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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 :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一) 刘建军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04 15:33  点击:1920

第一部分

偶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有豁然明朗之感。罗马法法理精深,而又注重实践,而周枏先生持论精准,论述详备,《罗马法原论》实是学习罗马法的一部佳品。我读《罗马法原论》,体会颇深,所以,心想录于此与大家共享。

罗马法注重实际,建立了完备的私法制度,对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有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相对来说理论上的概括薄弱一些可以说法学仍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物权法上,物与物权并不分开,二者是混为一谈的。因而,我在笔记中也只择选其中部分,做一记录,以飨读者。

第二部分

第一个内容就是关于物的概念,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经历从广义的物到狭义的物的过程。那么狭义的物就是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的,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这就是物在罗马法上的概念,从中也可以提炼出物具有的特征:

第一,物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东西,也包括奴隶在内;第二,物能够为人所支配;第三,物是自由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第四,物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或权利也包括在内。

从上可知,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既具有封闭性,又具有开放性,将物界定为构成财物的组成部分。这对于今天确定的物的概念仍具有启发意义。现代社会,财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例如在制定《物权法》时,对于物的概念的确定引起不少的争议。因而,如何确定物的概念意义重大。

第三部分

接下来的内容就是涉及物的分类的问题:

第一,非财产物与财产物,区分标准是物是否为个人所有。所谓的非财产物就是不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物;财产物是指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构成部分的物。其中非财产物又包括神法物与人法物,而神法物又分为神用物、安魂物和神护物。而人法物又可分为共用物、公有物和公法人物。

这其中,在我看来值得我们关注的,我今天缺乏规定的是安魂物,在罗马法上,作为安魂物应符合三个条件:1.尸体和骨灰已埋葬;2.须有埋葬之权;(其一,行为人须有处置尸体之权,而尸体和骨灰须由死者的继承人处理。其二,行为人须对墓地有所有权,共有的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才可以下葬)3.行为人须有确定的埋葬意思。

第二,有体物与无体物,区分标准是以物是否有实体存在。有体物就是实体存在,可以由触觉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则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拟制的物,即权利。从中可以看得出,有体物可以占有,无体物则不能占有,因此对经占有而取得财产的方式如交付、先占和时效等,就不适用无体物。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才有后来的“准占有”的概念。

第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区分标准是以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权转移是否需要履行法定形式。要式移转是指法律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定要采用的法律规定的形式的物。不履行法定方式而转移的,其移转不发生法律效力。略式移转物是指其所有权转移不需要履行一定法律形式的物,当事人可以自由转让。

第四,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标准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变更其性能损害其价值。动产是指能够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自行移动,也不能用外力移动,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可分为三类,土地,动产附着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以及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上。可见,动产与不动产是针对有体物的分类。我们将将物规定为动产与不动产,显然限制了物的外延。

第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区分标准以物是否经使用一次就耗尽。消费物是指依通常方法非消耗即不能使用的物。不消费物是指不因使用而消灭的物。

第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区分标准是以在交易能否以同种类同品质之物相互替代。替代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在交易中能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之物相替换的动产。不代替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在交易中不能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之物相替换的动产。由此可见,代替物与不代替物是对动产的划分,与不动产无涉。

第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区分标准是按照物在交易中是否经过具体指定,特定物是当事人在交易中具体指定的物,即“某物”,也就是特指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是指当事人在交易中仅以种类、品质、数量等标准而为抽象指定的物。这其实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

第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是按物分割是否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其本质和价值的物。经分割后,第一,须各部分成为与原物保持相同性质的较小单位;第二,须其价值的综合不小于原物的价值。不可分物是指非损其本质或价值不能分割的物。

第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标准是按照物的存在或组成方式。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合成物是指由数个或许多个物组成的独立物。各独立物合成后,原来的各物便不再独立存在。聚合物是指多数物的集合,而各物仍保持其独立的存在。

第十,现在物与未来物,区分标准按物是否已经存在。现在物是指现在已经存在并已成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未来物则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

对于物的分类,还比较重要三类,会在下一节内容中记录。即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有主物与无主物。

第四部分

之所以对物进行分类,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物适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制度,遵循不同的原理。例如特定物与种类物,二者风险负担的原则就不同,种类物有“种类物不灭”的原则,这也影响到风险负担的规则。还比如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替代物,这涉及到某些合同的标的的问题,有的合同只适用于消费物,替代物,而有的合同则反之。

而物的分类,最关键的东西就是分类的标准,清晰、精准、科学的分类标准有利于由物而导引的规则区分。例如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我国《物权法》明确“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是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并未法定,尚存于学理的论争中。二者区分从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历经磨砺,依然位列其中,但其含义是否已经扩张,其划分标准,以及规则设置是否变迁,对此,我们尚未深究。


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6569&list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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