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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坏人才需要保护隐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28 10:31  点击:1861

本文节选自丁晓东:《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为何保护隐私?在很多人看来,隐私并不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律利益。所谓保护隐私,其实常常保护的是一部分“坏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坏人”才会有很多“肮脏的小秘密”(dirty little secret),需要法律保护。相反,“好人”一般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秘密(nothing to hide)。在此种观点看来,法律应当尽量少保护隐私,只需要保护身体私密部位不被偷窥或拍摄。

事实上,如果我们回溯隐私概念的起源,会发现隐私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被认为是一个负面的概念。正如阿伦特所说,在古代,隐私意味着个人“处于缺乏的某种状态,甚至缺乏人类某些最高和多数的人类能力。”只有当个人的隐私生活去隐私化和去个体化(deprivatizedand deindividualized),转化为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人的生活才是有价值的。而波斯纳也提醒我们,古希腊语用于表示“私人”(private)的单词是idios,这一概念被用来描绘那些无人关注,不参与公共生活和担任公职的人。英语中白痴(idiot)的词汇正是从这一词汇演化而来,这一词汇常常用来形容那些无知和没有常识的人。

如何看待这种零隐私的观点?结合已有研究,可以发现零隐私的观点至少存在着几个问题。首先,零隐私的观点也没有考虑隐私对个体发展的重要作用。在零隐私的观点看来,隐私意味着隐藏见不得人的秘密,对于心胸坦荡、正大光明的人来说,隐私并无多少必要。但事实是,隐私对于普通公民个体人格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缺乏隐私为个人人格所构建的发展空间,个人将不可能培养独立的人格。


隐私法学者朱丽叶·科恩(Julie E. Cohen)对此曾经有过详细的论述。在科恩看来,人们之所以对隐私的价值认知不足,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个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总是为各种社会力量所支配。例如,个人总是为商业信息所支配,而商业与信息融合而带来的“信息资本主义”又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总是趋向于激发消费者的欲望和即时性的信息处理方式。对于公民个体的人格来说,这并非总是一件好事,因为独立的人格与反思能力来源于“知识的积累以及迈向信息处理的更高级别的复杂性”。科恩指出,隐私恰巧可以在现代社会为公民提供一种庇护,当公民具有合理的隐私空间,他们就可以免受商业、政治、同龄人的即时性压力,而能够更为长远和审慎地思考问题和规划未来。 其次,零隐私的观点也没有考虑信息流通的有效性。信息市场不仅可能存在信息的不正支配,也可能存在误导性的信息流通。对此,知名法律学者杰弗里·罗森(Jeffery Rosen)曾出版《不希望的注视》,对于现代社会中支离破碎地信息流通进行反思和对隐私的功能进行辩护。罗森认为,应当区分两种关于个人的信息,一种是碎片化和肤浅化的个人信息,另一种则是“只能为一些朋友、爱人或家人所获知”的“具有复杂性的真实知识”。在罗森看来,关于个人的复杂性知识只能“通过缓慢的时间积累来获取”,而社会却总是通过媒体报道或公共性事件而获取关于个人的碎片化信息。因此,罗森指出,隐私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保护个人“不会因为在一个世界中的短暂一瞥而被脱离语境地错误界定与评判”。 最后,零隐私的观点也没有考虑隐私泄露所伴随的风险。零隐私的观点没有意识到,即使所谓心胸坦荡、光明正大的个体,也会因为泄露隐私而面临风险。例如一旦犯罪份子获取个人隐私,通过个人隐私性信息进行诈骗,其编造的谎言的可信度就会大大增加,其诈骗的成功率就会大大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民个体都会有一些不是特别光彩的个人事项。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助长了恶劣的风气,即使这些个人做了坏事,此类行为也不应成为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激励因素。

来源:微信公众号“雅理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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