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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明: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状况及其完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10 12:11  点击:2282

【摘要】近年来,法官人身受到威胁、被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中国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通过与国外法官人身保障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对于威胁法官的违法行为惩处不力,法官职业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以及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尚未全面建立是造成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状况欠佳的主要原因。由此,亟待从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对象范围,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增强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增加法官保护举措和力度以及增设藐视法庭罪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中国法官的人身保障机制,为法官提供更加安全的职业环境。

【关键字】法官制度;法官保障;人身保障;藐视法庭罪

在西方,法官被誉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德沃金语),被视为“天底下最接近上帝的职业”之一。加强人身安全保障是法官充分履行职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提供解决场所。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带到法庭之上,每个人都期待自己的主张被支持、诉请被采纳,绝大多数当事人也认同法院的判决。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甚至将败诉结果迁怒于法官,轻则对法官进行谩骂、挑衅,重则直接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中国,当事人的程序意识尚未建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仍有待提高,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都更易受当事人的质疑,法官的安全风险大,人身保障的现状不容忽视。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加强法官群体的职业保障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也专门设立法官职业保障一章,并增加了法官人身保障的条款。下文将结合实例分析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的现状、问题和出路。

 一、法官人身保障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更加复杂,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1]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经在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指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审判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外部干扰,生效裁判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个别当事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暴力抗法、哄闹法庭、残害法官,基层法官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人身安全面临较大威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2]不仅是在民事审判中,在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执行、诉讼保全甚至立案阶段,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官执行公务遭暴力抗法

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相关报告显示,中国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1998年,仅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3473起,打伤执行干警2378人,干警死亡4人。2001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3]有调研报告显示,上世纪80年代初,针对法院的暴力抗法现象开始出现,至2000年达到高峰,此后稍有回落,2009年又急剧回升。[4]时至今日,法官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暴力抗法现象并没有得到明显抑制。

法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现象最为突出。执行程序是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内容的实现程序,在此环节,执行法官的行为将会与被执行人的权益直接发生冲突。因此,在这个环节当事人表现出与法院激烈对抗,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人身受到威胁的比例最高。第二,暴力抗法往往具有群体性特点。执行的对象既有个人也有群体,但是多数严重的暴力抗法具有群体性特征,抗法者往往纠结了一个家族、一个村庄或者一个企业的员工,所谓的乌合之众更加容易冲动,群体往往充满了暴戾的成分,[5]更加无视法院权威,对抗司法执行,造成的后果也往往十分严重。

(二)诽谤、侮辱法官司空见惯

比起暴力抗法,日常审判中对法官的谩骂、侮辱、诽谤则更为常见,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指责、谩骂法官。司法实践中,指责谩骂法官的事情经常发生,既有在法庭上,也有在法庭之外,这类事件通常发生在法官庭审前后、接待当事人、接听电话时。《法治蓝皮书》显示:在侵害司法人员权益的事件中,以辱骂、威胁、跟踪、殴打较为常见。“湖州两级法院的司法人员在一年间共受到包括辱骂、威胁、跟踪、殴打及其他手段在内的侵害832次。发生次数从高到低分别为:辱骂501次,威胁238次,跟踪37次,其他手段29次,殴打27次。以辱骂手段实施的侵害事件发生次数占侵害司法人员权益事件总数的比重高达60.2%,可见辱骂是最为常见的侵害手段。” [6]

第二,侮辱法官。有的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制造舆论的同情和关注,通过私自制作横幅、黑锦旗,甚至在法院门口敲锣打鼓等方式,试图扩大影响,给法官裁判制造压力。这些侮辱法官行为往往影响恶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法官内心的安定,干扰司法的公正和秩序。

第三,诽谤法官。一些当事人在败诉后通过网络、贴大字报、申诉、投诉等各种渠道发表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枉法裁判等不实言论对法官进行诽谤。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上网发布信息成本低,追责难,在网络散布法官贪赃、枉法、腐败的谣言,成为当事人宣泄不满情绪的主要渠道之一。2015年,浙江宋城集团向中纪委举报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甚至编排了一出“百名窦娥舞台剧”,并将剧照上传到网络,引发社会舆情。此事以宋城集团承认举报行为不妥、上门道歉收场,但是却给浙江司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往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通常是败诉方当事人;二是,侮辱诽谤往往指名道姓,言辞激烈,并为制造舆情拟制吸引眼球的标语口号;三是,侮辱诽谤言论往往旨在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或者发泄自己的不满;四是,这些控诉言论大多为不实言论,缺乏法官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对法官的描述充满着个人的想象和猜测。

(三)威胁法官及家属人身安全

直接对法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给法官造成了更大的困扰,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威胁自伤、自残型。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故意透露出自己身体不好,有心脏病、高血压、癌症晚期等重大疾病,一旦败诉就有可能发病或者无钱治病;有的声称诉争标的物关系到自己的身家性命,如不能胜诉就会以命相抵,到法院自伤、自杀、自焚。

二是威胁公共安全型。这类当事人则声称一旦败诉,就会去找对方当事人拼命,或者直接向法官透露会绑架、伤害对方当事人等等;或者声称去敏感地区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等等,其目的仍然是通过这种极端的言语威胁影响法官裁判,从而达到实现自己利益乃至胜诉的目的。

三是威胁法官及其家人型。威胁法官的言行往往是在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败诉不能接受时,引发极端情绪下而爆发出来的。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宣判后,被告情绪激动,在电话中扬言:“你们回龙观马彩云已经出事了(连说两遍),我明天就到学校整死夏某某(其女儿),炸死她全家……”[7]即便当事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是这种言语威胁与侮辱和诽谤相比,往往对法官心理造成更严重的影响,产生安全的隐患也更大。

(四)殴打、伤害、杀害法官

部分当事人则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通过殴打、伤害法官的方式对法官人身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当法官权益受侵犯发展到极致时,即出现杀害法官的恶性事件。”[8]近年来,法官被殴打、伤害乃至杀害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侵害发生地不固定。伤害法官事件发生的地点不限于法庭,在办公室、上班途中,甚至法官家中都有可能发生。如无锡市惠山区徐娜法官在办公室被当事人砍倒,[9]而贵阳市***区蒋庆法官、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杀害案则是发生在法官家中或者法官住所附近。

第二,被侵害的法官类型多元。伤害事件大多是针对承办法官发生的,例如,2004年银行职员因对判决不满杀害承办法官案件、2016年北京昌平区法院马彩云被杀案等。也有些当事人则是因为对判决不满,冲进法院后不分青红皂白,胡乱砍杀法官。例如,2010年,发生在湖南省永洲市零陵区法院的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血案;2015年,发生在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办公楼内的4名法官被当事人用刀捅伤的事件等。

第三,侵害法官事件大多数集中在宣判前后。如上文所述的湖北十堰法官被捅伤案就发生在法官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并予答疑时。

 二、国外法官人身保障的比较研究

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在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判决产生张力时,部分偏激的当事人将矛头转向法官及法院。即使在法官保障制度相对完善、法官地位崇高的国家,法官仍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乃至伤害。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社会针对法官等司法官员的伤害事件零星出现。从70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司法人员受袭击伤亡事件不断增加,性质日益恶劣。1970年到2009年间,一共有4名联邦法官遇袭身亡。[10]在奥地利,仅2011年一年,共86名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遭受到了当事人恐吓与威胁。在瑞士,联邦法官遭遇到越来越多的恐吓与勒索。联邦刑事法院的法官每年不仅要多次寻求警方保护,还配备了一罐胡椒喷雾与一根高亮手电筒用以防身。[11]因此,各个国家为加强法官人身保障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加强法庭的安全设施建设。德国采取了为一些缺少安全设施的低级别法院提升安全硬件的措施,为法庭配备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等。2009年,发生一起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酒后冲入法院,射杀法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后,奥地利大幅提升了法院的安全标准。在部分法院设立危机处理部门,加强法院入口的安检设施建设,并发挥了良好的效果。[12]

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机构。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殉职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国内有关司法人员人身保障的制度改革,美国法警总署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Judicial Security Division),负责管理全美联邦司法系统5000名法院安全官的日常工作。这些安全官在400处联邦法院设施中为全美2200名法官和超过10000名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的安全保障。[13]

三是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德国下萨克森州2015年先后在13所法院进行了面向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e 美国法警总署专门在2008年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14]有时候,施害者不仅针对法官,而且会将矛盾针对法官家人,在此背景下,向法官及其家人提供安全培训尤为重要。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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