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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关于理想的刑事诉讼——评《刑事诉讼原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7 19:52  点击:2238

    【中文摘要】《刑事诉讼原理》是邓子滨研究员独力完成的体系化、原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作者结合二十五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历,以细致的观察、流畅的笔触、清丽的思想,写出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既是作者向导师陈兴良先生呈正的致敬之作,也是为了完成作者个人的一次思想实验,这一实验以对程序正义的信仰为支撑。作者不屈不挠地相信,程序正义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和坚实盾牌,没有程序,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引鉴世所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并真诚践行,才是走向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

    【中文关键字】刑事诉讼原理;理想

    《刑事诉讼原理》是邓子滨研究员独力完成的体系化、原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作者结合二十五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历,以细致的观察、流畅的笔触、清丽的思想,写出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既是作者向导师陈兴良先生呈正的致敬之作,也是为了完成作者个人的一次思想实验,这一实验以对程序正义的信仰为支撑。

    作者不屈不挠地相信,程序正义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和坚实盾牌,没有程序,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引鉴世所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并真诚践行,才是走向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

    本期推送劳东燕教授为本书撰写的书评,及书讯,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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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原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后,邓子滨师兄便迅即将大作赠送于我,并嘱我写份书评,我自是义不容辞地答应下来。此前,偶尔曾听他提过在写一本刑事诉讼的著作,但都是点到为止,并未提及具体情况。当时听后我也不以为意,未曾料想拿到之后,发现竟是一本超过五十万字的专著,三载成书。

    子滨师兄的科研作风与一般学者颇为不同,时常是蜇伏良久,之后一鸣惊人,推出一部让学界瞩目的作品。他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于2009年推出之后,至今仍是刑法学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相关领域的代表性作品,在刑法学界广受关注,并于2017年做大幅修改后推出第二版。

    他的两部译作,即弗莱彻的《反思刑法》与博西格诺等的《法律之门》,属于译作中的经典,多次得以重印;由《法律之门》简缩而成的《法的门前》,更是持久畅销之作,风靡整个法学界,现已第20次印刷,成为法科学生入门的必读之物。

    拿到《刑事诉讼原理》一书之后,我踌躇了颇长时间,一直拖着没有动笔。老实说,除了在读研期间曾对刑事诉讼理论有过较为系统的关注,此后我个人的研究兴趣慢慢转至刑事实体法,对刑诉问题便少有关注;尤其是,对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与研究状况都不算很了解。

    对于不太熟悉的研究领域中的著作,想到要写书评,内心不免就生出一丝怯意。好在,当我打开本书,看到自序中的这句话,即“我在本书中努力描绘的是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这意味着本书不仅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而且立法的某些体系结构将是本书批评的对象”,顿时就打消了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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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何为理想中的刑事诉讼,我还是有一些知识储备的。两年的公诉工作经历,让我深切地体会到程序的重要性与独立意义。可以说,没有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很难称之为现代的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曾是最吸引我的研究领域,为此我甚至还动过念头,想要改学刑诉专业。

    不过,学生时期的我,终究想得过于简单与乐观,只以为彼时的刑事司法,虽说跟理想中的刑事诉讼尚有距离,但既然程序正义的理念已广被接受,不断地往前,十年二十年之后便会有质的改观。

    二十年过去,年龄渐长,却分明发现,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并未向理想中刑事诉讼的方向行进多少。理想中的刑事诉讼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整体距离并未缩短;至少是缩短的距离,没有达到让人觉得有质的改观的程度。

    当年刑讯逼供现象构成侦查环节的顽疾,如今仍是顽疾;当年证人出庭属于老大难题,如今仍是难题;当年控辩双方之间的不平等武装形势严峻,如今仍未缓解多少;当年庭审走形式,裁判者不够中立,如今还是差强人意。

    面对此情此景,有时免不了就有些悲观。我不算是个悲观主义者,也深知制度的进步需要时间,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过程中间有曲折,于历史而言也属常态。问题是,一个人的有生之年,能有多少个20年?

    每一次的曲折,在历史的书写中只一笔带过,但又有多少人为此付出血泪、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于国家而言,只要民族的血脉得以保存与延续,便足以告慰,即便道路曲折,终归一切皆有可能;然而,对个体来说,每个人的人生都只有一次,失落的人生,失去的岁月,被摧毁的生活,一切都无法重头再来。惟因如此,内心里我总是祈愿,期望社会的进步能快些,再快些,而其间的曲折能少些,再少些。

    抛开其他方面不论,眼看20年过去,当下的刑事司法与理想中的刑事诉讼似有渐行渐远的趋势。不仅没有越来越近,反而背向而行一路狂奔,怎不让人觉得黯然神伤?在政治的巨轮滚滚而来之时,任何具有对抗意蕴的个人努力都显得像螳臂挡车,不可避免地具有悲剧性色彩。或许正确的姿势,是离开或者躺倒。选择离开,多半能够保全自己不被碾压;选择躺倒,至少可以设法降低碾压的伤痛。

    然而,子滨师兄终究没有选择正确的姿势,而是选择迎面而上,以一种隐晦而不失机敏的方式。从内心而言,我更钦佩留在这片土地之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努力,才能给人以改变的希望;选择离开或者躺倒,其实都是认命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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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阅本书时,熟悉感油然地扑面而来。这样的熟悉感,既来自作者的情怀,也来自书中的内容,还来自叙述的风格。

    首先,尽管交往频次偏低,与子滨师兄一年难得见上几次,但从我阅读的感受来看,如今的他与21年前我刚认识的他,就内在而言并无多大改变。始终是少年的心性,让我想起“老夫聊发少年狂”的苏东坡,微红着脸而大嚷“酒酣胸胆尚开张,鬓微霜,又何妨”时的神情。子滨师兄已年过五十,但骨子里仍是桀骜的,有着与年岁不相当的批判意识与抗争精神。尤其是,难得地保有少年时代的理想情怀,未受岁月的污染,仍一如既往地对法治之路秉持赤诚之心,对程序正义痴心不改。

    其次,即便强调国情特殊,只要社会是由人来组成,不同的社会都须认同一些共同的底线价值,而为实现这些价值,往往需要借助一些共通的制度技术。就刑事诉讼而言,将追求所谓的客观真相放在人权保障之上,既损害了真相,又践踏了人权。最终的结局只有一个:以法律秩序的名义,个人被彻底压制在政府权力之下。没有居中的裁判,缺乏平等的对抗,拒绝保障沉默的权利,允许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随意降低入罪的证明标准,终究不可能有真正的刑事诉讼,有的只是国家挥舞大棒的压制。

    最后,一如子滨师兄的其他著述,本书的叙述风格自成特色,内容切实可读,文字清新雅致,不似一般板起面孔的学术著作,因强调论证的逻辑性,需要读者打起十二分精神,才能有读下去的勇气。相反,本书在展开叙述时,经常将国内外的各种案例与圣经或影视作品串联起来,像讲故事一样娓娓道来,所以读来分外亲切。可以说,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博闻强记并能善加利用的特点。同时,本书的文字表述也清新可人,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阅读富有美感与节奏感的文字,称得上是额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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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案的发生,可谓刑事诉讼的隐痛。再如何精心设计刑事诉讼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会酿成冤案。这就涉及刑事诉讼能否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问题。看完全书之后,联系新近得以纠正的张玉环案,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理想的刑事诉讼,是否能够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冤案的发生?

    理想的刑事诉讼,也并无能力彻底杜绝冤案的发生。就像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对安迪的谋杀罪审判,法官与陪审团其实在履职过程中并无不当,甚至完全是忠实地履职,但仍然导致案件错判。排除典狱长故意让人击毙证人使得安迪的冤案无从得以纠正的情节,这样的冤案因具有反常识的一面,其实具有不可避免性,超出诉讼制度本身的纠错能力。《窦娥冤》中窦娥所遭遇的冤屈也与此类似,凭借常规技术或力量,根本不可能予以纠正。此类冤案,或许是刑事诉讼因受制于现有制度与技术的局限,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毕竟,能够彻底杜绝冤案发生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与现实中从未存在过。

    然而,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曾出现过刑事冤狱的事实本身,绝不意味着理想的刑事诉讼不值得追求。我国晚近以来纠正的冤案,包括早先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与杜培武案,以及晚近的呼格案、聂树斌案与张玉环案等,其实很难说是像安迪或窦娥那样的冤案。在这些案件中,充斥着诸多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问题,包括刑讯逼供、严重依赖口供、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事实存疑时仍强行定罪、司法不够中立等。

    就这些案件而言,整个诉讼过程,但凡其中之一的环节,能够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规定与标准,都不至于酿成冤案。然而,事实是,每个环节都没有守住,酿生冤案的流水线在运作上畅通无阻。每个环节都不期然的失守,冤案一再地发生,且耗时日久,纠正极其困难,恐怕就不单是个案的问题,而是体制性的弊端。此时,仅将努力的方向放在个案的纠错之上,而不是对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进行反思与重构,终究是隔靴瘙痒。

    由于没有消解与切断酿成冤案的内生机制,冤案最终还是源源不断地会被制造出来。以晚近的张玉环案为例,杀死2名儿童在当年却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表明当时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已然认识到证据有严重的问题,所以才刀下留人而判处死缓。这类案件在纠正的冤案中占据绝大多数。无论是真凶再现还是亡者归来的案件,留有余地的判处本身就表明,刑事诉讼的相关标准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就冤案的防止而言,不改变命案必破的立场,不调整内部考核的机制,不痛下决心治理刑讯逼供的顽疾,不保障司法的中立与独立,不严格遵守入罪的证明标准,等等,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改观与改善。

    理想的刑事诉讼之于冤案的意义就在于,如果遵循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根据相应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置来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便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在此种意义上,尽管本书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现实的意义。恰恰相反,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当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往什么方向进行努力。方向是第一位的问题。只有找准努力的方向,才可能不断地接近理想的刑事诉讼。所以,在努力的过程中,跳脱个案而从整体来审视体制应然的发展方向,是决策层必须予以直面的问题。不然,相应的努力就完全缺乏制度性的意义,个案得以纠正也往往只是出于运气而已。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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