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界信息 > 阅读正文
学界信息|INFORMATION
“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讨会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03 02:16  点击:1512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4日,由该院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外卖平台 ‘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比较》杂志研究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学者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山东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西贝集团等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围绕外卖平台 “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研讨。

近年来,外卖平台强制要求平台内商户“二选一”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引起社会各界热议。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近期,针对外卖平台“二选一”的执法和司法不断深入,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次会议的召开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动态作出了及时的回应和呼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先生在致辞中表示,平台经济既要规范又要发展,近期国家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规定着重提出要遏制平台经济中的资本无序扩张,实践中一些平台企业强制平台内商户实施“二选一”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规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平台要求商户“二选一”的行为从目前的互联网经济业态来看是不合适的,对现实生活也带来了很大危害,平台利用公共资源和市场优势令商家和消费者都很被动。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很强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监管机关和学界的重视,不能放任其野蛮生长。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要求企业必须守住“保证市场自由”和“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两个底线,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是呼声很高且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张欣副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指出,目前国际国内都高度重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未来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都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对“二选一”行为还有一些不同的认知,但这种行为在包括餐饮外卖行业在内的市场上产生的竞争危害是比较明显的,相关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执法和司法行动也释放出了依法监管的强烈信号。在严谨的竞争分析和充分的法律论证的基础上,外卖等相关平台“二选一”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助理教授提出,近些年国家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严厉查处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就在半个月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委约谈34家平台企业,要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坚决的根治。可以说,在过去的两到三年内,国家对“二选一”的监管态度,已从严格监管转变为坚决根治。对于平台垄断法律规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袁波助理教授以Amazon与Deliveroo合并案为例介绍了相应的域外经验及借鉴之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界定外卖平台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方面,配送的时间要求,即地域性特点是商家的而不是平台的,平台经营者具有全国性,因而外卖平台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不一定限于商家的配送范围,例如单个城市,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认为,平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经营模式天然地决定了需要通过某些策略来实现发展,“二选一”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具有客观性。但是平台的竞争行为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已经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并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形成一套更为完整的规制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黄晋副教授分析了“二选一”行为的现有规制依据及其不足,重点分析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相关规则。黄晋副教授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四方共治才能解决。

山东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张文魁会长呼吁,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导致餐饮商户和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行业成本不断增加。更有甚者,“二选一”导致一些假冒伪劣现象,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张文魁会长表示本次研讨会坚定了协会继续组织餐饮商户维权的信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在会议总结中认为,与会专家的发言深化了对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认识,对未来法律规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冯辉教授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平台经济法律治理中出现的一类新问题,其不仅仅涉及到已有的法律如何适用,也涉及如何创新法律治理的理念以及规则。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平台商业模式具有复杂的多元化影响,既不应放任不管,也不应作“一刀切”的判断,而应在试错的基础上探索更加合理的规则。平台经济的法律治理应致力于增量利益的创造,规则设计应注重利益平衡。

此外,西贝集团副总裁姜鹰、《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委会主任刘克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新宽也参与了会议讨论,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参与听取本次会议的嘉宾还有来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同志。

来源: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0198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