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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丰:《辩证法的观念》导言——辩证法研究的理论自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28 10:38  点击:3189

辩证法这一概念歧义丛生,人们对辩证法的讨论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没有一个共同的意义,在哲学史上不同的哲学家使用它时给予不同的意义。” 在讲坛哲学中,辩证法这个概念及其公式化了的理论内容早已为人们所耳熟能详,辩证法理论开始逐渐被抽象化和教条化,成为人们随意卖弄的语录词汇和任意套用的刻板公式。今天说东,明天就变成了西,不论说东或者改口说西,真理总在他们那一边,他们也总能从辩证法的原理中找到根据。辩证法与诡辩论之间不过毫厘之差,辩证法的声誉就是在这样任意“玩弄”中给败坏的。相对于讲坛哲学这种一成不变的现状,在论坛哲学领域,学界关于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却各异其是、众说纷纭。人们总是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就连在谈论同一个哲学家的辩证法思想时亦是如此。这种研究状况由来已久,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辩证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混乱不堪。究竟什么是辩证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依旧处于晦暗不明之中。

我们都是在何种意义上谈论或使用辩证法这一概念呢?我们又如何能够正确地研究和运用辩证法这一理论呢?要想廓清辩证法研究的理论地平,这就需要对“辩证法”“辩证思维”“辩证观”这样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澄清,在此基础上才能辨析出我们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辩证法这一概念,从而达到一种辩证法研究的理论自觉。 

一.辩证法

毋庸置疑,辩证法是古希腊人的发明,是“希腊理性和城邦的女儿”。城邦是古代希腊独特的政治体制,也是古希腊文明区别于其他古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城邦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雅典的直接民主是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实现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通过公民大会来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公民大会是通过辩论和商谈的形式来最终决定城邦的一切公共事务,其中辩谈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辩证法和修辞术。其中辩证法被认为是对逻各斯的正确的使用,是一种必然性的推论。这样,古希腊人就把政治的决断转化为一种知识论判断。可见,正是城邦这种独特的政治形式导致了辩证法的产生。但是,究竟谁是辩证法的真正创始人,这又是一个无定论之事。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芝诺、苏格拉底、柏拉图都被看作是辩证法的开创者。对辩证法起源的不同理解,其实际上植根于对辩证法本身的不同理解。

我们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称之为“对话辩证法”。辩证法“dialectics”中的“dia”在希腊文中原是“分开”和“通过”的意思,“lek”就是说话,可见“dialectics”就是分开说话、通过说话,简而言之,辩证法本身就有“对话”的意思。但真正的辩证法决不是孤独的思想家同他本人的对话,而是“我”和“你”的对话。思想家同他本人的对话是理性独白,而“我”和“你”的对话才是真正的对话。辩证法的对话并不是一种随意的的交谈,而是带有论辩的味道。因而辩证法并不是平心静气地交流感想和观点,更不是阿谀奉承,辩证法是具有竞争性的交谈技艺。毫无疑问,辩证法首先是一种竞争性的交谈技艺,但是如果仅仅将其看作是交谈技艺的话,辩证法必将沦为“修辞术”。其实,这种论辩或者竞争性的交谈与真理具有本质相关性,更确切地说,辩证法以真理为目的。

因此,苏格拉底的对话就是各种意见的竞赛,真理就是在众多意见中脱颖而出的“意见”。苏格拉底的辩证法通过交谈使交谈参与者的生活习惯、信念、原则、追求被卷入推敲和检验当中。辩证法就像个理性的法庭,每个人都要在其中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进行辩护。一般说来,生活的规定包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发展愿景其实都由习惯所生成,是一个松散的聚集,如果不作彻底的的检讨,人人都能凭借自己的生活阅历来谈论公共事务的决断并且俨然成理。因此,苏格拉底的谈伴通常在开始时都不觉得事情是如何严重,都率尔开口,有的甚至还能长篇大论一番。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阅历和经验对生活的根据和意义表达自己的见解。可是,苏格拉底就因为这样的“对话”辩证法而被鸩杀,这又是为什么呢?

苏格拉底的对话辩证法是哲学自由本性的体现。在对话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对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普遍性的真理。苏格拉底首先打破对话人原有的知识观念,让其自知其无知,但最后并不给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答案。苏格拉底反对原有的独断与教条,但难能可贵的是苏格拉底并没有把对话人引向更大的独断和教条,而是引向了更高的迷茫,引入了“思”的境域。这对于雅典人(尤其是其中的统治者)来说当然是无法容忍的,因为苏格拉底这只“牛虻”促使人们去反思他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与道德标准,更确切地说,反省他们的城邦制度与宗教信仰。所以在古希腊城邦的公民看来苏格拉底的不安分是那样可恶之极、不可原谅,苏格拉底被雅典人不依不饶地用鸩酒毒杀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可以说,苏格拉底是第一个为哲学的自由本性殉道的人。

柏拉图记录苏格拉底这些谈话,并非教导人们某些固定的道理,而是揭示矛盾——并非解释感觉世界的矛盾,而是揭示道理上的矛盾,以及理性的矛盾。长期以来,学者们为柏拉图的对话之缺乏明确正面答案而大伤脑筋,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苏格拉底对话的真实的意义所在。苏格拉底运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首先是形式的,也就是说,谈话使人们相信, 虽然他们自以为对这些事情如此熟悉,却是现在才开始意识到:“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是彼此相互矛盾的。” 这就使人们的意识混乱起来,对先前习以为常的观念发生了动摇,人们陷入困惑从而催生了努力求知的渴望。柏拉图的多数对话,对于所提问题,以诘难的方式展开讨论,不少辩论,逻辑相当严谨,引人入胜。诘难的目的,企求达到一个一致同一的结论,为所设定的概念,给出一个正反双方都能接受的“定义”;但往往以“失败”而告终,不了了之。

“柏拉图求形而上学知识的辩证法与苏格拉底教训道德的辩证法并非根本反对,亦非各不相干,而前者乃是后者的必然的发展。盖苏氏的辩证法偏重于‘破执’,破除矛盾,使人自知其无知。而柏氏的辩证法,则注重由破执进而‘显真’,显示矛盾的统一,绝对的真如。”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侧重于“破”,而柏拉图的辩证法则侧重于“立”,二者之间并无根本上的对立。与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称为“真理的催生术”一样,柏拉图也把辩证法直接同“第一原理”、“纯实在”等关联起来。“辩证法是唯一的这种研究方法,能够不用假设而一直上升到第一原理本身,以便在那里找到可靠根据的。”辩证法成为不依靠假设,而自求坚实基础的科学。此门科学打开灵魂之眼,使之向上望。因此柏拉图强调,当灵魂的眼睛真的陷入了无知的泥沼时,辩证法能轻轻地把它拉出来。每一个能正确论证每一事物的真实存在的人应该把他叫做“辩证法家”。辩证法就是“能不用眼睛和其它的感官,跟随着真理达到纯实在本身。”柏拉图明确把只用推理而不要任何感觉以求达到每个事物本身的思想进程叫做辩证法。更简洁地说:辩证法就是认识真理的逻辑进程。

黑格尔之所以称柏拉图为古代世界的辩证法大师,就在于他认为柏拉图把握住了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及其根本任务。黑格尔明确地把哲学定义为“关于真理的科学”。在《小逻辑》中,黑格尔明确指出,“真理的王国是哲学所最熟习的领域,也是哲学所缔造的,通过哲学的研究,我们是可以分享的。凡生活中真实的伟大的神圣的事物,其所以真实、伟大、神圣,均由于理念。哲学的目的就在于掌握理念的普遍性和真形相。”通过这一段话,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和黑格尔之间的本质性关联。换句话说,黑格尔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柏拉图主义者。无论是柏拉图还是黑格尔,其哲学的目的都是认识和掌握普遍性的理念,即真理,其通达真理的方法都是辩证法。“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如果说柏拉图只是把辩证法定义为认识真理的逻辑进程,但他也仅仅是指明了辩证法这一使命,其具体的逻辑进程却是被黑格尔的哲学揭示出来的。

二.辩证思维

黑格尔认为,哲学是关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而哲学之所以能承载这样的使命,则在于“哲学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黑格尔也把这种概念思维称之为“思辨的思维方式”。真正的哲学思想亦即达到真正必然性的知识的反思,就是思辨的思维,亦即真正的哲学思维。这种思辨思维所特有的普遍形式,就是概念。

黑格尔由此批判地分析和考察了“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与“思辨思维”三种思维方式。黑格尔指出:“表象思维的习惯可以称为一种物质的思维,一种偶然的意识,它完全沉浸在材料里,因而很难从物质里将它自身摆脱出来而同时还能独立存在。与此相反,另一种思维,即形式推理,乃以脱离内容为自由,并以超出内容而骄傲;而在这里,真正值得骄傲的是努力放弃这种自由,不要成为任意调动内容的原则,而把这种自由沉入于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即按照它自己的自身而自行运动,并从而考察这种运动。”也就是说,“表象思维”陷入到“各个环节的必然性”中根本无法实现“全体的自由性”;与此相反,第二种思维方式“形式推理”,“乃是以脱离内容为自由,并以超出内容而骄傲”。这种思维方式的问题则在于“全体的自由性”离开了它的根基即“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由此黑格尔提出了哲学层次的思维方式——思辨思维,这正是黑格尔本人所倡导的思维方式。由辩证法而派生出来的辩证思维要求同一思维主体内在的各种视角和思路的互相碰撞与完善,它超越了以经验直观性为特点的感性思维,也超越了以肯定态度和确定性概念为特点的知性思维。在黑格尔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必须把自由沉入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而自行运动的思维方式,是在否定中包含肯定、在有限中包含无限的概念的辩证运动。

黑格尔是最早系统批判知性思维方式的哲学家。在黑格尔看来,知性思维也就是形式逻辑思维,也就是实证科学中运用的思维方法。黑格尔对知性逻辑的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性逻辑的形式性。它使思维脱离具体的思想内容,而作单纯的形式推演,这就避免不了形式推理的主观任意性。二是知性逻辑的抽象性。知性逻辑通过外在的比较从对象中抽取出共同之点,并使共同点脱离对象内容而成为经验归纳和科学概括的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三是知性逻辑的外在性。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是知性逻辑的前提,它把知识或科学看作是主体站在客体之外的观察、控制和整理,进而也把客体对象看作是外在的,从而可以进行比较、编排的东西。思辨思维必须克服知性思维的缺陷,超越知性思维方式,才能真正实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

近代哲学中,理性的内在矛盾问题被康德以二律背反的方式提了出来。在康德看来,理性一旦进行形而上学使用的话,就会超出自己的边界,陷入“二律背反”。“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虽然康德理性矛盾说在破除知性形而上学的僵硬独断,指引到思维的辩证运动的方向而论,是一个很重要的推进。但康德却停留在物自体不可知的消极后果里,而没有看到理性矛盾所具有的真正积极的意义。黑格尔认为,康德对于理性的矛盾缺乏更深刻的研究,所以它只列举了四种矛盾,但“不仅可以在那四个特别从宇宙论中提出来的对象里发现矛盾,而且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象中,在一切的表象、概念和理念中发现矛盾。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这种矛盾的性质构成我们后来将要指明的逻辑思维的辩证的环节(das dialektische Moment)。” 

知性的范畴是属于有限的范围,并使人确信,在这些范畴内活动的知识没有达到真理。知性范畴的有限性却并不由于其主观性,而是由于其本身性质,即可从其本身指出其有限性。知性式的思维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作本身自存和存在着的东西。不过由知性所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地对立着,致使其自身同时也成为一特殊的东西了。知性对于它的对象既坚持分离和抽象的态度,因而它就是直接的直观和感觉的反面,而直接的直观和感觉只涉及具体的内容,而且始终停留在具体性里。黑格尔用辩证法的整体性原则、发展原则消解知性逻辑的僵死性、凝固性,事物的自身发展、自我否定、自己运动成为辩证法的核心,全体的自由性和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是黑格尔逻辑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辩证法却是一种内在的超越,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绝对理念由于在自身内没有过渡,也没有前提,一般地说,由于没有不是流通的和透明的规定性,因此它本身就是概念的纯形式,这纯形式直观它的内容,作为它自己本身。它自己本身就是内容,这个内容就是逻辑体系。
辩证法尤其是黑格尔的辩证之所以被发明,是为了消解思想与物自体之间存在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否则就无法真正地实现思维的客观性。“辩证法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真正的本质,不是一种外在于事物的艺术。……哲学家的思想是辩证的,因为这种思想反映(揭示)辩证的实在事物。”黑格尔自己也说,他的方法就是对事物自身的运动过程反映。“从这个方法与其对象和内容并无不同看来,这一点是自明的;——因为这正是内容本身,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显然,没有一种可以算做科学的阐述而不遵循这种方法的过程,不适合它的单纯的节奏的,因为它就是事物本身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逻辑克服了知性逻辑的弊端。黑格尔强调辩证逻辑应该让思想沉入内容之中,按照事物固有的节奏去运动,把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统一起来。黑格尔强调真正的普遍性是具体的,而知性逻辑的普遍性仅仅是抽象的共同之点。知性逻辑把各种知识看作是相互隔绝的,至多只能寻求到一些外在的共同点。辩证逻辑认为普遍性逻辑是内在于对象的,逻辑先在于人的认识和知识,只不过是人类精神对自在理性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的辩证法对对象的把握不能没有概念、判断、推理。概念、判断、推理在康德的知识论中讲的是必然性,在黑格尔那里则包含了自由。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是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只是一个工具,也不是康德的必然的逻辑,而是自由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他的概念是必然中的自由,自由中的必然,逻辑必然推理形式体现了概念自身运动的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是僵硬的公式,而是要让概念从抽象到具体自己完成自己。“概念以它的自在存在为中介,它的差异,和对它的差异的扬弃而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实现了的概念。”辩证思维或辩证逻辑就是概念自我运动的内涵逻辑。

三.辩证观

辩证观是就是辩证法理论的转识成智。辩证观意义上的辩证法已经不再是一种纯粹理论哲学意义上的辩证法,而要求把辩证法作为或理解成一种实践智慧。“至于辩证观,严格讲来,可称为‘矛盾统一观’乃是出于生活的体验(特别是精神生活的体验)。理智的直观,每为大诗人,小说家,戏剧家,政治家,宗教家所同具,且每于无意中偶然得之。此种辩证的直观,既是出于亲切的体验,慧眼的识察,每每异常活泼有力(绝不是机械呆板的口号或公式)。足以给他们对于宇宙人生一个根本的看法,且足以知道他们的行为,扩大他们的度量。而哲学家的特点,就是不单是从精神生活或文化历史的体验中,达到了这种辩证的直观或识度,且能慎思明辨,用谨严的辩证方法,将此种辩证的直观,发挥成为贯通的系统。” 至于哲学史上如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和中国的老子,都可以说是最早提出辩证观的哲学家,但不能说它有辩证法。因为有辩证观的人,不一定有辩证法。辩证法是一种理论体系,而辩证观则是这种理论体系的转识成智。因此,辩证法是哲学家所公用的方法,而辩证观则为每位哲学家与大诗人、大政治家、大科学家所共有。我们经常说,任何一位真正的大科学家都是哲学家,就是在此种意义上而言的。

辩证法理论的转识成智,其合法形态就是能够作为实践智慧而发挥作用。何谓实践?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在每一种人类活动中,都有一种与之相匹配的的品质和行为的能力。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这是一种理论智慧。我们可以发现,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理性辩证法传统就是这样一种理论智慧;创制和实践都以可变的事物为对象,对于创制而言,是技艺;对于实践而言,便是实践智慧。实践智慧既不同于理论智慧,也不同于技艺。所谓实践智慧“就是善于考虑对于他自身是善的和有益的事情,不过,这不是指在某个具体的方面善和有益,例如对他的健康或强壮有利,而是指对于一种好生活总体上有益。”所以,像伯利克里那样的人,就是一个有实践智慧的人,“他们能分辨出那些自身就是善、就对于人类是善的事物。我们把有这种能力的人看作是管理家室和国家的专家。”实践以他自身为目的,实践智慧就是能够明察对人而言的善和恶,因此,实践智慧亦被称为“明智”。

真正的实践智慧需要摆脱传统形而上学或者说理论哲学的范式。实践智慧对于事物的把握不似理论智慧那样具有一种绝对的普遍性,而是具有一种相对或有限的普遍性。正是在传统形而上学终结的意义上,哈贝马斯强调:“理性对于实践的经典优先地位不得不让位于越来越清楚的相互依存关系。”在传统形而上学的视域中,辩证法所把握到的真理是绝对的客观真理,因此,理论之于实践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对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传统形而上学终结之后,辩证法就必须放弃其掌握真理和理论的神圣意义的特权,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所以实践就变成了理论的反义词,实践就变成了对理论的反驳。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在此,马克思颠覆了传统的真理观,不再把真理理解为主客体的统一,而理解为是否具有“现实性和力量”。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马克思并不像黑格尔那样去追求和呈现绝对真理,发现绝对真理其实也就等同于结束了真理本身。历史唯物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的道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只是肯定了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而且是从认识的深化、真理的发展深切地阐述了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揭示了认识论和实践论之间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列宁明确地提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在此,我们自然而然会想到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第十一条。立足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辩证关系,立足于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我们就会发现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就不再是抽象对立的,而是统一的。马克思的实践智慧就是马克思改变世界的智慧,就是马克思改变世界的辩证法。“实践智慧,是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对待人与世界关系的智慧,是实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智慧,也就是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统一的智慧。它不同于理论智慧,也不同于生活智慧,但又与理论智慧、生活智慧密不可分。理论智慧主要是指超然于实践的形上智慧,生活智慧主要是指基于经验的常识智慧。实践智慧是融形上智慧于生活智慧之中,又是把生活智慧提升为理论的形上智慧。”辩证观就是在实践论的意义上总结和升华了以矛盾分析方法为核心的辩证智慧。

列宁指出,“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人对世界的改变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人对自然界的改变和人对生活世界的改变。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外部的客观世界,但绝不能把自然界当做人类支配、奴役和掠夺的对象。人与自然界之间是和谐共生的关系,归根结底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对生活世界的改变,就是改变国家、社会,更确切地说马克思改变世界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改变。人与世界之间是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不应当在理论哲学的意义上,而应当在实践哲学的意义上成为可能。在理论哲学的意义上,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容易把辩证法的绝对真理到处套用,从而形成同一性形而上学的暴力。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是两种对立的哲学道路。这两种哲学道路,是由理论与生活实践的关系所决定的。一种是理论哲学的道路:如果认为理论理性可以超越于生活,在生活之外的彼岸世界找到自己的阿基米德点,追寻绝对的永恒的先验真理,理论对于实践的优先地位,这就是理论哲学的理路;一种是实践哲学的道路:理论思维并不能从根本上超出生活,并不能在生活之外找到立足点,理论思维是生活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所追寻的是相对的绝对真理,理论与实践之间是相互缠绕的辩证关系,这就是理论哲学的理路。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不是把辩证法的原理教条化、僵化和绝对化,然后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中,一方面深化对理论的认识,另一方面推动实践的进展。

辩证法研究的理论自觉就是觉解到我们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辩证法这一术语。但更重的是要自觉到辩证法的理论性质,自觉到运用辩证法的艰巨性。我觉得我们应当谨记关于辩证法的两个判断:第一句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第二句是关于运用辩证法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指出:“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辩证法对于人类认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无怪乎柏拉图把辩证法置于整个城邦教育的顶端。与此相应,贺麟先生在《辩证法与辩证观》一文中指出,“真正作辩证法的思考是异常难的,比科学的实验,归纳,演绎都较为困难。因为这需要天才的慧眼,逻辑的严密和纯思辨的训练。在哲学史上真正善于应用辩证法的哲学家乃是不出世的天才。”柏林大学教授哈特曼在其著作《黑格尔》中也有类似的表达。他认为,辩证法的天才,是很少有的,且亦不可仿效,辩证法永远是天才者的权利。当我们在宣称使用辩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可能依旧停留在知性思维的水平上。希望我们在深入研究辩证法的基础上,能够做到运用辩证法。通过深沉的劳作,也许我们能够欣赏到理念的美妙!但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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