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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犯罪维护农村困难群体权益 各地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助力乡村振兴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13 07:52  点击:1060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环境,而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乡村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乡村和谐稳定。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各地法院始终将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涉农案件的审理重点之一,为助力乡村振兴作出了贡献。

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各地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村妇女各类案件的审理,依法惩治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特别是严格依法审理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

袁倩(化名)是河北省武邑县甲村人,因出嫁将户口迁出。袁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甲村7块耕地的承包人,现由其亲属、甲村村民袁浩(化名)耕种。袁倩多次要求袁浩返还所承包的耕地,袁浩以袁倩已不是甲村人、不该在甲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由,不予返还。袁倩遂将袁浩诉至武邑县人民法院。

武邑县法院认为,原告袁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7块耕地的承包人,对案涉土地具有经营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排他性权利。被告袁浩现耕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不同意其耕种,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主张其耕种土地是因经营权流转但未提供书面合同,对其答辩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案涉耕地。

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履职,通过与县妇联共同调查走访村委会、原告、被告及其亲属、村民等,理清了案件的脉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其耕种的原告名下的承包地,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邹某是广东省惠东县沙某村村民。2006年11月,邹某与城镇居民陈某登记结婚,但户籍一直在本村。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3500多万元。后沙某村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邹某因属于外嫁女,不能分到征地补偿款。2019年1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集体财产的分配。判决沙某村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判决后沙某村村民小组上诉,今年3月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维护了农村妇女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以司法手段保障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严惩侵害儿童权益犯罪行为

随着农村大批人员外出务工,留守儿童成为在农村生活的主要群体之一。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尚有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逾九成在中西部。因缺少父母必要的监护和照管,导致一些儿童遭受不法侵害等案件时有发生。

为更好呵护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暴力犯罪。

村民韦某酒后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遇到5岁同村女孩小艾(化名),遂以取鞭炮为诱铒将小艾骗至自家红薯洞实施奸淫,后将其残忍杀害。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以强奸罪判处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某死刑。

各地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判处并对韦某执行死刑,彰显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不具备教师资格的马某,通过应聘到河南省某县乡村幼儿园任小班教师。上课期间,马某在教室内,以学生上课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刺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

马某用针扎刺多名幼儿,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于这种虐童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从业禁止五年。

据了解,各地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了健康、安全的法治生长环境。

促进和谐司法保障老人养老

今年7月下旬的一天,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断杉人民法庭迎来一位步履蹒跚、面容愁苦的老人。原来,老人养育了4个子女,一直随小儿子生活,其余3个子女均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希望能让这3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予一定的赡养费。

法庭立即受理此案。庭审中,在法官释法说理下,老人的子女均意识到,赡养父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庭审结束后,当场给付老人下个月赡养费。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1993年4月,原告徐某及其丈夫与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此后余某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的丈夫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其间,其余4个兄弟通知余某,希望他去看望父亲,但余某均以有断绝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探望。

2020年12月,徐某的丈夫去世。料理完后事后,徐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解除。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

法院依法判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无效,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家和万事兴。各地法院依法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加大惩罚力度,及时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judicial/content/2021-09/03/content_8595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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