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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生存权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01 12:56  点击:2165

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一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生存权概念的出现引发了人权理论上的一场革命。第二代人权的孕育即以安东·门格尔的创见为“胎盘”。如果说人权体系近代与现代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那么在生存权的地位被抬高到自由权之上的见解在理论上得到阐明的时候,人权观念上的自由权本位向生存权本位的换代实际上已经开始。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与人权规范确立之初先是由思想家们对人权进行论证而后才有人权法的规定一样,现代人权的出现也经历了一个理论上的说明早于法的规定的过程。

生存权的规范于安东·门格尔提出它的概念三十年后才出现。立法上接受这一概念,说明概念所表达的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已为社会所认识,它已具有了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双重力量,进而才影响了全世界。那么,生存权的概念是怎样逐步成熟的,它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哪些阶段,它是基于解决人权实践中的什么矛盾才被提出的,它包括哪些内容,其保障原理如何,由生存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的区别及其独特保障方式又是什么,等等。本文就这些作初步探讨。

 生存权的形成和发展

(一)生存权的思想萌芽

从保证使获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够活下去的最低要求考察,生存权的内容远在人类认识了自体不同于动物的社会价值之后就已存在了。生存作为一种原始的愿望,是与人学会了怎样向自然界索取并如何从共同劳动成果中分得一份的方法一起产生的。最初的财富匮乏,是影响人类生存的根本因素。正因为财富对人的生命有决定性的作用,才有在原始的常规被打破之后,掌管财富分配的少数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聚敛财富,进而将人划分为阶级的历史。

私有制的确立,使关心集体能否生存下去的意识仅存在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那部分人当中,有产阶级则不再关心他人的死活。后者甚至在为了满足自己某些欲望的时候把他人杀死也不被认为违反按照他们的标准所确立的道德。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中世纪。

神学政治统治建立之后,此前的一部分人把另一部分人不当作人而当作物的观念开始受到以神的名义的挑战,随时都可能被剥夺生命的那部分人开始受到“神”的保护。

中世纪中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不但认为生存条件不全的人与生存条件齐备的人在神的面前有同等的地位,而且认为根据神法而产生的人法在确定财产秩序的时候也不得违背自然的法则。既然神准予人出生,那么神就要保证被他批准降世的人活下去。如果万能的上帝不能保障人的生存,那么上帝就是矛盾的。他在《神学大全》中写道:“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需要的满足,如果存在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

托马斯?阿奎那的重定财产秩序以解除人所面临的贫困的思想后来得到了被称为自然法理论之父的格劳秀斯的赞同。格劳秀斯认为:“在极度必须的时候,关于诸物的使用的原理可复活为原始权利,这时候物的状态是共有的。为何?因为根据人类法派生的一切财产法都是把极穷状态排除在外的”。

换言之,人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这种威胁应由有财产的人与其共同承担,人为解除生存威胁而拿别人的物是他的权利。格劳秀斯的观点不仅证明了生存是人的自然权利,而且也为权利起源于私有制的论断增添了一个佐证。与其论见一脉相承的还有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威廉?葛德文在《政治正义论》中所阐明的思想。

从中世纪的托马斯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他们揭示了共同的生存原理,与人的生存联系最紧密的因素是财产。他们一致的观点是人在极度穷苦中为求得生存而获取社会上富人的财产,不仅不是犯罪,反而是应有的权利。

对上述观点,后世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肯定。民法、刑法学家认为,这些思想是“紧急避险权”的源头,而人权学家则认为,他们播下了到现代才开花结果的人权的种子——生存权。也有人把思想家们假设的极端情况下的权利称为“极穷权的生存权。而我们则把它认作生存权思想的萌芽,因为它还停留在道德的领域而未变为人权规范。

(二)生存权的自然权形式

在近代众多的自然法思想家中,洛克的观点曾在最初被直接平移为人权规范。他的关于人的生命与人的自由、财产一样归个人所有的思想被早期的两部人权法所全面吸收。在这一阶段,自然权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在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中诞生的《弗吉尼亚人权法案》是人权史上最早的人权规范。它的第一条明显地带有洛克的思想痕迹:“一切人生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自立权以及一定的固有权和在其进入社会时,其生命和自由不得以任何契约而丧失或剥夺并且有权获得和占有财产,有权追求和得到幸福与安全。这条规定在6周后被《独立宣言》提炼为“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早期的另一人权规范是对后世产生过巨大影响并被人们当作“人权的古典正文”而模仿和照搬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第2条规定“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很明显,这条规定的根据来自洛克的《政府论》。耐人寻味的是,法国人权宣言的内容曾几经变动。1793年的宣言把自然权利改为“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平等权产生了,而反抗权消失了。1795年的宣言又把这些权利定性为“存于社会的人的权利。”

把早期的两个人权规范作一比较可以看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首要内容的生命权在美国和法国有不同的对待方式。美国把它置于人权首位明言予以保障,而法国则在规范中不出现它的概念而将其融汇于其他权利中予以保障。

其共同点则在于,其一,无论规范中是否出现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的内容都是存在的。没有生命权概念的法国人权宣官在明示自然权利之前首先假定了一个前提:“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其中有“生”的含义。

其二,生命作为权利,其实现的必备条件是国家负有保障之责。作为人权的生命权(不是作为“禁止杀人”推导出来的权利)第一次具有了为国家活动划定界限的意义。美国的规范中有“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的原则,法国的规范中则更简练地以一句话表明了国家的价值:“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其三,早期的人权规范都把生命作为生存的基本形式,在处理生命权与其他人权关系的时候,总是把其他权利作为个人实现生命权的手段,而其中主要的手段是财产权,财产权这时被赋予了绝对不受限制的神圣性。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财产自由如果受到限制,个人的生命将失去物质条件,因而为保障生命权,财产自由必须受到人权规范的鼓励。其四,国家担负保障人的生存权之责的方式是间接的,即通过保障人的自然权而使人得以生存。国家对个人权利领域的态度是抑制自己,不行干涉。

以上四点作为人权规范最早肯定生存权的共同内容,在人人都有财产可实行生存的自我保障的条件下确能使处于朦胧状态的生存权得到顺利实现。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社会上尚有大量无财产权.可行使的人业已存在或正在出生,他们的生命却处于危险之中。对于这些人,人权规范虽肯定了他们的生命权,却无法保障他们的生存。这一现实向以生命权这种自然权为表现形式的尚不定型的生存权提出了改进要求。

(三)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

社会权在人权法上的出现,标志着古典的自然权思想在历史上的终结。人的权利一旦超出了“与生俱来”的范围,其权利的性质就不再是自然的或不证自明的。

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设定了不同于自然权的社会权。该宪法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中有如下规定:“应行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济(Secourspublics)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疾人,并能对未能获得工作的壮健的贫困人供给工作”。1793年这一规定在人权宣言中又进一步发展为“公共救济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作为人权的特殊主体——不幸的公民,他们有从社会(这时还未明确为国家)获取救助的权利。这种权利因以社会救济机构为相对义务主体,因而可以称为社会权。很显然,社会权已不再是孤立的自然权,而是发展了自然权的一种新权利,其意义则在于维持一部分不具有生存条件的人的生存。

社会救济条款的出现,对巩固刚刚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政权有极大的意义。一大批在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被驱赶到贫困边缘的人因这一条款而看到了一线生机,他们很快团结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周围。

对生存救济条款的政治意义认识得最深刻的是179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后成为雅各宾派代表人物的罗伯斯比尔。他在1793年的国民公会上第一次批评了1789年的《人权宣言》,认为宣言所保护的财产权原则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他主张“财产平等对于个人幸福还不如对于社会福利那么需要”,因而他建议对人权宣言进行修改。他还为此提出了自己的人权法案,该法案的突出的特点是主张以社会权的方式保障人的生存。作为世界人权史上第一次提出对所有权和经济自由进行法律限制,他的思想虽未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但却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法和社会法的制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到第二共和国(1884年)的半个多世纪内,罗伯斯比尔曾试图解决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伴随工业革命的进行,原来的小手工业者、农民被迅速瓦解分化,有的被吸收为产业工人,而有的则被淘汰得除了双手别无长物。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实质是压榨和利润的自由,它的结果必然是握有财产的人财富日增,而出卖劳动力的人生活日穷。在把失业者这一产业“预备军”当作经济杠杆使用的时候,失业者的队伍不断壮大,因之生存无着落的人也就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反过来开始制约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第一次觉察到了社会的危机。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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