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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14 17:52  点击:1504

一、有“精神”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探讨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 不可回避如下追问:道德为什么要有精神?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为什么需要精神哲学基础?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基础为什么是“哲学”的?

首先必须申言, 这里探讨的是道德“形而上学”而不是道德“哲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也许, 在现代话语背景下, 这一申言具有经院哲学遗风, 但是, 根据康德的哲学理论, 在道德哲学与道德形而上学之间确实存在原则而精微的区分。道德形而上学的任务, 主要是为道德哲学及其体系提供概念、理念、原素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 而不是道德哲学理论本身。道德形而上学虽然也有某种体系, 但它在本质上应当是概念体系、理念体系, 以及从那些最基本的概念中演绎出的最具形上意义的原素、结构和原理。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概念性。我们只要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伦理学的形而上学要素〉导言》与《实践理性批判》进行比照性研读, 便可以发现道德哲学与道德形而上学之间的殊异11。诚然, 康德的理论未必就是绝对真理, 但这种古典哲学式的严谨, 对已经习惯于大而化之的现代性学术来说, 无疑是十分稀缺的资源。

将精神哲学置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二者之间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 在学术资源方面的直觉反映便是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黑格尔不仅在精神哲学体系中探讨伦理道德, 而且, 可以说道德哲学和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就是他的精神哲学体系的一部分。他的《精神现象学》的下卷就是探讨伦理道德辩证发展的体系。《法哲学原理》被恩格斯称为“就是黑格尔伦理学”22, 而作为伦理学的法哲学就是他的《精神哲学》和《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的基本内容, 甚至是全部内容。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 伦理道德是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 准确地说是精神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即客观阶段的产物, 道德哲学和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是精神哲学的全部体系的一个部分。伦理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精神,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是精神哲学的有机体系的一个环节, 离开精神的辩证发展和精神哲学体系, 便不可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伦理道德的本性, 也不可能建立和理解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这就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给我们的结论。不过, 在精神哲学的框架中讨论道德形而上学及其体系, 将伦理道德当作精神尤其是客观精神自我发展的辩证过程, 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 更没有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自苏格拉底提出“人是什么”的问题以来, 西方哲学事实上就一直在精神哲学的层面探讨伦理道德及其体系, 柏拉图将此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现代性对道德的精神本性和道德哲学的精神基础的“祛魅”,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传统的反动, 而后现代性也正是在这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回归。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主流一直是在精神和精神哲学的意义上探讨伦理道德, 建构道德哲学体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将它复位于现实世界, 即物质生活条件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但丝毫没有否定伦理道德的精神本性和精神哲学基础。自人类文明产生以来, 伦理道德就是人文精神的核心构成, 道德形而上学及其体系也基因性地印上精神哲学的胎记, 只是黑格尔哲学更自觉, 对此阐释得更系统和深刻而已。

伦理道德为什么需要精神?为什么是一种精神?根本原因在于:“精神”是它们的概念真理。精神具有四个基本规定。

第一, 精神的对立物是“自然”, 虽然它从自然中产生并以自然为前提, 但精神的本质却与“自然”相对立, 既与客观自然即人的生物本性相对立, 又与主观自然即人的个体本性相对立。精神的肯定性本质是“自由”, 精神的否定性本质是“解放”。它既使人们从客观自然或人的自然质朴性下解放出来, 又使人们从主观自然, 即人的个别性的自然状态下解放出来。由此, 使人达到“自由的意识”、“自由的观念”, 以及作为二者结合体的“自由的精神”。自由就是解放, 精神的辩证发展使人达到具体、历史的解放而获得现实的自由。

第二, 精神既不是一般的观念, 也不是一般的理性, 而是理性和“它的世界”的统一, 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33, 客观化自身, 即使观念、理性获得自我实现的能力, 是精神的特殊本质。

第三,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 用西方学者的诠释表述, 精神是包含了理智、意志、道德乃至人的全部灵魂的东西。一方面, 精神既包括意识、观念, 或理智、思维、理性, 另一方面, 又包括意志、冲动、行为。所以, 意识和意志、观念和行为不是精神的两个要素, 而是精神的一体两面, 是精神对待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态度。在这个意义上, 精神并不是理性和实践二元合成的所谓“实践理性”, 它本身就是基于意识和意志的统一的理性和实践的同一体。伦理道德的形而上学本性内在于精神的概念规定性之中。伦理道德是一种精神, 并不是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而是说伦理道德是精神的一种特殊形态, 即客观形态, 用黑格尔哲学的话语表述, 是客观精神形态——不是客观精神形态的一部分, 而是它的全部。

第四, 正因如此, 精神不是静态的存在, 而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复归的辩证过程。因为, 伦理道德作为精神的客观形态, 表现为由自在到自为, 再到自在自为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中。在黑格尔道德哲学体系中, 这个运动过程, 既是“伦理世界——教化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现象学的运动过程, 也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的法哲学的运动过程。这一运动过程, 在世界历史或生活世界的历史运动中得到具体的和辩证的统一。一方面伦理精神相对于自然, 是对包括客观自然和主观自然的扬弃和超越, 所以, 精神哲学是高于自然哲学的更高哲学形态;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觉能动的伦理观念和伦理理念, 但是, 精神的本质绝不只是观念, 而是理念理性与它的现实的统一。精神既扬弃自然的质朴性, 又扬弃观念的主观性, 所以, 精神哲学在全部哲学体系中透过自然哲学对逻辑学的否定, 实现辩证复归。“必须把观念性, 就是说, 理念的异在的扬弃、理念从它的他物向自身的回复和回复到了自身, 称为精神概念的与众不同的规定性, 相反地, 对于逻辑理念来说区别之点是直接的、简单的在自己内存在, 而对于自然来说区别之点则是理念的在自己外存在”44

可以集中体现精神所内在的以上四个本质规定的概念就是:自由。“精神的本质从形式上看就是自由, 即概念的作为自身同一性的绝对的否定性。依据这个形式的规定, 精神能够从一切外在的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定在本身抽象出来;它能够忍受对其个体的直接的否定, 忍受无限的痛苦, 就是说, 能够在这个否定中肯定地保持自己, 而且能够自为地是同一的。这种可能性是精神自身内抽象的、自为存在着的普遍性”。精神既是对自己的自然本性的否定, 由此获得主体性自由;也是对个体有限性的否定, 由此获得实体性自由;精神的辩证本质是在否定性本质, 即在对自然的外在性与个体的有限性的否定中肯定自己。“精神的实体是自由, 就是说, 对于他物的不依赖性、自己与自己本身相联系”55。精神的这种哲学本性, 正是伦理道德所具有的那种“我能放弃一切东西, 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的自在自为的自由。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它要求人从自然质朴性和主观任性中解放出来, 从而获得主观自由;伦理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 它要求人从个体的有限性中解放出来, 在回归普遍本质即实体中获得现实自由, 或客观自由。无论主观自由还是客观自由, 都是内在于精神中的概念本性, 并且在精神中获得同一性, 因为, “德”作为“伦理上的造诣”, 也是在“单一物与普遍物”即个体与实体的统一中获得的那种自在自为的自由。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基础为什么必须是“哲学”的?其根据就存在于伦理道德与精神的关系、以及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与精神哲学的关系之中。就伦理道德与精神的关系而言, 精神的定在形式与精神本质的内在性之间存在矛盾, 这个矛盾只有在哲学思维中才能扬弃。因此, 虽然伦理道德具有也必须体现精神的本性, 但这个精神本性本质上是“哲学”的。因为, “关于精神本性的论述, 只有通过哲学才能证明和已被证明, 而不需要通过我们普通的意识来证实”。就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与精神哲学的关系而言, 由于精神的本质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 因而只有在自身发展的辩证过程中才能确证和实现, 这一任务只有通过哲学才能完成。“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只需注视:自然本身是怎样扬弃它的外在性, 怎样把在自己本身外的东西纳回到理念的中心, 或者说, 怎样使这个中心在外在东西里显露出来, 怎样把隐藏在自然里的概念从外在性的覆盖下解放出来并因而克服外在必然性的”66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所需要的, 是精神的哲学基础, 但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精神哲学体系。理由很简单, 只有哲学才能概念地使精神回归它的内在性与普遍性, 也只有在精神的全部辩证运动中才能真正把握伦理道德的本性, 由此建立道德形而上学的辩证体系。“精神哲学作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既不是抽象地推论什么精神的本质, 也不是对发现的精神的现象进行外在的描述, 而是要在精神活生生的发展中去认识精神的本质或概念和精神自身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必然性, 就是它成为一个自我实现、自我认识了的有机整体的必然进展。这是一个在人类对精神的认识史上从未有人提出过的空前艰巨的任务”77。正因为如此, 精神哲学才成为高于逻辑学和自然哲学的“最高和最难的”哲学。

二、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到底是什么?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逻辑基础、历史基础、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基础。与之相对应, 分别有三种形态:逻辑形态或概念形态;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体系形态或哲学形态。

逻辑基础或逻辑形态是“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结构及其二者的同一所形成的概念体系, 它是由“精神”的概念本质所规定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 因而又是概念基础或概念形态。

历史基础或历史形态是“伦—理—道—德—得”的概念运动体系, 它是“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概念结构及其辩证统一, 在中国文化及其传统的现实发展中所形成的具体形态, 也是中华民族伦理精神概念运动的历史形态, 因而又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民族形态。

逻辑与历史统一所形成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 就是“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的统一所形成的道德形而上学的辩证体系, 或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 因而又是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体系形态或哲学形态。

根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定位, “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根据和逻辑体系, 内在于“精神”的形而上学概念本性中。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概念体系, 就是意识—意志, 或者说是“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意志”的体系。精神与理性的根本区别, 在于它不仅是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 而且是意识和现实, 或理性与它的世界的统一。在意识的辩证运动中, 精神作为理性发展的结果, 其根本特质就在于它不仅反思自己, 而且一定要实现自己, 形成客观的精神世界。“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上升为真理性, 亦即理性已经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 理性就成了精神”88。所以, 在黑格尔看来, 精神与实体即普遍物、公共本质相通, 实体是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那种本质, 而精神则是既意识到自己又能呈现自己或实现自己的那种本质。实体的精神本质即伦理实体, 这个判断潜在的意旨是, 人的实体性, 人的公共本质就是人的伦理性, 但精神本身不仅是伦理的实体, 而且是伦理现实, 即伦理与它所创造出来的那个伦理世界的统一。精神的直接的真理性状态就是一个民族的伦理生活;而“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99。于是, 精神便与伦理道德相同一, 伦理道德便是那种在现实世界中既意识到自身又能实现自身的那种精神, 即客观精神。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体系中, 伦理道德处于客观精神的环节, 它既不是理论精神, 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践精神, 而是在理论精神与实践精神统一的基础上形成的那种能够客观化自身, 达到理性与它的现实统一的那种精神。正因为如此, 伦理才是“真实的精神”, 即直接的精神, 自然的精神;道德则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 即自我确证的精神。由此, 在形而上学的层面, 精神便具有了两个结构, 即意识的结构和意志的结构。虽然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强调意识和意志只是精神同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 或对待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态度, 但正是这两种结构或二者的统一, 才使精神既与理性相区分, 又是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现实的伦理道德的精神本质在于, 意识和意志在其中达到具体的和现实的自由, 即自由的意识和自由的意志。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体系, 或现象学结构与法哲学结构的统一, 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概念基础, 即在“精神”的概念中存在的那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

在黑格尔体系中, 自由意识的体系或现象学结构是由“伦理—教化—道德”构成的辩证体系。伦理是精神客观化自身的真实状态或自然状态。由家庭与民族两大伦理实体构成的伦理世界, 是精神的直接现实性, 或者说是自在的精神;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是伦理精神的自为状态;伦理行为则是伦理精神的自在与自为的统一。但是, 一旦达到行为, 伦理精神那种真实的或直接的本质便发生异化, 进入法权状态, 过渡到那种“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 即教化世界。在教化世界中, 伦理实体的普遍性本质以异化的形式, 在国家权力或政府与财富中存在, 透过启蒙的否定与对绝对自由的追求, 向道德世界过渡。精神在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即道德世界观中预设和确证义务与现实, 或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通过对道德世界观中矛盾的扬弃, 在道德意识的主体即良心中确证自己, 达到意识的自在自为的自由。

在法哲学结构中, 自由意志遵循与自由意识相反的路径。在抽象法中, 精神获得抽象的自由;在道德中, 精神获得主观的自由;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伦理实体的辩证运动中, 精神获得现实的 (既自在又自为的) 自由。这种自在自为的自由的真义是:只有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与伦理实体中, 自由意志才具有现实性, 精神也才能现实地实现自身。意志自由的本质是, 意志, 以及作为意志的自在表现的冲动, 必须扬弃自身的自然性与个别性, 形成“冲动的体系”或“冲动的合理体系”, 在自然冲动与道德冲动、个别性与普遍性的辩证互动中达到现实的自由, 使精神实现自身。

于是, 由自由意识与自由意志构成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概念基础的真义就是:第一, 使意识和意志, 或者说, 使精神从自然的直接性中解放出来, 从而获得现实的自由。精神的对立物是自然, 只有扬弃自然, 精神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无论在精神哲学还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 自由的基本意义或基本条件, 就是从自然的直接性中的解放。精神从自然中产生, 因而精神哲学必有其人类学的基础, 但精神的真正生成必须是对自然的否定和扬弃。“精神从自然中产生不能了解为, 好像自然是绝对直接的东西, 第一性的东西, 本源的设定者, 而精神则相反地似乎只是一个为自然所设定的东西;其实自然是被精神所设定的, 而精神则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1010。精神不仅扬弃自然的质朴性, 而且扬弃抽象的个别性, 达到实体和本质, 由此, 伦理的“普遍物”与作为这种“普遍物”内化的道德上的“伦理上的造诣”才成为可能。第二, 伦理道德在自身运动中实现自身。“作为实体, 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1111。精神的自我同一性的本质在于, 它不仅意识自身, 而且实现自身。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意识与意志, 或现象学与法哲学相统一的精神哲学的概念基础, 使伦理道德超越理性而达到现实, 乃至在相当意义上它不只是理性与实践的一般结合而形成的所谓“实践理性”, 而是一个整体性的、不可分离的现实“精神”。由于自由意识与自由意志在辩证运动中的具体性与历史性, 伦理道德所内在的那种实现或客观化自身的本性也必定是现实的。

三、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历史形态

自由意识—自由意志的精神哲学本性, 只是在概念的意义上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提供基础, 无论自由意识还是自由意志, 都是精神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概念展开。概念的现实性在于它与自己的特定存在的统一, 从而形成特定民族的伦理精神与道德生活。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概念形态与特定民族的结合, 就形成它的历史形态。精神的本性是辩证运动, 哲学的本性是辩证运动的体系。对中华民族及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来说, 这个历史形态就是“伦—理—道—德—得”的概念运动所形成的历史体系。这个历史体系即是中国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民族形态。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 一般有三个特点: (1)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所规定的基本结构; (2) 逻辑形态在特定民族的伦理精神现实发展中的历史展开及其辩证过程; (3) 民族伦理精神及其体系发展的概念系统。“伦—理—道—德—得”, 就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概念形态, 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的伦理精神历史发展中的辩证展开及其概念体系。

无论对中华民族还是对它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来说, “伦”的基本含义都指向伦理世界。伦理世界既是直接的伦理精神, 也是自然的伦理存在。抽象地说, 任何伦理世界都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 由家庭、民族以及作为分别指向家庭和社会的两种不同伦理性格的男人和女人构成, 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话语诠释, 即由天伦和人伦及其二者之间的关联同一所构成。对中华民族的伦理世界而言, 道德形而上学的民族特殊性在于, 它在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伦理现实的基础上, 依“人伦本于天伦”原理, 建立伦理世界。对任何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来说, “伦”总意味着三大基本的关系:人与诞生他的那个生命实体的关系, 即个体与血缘性的家庭伦理实体的关系;人与他的生命获得现实性的那个民族伦理实体的关系;人与他所处的各种具体的伦理实体的关系。三大关系归结为一, 就是人与他的现实的公共本质的关系。“伦”作为“普遍物”即公共本质, 既是伦理性的共体, 也规定个体在这个共体中所处的地位, 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直接状态, 因而是伦理的实体和伦理的世界。中国传统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特质在于:在这个伦理世界和伦理实体中, 家庭伦理实体具有本位的和绝对的意义。

相对于“伦”而言, “理”既是对于客观存在的“伦”的意识与自我意识相统一的理性, 或关于“伦”的理性, 也意味着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伦理规律。由“伦”到“理”的发展, 标志着伦理精神由客观向主观, 由自在向自为的转化, 也标志着伦理精神开始扬弃自己的自然质朴性, 形成具有意识和反思能力的主观能动的内化了的伦理世界。作为理性, “理”是对“伦”的意识和自觉;作为自在自为的精神, “理”是对伦理规律, 即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原理的把握和遵循。“理”, 既是理性, 又是规律, 是自在自为地存在、主观内化了的、在人的思维和精神中把握的伦理世界。

“理”向“道”的过渡, 意味着伦理在它的发展中由思维形态 (或认知形态) 向冲动形态、由意识形态向意志形态转化。“道”与“理”相比, 最为本质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在中国的哲学形而上学中, “道”似乎比“理”具有更为本体的意义, “道”与“理”的关系, 似乎类似于柏拉图的“众理之理”与“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即宋明理学的所谓“理一分殊”。然而, 在中国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 二者的关系更具特殊的意义。“道”已经不是一般的“理”, 而是具有行为能力, 将“理”或理性转化为实在的那种“理”。所以“道”的具体内涵, 已经不是一般的伦理理性、伦理原理和伦理规律, 而是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规范、准则也是普遍性和普遍物, 但它已经不是意识形态的普遍, 而是意志形态的普遍。所以, 对中国文化来说, “道”在“理”先, 所谓“道理”, 兼具哲学形而上学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双重意味。对哲学形而上学来说, “道”是“众理之理”, 是“一”, 故在“理”先;对道德形而上学来说, “道”是冲动形态的伦理, 比作为意识形态伦理的“理”向道德的精神本质更逼近了一步, “知行合一”, 行高于知, 因而“道”也在“理”先。“理”向“道”的运动, 就是意识形态的伦理向冲动形态伦理的辩证发展。“理”向“道”的辩证发展, 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却常常被忽视的精神哲学过程。

作为实践形态、行为形态的普遍物的“道”, 在个体中的落实就是“德”。在精神发展中, “德”面临两种关系。一是与“伦”和“理”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真理是:“德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 就是说, “德”是分享、获得伦理的普遍性, 从而使个体从单一物上升为普遍物的水平和境界;二是“德”和“道”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真理是:个体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透过意志行为将自己作为实体存在, 而不是个体存在的普遍本性或公共本质呈现或实现出来。“德”, 就是个体内在的普遍性, 是内在于个体中的既自在又自为的“伦”, 也是既自在又自为的“理”和“道”, 只不过在“德”中, 无论是“伦”, 还是“理”与“道”, 都扬弃了自身, 而表现为一种主体性, 达到主体性的同一。德就是个体内在的实体性, 就是意识与意志统一的自我确证的精神。精神由“伦”发展到“德”, 就意味着由“实体”上升为“主体”。“伦”是伦理精神的自在形态;“理”和“道”是伦理精神的自为形态, “德”则是伦理精神的既自在又自为、主观与客观、“单一物”与“普遍物”、个体性与实体性统一的形态。“德”就是内化了的个体内在的能动的实体和实体性。

但是, 抽象的“德”还只是在主观世界中确证自己, 它在客观世界中的自我确证, 必须透过与“得”的关系或矛盾的处理。“德”向“得”的转化, 一方面使精神从自然的伦理世界向现实的生活世界辩证复归, 另一方面也使精神在这个回归中获得现实性。如果没有“德”与“得”的转化与互动, 精神, 无论是伦理精神还是道德精神, 都只能在抽象的理念王国中停滞不前, 无法真正实现自身, 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 最多是一种高尚的“内心孤独”。伦理精神向道德精神的转化, 精神由伦理世界向生活世界的回归, 现实性与合理性透过两种关系实现。一是个体与实体或个体与他所置身于其中并以它为本质的那个整体的关系;二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关系。前者是向自己的公共本质或伦理本质的回归;后者是在这个回归过程中对价值合理性的诉求。由“伦”到“得”或由“伦”到“德”与“得”的互动和统一, 标志着伦理精神由自在而自然的“伦理世界”, 向由意识参与和被意义主宰的生活世界即意义化的生活世界复归。这是一个精神运动的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伦—理—道—德—得”, 就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历史形态, 是伦理精神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哲学形态, 也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民族形态。

四、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哲学形态

体系形态或哲学形态在道德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基础的建构过程中, 处于辩证综合的地位。它的形成必须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 它的基本结构必须与逻辑形态和历史形态, 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但又是对它们的推进, 是前二者在哲学意义和体系意义上的完成, 这样,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才在逻辑形态、历史形态和体系形态三方面贯通一体。 (2) 它必须是“哲学的”。“哲学的”意义有二:一是指它必须完成于哲学或最后以哲学的形态完成, 以哲学的形态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提供精神基础;二是这种体系中的每一个基本结构也必须是哲学的。两种意义合而为一就是,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必须是精神“哲学的”, 也必须以精神的哲学形态完成。 (3) 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或精神哲学形态的体系化完成, 它与作为概念出发点的逻辑形态和民族性体现的历史形态相比, 应当表现出综合复归的辩证性质。

满足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的体系结构和哲学形态就是: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三位一体的辩证体系。

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的体系结构, 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的逻辑形态和历史形态保持了逻辑与历史方面的一致性。诚然, 正如贺麟先生所指出的, 在黑格尔体系中, 精神现象学具有三方面的意义和地位:作为整个体系的导言;作为体系的全部;作为体系的一个方面。但是, 撇开黑格尔宏大理论体系的特殊性, 在一般的意义上, 精神现象学的研究对象, 应当是人的意识或狭义的精神发现, 准确地说, 应当是人的自由意识, 或人的意识如何获得具体现实的自由。精神现象学的学术本务, 应当是关于精神及其历史发展的现象学复原。严格意义和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现象学应当以“自由的意识”为对象, 但是, 这里的意识并不是孤立的, 而是处于精神同一体中、与意志不可分离, 并成为精神的一体两面的那种意识, 或者说, 是作为思维形态或意识形态的那种精神。同样,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是意识和思维的另一种形态, 即作为冲动形态的意识或冲动形态的思维, 准确地说, 是“自由的意志”。但是, 意识和意志既然是精神的两种不同表现形态, 或者说, 是精神对于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态度, 就不仅具有殊异的属性, 而且具有不同的精神哲学规律, 或者说, 具有不同的“自由的精神历程”。不过, 无论它们如何相互殊异, 它们的同一体都是精神。它们的现实统一与现实形态, 是民族精神和民族伦理精神的历史发展, 体现它们的辩证综合和现实发展的理论形态, 便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结构。

与历史形态的关系同样如此。仔细考察, 我们发现, “伦—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的历史形态或民族形态, 在民族伦理精神体系的发展中, 更具有黑格尔体系中“作为体系的全部”的那种学术意义, 但其内部所包含现象学、法哲学, 乃至历史哲学的结构, 又将三者合为一体。它从“伦”的本然的伦理世界出发达到“理”, 可以视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狭义的现象学结构, 或者说, “伦—理”结构, 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现象学结构;由“理”向“道”的转化, 便是由现象学结构向法哲学结构的转化, “道—德”结构, 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法哲学结构;同理, “德—得”结构, 可以视为狭义的历史哲学结构。“伦—理—道—德—得”是一个融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于一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总之, 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在精神哲学基础方面所达到的这种综合和复归, 是“哲学的”, 或者说, 是透过哲学完成并表现为哲学形态的。如前所述, “精神哲学”的本质, 既不是关于精神的抽象本质的思辨, 也不是对精神的现象性描述, 甚至不是精神的概念体系, 而是关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辩证本性的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自我运动和辩证发展是“精神哲学”的本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 就是从不同角度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辩证运动。在黑格尔体系中, 现象学意义上精神运动的辩证体系是:“伦理——教化——道德”, 其中, 伦理是“真实的精神”或处于自在即本然状态中的精神;教化是“自身异化了的精神”, 是精神的自为状态;道德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 是精神的自在自为状态。在这里, “精神”是一个可以与“意识”相置换的概念, 这是说意识发展到伦理, 便达到“理性与它的世界的同一”, 即由精神或意识的主观阶段进入客观阶段, 形成所谓客观精神或客观意识, 按照贺麟先生的解释, 黑格尔的所谓客观精神, 就是指社会意识或社会精神。正因为对精神发展的这一辩证过程的揭示和把握, 所谓精神现象学的结构才是“哲学的”。

法哲学的结构同样如此。在黑格尔体系中, 以意志及其自由为对象的法哲学体系是:“抽象法——道德——伦理”。在抽象法中, 精神有抽象的意志自由;在道德中, 精神有主观的意志自由;在伦理中, 精神获得现实的意志自由。不是抽象法, 也不是伦理或道德, 而是三者的统一及其辩证运动, 构成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法哲学结构。在此基础上, 作为现象学与法哲学辩证复归的历史哲学, 本质上就是精神的“哲学的历史”, 即伦理精神如何在民族发展的世界历史中得到具体现实的建构和实现的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 伦理精神的发展既遵循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的一般规律, 也体现民族发展的特殊境遇和它的特殊个性, 现象学与法哲学的一般规律与民族性的统一, 在中国伦理精神发展中的历史体现, 就是“伦—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也正因为如此, 关于民族伦理精神发展的理论, 才达到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也才是“哲学的”。因此, 关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及其精神哲学基础的把握和呈现, 无论以意识、意志为对象, 还是以作为二者现实统一的历史为对象, 都必须是“哲学的”。毋须赘言, 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整个精神哲学基础的, 是“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的统一体, 无论三者之间的统一, 还是这个统一体本身, 都必须也只能“哲学地”达到。

由此, 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 便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三位一体的辩证体系。与之相对应, 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也表现为三种理论形态。精神现象学结构, 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意识或自由意识的哲学形态;法哲学结构, 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意志或自由意志的哲学形态;自由的意识与自由的意志统一, 现象学与法哲学统一, “伦—理—道—德—得”在民族精神发展中的现实运动及其历史统一, 则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形态。“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 既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体系, 也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形态。

本文系2005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思想道德与和谐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项目编号:05&ZD040) 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在《伦理学的形而上学要素》中, 康德指出:“无论关于哪个主题, 如果存在一种哲学 (即一个基于概念的理性知识体系) , 那么, 也一定存在这种哲学的一个纯粹理性概念的体系, 它必须在任何条件下都与直觉无关, 换言之, 它必须是一种形而上学。”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 他指出:“如果将一个纯粹由概念推导出来的先天知识体系称作形而上学, 那么, 若有一种实践哲学, 其研究对象不是自然而是选择的自由, 则其必须假定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作为前提。” (《康德文集》, 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 第341、327页)

2 “黑格尔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 其中包括: (1) 抽象的法, (2) 道德, (3) 伦理, 其中又包括家庭、社会、国家。在这里, 形式是唯心的, 内容是现实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32页)

3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下卷) , 贺麟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1~2页。

4 黑格尔:《精神哲学》, 杨祖陶译, 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11页。

5 同上书, 第19~20页。

6 同上书, 第16、18页。

7 黑格尔:《精神哲学》译者前言, 第12页。

8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下卷) , 第1页。

9 同上书, 第4页。

10 黑格尔:《精神哲学》, 第18页。

1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下卷) , 第2页。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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