不是指向他们对道德的社会性解释, 而是批判他们在理解道德时的机械性和局限性。他的哲学和伦理学首先是克服法国唯物主义者的机械性, 重视人的主动性、意志自由。在这方面他坚持着康德开辟的道路。但是下一步就是对康德的批判, 就是如何摆脱康德陷入的困境?

黑格尔通过对康德哲学的研究和批判, 达到了理论的新阶段。他以自己的方式, 回答了自康德以来存在的有关道德的问题, 并明确地提出了“道德”概念的界定。他把伦理和道德作了区分, 强调了客观伦理限制了道德。按照黑格尔的推演, 抽象法是意志进入外在的事物中实现它自身, 定在于外界物 (财产) ;道德则是意志回复到自身内部, 作意志的自我规定, 回到它的主观性, 作为道德的自我实现意志的自由。这就是说, 道德是关乎人的灵魂状态或内在意识的事。道德的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或“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就个别的、特殊的意志来说, 与它的概念相一致、成为它之所应是的 (是与应是相一致) , 就是道德。黑格尔给了道德以特定的含义。这可以从意志提升的关系和不同的方面去规定:从意志的发展过程来看, 道德是意志在自身中对人格的反思;[2] 从定在的形态上看, 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2,3];从规定的内容上看, 道德是对善的“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2,3,4];从规定性的实质来看, 道德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2,3,4,5]。按照黑格尔的体系分析, 作为客观精神的一个阶段, 道德是人作为类的意志规定, 是类的精神形态, 是民族精神;从人个体角度来说, 道德就是意志的自我规定, 体现为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和信念 (个体的发展再现类的发展史) 。这样, 在黑格尔那里, 道德就有这样几个特点:

1. 它是主观的、无限的, 自我决定的。

自我决定的意志就是一条对自己的法则, 因而也就是主体的权利, 这就是道德权利。这种权利, 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7页) 。

2. 主体不再受外在的强制, 它只受自己的理性的支配。

个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 不能受自己没有认识到正确性与合理性的需要的强制, 它只服从自己的良知。这就是责任的根据, 也是民主观念的源泉。

3. 道德是个发展过程, 它要经过三个环节:

故意与责任、意图与福利、善与良心。前两个阶段只是发展的环节, 只有达到最后的阶段才算有了实存。所谓经过三个环节, 就是经过对抽象性的自我否定, 在意志的外部领域实现自由, 即“作为理念而存在”[2,3,4,5,6]。

4. 道德、权利只是片面的抽象, 它必定要被社会伦理所纠正。

如果它自觉地与社会伦理相一致, 成为理念, 它就会实现自由;如果它与社会伦理相背离, 它就会被社会伦理所否定。

这就是说, 道德只是一种主观性, 它必须在客观伦理——社会生活中现实化, 才能成为现实的、有实际内容的道德。道德是“应是但还不是”的善的实存状态。但是, 黑格尔并没有局限于这个“意志的内部规定“或“主观意志的法”, 而是进一步放眼于客观精神及其现实化, 也就是放眼于客观世界和人类历史, 即把握“自由的定在”。黑格尔认为, 要克服前人的人性论的肤浅性和片面性, 只有从历史主义的立场, 运用辩证法, 才能使道德哲学摆脱困境。这个思想透示出黑格尔的深刻的洞察力。虽然他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但他毕竟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中对道德这种社会现象作出了历史的分析, 对“道德”概念给出了逻辑上的界定, 而且进一步揭示了它的历史因素和特质。尽管他的体系构造有时牵强附会, 但它毕竟在实现着一个理论上的综合, 既考虑到道德的主观的精神意义, 又考虑到道德的社会历史意义。他把道德看做社会调节与个体精神的统一体, 而在这个统一中, 他把道德理解为是从属于伦理的, 本质上是他律的。他按照这样的理解, 建构了他的法哲学体系, 即他的伦理学体系。

四、马克思之后的任务

马克思在评论黑格尔关于权利和道德的观点时指出, 按照黑格尔法哲学体系, 在客观精神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抽象法和道德阶段, 法权和道德都是抽象的、虚幻的。但是黑格尔并没有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伦理只是这些抽象、虚幻东西的社会性, 而是相反, 认为这些抽象的、虚幻的东西只是伦理发展的环节, 就是说都是从属于客观伦理的。在黑格尔看来, 道德就其自身而言, 是“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 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信”, 但是这样的道德只是伦理发展的主观环节, 它必须进入客观的伦理关系, 即进入社会生活, 才能扬弃道德的主观性和虚幻性, 成为与社会伦理相统一的真实的道德。从总体上看, 黑格尔强调的是道德的客观性, 即对伦理的从属性。正如恩格斯说, 黑格尔不是那种宣扬任性的主观自律的人, “黑格尔的原则也是他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523页) 。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遭到主张“道德应和国家分离”的观点的责难, 但是马克思还是肯定了他的观点, 认为“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 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 虽然从某种意义 (即黑格尔把以这种道德为前提的国家拿来冒充实在的伦理理念) 上说是不自觉的功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380页)

按照黑格尔的规定, 道德同抽象法一样, 只是片面的抽象, 那么什么是真实的、不抽象的道德呢?联系到他对“理念”的解释就可以理解, 作为抽象的法和道德还不是现实的东西, 它必然要否定自己, 使自身现实化, 在家庭、社会、国家中达到它的定在, 实现它同伦理的统一。不过, 这样说来, 道德就是社会的、民族的精神, 或者是他所说的客观精神。就“客观精神”的实际意义来说, 道德也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这种社会意识形式是通过一系列原则、规范表现出来的。当然, 黑格尔并没有明确提出这样的概念, 这个概念是马克思提出并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阐发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社会意识形态的意义上, 把道德看做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对“道德”概念的这种理解, 给“道德”概念的定义奠定了思想基础。但是,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没有给道德下一个逻辑的定义。

实际上, 真正想给道德概念作出定义性规定只是20世纪中叶后的事。20世纪60年代, 前苏联哲学和伦理学界比较集中地探讨了“道德”概念的定义问题, 发表了许多文章和著作。其中, 德罗勃尼茨基的《道德概念》 (1974) 是最有名的代表作。德罗勃尼茨基在《道德概念》一书中, 详细地分析了道德史和伦理思想史中对道德概念的使用和解释的演变过程, 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规定“道德”概念的原则。他不同意西方伦理学把道德看做个人品性的观点, 或根据某一特征就把这一特征看做道德的本质的观点, 也不同意苏联60年代把道德看做社会意识形态特殊形式的观点, 因为道德是普遍的现象, 不只是一个特殊领域的现象。他没有否定道德是行为规范的总和的观点, 但他更把道德看做是包括道德活动概念、道德关系概念和道德意识概念的系统结构。他概括了道德现象的多种表现, 认为道德有着极其复杂的结构, 它既是行为的、关系的、价值的、心理的, 又是思维的、语言的多层次的构成物。但是它究竟是什么, 能否给它一个明确的逻辑定义?他的回答是:期待一个关于道德的完备的、严格的逻辑定义“势必会失望”。他自称他的研究只是给道德概念作出科学定义的工作开了个头, 这个任务还要由忠实、勤奋的后继者来完成。

来源: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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