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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第二届刑事证据法高端论坛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4-23 01:04  点击:1256

据吉林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17日,第二届刑事证据法高端论坛“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的回顾与前瞻”在长春南湖宾馆顺利召开。论坛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课题组主办。本届论坛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保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等30余位国内刑事证据法领域专家学者莅临会议。吉林省高校、公安司法机关、律师界的专家学者与实务骨干等一百余人参加会议。

论坛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致开幕辞。何志鹏院长详细介绍了吉林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现状及一流学科建设情况,肯定了吉大法学院刑事证据法学专注基础理论探究、回应科技发展要求的研究特色,并预祝本届高端论坛交流碰撞出更多思想和智慧的火花。

主旨报告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卞建林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保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作主旨发言。

卞建林教授梳理了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的发展历程,概括了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从诉讼证据法学到刑事证据法学、从证据法到证明法的发展,并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和规则、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出证据法学教材体系的完善应将事实论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龙宗智教授认为,印证理论是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的组成部分。印证理论与我国整体主义治理方式下司法制度、考核体制等息息相关。应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深化印证理论研究,将司法实践中印证的弊端降到最低。此后,龙宗智教授重点就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证据未移送的裁判规则和庭审质证三个问题发表观点,指出应审慎对待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从立法逻辑及证据制度的统一性角度对其进行反思。

张保生教授对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证据部分进行逐条评析,指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刑事证据法体系构建的路径。他主张应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建构相关性、可采性、可信性的审查标准及相应的证据规则体系。当下,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完善应破除法定证据主义、强化举证质证规则并落实控辩平等原则。最后,他提出了三种证据立法模式,即统一证据法、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规定。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如何选择还需综合考量。

陈卫东教授回顾了中国证据立法的发展历程,指出伴随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逐步得以确立与完善。陈卫东教授对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状况进行评述,认为目前立法条文过少、体系不协调、证据规则明显不足。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也未能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清晰完整的证据理论体系,应关注证据理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需求。当下,理论研究需要特别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监察证据的证据能力,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二是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录音录像的移送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但其证据效力及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三是智慧司法背景下的证据标准问题,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人的主观判断,而只能发挥辅助性作用。

             第一单元 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的总结与完善

论坛研讨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李训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洪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刘静坤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刘仁琦副教授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刘铭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郭志媛教授以“交叉询问的中国模式”为题,指出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讯问规则。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郭志援教授认为,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瓶颈。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的建构应从询问证人的顺序、诱导性询问规则、异议规则、庭前证言采用等四个方面展开。

孙远教授以“论程序规则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度”为题,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应兼顾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要努力在维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修复功能、程序性制裁、实体减让的路径,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李训虎教授以“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流变与反思”为题,提出国内外众多部门法学都鲜有对学科理论基础的探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证据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整体呈现出“指导思想——单一理论基础——复合理论基础”的变迁规律。李训虎教授提出一个需要理论界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即为什么我们的证据法学研究需要构建理论基础,如何将理论基础与证据规则、司法实践相连接。

吴洪淇教授以“刑事证据法学多元话语体系的流变”为题,阐释了刑事证据法的学科话语、概念体系等内容,指出我国证据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后发学科,存在源于多种形成途径的话语类型,话语间的潜在冲突可能导致概念体系中的诸多问题,应从概念溯源,在中国语境下进行定位、阐释和整体功能性整合,建构出一套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刘静坤教授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重点阐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免受酷刑权利与冤错案的防范,提出应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中心,系统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二是公正审判权与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关系,应在引入对抗式诉讼的同时,维持职权控制;三是生命权和死刑的控制机制,应更加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则的完善。

刘仁琦副教授以“具体危险犯的证明”为题,从实害犯修正为危险犯对证明产生的影响切入,指出具体危险犯在危险内容证明、危险结果“可能性”证明和主观明知证明三个方面存在困境。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之间存在着较大鸿沟,刑法修正案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受到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共同关注。

刘铭副教授以“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证明问题追问”为题,就认罪认罚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及是否还需要真相两个问题发表了观点。通过对证明概念演变、立法用语转变以及两大法系情况的对比分析,认为认罪认罚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证明的重心发生前移、审理的方式发生转变。认罪认罚程序中,案件事实是在查明、查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合意性事实,而这种事实形成过程可能更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针对各位发言人的演讲进行与谈。魏晓娜教授指出:第一,域外制度的引入,例如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需要兼顾诉讼模式和价值取向的考量。第二,在融贯论视角下讨论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有积极意义,但法律对社会有指引功能,从程序与实体关系的角度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要考虑价值与人权保障两方面。第三,我国证据法之所以注重对理论基础的研究是因为证据法学科与其它部门法学科不同,其涉及真理与法律两个领域,非常容易出现不同价值追求的冲突,由此便辐射到证据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第四,我国证据规则仍以发现真实为导向,公正审判不必然转向对抗制改革,而应将落脚点放在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第五,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证明问题,是就未发生的事项进行证明,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提出了可能的解决路径,但具体方案尚不确定。第六,认罪认罚制度中依旧存在证明,但更倾向于自由证明,且认罪认罚制度仍然需要事实真相。

朱振教授指出,证据法学之所以需要探究理论基础问题,是因为证据理论与哲学认识论关系最为紧密,真正的哲学就是哲学认识论问题。因此,应将哲学上关于认识论的理解融入到证据法理论之中。关于证据的客观性,朱振教授指出,过去所批判的是一种强客观性,在“打掉”强客观性后,应与法律规则相联系,重塑客观性概念,坚持一种适度客观性观点。

第二单元 刑事证据理论的新发展

论坛研讨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向燕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祁建建副研究员、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贵扬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飞副教授和吉林大学-美国西北大学联合培养熊晓彪博士作主题发言。

刘品新教授以“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反思”为题,对区块链证据是否都属于“证据”、区块链证据是否都是“区块链”、区块链证据是否只是“一种”证据、区块链证据是否会是“终极”证据及区块链证据规则应否涉及“入链前”情形等问题进行剖析。他认为,区块链证据是区块链化形成的特殊样态;运用区块链证据应当率先进行“差别性归位”;应明确区块链证据带有鲜明的技术特征,规则建设应当兼顾传统与创新;“区块链+证据”创新实现了制度集束,将引领司法证明领域的“代码之治”。

向燕教授就“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及其应用”问题,从证明对象、证据类型、推论依据、证明方法、证明标准等方面对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的内涵进行解读,认为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是基于对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机械印证的反思而提出,是事实认定的普适性模式,但常常适用于核心证据欠充分的疑难案件。因此,在应用该模式时除承认印证规则外,还应承认广泛意义的补强规则,对证明对象进行精密解构,可以依据程序制度的目的灵活适用。

冯俊伟教授以“证据法体系中的域外证据问题”为题,强调了关注域外证据问题的必要性,对域外证据问题研究的三个历史阶段进行了梳理,阐释了域外证据可采性理论的两个转变。在此背景下,应回归证据法基本原理,探讨反思域外证据可采性的放宽程度以及未来构建刑事证据法体系时如何看待域外取证这一开放性问题。

祁建建副研究员探讨了“存疑不起诉中的证据不足”问题,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以无罪推定、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为理论基础,对“证据不足”问题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总结分析当下相关争议基础之上,从非法证据排除、检察裁量权发展以及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权保障等三个角度进行了展望。

李贵扬副教授以“刑事诉讼递进式证明理念的提倡”为题作主题发言,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应是“相反相成”的关系,不应共同助推犯罪圈扩大;参照以出罪为目的的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提出刑事诉讼递进式证明应遵循“客观—主观—客观”三个层面的逻辑闭环。

郑飞副教授以“证据属性层次论——基于证据规则结构体系的理论反思”为题,从证据属性的类型化、证据属性的层次性、证据属性层次论对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启示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认为我国证据法学应从“只注重要素论”或“只注重结构论”迈向“要素论与结构论并重”的研究范式,指出了构建中国证据规则体系的两种方案以及改良后的“中式证据规则体系”。

熊晓彪博士聚焦“证明标准再认识”问题,认为当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证明标准能否统一、层次化证明标准是否可行及认罪认罚证明标准是否降低等问题,证明标准的再认识应基于事实认定的两种视角,界定证明标准的三个维度,澄清证明标准的四大误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贾志强副教授和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孙锐博士进行与谈。贾志强副教授探讨了多元程序与证据法发展的关系,分析了美国辩诉交易中事实基础的审查程序和证明标准、德国合意程序中因坚持职权原则带来的窘境,建议开展实证研究、注重精细化研究、回归基础理论研究,剖析我国《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不降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层次化的现象。

孙锐博士从证据三性的层次性和证据规则层次性两方面进行与谈,认为应当明确证据三性各自的层次性及彼此的交叉关系,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理论模型,梳理证据规则的结构层次和适用层次,并立足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宏观视角,对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予以规范。

学术总结

会议的最后环节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进行学术总结。龙宗智教授首先强调青年学者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认为学术研究应多关注实践基础和规范基础,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中国问题进行精细化研究。闵春雷教授高度评价了本届论坛的学术性及前瞻性,指出本届高端论坛的研讨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的回顾与梳理,就“刑事证据制度理论基础”“证据属性”“证明标准”“印证证明”“法庭质证”等主题进行深入研讨,并取得了一定理论推进。其次是对传统证据理论的拓展,证据是实体与程序的连接点,证据制度的完善需要兼顾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同时,基于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的融贯互动关系,论坛重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刑事证据理论应当如何回应诉讼合意、程序简化所引发的变化,进而引导刑事证据立法的发展。最后是关切人工智能、电子诉讼、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对证据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的挑战,并尝试从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等方面作出积极回应。未来,如何凝练中国特色证据法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建构中国特色证据规则体系,是亟待证据法学者认真思考的课题。

本次论坛通过梳理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的发展历程,回应了证据理论与实践提出的新挑战,为推进刑事证据理论问题的研究搭建了学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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