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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龙勃罗梭在中国——一个犯罪学史的考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04 08:09  点击:6556

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orso,1835-1909),一位最能激发人们对犯罪学兴趣与想象力的犯罪学家,也是在犯罪学史上无人可以与其所受到的赞美和攻击相匹敌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本人从未到过中国,但是其人与其学说却与中国犯罪学的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龙勃罗梭”这一译名在中国的定格,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Lomborso的中译名一直没有统一。清末小河滋次郎在京师法律学堂授课时,翻译为“龙伯洛说”。1郑玑译为“龙波洛梭”, 2李剑华、陈瑾昆等译为“龙布罗梭” ,3许鹏飞译为“朗卜罗梭”4,赵琛译为“龙伯罗梭”。5赵琛的译名虽然未在近代得到普遍认可,但却最为接近当代犯罪学所采用的译名。在20世纪50年代,又出现了新的译名。例如,何理良译为“罗姆布洛佐”。6结合近代学者的谱系知识背景,这些不同的译名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反映近代中国学者接触龙勃罗梭学说的途径。例如,刘麟生的译名源于英语文献,李剑华的译名源于日语文献,何理良“罗姆布洛佐”的译名则来源于俄语文献。遗憾的是,在近代似乎没有学者直接接触龙勃罗梭的意大利原文著作。当然,这也从侧面说明龙勃罗梭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在20世纪80年代,龙勃罗梭的学说重新得以介绍的时候,“龙勃罗梭”这一中译名开始得到学术界较为普遍的认同。在笔者所阅读的文献中,陆伦章所著《犯罪学》可能是最早采用“龙勃罗梭”7这一后来被广为接受的中译名的著作,当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也有少部分学者使用“龙布罗梭”的译名。值得一提的是,吴宗宪所著《西方犯罪学史》《西方犯罪学》等著作和黄风所译《犯罪人论》等译作的出版,对于“龙勃罗梭”这一中文译名被普遍接受贡献良多。

一、龙勃罗梭学说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龙勃罗梭学说传入中国始于清末,其传入的载体是清末法制变革时期所聘任的外国法学家。这些早期来华法学家在讲学中,也将当时已暴得大名的龙勃罗梭及其最著名的学说“天生犯罪人论”传入了中国。

监狱改良是清末法制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8为了培养适应改良监狱的新式管理人才,沈家本以“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奏请“京师法律学堂,应设监狱学一科……并饬下学部,于京外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专科,选法政高等学生,派入专门研究……其已设新监狱等处,并应附设监狱学堂”,9得到了朝廷谕允。1906年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率先设立监狱专修科,并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10作为研究罪犯与刑罚执行的专门学问,龙勃罗梭及其学说是当然的讲授内容。在中国近代,监狱学与犯罪学的关系密切,甚至还出现了难以区分的现象。11在小河滋次郎的监狱学讲义中对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做了这样的介绍:“意大利学者龙伯洛说,治刑事学最有名,其言曰:犯罪者,生理上之组织由特征焉,不易改也”,12并指出“以今日研究之结果,知是说多不足信”。13

1922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刘麟生翻译的《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一书。《朗伯罗梭氏犯罪学》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犯罪原因论”,共包括十八章:气象与气候之影响、地质之影响、种族与头颅骨相之影响、文明与人口诸问题、人口问题、生存问题、酗酒之影响、教育之影响、经济状况之影响、宗教、教育与私生子及孤儿、遗传性之影响、年龄与成熟过早之影响、两性问题与娼妓问题、公民资格上之地位、监狱及其它原因、罪犯之联合与其原因、政治上犯罪之原因。第二篇为“犯罪之预防法及治疗法”,共包括九章:刑法之种种代替物、奸淫罪与欺骗罪之防范、酗酒之防范、贫富影响之防范法、宗教、教育及他种感化方法之危险、政治犯罪之防范、刑法制度、诉讼手续之背理处及矛盾处。第三篇为“综合论与应用法”,共包括六章:罪犯之遗传与癫痫病、各项刑罚之研究、适用于各项人物及各种罪恶之刑罚、刑律改良功用之实证、犯罪人类学之各方面实际上应用、犯罪之利用与共生说。

读者往往仅关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隔代遗传说”等“奇崛”观点,但仅从1922年所译《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一书篇目结构即可见,龙勃罗梭的后期犯罪学说是系统、完整的,而且已经修正了备受诟病的仅以人类学的观点阐述犯罪原因的偏见,并开始关注犯罪的各种社会原因,而生理原因仅为龙勃罗梭犯罪原因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不过人们似乎对龙勃罗梭犯罪遗传学说更感兴趣,而并没有注意到龙氏学说的发展性和完整性。在近代中国第一篇专门介绍龙勃罗梭生平及学说的论文中,李剑华就曾对此打抱不平:“非龙布罗梭最厉害的,就是说龙布罗梭的说明过于偏重在生物学方面。不过我们读他的著书,知道他对于气候、土地、人种、文明、人口(出生、移民、城市与乡村)、教育、经济、宗教、职业等与犯罪的关系,也曾论及,决不仅在于生物学的研究。原来龙布罗梭为刑事人类学的开山祖师,其研究的主力,自然集中在生物学方面,也是一位医学家,以个人之生理的及心理的状况为其研究的对象,这也是当然的结果……犯罪就是犯罪人不能适应社会进化的程度而起来的结果,然而这个根本思想,龙勃罗梭已经说破的了——我们以为。”14

颇值一提的是,近代还翻译了一部精炼“介绍”龙勃罗梭学说的重要著作《伦勃罗梭犯罪人论》。此书为龙勃罗梭女儿琴娜(Gina Lomlroso Ferrero)所著,由日本著名犯罪学家寺田精一翻译为日文并于1917年在日本出版,徐天一将日译本转译为中文于1929年出版。这本书虽然不是龙勃罗梭的著作,但却精要地介绍了龙勃罗梭的主要学说。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主要概略地介绍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与研究生涯,评述龙勃罗梭理论的意义等。第二章“犯罪人各论”,主要介绍龙勃罗梭的犯罪类型学说,包括龙勃罗梭关于生来性犯罪者、悖德狂者、癫痫性犯罪者、精神病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感情性犯罪者、政治的犯罪者、女性犯罪者特征的诸种发现和基本观点。第三章“犯罪的原因”,介绍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的隔世遗传的原因、病理的原因、社会的原因三大基本观点。第四章“犯罪的预防、治疗和防压”,主要概述的是龙勃罗梭关于犯罪防治的基本主张。第五章“犯罪者的调查”,包括心的方面的调查、身体方面的调查、感觉的调查、运动及其他方面的调查、犯罪者之人类学的调查表五部分内容。第六章论述的是“刑事人类学的应用”,包括精神病者及其模仿者、刑事人类学的调查与嫌疑犯。最后一章“余论”,作者琴娜简要评述了对于犯罪人论的诸种批评,并且论述了犯罪人论的影响。

《伦勃罗梭犯罪人论》不仅系统和精要地介绍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学说,而且回应了对龙氏学说的诸多批评,对于龙勃罗梭学说的贡献也予以了中肯的评价。琴娜指出:“伦勃罗梭所倡导的犯罪定型论,生来性犯罪者和隔世遗传说,固然得到不少世人的赞成,然而反对的人也很多。精神病学者、社会学者、科学家和哲学家起而批评犯罪人论的,时有所闻,然而批评的人,总不出下面两个毛病:第一,对于犯罪人论没有深刻的研究,也没有窥探伦勃罗梭全部的学说;第二,根据伦勃罗梭研究犯罪人论的初期的方法和学说来批评犯罪人论。”15琴娜所概括的批评龙勃罗梭学说者的两大毛病,确实十分深刻。琴娜进而指出:“伦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决不是单单以测量器和尺度的狭义的刑事人类学的研究,而是广义的刑事人类学的研究。我们不能拿他初期的研究和研究方法来批评他的学说。对于向来茫无头绪的犯罪者的研究,加以科学的研究,并且创立一个刑事人类学的新科学,是19世纪中不可埋没的功绩。论者竟以伦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与达尔文的进化论并驾齐驱,为19世纪的两大成就。有人或以伦勃罗梭为空想的理论家,然而试观其犯罪人第三卷之关于犯罪的政策论,将犯罪者与实际社会相连结而下论述,则可知决不是世之所谓空想理论者了。”注释这种观点是偏颇的,因为龙勃罗梭“常汇材料,不断的补充自己的学说,则更可明了他不是空想理论者了”。16

《朗伯罗梭氏犯罪学》是中国翻译的第一本西方犯罪学著作,《伦勃罗梭犯罪人论》则长期都是中国翻译的唯一一本对西方犯罪学家学说进行介绍和述评的著作。这两部译著,一部是龙勃罗梭犯罪学学说之集大成的晚年著作,另一部则对其学说予以了精要介绍与评述。尽管还没有直接从意大利原文翻译的龙勃罗梭著作,但总体上为中国近代刑事法学者较为全面、系统和客观地了解龙勃罗梭的学说提供了较好的文献,也在较大程度上化解了因为缺乏对龙勃罗梭学说全面了解而产生的偏见。

1928年,李剑华撰写了中国第一篇研究龙勃罗梭的论文——《龙布罗梭的事迹及其学说之一斑》;171931年又出版了第一本中国学者所撰写的犯罪学著作《犯罪学》18一书,这标志着中国犯罪学的诞生。19此后,介绍和评述龙勃罗梭及其学说似乎成为一种时髦,初生的中国犯罪学呈现出无人不说龙勃罗梭的景象,代表性犯罪学专著还不乏设置专章专节介绍龙勃罗梭及其学说。例如,近代犯罪学家、监狱学家孙雄所著《犯罪学研究》在附录中就专门以第五章“犯罪学泰斗龙布罗梭氏与胡礼氏之生平及宏著”评价龙勃罗梭及其学说。

二、对龙勃罗梭及其学说的早期评价

在中国近代刑事法学者眼中,龙勃罗梭既是刑法学家也是犯罪学家。近代刑法学(包括刑事政策学)著作,在对刑事(法)旧派与新派的介绍与比较中,往往将龙勃罗梭作为新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当时的刑法学主要著作基本上都会对刑法学派进行分析介绍,龙勃罗梭以“犯罪人”为中心的观点均会被简要地述及。这种评述模式,突出强调了龙勃罗梭作为新派的重要创始人在将古典学派行为中心论转移到犯罪人中心论上的贡献。例如,韦松琴讲述、江苏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编辑的教材《刑事政策学》在介绍刑事学派时,将龙勃罗梭作为新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代表人物之一:20在该书第三篇“犯罪论”之第四章“犯罪之内界的原因”又多处评述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特质的观点。再如,蔡枢衡在其代表作《刑法学》(1943年)一书中指出:“1876年以后,刑法思想展开一新生面。这个新生面的开拓者是郎勃罗梭。郎氏根据解剖的结果,在他所著犯罪人论中主张生来犯人之类型。认为真正的犯人之体质均有先天的特征。因为具有先天的特征,所以特种犯人有犯特种罪名的必然性,犯人之特殊的性质虽和社会环境及个人素质都有关系。然而,决定的因素还是自然作用。社会不过提供具体的条件,使之敢于犯罪,所以犯人没有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有危险性的犯人,应科以一定之处分——在其加害社会以前,预先使与社会隔离……郎氏学说之历史的意义,在于根本否定从来的自由意思论、心理强制之理论以及报应刑论。”21

在中国近代刑事法学者眼中,龙勃罗梭更是一位犯罪学家。近代中国犯罪学对于龙勃罗梭学说的兴趣点主要集中在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的学说,特别是其天生犯罪人论、隔代遗传说、犯罪人分类理论上。

近代学者对于龙勃罗梭的学说既有肯定的评价,也不乏批评和商榷。例如,蔡枢衡认为:“郎氏功绩在于实证方法之应用,郎氏的缺点则在以偏概全和过分的机械性。”22陈文藻所著《犯罪学》指出:“朗氏学说固然包括一部分的真理,但据近来犯罪学家的研究,一位此种生理上的异常,固发见于犯罪者之身,但是非犯罪者亦多有之。朗氏当日所测验者,只限于犯罪人,而没有把他们与普通人比较,因此,在观点上未免偏颇。朗氏的学说,根据于‘隔世遗传’,但其结论,则未免过速,因此近代社会学家和生物学家,颇有不能同意者。但是朗氏对于犯罪学的贡献,确是不能抹煞的,所以我们研究犯罪科学者,对于这位大师,不能不致相当的敬意。”23

李剑华在《犯罪学》中指出:“龙布罗梭为犯罪学的创设者,谁都知道。他根据自己渊博的医学经验,主要从生物学方面来研究犯罪人……他的学说,对于犯罪学界的影响很大,而受人的攻击的地方亦多,尤其是受人攻击的,就是他过于重视了个人的特征,而不甚注重社会的原因。”24李剑华的批评,大体上仍然关注的是龙勃罗梭的早期犯罪学说,事实上龙氏晚年已经对其学说进行了完善。赵琛注意到龙勃罗梭犯罪人特征观点的缺陷:“龙伯罗梭谓犯人身体上有种种特征……惟此种事实,亦只能为概然的断定,某种变则的状态,虽为犯人所常有,然不能谓犯人以外,绝无具有同一特征的人,据种种的实验,非犯罪者,常具有同一的特征,不过犯人具此特征为特多,普通人则仅居少数而已。”25翁腾环指出:“吾人对于龙氏所主张之生来犯人辄否认之,盖子孙因父祖的遗传而致生缺陷者,于事实上亦所恒常,但不过为一种性质的萌芽或倾向的表现,未必不能因教化而转变,或竟能完全涤除。”26

概括而言,近代学者对龙勃罗梭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偏概全;二是研究方法的局限。这些批评不可谓没有道理,但是仍然没有摆脱琴娜所指出的批评者两大通病的局限。例如,过分侧重的是龙勃罗梭早期研究方法的不足和结论的偏颇,没有对龙勃罗梭的学说予以发展的、全面的考证和研究,即予以批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中国近代学者避免了对龙勃罗梭两极化的评价方式,并没有以一种教条化和过分意识形态化的观点去批判和否定龙勃罗梭——即便是李剑华这样一位近代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的代表性学者也是如此。27这一方面是因为龙勃罗梭学说被法西斯纳粹利用的恶果还没有来得及在近代中国予以批评,甚至还得到了不少近代中国犯罪学家的认同;28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近代犯罪学者的治学严谨与中立。

不过,总的来看,中国近代学者对龙勃罗梭是高度肯定的,特别是对其在犯罪学史上的地位予以了充分肯定。例如陈文藻称龙勃罗梭为“犯罪学大师”,将龙氏的研究方法高度评价为“伟大的,科学的测验”。29鲍如为指出“自意儒朗伯罗梭(Ceasare Lombroso)于1872年至1876年间躬入意大利各监狱,由实地研究的结果,著述《犯罪人》一书后,犯罪学才得成立为社会科学新支派的一种”;30“他的犯罪学说里,所以有受一般后来学者的攻击,就是他过于重视生物学上个人的缘故,然而影响犯罪学界者,实在是不小”。31王去非指出:“欧洲自罗马式微后,刑事立法,日新月异,丕变不已,窥厥因缘,莫非拜赐于意儒龙布罗梭氏,缅怀往哲,向往曷胜。”32赵琛则称龙勃罗梭为“刑事学泰斗”33“研究犯罪原因之始祖”。 34孙雄称龙勃罗梭为“犯罪学始祖”“犯罪学泰斗”。35而刘麟生在客观上指出龙勃罗梭的犯罪学说具有“多小疵”“结论过速”“文章奇崛”等问题的同时,亦称龙勃罗梭“调查之精博,用功之刻苦,持论之深切著名,则真前无古人,而令犯罪学始有科学之色彩。学者奉此中鼻祖,彼实当之无愧。”36严景耀称其为“近代犯罪学鼻祖”,并且在监狱调查中发现“天然觉得犯人的确与常人不同”。37

可以说,尽管龙勃罗梭在近代中国也受到了批评,但他基本上获得了作为一个学者所可能获得的最高荣耀。近代中国犯罪学者不吝将“伟大”“科学”“前无古人”“创始人”“始祖”“大师”“鼻祖”“泰斗”等溢美之词加于龙勃罗梭之身,若说龙勃罗梭在近代中国已登坛封神也不过分,而其“奇崛”学说则的确发挥了启蒙近代中国犯罪学诞生与发展的独特作用。

三、跌下神坛的龙勃罗梭

早在1929年,戴季陶在为《伦勃罗梭犯罪人论》所作序言中曾言:“伦勃罗梭的犯罪学,我认为在这一点有不少的发明,可以使社会人心自自然然地超于宽大,更可以矫正浪漫风习和思想,尤其可以使一般误认为无限制的迫害是真革命的青年们,得到一种觉悟。”38笔者曾经对此评价说,“在政治家的眼中,龙勃罗梭已经开始被赋予了超出学者角色的期待。或许,这就是龙勃罗梭学说在中国未来命运的伏笔”。39不幸的是,1949年后龙勃罗梭及其理论几乎不可避免地成为批判资产阶级的有利“标靶”,其人其说的命运也因此而注定。

作为一个学者和一种学说,在引入近代中国获得尊荣后不久,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即在新中国成立后似乎有些“突然”地走向了死亡。几乎与新中国成立同时所编译出版的《在美国的犯罪行为》一书,可能是新中国最早对资产阶级犯罪学理论及龙勃罗梭学说做出评述的著作。这部著作对西方主流犯罪学理论及龙勃罗梭学说所做的评价几乎决定了龙勃罗梭之后在中国约40年的命运: “某些资产阶级学者和美国司法部官员们,掩饰美国罪行增长真正的原因,他们企图把全部责任推卸在他们认为属于‘犯罪人种’的黑人身上,不惜跟随那批从‘低等人种’的特点中去找寻犯罪根由的德国法西斯的‘理论家’……意大利的一个医生罗姆布洛佐——现代法西斯刑罚理论思想上的鼻祖——曾企图以人们生理的特征来解释罪行。德意法西斯在苏联人们所给予的毁灭打击下灭亡了。它的‘理论’也被粉碎。”但这些法西斯理论却在美国复活了,在美国,生理犯罪理论被实际应用并在法律书报上广泛地宣传。这一切便是在美国广泛存在的严重反动的惩罚制度的思想基础。40

从这番论述可见,西方主流犯罪学理论均被视为具有掩饰资产阶级国家犯罪现象增长真正原因的反动性质,而反动的源头则在于龙勃罗梭。显然,此时的龙勃罗梭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其名字与理论已经深深地和资产阶级、法西斯、反动惩罚制度的思想基础等标签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被推崇为一代学术宗师,到被认定为“现代法西斯刑罚理论思想的鼻祖”,龙勃罗梭在中国命运的转变可谓急剧。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龙勃罗梭不仅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跌下了神坛,而且西方犯罪学界也在二战后对龙勃罗梭进行了严厉地批评,其原因是龙勃罗梭学说是纳粹种族清洗政策的支持理论之一,41但实际上纳粹只不过是龙勃罗梭理论滥用的典型。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德国在1933年希特勒上台执政以前,就联合其他欧洲国家共同颁布了做绝育手术的法律。许多西方国家也均颁布了有关“优生”的法律,并进行强制性的“优生”实践。在这一方面,美国其实也是代表性国家之一。例如在1915年,美国有13个州颁布法律,允许对罪犯和智力迟钝者做绝育手术。到1930年又有15个州颁布了相同的法律。42二战后对曾经风靡一时的“优生学”及强制“优生”做法的反思,是值得肯定的社会进步;只是龙勃罗梭似乎背负了过于沉重的历史骂名,或者,成为最佳的“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龙勃罗梭在中国命运的转变也可以说是对苏联刑法学、犯罪学移植的结果。前述《在美国的犯罪行为》一书实际是对苏联文献资料的编译,而在其后所编译的另外几部苏联刑法学、犯罪学书籍中,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类学理论基本上是作为批判的对象而存在。例如,1964年翻译出版的《论苏联的犯罪人和犯罪原因》一书指出:“资产阶级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刑法理论,这种理论能够为放弃刑法上的民主法治原则提供根据,并为警察-审判机关为所欲为地对付它所不惬意的社会成员进行辩解……这个结论为放弃确切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偷天换日地用‘保安处分’来代替刑罚,为从刑事司法方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转向反动和恐怖,提供了根据。由此也就歪曲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犯罪的真正本质,掩饰了犯罪的真实原因,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犯罪主体本身,也不在于各种社会因素对他的影响,而正是在这个社会的结构中,在它的经济基础中。‘人类学派’特别是‘社会学派’的思想,对于一系列帝国主义国家的刑罚理论和立法,有着重大的影响。法西斯意大利和希特勒德国是滋长这些思想的特别有利的土壤。这些思想的新花招复现在现代美国的反动刑法学家的著作中。”43

1949年对于龙勃罗梭学说的否定深受苏联的影响,而在与苏联关系破裂之后,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西方犯罪学理论又成为学术界批判修正主义的武器之一。例如, 20世纪60年代翻译出版的《苏联犯罪问题资料》在评价苏联犯罪学理论研究时指出:“现代修正主义者贩运资产阶级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来为他们的谬论进行诡辩。”44作为一个学者而言,龙勃罗梭在中国的命运是可悲的。

沃尔夫冈(Marvin E. Wolfgang)曾经感慨:“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受到像切萨雷·龙勃罗梭那样多的赞美或攻击。”45不过在中西方,对于龙勃罗梭的攻击却有着不同的方式。西方学者对于龙勃罗梭的批判不可谓不激烈,甚至不乏嘲弄,但是批判的重心在于:(1)龙勃罗梭的研究方法不严谨。例如,格林曾经指出:“如果把忽视科学方法的规则看成是一种严重犯罪的话,那么,就没有比龙勃罗梭更大的科学的罪人。”46(2)龙勃罗梭的结论过于以偏概全,随着时代的发展“明显显得太简单和太幼稚了”。47(3)“优生学”的实践作为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学理论的实际运用,为其学说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4)龙勃罗梭在犯罪学史上的地位被高估了。例如,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就直言不讳地指出:“尽管隆布罗梭具有重大的国际影响,他还是不能被视为现代犯罪学的奠基人。虽然他对犯罪学所作的独立的、重要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欧洲和北美,各种其他的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理论对于现代犯罪学的形成至少也同样重要。”48《牛津犯罪学指南》的作者们也毫不客气地指出:“在学术风格上,龙勃罗梭的理论太过于想入非非、不切实际,以至于值得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实用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英国学者慎重地考虑……英国犯罪学没有也从未受到龙勃罗梭犯罪学理论的重大影响,并且当20世纪20年代犯罪学最终在英国出现并试探性地建立起来时,它并未作为新犯罪人类学(new criminal anthropology)的分支而存在。”49这样的“攻击”并不脱离学术争鸣的范畴,但20世纪50年代后龙勃罗梭在中国所受到的批判,显然已经不属于学术争鸣,而主要是基于教条主义的判断。

龙勃罗梭及其学说走向死亡的命运当然首先与特定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但也与几个原因密不可分:(1)由于犯罪是社会问题之一种,犯罪状况往往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对于社会制度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指标,而对于犯罪现象进行解释的理论也因此容易与意识形态的分歧联系在一起;(2)龙勃罗梭具有标签式特征的“天生犯罪人”等理论过于深刻且片面,容易成为批判资本主义犯罪学说的强有力的标靶,而且是非常“容易”被批判的标靶;(3)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具有被德、意法西斯国家推崇和滥用的污点,妨碍了其得到客观、中立的对待,并且也因此容易使其沦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但最为核心的原因可能是,那个时代的龙勃罗梭,已经不再被视为一个学者了。

在某种程度上说,龙勃罗梭及其学说与中国犯罪学的命运休戚与共。中国犯罪学的诞生是以译介龙勃罗梭著作和理论为开端的,而中国犯罪学的夭折也是从否定和批判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开始的。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一段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犯罪归因,是将资本主义制度视为犯罪的根源,并将犯罪视为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学研究沦为斗争与批判的工具,其奇崛的学说为意识形态下的批判提供了绝好的标靶。这样一种极端冲突论的分析视角,无法容纳对于犯罪问题的科学与多视角的研究,也因此无法摆脱神学犯罪学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犯罪学在中国的夭折也是无可避免的。从此,龙勃罗梭与犯罪学在中国消失了约30年。

四、作为学者归来的龙勃罗梭

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随着这份报告的发表,中国的犯罪学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先导得以再生。50几乎与此同步,龙勃罗梭重新回到了中国,而中国犯罪学的重生也与对龙勃罗梭及其学说的译介与评价再次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不过,在犯罪学再生之初,无论是刑法学著作还是专门的犯罪学著作,均仍然延续了对龙勃罗梭教条式的否定评价。当时编译的苏联犯罪学著作呈现的是这样一种不容置疑的观点:“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任何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不可调和的阶级对抗的结果。”51这种主流学说的绝对影响力,已经注定了龙勃罗梭在中国的命运。

从对龙勃罗梭的评价可见,犯罪学再生初期,仍然没有摆脱神学犯罪学的影响,仍然流于意识形态的极端冲突论的分析。例如,犯罪学再生时期的代表学者陆伦章指出:“传统犯罪学建立原因论不是基于消减犯罪现象的必要,而是由于资产阶级统治者统治利益的需要。”52陆伦章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代表性犯罪学教科书《犯罪学》中虽然没有点出龙勃罗梭的名字,但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什么要反对这种犯罪的生物学观点:因为单纯的生物学观点,过分夸大生物(遗传)因素的作用。在社会哲学方面便会导致为种族主义或种族主义的思想辩护,在自然科学方面则意味着把人看作是一种没有社会生活组织的动物……我们社会主义犯罪学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把它们的思想,当作一种纯粹学术上的错误的表现。”53龙勃罗梭将科学的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终使得犯罪学成为一门“科学”。可是其理论却被指责为“反科学性是十分明显的”。54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一书中,龙勃罗梭的学说被给予了这样的评价:“论点在理论上完全背离法制原则,在政治上为帝国主义统治服务,反对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竟力图证明巴黎公社的革命者都是‘天生犯罪人’。”55

幸运的是,随着一些青年学者对龙勃罗梭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龙勃罗梭的评价开始出现了转变。黄风撰写了中国犯罪学再生时期第一篇专门评述龙勃罗梭学说的论文《评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类学》。56在这篇文章中,黄风不仅详尽介绍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与学说,而且对龙勃罗梭及其学说重新作了客观、理性的评价,为龙勃罗梭正了名:“几乎没有一本犯罪学教科书或者专著不提及龙勃罗梭的名字,人们对他褒贬不一……评价一个人在科学史上的地位不仅要看他提出的学说或假说是否准确无误,是否至今仍有实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要看他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破除了哪些阻碍科学发展的框框,开辟了哪些发展的新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龙勃罗梭是一位卓越的自然科学家,他的犯罪学研究从理论到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57尤其值得肯定的是,黄风还对当时国内流行的对龙勃罗梭批评的思维方式进行了驳斥:“苏联和我国法学界往往用一种传统理论模式评价犯罪古典学派和犯罪实证学派(包括犯罪社会学和犯罪人类学)的理论,认为前者是自由资产阶级要求建立民主和法制时期的产物,因而是进步的;后者是资本主义法制到垄断阶段、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走向崩溃时期的产物,因而是反动的。这种理论模式从一定角度看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如果囿于这一模式也会使法学研究走上形而上学的死路。”58

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后,龙勃罗梭在中国的评价才开始超越了教条主义的窠臼,重新获得了一种相对中立的地位。这一时期,龙勃罗梭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广泛兴趣。学术界先后发表了多篇专门评述龙勃罗梭学说的论文,其中早期最为系统的研究论文是陈立的《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评述》一文,而影响最广泛的当推陈兴良的《基因的奴隶》一文。《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评述》一文讨论了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的六个问题:龙勃罗梭的犯罪隔代遗传论及其发展、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研究、龙勃罗梭的犯罪社会环境因素论、龙勃罗梭的刑罚与矫正论、龙勃罗梭的研究方法、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的历史意义。这篇论文主要以英文文献为主评述龙勃罗梭的思想,丰富了国内学界对于龙勃罗梭学说的认识,特别是该文介绍了国际犯罪学界对龙勃罗梭的正反争议,并且对龙勃罗梭给予了客观而中立的评价:“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对现代犯罪学的影响是长久深远的。龙勃罗梭的犯罪学说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犯罪学的开端。正是龙勃罗梭犯罪学说出现之后,犯罪研究才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桎梏里解放出来,并把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来加以客观的描述和分析。”59

在文学色彩浓厚的《基因的奴隶》一文中,陈兴良以优美的语言介绍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代表性观点、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学说的积极意义。与此前及此后对龙勃罗梭研究论文不同的是,陈兴良看到了龙勃罗梭研究方法的价值:“我们从龙勃罗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学说的实用价值,而是其方法论的意义”,那就是“运用自然科学研究犯罪”“实证方法之引入犯罪学研究,始于龙勃罗梭”。陈兴良已经注意到:一门科学的犯罪学至少应该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生物学与犯罪心理学中尤其需要引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无疑,在这方面,龙勃罗梭走出了第一步,尽管这一步走得并不稳,但具有历史性意义,正是在这一点上,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的鼻祖是当之无愧的。”60当代中国犯罪学发展最大的瓶颈是实证研究方法的匮乏,这也是与西方犯罪学差距最大之处。从这个角度看,龙勃罗梭之于中国犯罪学的意义,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陈兴良虽主要是刑法学者,但其《基因的奴隶》一文却较早从方法论的角度指出了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对于中国犯罪学的启蒙作用。

在这一时期的犯罪学教材中,尽管龙勃罗梭仍然是一个争议性的人物,但其在犯罪学史的地位得到了正式的确认。例如,史焕章等在《犯罪学》(1993年)一书中指出:“犯罪人类学学派的许多观点,特别是天生犯罪人论,至今尚无法获得包括遗传学、人类学、生物学及各种社会科学的全面支持。……但是,在犯罪学领域,人类学学派敢于运用当代先进的技术手段,一改单纯的书斋思辨方法,并且充分注重实证调查和科学测定等崭新的研究方法却给学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同时人类学学派果断地将犯罪问题的研究从行为转向了行为人,这无疑又给刑事科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61 “龙勃罗梭的突起,使犯罪人类学才真正成了一门完整的学科。”62另一部在20世纪90年代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教材《犯罪学通论》,也肯定了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的创始人”的地位。63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龙勃罗梭被视为刑法学家受到中国刑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侧重分析的是龙勃罗梭的刑法学思想及其对刑法改革的影响,并且这些论文所使用的主要资料仍然是民国时期所翻译的《朗伯罗梭氏犯罪学》和《伦勃罗梭犯罪人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这部著作以专节评述了龙勃罗梭的刑法思想。64在一些比较犯罪学著作中,龙勃罗梭学说也是重点评介的对象,而且开始有更多的学者依据英文、法文等外文资料研究龙勃罗梭,其中代表性的是吴宗宪的《西方犯罪学史》、65张筱薇的《比较外国犯罪学》,这些著作也均辟专门的章节较为详尽地介绍了龙勃罗梭的学说,并给予了较为中立而又高度的评价。

进入21世纪以后,龙勃罗梭学说的译介与传播开始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997年,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出版,2000年,黄风首次从意大利文直接翻译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66弥补了国内学者接触龙勃罗梭均是从英文、日文等外文转译著述的不足。同时,吴宗宪进一步撰写了系统介绍和评述龙勃罗梭犯罪学说的专题论文《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和《切萨雷·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述评》。67黄风的译著与吴宗宪的论文相得益彰,使得国内学者能够更为准确、系统和全面地了解龙勃罗梭的生平与学说。此外,龙勃罗梭也开始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学者的关注,例如,徐爱国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撰写了《解读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68一文,跳出了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框架,评述了龙勃罗梭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2009年,由吴宗宪主编的犯罪学名著译丛正式开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希望将国外犯罪学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优秀的‘名著’翻译过来”。收入译丛名著衡量标准之第一项是“在犯罪学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69这套丛书包括了两部关于龙勃罗梭的著作,一部是龙勃罗梭的《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70另一部是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的《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学精义》。71实际上,这两部著作分别是近代两个译本《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伦勃罗梭犯罪人论》的今译。时隔数十年,龙勃罗梭的两部译著又以新的面孔出现,既标志着龙勃罗梭的回归,也标志着中国犯罪学研究进一步走上正轨。

尽管有了龙勃罗梭的三部译著,但从近些年对龙勃罗梭的研究论文数量和质量来看,对龙勃罗梭的深入研究成果似乎并未出现。也许,这是因为龙勃罗梭及其学说已经成为了常识。学界对于龙勃罗梭的评价,也基本上归于理性和中立,那种基于意识形态的教条式批判已经不复存在了。

五、再启蒙:龙勃罗梭与中国犯罪学的未来

如果跳出那些溢美或者批判的词汇,那么在犯罪学史上龙勃罗梭的最大贡献是什么?对此,吴宗宪认为是“极大地推动了犯罪学的发展”,特别是“引起了人们对于犯罪问题的极大兴趣和广泛研究,大大加速了现代犯罪学的发展。可以说,在龙勃罗梭及其学说的影响下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人不计其数”。72这一评价所言不虚,因为笔者也正是在龙勃罗梭的吸引下产生了对犯罪学的兴趣。但如果仅仅如此,龙勃罗梭并不会在犯罪学史上获得如此高的地位。

虽然有人对于龙勃罗梭是否可以担当“犯罪学之父”名存在质疑,但主流观点承认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或者对现代犯罪学的创立具有重大的贡献。龙勃罗梭的所谓“现代”犯罪学与此前的犯罪学研究究竟有何区别?

孔德在《实证哲学教程》中提出了著名的知识发展三阶段论:“我们迄今所知道的一切基本概念、我们知识的所有分支无不经历如下三个理论阶段:神学的或想象的阶段;玄学的或抽象的阶段;以及科学的或实证的阶段。”73李银河对此作了如下精妙的解析:“从研究的方法上看,神学阶段是想象的,玄学阶段是抽象的,而科学阶段是实证的。从社会组织形式上看,神学阶段的社会组织是军事型的;玄学阶段是法律型的;科学阶段是工业型的。从意识形态上看,神学阶段强调纪律,玄学阶段强调对国家意识形态的支持,科学阶段提倡科学知识,强调实验的知识而不是教条。”74根据孔德的知识发展阶段理论,笔者曾经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把“没有跳出意识形态争论的教条主义研究阶段大体称为神学阶段,把主要以思辩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形而上学阶段,把以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科学阶段”。75

龙勃罗梭之所以被视为现代犯罪学的创立者,其主要贡献正在于将犯罪学研究从此前的玄学甚至神学阶段推进到了实证阶段,也即科学犯罪学阶段——在犯罪研究方法上,龙勃罗梭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研究,将想象和抽象的犯罪学转化为了实证的犯罪学;在研究对象上,龙勃罗梭将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犯罪学主要从法律(刑法)角度研究犯罪行为转化为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人和犯罪原因,否定了自由意志论的教条;在学科背景上,龙勃罗梭将犯罪学研究从社会科学转化为自然科学的研究,使犯罪学在自然科学中获得了一席之地。76

回顾龙勃罗梭学说在中国的引入与传播史以及中国犯罪学百年发展历程,龙勃罗梭对中国犯罪学的最大贡献是什么?可能迄今为止最大的贡献,仍然主要是启发了无数人对于犯罪学的兴趣与热忱。对总体仍处形而上学阶段且“仍然带着浓厚的神学阶段的残余”的当代中国犯罪学而言,龙勃罗梭的启蒙作用也许还并未完成。

龙勃罗梭的成名作《犯罪人论》第一章的标题是“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头骨的研究”。估计中国当代犯罪学学者看到这个标题就会晕过去,因为即便到今天在中国从事犯罪学研究要想进入监狱摸到罪犯的脑袋,估计都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遑论解剖犯罪人的头骨。实际上,龙勃罗梭解剖的犯罪人头骨至少将近400个。对于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这种天然壁垒,张荆曾经犀利的批评:“实际部门……将调研的大门紧闭,……犯罪学研究者很难从政法系统获得真实的数据,……犯罪学的研究人员成了‘瞎子摸象’‘坐而论道’,……那些拥有调查特权的机构……‘单位割据’,对调查数据独占封锁,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数据分析平台。” 77这样的批评也许有些太直接,但确也是绝大多数犯罪学学者面临的现实。对此,皮艺军曾经无奈地感慨:“一方面要求学术研究直接为现实斗争服务,另一方面又苦于无从收集可靠的新鲜资料来滋养为现实‘服务’的科学研究,这不啻是长期以来弥漫于我国犯罪学界的浓云迷雾。”78犯罪研究对象和数据的神秘主义、保密主义的窠臼不除,当代中国犯罪学走出形而上的玄学阶段,可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即便有犯罪学学者弄到了犯罪人的头盖骨,也只能望之兴叹。因为当代中国犯罪学学者基本上都具有社会科学特别是刑法学知识背景,并未接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和实践,对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也大都是陌生的。尽管近些年来,犯罪学实证研究受到重视和推崇,但在前述犯罪学研究天然壁垒未破除的前提下,所谓对实证研究的重视和推崇大体只是美好的愿景。作为犯罪学恢复与发展的亲历者,张荆曾经直言不讳:“至今为止在实证研究方面我们却与世界差距甚大,甚至不如20世纪80年代中国犯罪学刚刚起步阶段。”79龙勃罗梭在帕维亚大学获得医学学位,在热那亚大学获得科学学位,并曾经担任军医、狱医、精神病院院长、精神病学教授、法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教授、精神病学和临床精神病学教授、犯罪人类学教授。这样的知识背景和实践及研究经历,对于当代中国犯罪学界而言仍然是“神一般的存在”。

如果从1870年在佩萨罗地方监狱收集犯罪人的人类学资料起算,龙勃罗梭对犯罪学研究的专注与执着长达四十年。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当代中国的犯罪学归属于刑法学的下位学科,并未在科层式学科体系下获得独立或者值得尊重的地位,犯罪学研究需要的不仅仅是热忱与兴趣,可能更需要勇气。回顾当代中国犯罪学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研究曾经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群贤云集、热闹纷繁,但随着科层式学科体系的确立,依附于刑法学的犯罪学犹如始终难以受宠的“怨妇”。一小部分坚定的犯罪学学者在坚持犯罪学研究的同时不时发泄着对刑法学霸权的不满,还有的则在坚持犯罪学研究的同时想方设法和刑法学攀上关联,更多的犯罪学学者转换门庭改投刑法学阵营放弃了犯罪学研究。80雪上加霜的是,2011年国务院批准增设公安学一级学科,将犯罪学列为其下的二级学科。此举绕开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之争,表面上提高了犯罪学的地位,但因为公安学极强的行业封闭性与垄断性,实际进一步加深了犯罪学人才培养的断层与犯罪学研究的封闭困境。

回顾当代中国犯罪学走过的约四十年历程,虽然连学科属性都还没有说清楚,但却是既有“辉煌灿烂”更有“跌宕起伏”,既有“学术之争”更有“刀光剑影”。龙勃罗梭之所以成其为龙勃罗梭更在于其所开创并形成的实证犯罪学派,在于其天生犯罪人论虽“奇崛”但却总体保持了正常的学术争鸣并在争鸣中促进着犯罪学的健康发展,在于菲利、加罗法洛等一批始终秉承实证犯罪学立场且执着而不懈接力的犯罪学家。当代中国犯罪学要想真正成为一门科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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