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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27 11:24  点击:2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通过,是我们国家经过多年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可能目前有些人还没有从足够的高度认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以后,即将跨入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征程的特殊时期,《民法典》将为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重要的法治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此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于我们贯彻学习《民法典》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可以说,《民法典》通过以后,在全国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现在最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律的适用,即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适用《民法典》来处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而脱离法律适用环节就可能成为纸上的法律。《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以正确实施和合理适用《民法典》的紧迫性将越来越强。全国人民尤其法官、检察官都要认真学习、领会《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典》主要由6个部门承担起草任务,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和办公室,并为编纂《民法典》坚持不懈地奋斗了多年。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这一任务从2015年初开始启动,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第二阶段的任务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起草《民法典》各分编的工作在《民法总则》还没通过之前就已经启动,到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时结束。《民法总则》通过以后,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这次编纂《民法典》将原来的《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并到一起。我们回过头再来学习《民法典》总则编时,可能会理解得更清楚、更透彻。今天主要讨论以下六个问题:

 

 一、《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及90年代初起,我国就在为这个目标而努力。1979年,我国先后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经认真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在这一方针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紧接着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例如,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修改了《婚姻法》,制定了《继承法》,后又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通过了《民法通则》《公司法》《票据法》等,再后来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合同法》。21世纪初,我国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确定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的民事立法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编纂《民法典》。所以,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标志。

我国法律体系有两个最重要的制度领域:一是对国家的治理,治理国家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对社会的治理,治理社会的基本大法为民法,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我国,国家的治理奠基之作是1954年《宪法》,后来又相继通过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通过后的几十年里,我们又对《宪法》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颁布了多个宪法修正案,使得我们治理国家的框架已经确定。具体来说,我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立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我国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确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划分。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因贯彻“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原则,所以,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虽然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但一直没有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体系联系的完整法典,民事法律碎片化现象一直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和主要单行民事法律已经通过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历史任务。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在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完整的民法体系终于形成。这样,我们既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又有了《宪法》之下最重要的基本法《民法典》,治理政治国家和治理社会的两大法律都已具备,这就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宪法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延伸出了管理社会的行政法;从维护国家和社会治理最大效益的角度,又延伸出一个最重要的、具有保障性功能的法律——刑法。至于三大诉讼法,是我们实施三大实体法的程序性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再配合三大诉讼法就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于法律的实施。这一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按照党中央的规划,到2035年,我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很显然,如何做好法律实施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为配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二)《民法典》编纂所创建的民法体系解决了我国民事法律的碎片化问题

1、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大量单行民事法律,这些法律都被打上了较深的时代印迹。它们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进步虽也在不断修改着,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不容讳言的是,这些民事法律因为都是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背景下所起草的单行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碎片化现象,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冲突。所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让法官、律师包括从事检察工作的部分检察官们头痛不已。在实践中,各方引用的法律都不相同,有时达不成一致意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当时法律碎片化,没有形成体系。这就为法律实施特别是法律适用带来了较大的障碍。这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民法典》将这些庞大的民事法律进行了系统地梳理、规范,建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规范性体系。

2、《民法典》包括总则编和分则编,共有6个分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一些法官在适用民法特别是在引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时候,往往只找一个直接的、具体的条文,利用这个条文来处理案件,反而把一些很重要的规则,甚至是基本原则忽视了。笔者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创建了一个有机体系。《民法典》体系或者说民法体系,是以总则为“干”,分则为“枝”,单行民事法律为“桠”,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叶”,从而构成一棵民法之树。也就是说,《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不仅限于这1260条规定,还包括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我们知道,编纂《民法典》,只有9部单行民事法律因《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被废止,还有大量的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仍然存在。例如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就没有直接写入《民法典》。此外,还有大量的合同未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例如保险合同、期货合同、证券合同,关于海事海商的一系列法律也未纳入其中。

这些单行民事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但它们依然是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在理解《民法典》时,要从《民法典》体系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体系建立后,民事法律的主次就体现出来了,民事法律的碎片化问题随之得到解决。其实,学习《民法典》最重要的就是把握《民法典》体系。如果不善于把握这个体系,就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如果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不看《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编通则等的相关规定,那处理案件就会出现问题;如果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只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看总则编的规定,也会出现问题;如果处理商事纠纷,只看《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考虑其他法律,就可能只抓住了枝叶而忽视了主干,进而可能就会忽视整个《民法典》的精神原则。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思维来把握《民法典》。

3、通过创建《民法典》体系,《民法典》编纂解决了大量民事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法律冲突的现象与我国民事法律碎片化的现象联系在一起。解决单行民事法律碎片化问题,与解决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也是联系在一起。由于制定法律时的特定原因,法律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实践中曾经确立过一系列的原则,例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在具体操作适用这些法律原则时,应当认真思考设定这些原则背后的原因和法理基础。这次《民法典》编纂,通过建立《民法典》体系,确立了法律的效力等级,解决了民事法律碎片化问题,进而解决适用法律时的冲突问题。那么,如何认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效力等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民法典》中效力等级最高的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的基本规定是民事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规定。有人认为,基本规定的内容是宣示性条款,规定的是原则性规定,仅仅具有宣示意义。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的基本规定共有12个条文。第1条规定的是立法目的,第2条阐明民法的特征,第3条说明《民法典》立法的重心。第4条至第9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第10条还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法律的应适用法律,没有法律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的基本规定是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如果处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与上述基本规定的规则相矛盾、相冲突,则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错的。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总则编第1章所作出的12条规定具有最高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民法典》的纲,其他的内容为目,只有把握了纲,才能纲举目张。

(2)《民法典》总则编除了第1章以外,其他各章规定了民法一般规则。一般规则的效力是仅次于基本规定的,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还有诉讼时效和期间等。这几部分内容所规定的都是一般性规则,如主体的一般规则、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民事责任一般规则,以及诉讼时效和期间的一般规则。上述一般规定的效力仅次于基本原则,要指导并贯穿到《民法典》各个分编和各个单行民事法律中去,如果在处理案件时只引用分编中的具体法律而忽视了总则编中的内容,是不妥当的。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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