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余盛峰: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下的法律功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27 11:19  点击:1952

一、引言

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下的法律功能具有特指:法律系统的功能,所指涉的是法律对全社会的功能。法律功能解决的是全社会的时间拘束问题,即通过规范性期望的稳定化,达到对全社会的时间拘束。社会系统论认为,社会沟通是围绕意义的沟通,意义包含时间、社会和事物三个维度。虽然每一个沟通一旦发生就随即流逝,无法持续,但却可以通过赋予沟通以结构价值从而将沟通事件关联起来,从而促成具有时间拘束效果的系统的持续自我更新。

人类历史上演化出时间拘束的不同功能形式,如经济系统(资源稀缺)也承担着时间拘束的功能。而法律系统的唯一功能,就是通过规范性期望的反身形式(对规范性期望的规范性期望),形成特定的时间拘束,从而成为社会重要的信任机制。

法律系统的时间拘束具有社会成本,法/不法的代码区分和指派对不同社会主体具有不同影响,带来不同的社会性后果,从而产生各类共识和分歧。为了稳定规范性期望,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有赖于组织化的法律决断系统(立法和司法),这些决断系统通过规范的双重模式化(规范化的规范化),对规范投射的成长产生了限缩和规训效应。这推动了法/不法二元代码的正式确立,使规范性期望在法律系统内获得稳定的实现,从而克服了一般社会层面的规范性期望的不足。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由此形成特定的结构耦合,但其前提则是两个系统的功能分化。

易言之,法律的功能不是行为调控和冲突解决①;法律的执行不是促成行动,而是稳定期望。法律并不是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工具,而是成为全社会的“免疫系统”。这一切的前提,乃是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

 

 二、法律与时间性问题

(一) 法律:全社会、意义与时间

当谈到法律的功能,首先需要追问,法律功能“服务”的对象是“谁”?是针对个人的功能,还是针对人际互动的功能,抑或针对公司或政治组织的功能?在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视角下,法律的功能,是针对全社会系统的功能,是要解决全社会系统的问题。换言之,法律功能“服务”的是全社会,全社会系统的某个问题,必须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的分出,继而通过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出,才能获得相应的解决[1]152。

这与传统的法律功能理论形成了对比。在卢曼看来,传统法学理论采取了个人主义的心理学和人类学的提问方式[1]152,它们讨论法律会给个体带来什么,法律针对个人解决了什么问题,法律对个人形成何种激励和约束。但这些理论都未能在全社会的层面去理解法律的功能。虽然传统的提问方式是有意义的,但它把人类社会化约为个体原子的集合,只能从意识、人格这些无法在经验上考察的主观维度,提出对法律功能的认识。与此相反,卢曼认为,法律功能必须在“全社会”的意义上讨论,而所谓“全社会”,则是指由经验上可观察的各种不断运作的社会沟通形成的社会系统[1]152。

所以,法律功能是针对全社会系统的功能,法律解决了全社会系统的特定“问题”[1]152,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系统,解决了全社会系统的“特定问题”。但实际上,这种功能定义也存在陷入套套逻辑(同义反复)的危险。在传统法理学中,法律的功能定义,经常是以如法律功利主义,或各种以满足特定需求为导向的理论出现[1]152。在这些理论看来,法律的功能就在于法律能够满足社会的特定“需求”,进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②。卢曼指出,这种法律的功能定义其实只是同义反复,并没有真正回答问题。而卢曼的理论策略,则是他一贯采用的“抽象化”方式[1]152。易言之,要描述清楚何谓法律的功能,要厘清法律所解决的真正“问题”,就必须跳出法律,认识法律。人们需要一个“不同于法律、并且比法律自身更为抽象的概念”[1]152。

“法律的功能就是法律对全社会的功能”,这样一个自我循环的套套逻辑,可以通过引入一个比法律更为抽象的概念来“展开”[1]152。对于法律功能的理解,关键就在于找到这个比法律更为抽象的概念。

卢曼在这里发现了“时间”。在他看来,法律解决的其实是全社会的“时间问题”[1]152,时间乃是法律真正的功能指向对象。卢曼认识到,每一个当下的社会沟通都是不充分的,这些沟通无论是作为表意还是实践,它们在时间上都必须具有延展性,以克服它当下的不充分性。而时间延展性在社会沟通中,就会以“期望”的形式出现[1]152。当社会沟通中明确出现“期望”,出现对“期望”的“期望”,社会沟通的时间意识和时间问题也就开始呈现[1]152。而法律的功能,恰恰就与这些社会沟通中的“期望”相关[1]152。法律的功能,就是要对社会沟通中的期望进行沟通,并在沟通中表达对期望的承认[1]15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曼认为,法律的功能绝非仅仅针对“个人”,而首先是针对“社会”[1]153。卢曼不断强调,法律的功能并不是针对特定个体的心理意识状态,不是功利主义视角的对个人苦乐计算的影响,它针对的是社会沟通中的“期望”,针对的是社会沟通的意义的时间维度。因此,卢曼所说的“期望”并不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而首先是一个社会学概念。

由此,卢曼对法律功能的分析,重点就落在法律对社会沟通的“时间维度”的影响[1]153。这与传统法社会学理论形成了很大差异。传统理论往往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关注法律的“社会控制”或“社会整合”维度③。但在卢曼看来,这些理论并没有真正理解法律功能的特殊性[1]153。因为,对于“社会控制”或“社会整合”来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功能等同项”[1]153(包括道德、伦理、宗教,甚至暴力等),法律功能的特殊性并不在此。传统理论对法律功能认识的误区,即源于主要从社会和组织的层面去理解法律现象。事实上,法律功能的核心在于“时间”,而非“社会”。

卢曼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当然具有社会相关性,但法律的功能则不在于社会整合[1]153。事实上,无论是批判法学运动,还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说,都已对此作出深刻的揭示④。法律的功能并不是促成社会整合或社会控制,而是使社会规范性期望在时间上能够获得稳定的确保,虽然由此会带来一系列社会性的后果[1]153。

任何社会沟通都需要用到时间。个别的社会沟通转瞬即逝,只能在短暂的时刻延续,它们要想让自身获得界定,就需要依赖在时间中形成的递归性网络化[1]153。每个当下的社会沟通,都必须关联到已经过去的沟通,并衔接到未来的可能性沟通。这个由“过去—当下—未来”构成的时间链条,决定了社会沟通的特定系统状态,社会沟通因此深深嵌入在时间拘束的链条之中[1]153。

在卢曼看来,除了这种广义的时间拘束,还存在一种狭义的时间拘束,即沟通系统为了反复使用,会对特定的词汇、概念和陈述划定意义的范围,将意义固定化,从而形成各种“语意”[1]153。当这些语意被反复使用而逐渐沉淀下来,就会形成狭义的时间拘束[1]154。

这些语意在沟通中的重复使用,遵循两个方面必要的前提。一方面,对“标示”加以“凝炼”,确保它在新的语境中被持续鉴别为“同一”,从而成为可以被再指认的“不变项”;另一方面,对重复使用的语意进行“确认”,以证明它也适用于其他语境[1]154。这使意义在语言上被固定下来,进而推动社会沟通的分化(在此,卢曼用极为抽象的方式描述了社会沟通的意义的起源,意义的凝炼和确认促进了语言的沟通,并使意识和社会运作产生了耦合)[1]154。

(二) 时间拘束与社会性后果

意义的凝炼和确认,缩小了社会沟通的恣意性,更关键的是,产生了正确言谈的“规范”[1]154。这对沟通的偶联性产生了限制。在卢曼看来,一切社会沟通既非必然,也非不可能,因此具有偶联性,而对这种偶联性进行缩减本身,也具有偶联性,而这就需要规范的限制[1]154。而伴随规范的出现,在社会沟通中就形成了规范/失范、正确/错误、可接受/不可接受、法/不法这一系列二元图式[1]155。人们开始围绕这些二元图式展开对沟通的沟通,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安排。

这些二元图式负面评价的一面(失范、错误、不可接受、不法),代表了对偏离可能性的负面评价,指明了时间拘束的社会成本[1]155。同样道理,法律的时间拘束,也具有社会性的后果[1]154。由于形成法/不法的二元区分,不法获得建立,并成为归类范畴,法律的时间拘束因此对不同主体带来不同影响[1]155。

为了确保法律系统的时间拘束功能,就会要求支持一种特殊的规范性期望,但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些期望未必符合实际;另一方面,期望本身存在各种失落的可能[1]155。所以,法律系统必须针对这些可能性,在不考虑特定主体和具体冲突细节的情况下,预先就作出规范上的决断[1]155。换言之,法律系统要对社会沟通产生时间拘束,就要在沟通的社会维度预先作出规范决断。法律必须预先限缩行为的自由,至少是在期望的层面上。凡是那些想要违犯这些期望的人,无论基于何种自我期许的理由,都会在法律上被事先安排到不利的地位之上[1]156。法律系统根据法/不法这个二元图式,对其中一方(法)进行支持,而对另外一方(不法)进行歧视。由此,就可以对无法预见的未来产生一种特定的时间拘束[1]156。

(三) 法律规范的象征性与反身性

正如前述,法律的时间拘束会产生社会性后果,但法律通过赋予自身一种“应然性”的权威象征,把这些问题遮盖了起来[1]156。法律期望具有“应然性”的特征,正是由于未来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就特别需要法律作为“应然性”的期望,来获得某种时间上的稳定感[1]156。

卢曼明确指出,所有法律秩序之所以都有象征化的需求,所有法律之所以都具有“应然性”的特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的功能是在时间上对未来的一种规范指涉[1]15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曼认为,法律规范乃是一个由在象征上被一般化的诸多期望组成的架构[1]156。一方面,法律规范是一般化的、独立于具体个人和语境的指示;另一方面,作为象征性的法律规范,它指向的是时间上的未来[1]156。只有借助法律规范的一般象征化,全社会才能形成特定的稳定状态以及特定的敏感度[1]156。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5313.html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