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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境和民生领域社会关切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9-22 15:29  点击:1267

为加快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和制度规范建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公益诉讼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发了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5个案例,旨在在缺乏专门立法的现实下寻求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办案难点、办案方法、办案争议等方面将模糊问题予以明确。就指导性案例相关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了记者提问。

补充细化立法不足

记者:请您谈谈发布这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考虑?

胡卫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实施4年多来,已累计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近50万件。

针对实践中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程序要求规定不明确、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相关程序性操作规范不健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有法律规定没有涉及等突出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将地方实践中相对比较成熟、各方面有共识的经验做法和有益探索总结提炼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规则,能够指导、规范和引领办案实践,发挥以案释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回应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记者:这批案例的指导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胡卫列: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现有立法不足进行了补充细化。

一是对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担负着第一顺位职责,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优先适用性,公益诉讼检察则具有补充性和兜底性。一些案件中,海洋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未能完全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经书面建议和督促后又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再继续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发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二是在办案中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时,实践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行政处理。但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办理的关键核心是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相关办案部门应形成共识与合力,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将修复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及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办理安全生产领域案件旨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对于属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在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领域、公益损害程度、需协调部门等因素后确定管辖检察机关,发挥专门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优势和专业优势。

四是对于办理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类案件来讲,都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任何对其进行破坏的行为都是损害人类共同享有的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监督。面对独特的环境资源、自然景观等因缺乏真实的交易市场、难以确定损害价值的情况,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此方法为今后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的鉴定难题提供了具有参考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路径。

五是深入解读环境概念,增强环境保护人文关怀。传统村落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列明的“环境”范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破坏传统村落的现象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后的监督效果,可以在推动当地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协同地方行政部门推动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相互支持配合,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扩大公益保护范畴

记者:如何理解您刚才所说更加深入和广泛的“环境”概念?

胡卫列:法律对环境的保护都是从自然环境、生存环境开始,逐渐过渡到对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的关注和保护,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公益诉讼检察在重点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扩展探索保护人文环境、物质、非物质的文化成果。

因此,保护好各类人文环境、风景名胜等普通个人诉讼难以发挥统筹作用的环境内容,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定人民群众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合理分配和利用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势,对于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价值。

记者: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上尚属首次。我们注意到这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如何办好此类案件?

胡卫列: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鉴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性和紧急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程序,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省专项决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矿山和尾矿、铁路安全、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提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线索的能力。对于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探索对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确保公益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发掘案例价值作用

记者:怎样确保这些案例在基层办案中切实发挥指导性作用,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考验,如何提高案例的适用性?

胡卫列: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加现有制定法的确定性和安定性。

一是补充成文法不足。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指导性案例能够弥补成文法滞后、模糊等不足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且其具体性、生动性能够更直观地将现有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进一步起到健全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体系的作用。

二是指导重点领域工作。指导性案例能够很好地从办案难点、办案手段、办案争议等方面提供适用样本,将模糊问题加以理清,避免司法偏差。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国家政策的落实与解读,也是对现阶段群众关切的回应,这对后续办案工作既能引领方向、指明目标,又能起到在社会上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进民众司法认同的作用。

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案例资源,尤其是发掘好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作用,在办案探索中不断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记者: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一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将围绕哪些重点来落实?

胡卫列:首先,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条线要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服务保障好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在实践发展中构建公益诉讼检察的理论体系和价值体系,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不断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围绕中央和最高检党组的统筹安排,扎实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各项工作。

其次,要加大现有领域办案力度,配合落实好新修订、新赋权的各项法律法规。要不辱使命、敢于担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福祉。

最后,要扎实抓好现有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条不紊推进好各项正在部署的专项工作,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带头高质量办理自办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作机制,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铺路架桥。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judicial/content/2021-09/03/content_859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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