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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治吏:中国历代法律的“宗旨”——读《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4-23 01:11  点击:2103

《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 (以下简称《法治》) 一书[1], 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治演变的精心之作。作者李贵连教授, 以沈家本的精深研究著称海内外。关于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作者数十年念兹在兹, 造次颠沛不忘, 日积月累, 其研究思考的结晶得以面世。

近年来, 中国法律史学界出现了一系列以小见大的专题研究成果, 极大推进了相关学术研究。有此基础, 如何以高屋建瓴之势进行整合和总结, 加深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的宏观理解, 就成为法史学界要务。因这类专题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具体事实层面上的难题, 即“是什么”的问题;按照学术自身的发展轨迹, 下一步当然是要追问“为什么是什么”。通俗讲, 是知其然后探究其所以为然。要回答好这个问题, 必须将法史学的微观考察和宏观视野紧密结合起来, 提炼出一以贯之的“宗旨”。如果仅限于微观考查, 则可能会见树不见林;但没有微观考查这个基础, 仅有宏观视野, 其流弊可能是无根之浮谈。《法治》一书是将这两个方面很好结合起来的法史学著述范例。在我看来, 该书主要回答了两个问题, 即中国历代法治是什么, 为什么是这样。其回答很精炼, 即法治是“治吏”, 因为只有用法来治吏, 才能有好的“吏治”, 才能长治久安, 客观上造福天下苍生。因此, “治吏”就成为中国历代法治的“宗旨”。

一、作为历代法治“宗旨”的“治吏”

在经历了亡国之痛后, 作为胜朝遗民, 梨洲先生苦心孤诣, 为保存故国道统, 编著《明儒学案》一书, 在“发凡”中断言:“大凡学有宗旨, 是其人之得力处, 亦是学者之入门处。天下之义理无穷, 苟非定以一二字, 如何约之, 使其在我。讲学而无宗旨, 即有嘉言, 是无头绪之乱丝也。”关于《明儒学案》的宗旨, 有夫子自道:“学问之道, 以各人自用得着者为真。凡倚门傍户, 依样葫芦者, 非流俗之士, 则经生之业也。此编所列, 有一偏之见, 有相反之论, 学者于其不同处, 正宜着眼理会, 所谓一本而万殊也。”[2]简言之, 梨洲先生认为真儒必有其“自得”之学;要“自得”于心, 应由博返约, 切实领会先儒论述之“一本万殊”。“一本万殊”所指向的“自得”就是梨洲先生的讲学宗旨。在我看来, 《法治是什么》一书的宗旨就是“治吏”。“治吏”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云:

人主者, 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 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 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故失火之啬夫, 不可不论也。救火者, 吏操壶走火, 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 则役万夫[3] (P.805-806) 。

法家人物基本上以君主谋士、策士身份来著书立说, 目的是给时君世主设计出一套足以“立功”的办法。这套办法, 是君主以君位之“势”, 明用“法”、暗用“术”, 驱使臣民尽力于耕战, 从而国富兵强, 无敌于天下。君主如何才能明用“法”并把“法”用好?韩非即点出了“治吏不治民”的主张。理由在于吏的职责乃临民治民, 直接治吏即等于间接治民。君主独居高位、大位, 势不能直接治民, 只有抓重点来治吏, 达到纲举目张之效。韩非的“治吏”说, 长处在实效, 故在随后的帝制时期, 多被历代君主实际上奉为圭臬;其短亦在只讲实效而流于极端功利, 且将民众完全视为被治理对象, 故注定它最多能收效于一时, 而非长久之计。秦汉统一帝国建立后, 随着治理经验的累积, 终于确立了以外儒内法为核心思想依据的治道。到明末清初, 船山王先生感于国破之痛, 以绝世之姿, 精研历代治道, 概括出“严以治吏, 宽以养民”一语, 将帝制中国法制精义一语道破:

宽之为失, 非民之害, 驭吏以宽, 而民之残也乃甚……故严以治吏, 宽以养民, 无择于时而并行焉, 庶得之矣[4] (P.207-208) 。。

船山先生以为, 这八个字只是“经”, 在具体施行中还要讲“权”, 拿捏好“治吏”与“养民”之间的分寸, 即“治吏”服务于“养民”, 其本身不是目的。治吏以严是原则, 但不能一味僵化株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为了不将“吏”逼得铤而走险, 有必要在施行时暂予从宽。这样, 船山先生一方面将“治吏”原则上升到历代治道核心内容的高度, 另一方面, 可能还更重要, 是将法家的“治吏”说内化到儒家的“养民”说中, 赋予了“治吏”说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即便如此, 因为下述原因, 使得无论是肇其端的韩非还是集其成的船山先生, 都没能把“治吏”说背后的理由以清晰明白且系统化的方式表达出来, 或者予以实证。第一, 中国传统学术强调生活体验, 行动中的“悟”, 而不太注重以语言文字来系统论证。徐复观先生即指出:“西方的思想家是以思辨为主, 思辨的本身必形成一逻辑的结构。中国的思想家系出自内外生活的体验, 因而具体性多于抽象性。但生活体验经过了反省与提炼而将其说出时, 也常会澄汰其冲突矛盾的成分, 而显出一种合于逻辑的结构。这也可以说是‘事实真理’与‘理论真理’的一致点、结合点。但这种结构, 在中国的思想家中都是以潜伏的状态而存在。因此, 把中国思想家的这种潜伏着的结构如实地显现出来, 这便是今日研究思想史者的任务, 也是较之研究西方思想史更为困难的任务。”[5] (P.2) 船山先生是在《读通鉴论》一书中提出“严以治吏, 宽以养民”的, 该书之性质决定了作者只能是根据单个或者相近的数个历史事件以读后感的方式引申出该抽象命题, 是“悟”了之后拿眼前的史实来印证。第二, 韩非和船山先生都受时代限制。韩非虽长于说理, 但未曾见过秦汉之后一统帝国法制之成形及其实际运作情况;船山先生虽见及之, 但也未能看到法制近代转型之艰难复杂。今世学人, 可能对固有治道的体悟不及船山先生之感同身受, 也可能不及韩非的说理能力, 但有机会看到更长时空范围内的法制演变轨迹, 能借鉴西方学术长于言证说理的优势, 于这些先贤提出的学术命题背后的理由进行更为明晰系统的阐述。这是《法治是什么》一书对我最有启发的地方, 试看:

汉以后的帝国机制, 规范包括宫中府中 (或者说内廷外廷) 、后妃宦官、宗室藩王、还是中央地方、文官武将等的制度规则, 逐步建立、逐步完备, 这就是韩非“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理论制度化规范化……这种帝制法治/官僚法治怎样去“治”?这是一个非常庞杂的问题, 但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官员的选任, 二是官员的任职, 三是官员的监督……将贤能选拔为官吏, 这些贤能居官之后, 固可凭借其贤能更好地理政, 更可凭借其贤能枉法营私, 乃至谋反、谋逆, 取君主而代之。臣下谋朝篡位, 是君主们最关注的问题, 而中国史书所记载的这类事件, 可谓史不绝书。如何让这些贤能之官吏既能发挥其治国平天下之长才, 又不致于威胁皇权?传统中国法制主要在任职和监督这两个方面想办法[1] (P.64-67) 。

简单凝练几句话, 即大致勾勒出了西周晚期到汉代中期这六七百年的重大社会变化的原因:即要一统天下必须放弃世官世禄制而选拔贤能, 天下既一统后要监察贤能以治理天下, 法治即围绕这一主题来设计。由此, 将官员选拔制、任职制、监察制纳入到“治吏”这一宗旨中来, 很有说服力地拓宽了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为“法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说思路。

二、中国历史上的三大法治类型

法制是社会的一部分, 必然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相应地, 法制史是整个历史的一部分, 必受整个历史演进的限制。关于中国历史的演进, 《法治》一书以“社会转型”理论为据, 认为中国史上出现了两次转型、三大定型, 即大致以春秋战国到汉代中期属第一次大转型时期, 自晚清至今属于第二次转型期。在这两大转型期前后, 分别有三次定型, 即三代的封建制, 秦汉到清代中期的帝制以及即将完成转型的民主共和制。这种历史观, 以唐德刚先生的阐述最具代表性[6] (P.8-9) 。这个中国史分期, 对中国历史上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变与不变等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自有其合理性。本书即基本采纳了这种历史观, 作者反复强调:“转型, 一般用在社会转型, 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政治、经济、制度等等的全面转型。这种转型, 中国有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废井田, 开阡陌;废分封, 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 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第二次是1840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型。”[1] (P.7) “这种转型, 在中国社会总共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两千多年前, 从春秋开始, 大体到汉朝由汉武帝完成。第二次从1840年 (或许从1800年或更早时候的明清之际) 开始, 到现在还转个没完。”[1] (P.9)

法制的形成和常规运行必须要在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 在社会变动剧烈的转型期, 人的思想容易突破既有的限制而发生重大创新, 故它是思想史的黄金时期;与此相对, 在定型期, 社会在按常轨运转, 制度得以经历由产生到成熟逐步走向僵化的完整历程, 又为下一阶段的转型准备了条件。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法制, 当然要将重点放在定型期。

如将法治视为一种规则之治, 那可以说, 至迟到西周初年, 中国就已是一广土众民社会, 不可能不借助规则的力量来治理, 那就应有其成熟的法制形态。正是基于这个视角, 作者认为与三个定型社会相适应, 定型期各有其不同的规则之治, 分别将之称为“贵族法治”、“帝制法治”和“民主法治”;如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观察, 将之称为“贵族时代的法制”、“帝制时代的法制”和“民主时期的法制”亦可。

《法治》一书明确指出:“贵族法治”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礼治”。礼, 就是这个时代的法。“别亲疏、殊贵贱”就是这种“法”的核心[1] (P.13) 。本来, 由于礼在整个传统中国的重要地位, 历代文人士大夫对礼极其重视, 研究也特别深入。只不过到近代变法修律以来, 将法视为刑, 侧重于从历代传世法典中去寻找固有的“法”, 为引进西法作铺垫, 在整个传统法制的研究中, 礼慢慢淡出了研究者的视野。即便如此, 但因礼对中国的影响实在太大, 还是有不少前辈学者看到了封建时期“礼与法”的密切关系。本书即列举了萧公权、萨孟武两位先生的相关论述。如萧公权先生认为:“宗法封建关系……制度尚礼”, 到春秋时期, 礼的内容有所扩大, 礼“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萨孟武先生则是以概括之词言之, “古代之所谓‘礼’乃包括‘法’在内”, 礼只是法的一部分[1] (P.19-20) 。据作者在注释中说, 对先秦法律思想有精深研究的张国华先生生前亦持此说。但他们都没明确提出, 礼就是这个时代的法, 更不要说将“礼治”等同于“贵族法治”。其中原因可能每位学者有别, 但我以为, 尽管跟这些前辈学者的学术研究路数、对学术的严谨审慎态度都有关, 但最重要的, 可能还在于那个“尊西人若帝天, 视西籍如神圣” (1) 的时代氛围, 对他们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 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将法治仅仅视为一种与宪政息息相关的“神圣”治理模式。这通常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我们认为蔡枢衡先生所讲的“事实告诉我们, 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 也可以和民主结合, 还可同独裁握手”[7] (P.58) 有启发的话, 侧重从制度所发挥的功能角度来观察, 本书的结论自然就顺理成章了。所以, 本书作者李贵连教授明确讲:“我赞同这些前辈之说, 坚持认为, 从规则、规范这个角度切入观察, 西周的‘礼’, 就是后来的法。虽然在礼的规范中, 有很多是属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 但是作为贵族行为的准绳, 礼是各级规则必须遵守的规则规范。后来的孔子, 正是根据周礼的这种作用, 才把它概括为‘为国以礼’的‘礼治’。”[1] (P.20) 本书之所以要将“礼治”阐述为“贵族法治”, 除了这个学理上讲得通的理由外, 更重要的还在于以“法治”这个关键词来贯穿中国古今之“治道”, 一方面为第一次大转型中社会治理之规范由“礼”逐渐变为“法”提供了更顺畅的解释框架, 另一方面更可凸显随后定型的帝制法制之特征。

如果说本书对“贵族法治”的概括, 乍一看能给人强烈耳目一新之感, 萌生寻求其所以然的兴趣, 在我看来, 本书最大的贡献是对帝制法治特征的总结。

在儒、法两家学说共同推进下, 经多代先辈的努力, 完成了从分封制到郡县制、贵族宗法世袭制到官僚委任制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型;近似地, 通过法家和儒家的次第登台和影响, 以外儒内法为思想内核的帝制法制得以建立并顺畅运作, “治吏”成为帝制法治的“宗旨”。

该书关于此点的论证, 比较充分。作者选择了中华法系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中的502个条文进行数量上的统计, 得出结论:“《唐律疏议》中直接规范官吏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4.6%, 其他的条文, 除了一些纯技术或程序方面的条文外, 其他的规范对象多是‘民’, 或者是包括‘官吏’在内的所有民众。即便是这些重在规范‘民’的条文, 也是需要‘官’的行为才有实现的可能。”[1] (P.71) 一般而言, 条文的数量多并不一定就能充分证明其重要性, 还需进一步指出这“量”中还有“质”。作者见及于此, 又从帝制中国最后一朝大经大法《大清律例》中挑选直接“治吏”的律、例及其相关的案例来进一步论证, 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就拿清代的成文法来说, 除了最基本的律例之外, 还有大量的则例、会典、单行法规、地方法规等。这些卷帙浩繁的成文规条, 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强化对各级官吏的管理, 力图保证各级官吏既是皇帝的忠实执法者, 又是合格的牧民者, 最终实现稳固的皇权专制。”

时间步入近代, 帝制中国在王朝周期性循环由盛转衰之际遭遇方兴未艾的西方列强, 形成中国史上“三千余年一大变局” (李鸿章语) , 开始了艰难曲折的第二次社会大转型, 延续了两千余年的帝制法治亦不能继续维持下去。自晚清开始, 经黄遵宪、沈家本、孙中山、章太炎一直到蔡枢衡等为代表的一代代政治家或法政学人的努力, 开始了法治转型。其间还出现了“党治”这一转型过程中的过渡形态。该书颇有洞见地指出:在民初乱局中, “孙中山先生的思想, 完成了由‘法治’到‘党治’的过渡。建立党国, 实行党治。他的后继者, 通过武力北伐, 1928年后终于在南京建成党国合一的中华民国。从此, 中华民国就是党国 (国民党国) , 党国就是中华民国。党国时代, 帝就是国, 国就是帝。现在, 党就是国, 国就是党, 一而二, 二而一。党国可以说就是帝国的变种。”[1] (P.211-212) 但不管党国在当年是如何地煊赫, 但历史潮流, 浩浩荡荡, 顺之者昌, 逆之者亡, 孙中山先生有鉴于此, 即认定党治只是一过渡期, 最终要由训政进到宪政, 且训政仅有6年期限。到了宪政的真正实现, 也意味着第二次社会大转型的初步完成, 也就正式进入了民主法治阶段。因此之故, 本书在结尾部分乐观地指出:“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 民主法治应该有多种模式, 而不应仅仅是西方美国的模式。因此, 我又坚信民主法治, 这个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最终一定会实现……[1] (P.227)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来源: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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