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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举办“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公私法接轨”主题研讨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12 22:46  点击:1724

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6月26日上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公私法接轨”主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体系研究”课题组承办。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有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研究院特聘教授翟勇,原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钱端生讲座教授林鸿潮,吉林大学法学院钱大军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张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洪波教授,北京服装学院王敬礼讲师,大连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航运发展研究院)院长李肇坤,法学院王勇教授、李国强教授、黄芬副教授、张婧飞副教授、姜永伟副教授、聂志海讲师、李敏讲师、吴晓晨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雨佳博士,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朱晓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敏。

开幕式阶段,李肇坤首先介绍了大连海事大学在人文社科方面的一些成果,近年来学校对高端智库建设给予的大力支持以及智库取得的丰硕成果,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吸收各界人士智慧,将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与会专家代表张闯教授在致辞中提到公法和私法的手段相结合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从公私法接轨的角度研究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

会议研讨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议题是公有制经济基础上自然资源产权配置的公私法定位,由青锋主持。翟勇教授就自然资源私人所有的实现问题、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为国家的原因发表了看法。王勇教授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谈到了如何发挥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效应问题。王敬礼讲师认为自然资源含括的内容不能仅以立法列举的形式体现,还需进一步提炼内涵和具化外延,从而确认其法律地位。吴晓晨讲师就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确权问题展开汇报,建议把海域使用权进一步划分为水面层、水体层、水底层不同空间的使用权。李雨佳博士主张,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所有者具有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双重身份,此外,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特定化需作扩张解释。

会议第二单元议题是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体系构建和行政管制,由张闯教授主持。林鸿潮教授从自身代理的实际案件谈起,发现审批行为对探矿权转让中的效力在行政和司法层面有不同理解。李国强教授提出公私法接轨不等同于混淆公法和私法,是在明确区分二者前提下将民法问题置于民法语境下解决,公法问题置于公法语境下解决。姜永伟副讲授表达了在研究过程中就连续按日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疑惑,并提出《安全生产法》中的连续按日处罚避免了暗查方式的表述,是一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进步。聂志海讲师认为无论是私法中的合理配置还是公法上的管制,自然资源利用首先要形成一个自洽的权利体系,可以从权利取得和权利效力两方面考虑。朱晓慧博士生就行政许可与权利取得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磋商加行政监管的方式辅之以公益民事诉讼可以有效化解自然资源利用纠纷。

会议第三单元议题是海洋资源利用中私权制度构建和海洋治理秩序的创新,由钱大军教授主持。张洪波教授就海洋开发利用中的跨界资源无居民海岛的性质、沿海滩涂的范围、海水淡化的权利类型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婧飞副教授提出将政府以外的企业、居民纳入海洋生态补偿主体范围,是构建海洋资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必然途径。黄芬副教授表示作为“管道性规范”的民法本身具有连接公法与私法的功能,未来立法中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权利规则设计使自然资源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李敏讲师提到了蓝色碳汇问题,并就碳汇权的归属、救济机制、产品交易与市场监管等问题进行系统讲述。李敏博士就《海域使用管理法》与《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中立法滞后性的四点表现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下午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午会议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本次研讨会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探讨,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贡献了智慧力量。

来源: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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