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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军:公布办案数据彰显司法自信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27 15:48  点击:2050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检察机关主动定期公开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符合新时代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的重要体现。公开办案数据,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可以从是否公开、怎么公开以及公开什么三个视角进行解读。

首先,信息公开还是不公开,是有没有足够自信的重要标志。相关研究表明,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石。信息公开透明,可以促进权力运行转型,提升公信力,维护社会公正,规范公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不够,在某种意义上,往往是社会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反过来看,如果有关部门敢于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是社会治理结构相对稳定可控的一种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开的范围大小、内容多少是相对的,而公开、不公开则绝对不同。

其次,所公开的信息是小样本、局部数据,还是大样本、全数据,直接反映出信息发布者进行决策的科学性水平。借助司法机关发布的公开信息,人民群众真正想知道的,不只是某种具体案情,还包括会怎样起诉、怎样判决等等。而所谓司法机关,并非司法人员的简单相加。作为整体的司法机关,其功能既可能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也可能等于部分之和,还可能小于部分之和。结果如何,与实体和程序等各种意义上的相互作用过程有关。所有这些,仅从个别案例,无法充分科学预测作为整体的司法机关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整体办案数据描述其司法活动的原因。最近,各地相继公开司法机关办案数据,相信这些数据同时也是司法机关法律适用实践的重要决策依据,不能不说,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司法科学性水平提高的表现。

进一步看,如果信息公开的根据来自大样本,就不可能不涉及量化分析方法的应用。具体来说,用数量方法反映司法机关办案,有静态描述,也有动态反映;有绝对数指标,也有相对数指标;有单变量分析,也有多变量分析。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971038人,占同期审结数的48.3%。适用比例呈逐月上升趋势,1至12月适用人数分别为31069人、19880人、38454人、42780人、45491人、58659人、81225人、92530人、115590人、113164人、152692人、179504人;占审结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0.5%、20.7%、25%、26%、29.9%、38.4%、43.7%、52.5%、59.8%、67.7%、75.7%、83.1%。其中,2019年就是个相对静止的时点,而1至12月各月的数据就是对该制度执行情况的动态描述。每个月适用人数就是用频次指标显示制度执行的绝对数量,而每个月审结人数占比就是用相对数实现不同时段情况的可比性。此外,学者还可以据此官方原始数据进行各种深度数据挖掘,通过回归分析等综合量化手段,透视这些办案数据与其他法律、经济、社会数据之间的关系。可见,从小样本数据公开,到大样本、全数据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科学性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再次,关于信息公开的认识与拓展。其实,上述关于公开范围、样本来源等问题的讨论,都只与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关,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才是信息公开的实质内容。近年来,对某些所谓媒体热案,舆论的态度有时差异很大。我国社会公众关于刑法轻重宽严的基本偏好到底怎样?采用网格化抽样方法,从政治、经济、文化、民生、法律等诸多视角对4万余样本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社会公众的刑法宽严偏好基本上低于从轻到重全距中间线的三分之一处。这意味着,说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偏好重法是没有根据的。一项来自全国21省77家法院的常见犯罪有期徒刑裁量的几万份生效判决样本的研究结果也发现,所谓量刑“从轻”“从重”的参照线并不是所谓法定刑幅度中间线,而是法定刑幅度从轻到重的大约三分之一处。这个结论与德国、奥地利等国的大型实证研究结果相互印证,是司法官群体长期司法实践中职业理性的体现。另一项交通肇事罪全样本研究也发现,量刑规范化实践之后,全国司法机关刑罚裁量的总体合法性程度比以往有着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提高。和民众刑法宽严的偏好一样,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真实、真相:一个是个别意义上的真实、真相,另一个是总体意义上的真实、真相。应该说,这两个意义上的真相都不能绝对排除其主观性、相对性。真实、真相并不专属于某个个体、个案,而是属于全体人民、全体司法人员的普遍实践、全社会。既然真相属于人民,真相属于全社会,那么,及时公开办案数据信息便是积极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

当然,基于大样本的办案数据信息公开,还有许多需要深化拓展的空间。从时间维度看,只有多个年度的办案数据才能供人们观察司法实践的动态变化。从空间维度看,也需要提供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数据,以便研究法律适用的地方性差异。从形式维度看,还应公开更多的原始数据而非人工填报数据。从内容维度看,还需要设计更多具体结构性指标,更全面反映司法活动的实践理性。


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6471&list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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