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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新刑诉法解释》将给刑事辩护带来哪些影响?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10 12:05  点击:2247

2021年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亮点:增设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增设速裁程序,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适用速裁程序;增设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被告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完善相关人员出庭制度,明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申请;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辩护律师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证据规则,拓展律师辩护空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应更加人性化;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规定,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明确死缓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律师辩护意见应得到充分重视。

那么,《新刑诉法解释》将给刑事辩护带来哪些影响?

2月9日下午,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以在线直播形式成功举办,聚焦“《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本届论坛受到了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人数达58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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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届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的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届论坛特别邀请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作为嘉宾点评总结。

主题发言上半场环节,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主持。程晓璐律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自2018年成立至今的历程以及本场议题,她指出,《新刑诉法解释》新增三章107条,作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可以说荟萃近年来刑事程序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最大限度实现了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这些增加与修改将给刑事辩护带来新的影响与变化,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权利和空间,解决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的争点,但也仍存在缺憾和不足,只有充分了解这些影响和变化,才能更好的运用司法解释有效的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围绕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复制问题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只规定了“查阅”,但不能据此认为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而移送到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依法均应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司法解释只能“依法解释,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尤其是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无权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聚焦律师阅卷权的扩张及泄密风险问题,他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律师的阅卷权。一是从阅卷的主体范围看,赋予了值班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律师)的法定阅卷权;二是从阅卷的内容看,明确了对讯问录音录像、技术调查、技术侦查、对证人等相关人员使用化名情况等材料的阅卷权;三是从律师申请调取相关材料的范围看,增加了可申请调取监察机关的证据材料、现场执法音视频等内容,并且规定了检察机关不移送应当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可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定排除;四是从阅卷的方式上看,更人性化和便利。朱勇辉律师认为,在扩张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新刑诉法解释》也强调了律师的保密义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泄密责任,辩护人违规泄露办案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以及案件的重要信息、证据等材料和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这值得广大辩护律师加以重视。

《新刑诉法解释》将对辩护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认为,一、《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明确了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同案同审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确需分案审理的,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的行使;二、依照《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法院裁判文书要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这样不仅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科学适用法律,更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当事人在上诉或申诉时更有针对性;三、依照《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鉴定资质,但依法可以出具相关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认定或者检验报告被赋予了证据资格。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从辩护视角分享了庭前会议有关规定的理解及运用,他指出,关于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新刑诉法解释》有两点变化,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两种情况。辩护律师要注意,召开庭前会议而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的,辩护人对于要讨论的事项,应在事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围绕二审开庭问题指出,《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其具有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贯彻落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第三,加强了对死缓案件的监督力度,限缩法官权力。《新刑诉法解释》给死刑案件辩护带来了契机,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学习,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对上半场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他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第57条规定的“无罪、罪轻”把辩护人调取证据材料局限在了实体上。让辩护人先提供违法取证的线索,还是辩护人认为的需要先获得录音录像才能提供线索,亟需出具统一解释。第100条第一款突破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要继续关注未来的使用问题。第230条第三款的规定更加重视了被告人的权利。

下半场由“刑辩十人”论坛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赵春雨律师对郭烁教授全面、鞭辟入里的点评表达感谢,对临近春节仍坚守在学习一线的嘉宾与观众表达问候。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围绕“从检察院分案权的行使看对质证权利的影响”指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基层检察机关对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通过分案起诉的方式,变相回避同案证言的当庭质证。《新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上述现象做了制度层面的回应,即“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重点谈了《新刑诉法解释》给律师辩护带来的几点新变化,其中,郝春莉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第220条明确了案件分离与合并审理的规则,明确“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这一点能贯彻落实,势必将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但是,在分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当庭对质,该规定的成效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围绕举证质证环节如何实现有效辩护问题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是第268条,该条款明确了,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该规定和之前最高检的有关规定基本契合,有利于律师质证权的充分行使。但和《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确定的“一证一质一辩”的质证原则仍有差距,律师是否在质证环节享有“质辩权”尚需最高法明确。刘卫东律师还从更准确地发现和找到关键性证据、不放过证据的任何瑕疵与问题、强化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的结合等三个方面分享了在举证质证环节的辩护心得。

关于《新刑诉法解释》与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作出很好的回应,较旧《刑诉法解释》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涉案财物庭前和庭审过程中的调查。二是完善了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一方面,扩大了先行处置财物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处置程序,保证了处置程序的公正性。三是强化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和执行程序。

但是,除了上述亮点,《新刑诉法解释》中关于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遗憾:一是涉案财物的范围未予进一步明确。比如,违法所得收益的认定问题,《刑法》第64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问题等。二是由于针对涉案财物实施不当的强制措施而造成的损失问题。

最后,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要树立财产性辩护的意识,提高财产性辩护的辩护技能。对于涉案财物权属性质的准确认定,不仅涉及刑事法律,还可能涉及《婚姻法》、《物权法》、《票据法》等。此外,律师要及时提出关于涉案财物的辩护意见,与相关的办案单位进行沟通。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重点谈了《新刑诉法解释》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他指出,新刑诉法解释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方面,出现了突破性规定,能够解决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第220条的规定,解决了长久以来共同职务犯罪在审理管辖上的随意分案,甚至把同案被告人放在不同级别法院分别审理,导致不能对质的问题。二是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有两个问题解决得较好,包括规定法院有权要求检察院移送监委调查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可以通知监委调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询问等。这些规定使监察法和刑诉法在衔接上更加顺畅,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公正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对下半场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李奋飞教授认为,总体上来说,《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辩护的空间有所拓展,期待包括各位嘉宾在内的奋战在一线的律师朋友们,通过自己的经验、智慧乃至勇气,推动、激活那些有一定进步但尚存在不足的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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