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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均: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史路径——品读陈兴良教授《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29 23:33  点击:1995

从几年前“不经意的创意”到后来“有意识的创作”,陈兴良教授在完成了一系列刑法学术史考察的论文后,以这些论文为依托推出专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该书以叙述性、梳理性和分析性为特征,描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过程,向上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的60年前,甚至回溯到中华民国建立时的100年前。《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结束了我国刑法学“无史”的历史,开辟了一块刑法学研究的处女地。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广泛采用学术综述的研究方法,而《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却有别于刑法学的学术综述。刑法学的学术史与学术综述研究方法有诸多相异之处:“学术综述要求一种中立的立场,尽量客观地反映刑法学的研究现状。而学术史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它虽然也注重理论资料,但它不满足于对理论资料的归纳,而是以理论资料为基础,力图勾画出刑法学的流变过程,强调写作者个人的独特视角和独到见解,这是一种具有个性的学术研究。” 例如,该书第三章的题目是“犯罪论体系: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单从这一题目就能看出作者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青睐与倡导。又如,在“行为论与实行行为论的界分”标题下,作者明确指出:“我认为,形式的犯罪论与实质的犯罪论之提法,并不妥当。因为犯罪论不可能只是形式的或者只是实质的,不存在形式的与实质的犯罪论的对立。”

历史不仅仅是供人凭吊的,其本身是现实的书写,亦是未来的伏笔。研究刑法学的学术史不是为了沉浸于过去或纠缠过去,而是为了当下和未来。正如陈兴良教授在以“为刑法学写史”为题的序中所说:“历史是一面镜子,它可以让我们认识自己。对于刑法学来说,也是如此。刑法学要想成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就必须采取一种反思的态度,回归历史。学术史的研究不是为了将我们的目光吸引到过去,而是要使我们面对将来。”《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反思”出的结论是——“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是我国刑法学突围的根本之道。”实际上,“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不仅早已成为陈兴良教授思考的一个核心命题,而且已经成为他的一个学术标签。围绕这个命题,作者已经持续进行了长达10年的理论探索和学术积累。

法学知识是法治实践的衍生物,作为部门法学的刑法学与刑事法治实践联系密切。同样,我国刑法学知识的生成和发展,与我国的刑事法治实践息息相关。陈兴良教授认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实践向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实践转变。相应地,也存在以立法为取向的刑法学知识向以司法为取向的刑法学知识之转型问题,这一转型的基本路径是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

刑法教义学不仅是一个以刑法为逻辑起点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包含刑法但不限于刑法),而且是对刑法的一种态度和研究刑法的一种方法。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的出版说明中指出:法教义学“包含对法律的信仰,摒除对法律批判的可能性,要求研究者就像对待宗教戒律一样对待法律。”因此,“法教义学研究是一种解释论而非立法论”;“法教义学并不主张批评法律,而是致力于解释法律”;“教义学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解释学”。可以说,这一观点与张明楷教授一贯主张的观点不谋而合、殊途同归:“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当然,不主张批评刑法也不是绝对的。恰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对个别刑法条文的批判,并不被排斥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尽管其只是例外,但不承认这种例外并不合适。”

就理论而言,刑法理论的教义学化是我国当前刑法知识转型的必然要求;就实践来说,刑法教义学应当成为司法实务者对待刑法的一种态度。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存在非教义学化与教义学化程度较低的现状,解释论与立法论不分,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教义学化程度都严重不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每当遇到疑难案件,不少司法实务工作者不是在变化的社会生活中,积极寻求妥当的刑法解释方法和解释结论,而动辄怀疑刑法规定的合理性、周全性。例如,针对“医闹”问题,不是通过榨干刑法分则某些条文的内在真实含义去正确解释刑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认为为有力打击“医闹”行为,立法应增加袭击医护人员罪。再如,正当防卫方在面临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只要出现轻伤或者重伤、死亡,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而将很多本来可以认定正当防卫或者无罪的案件,错误地认定为故意伤害案。这些现象的出现,均与对刑法没有采取教义学的态度或正确的教义学态度有关。

我国台湾学者许玉秀教授指出:“专业建立在知识上面,对知识忠诚,才可能有专业忠诚。对专业忠诚,也就不可收买,不会任意动摇;对专业忠诚,才可能精益求精,不为假问题所困惑,而能精准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在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过程中,刑事司法实践者在办理案件时应将刑法当作教义信条来信奉和解释,尽量少批判或不批判刑法。只有信奉刑法并忠诚于刑法以及自己所从事的正义事业,才能想方设法解释好刑法,妥当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实现个案正义、维护社会公正。

从形式上看,《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这部专著,虽然是一个以第一章为统领的和谐整体,但每章又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说,这部专著亦具有论文集的特点,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需要单独阅读其中的任何一章。另外,该书所追求的形式美也颇值得我们学习。陈兴良教授曾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的后记中写道:“书和人一样,都是有一定风格的,一般来说是文如其人,思想风格应当与文章风格求得契合与一致。在我看来,正如存在工笔与写意这两种风格迥异的绘画形式,在学术著作中也存在这种风格上的差异。以往,我们一般在艺术中讲究流派与风格,例如诗的豪放与婉约等。而在学术理论中则注重思想内容的科学性,忽视表现形式的完美性,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一部好的法学著作或一篇好的法学论文,不仅要有好的“骨髓”,还要有好的“皮囊”,包括语言表达、布局结构等。可以说,形式美与内容美同等重要。读者看得出,在《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中,每章题目和章内标题都是经过作者精心推敲定夺的,这也反映了陈兴良教授著作内容、形式俱美的一贯风格。

此外,作者在《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中所表现出的宽广学术胸襟,也让读者的敬意之情油然而生。学术研究不是一个人的自说自话,而需要必要的沟通,不同观点之间应在相互批判、相互宽容中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同时,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法学理论研究者如果不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别人的批判,法学就不可能进步。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宽容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宽容虽不致要到达最亲近人的顶端,或甚至要去爱敌人,但也是‘相当辛苦的事情’。”尽管如此,陈兴良教授还是为我们做出了表率。例如,作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写《刑法哲学》一书时,曾认为提升我国刑法学水平的出路在于将刑法学升华为刑法哲学。面对张明楷教授对这一观点的学术批判,陈兴良教授表现出了其作为刑法学大家的宽阔胸怀。虽然其没有直接说要接受张明楷教授的批判,但在《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中写道:“张明楷教授对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关系的论述是正确的:两者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动式的依存关系。”作者这种追求真理的宽广学术胸襟,非常值得其他许多刑法学者学习。

来源:《人民检察》2016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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