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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法律如何夺回被偷走的人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7-19 20:04  点击:2534

最近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16年前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彻底引爆媒体,当人们还在为陈的多舛命运扼腕时,另一位山东农家女苟晶也向媒体举报称,其在20年前同样被班主任老师的女儿冒名顶替上了大学。陈春秀和苟晶的顶替案曝光后,山东各个大学纷纷开始彻查,迄今查出的顶替者已高达240多人。

高考可谓最严格的考试,严格意在公平,因此它也是出生底层的人为数不多的改变命运的机会。惊闻会有那么多人轻松就打通各种关节,并遂意掠走他人的成绩、姓名、档案、学籍乃至学校时,当然令人义愤难平。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实属大恶,对于那些出身贫寒的被顶替者而言,这种行为勿宁为无情摧毁了他们用无数寒窗苦读的艰苦岁月才换来的命运转机,他们原本可以由考上大学而重设的人生就这样被偷走。冒名顶替者及其帮凶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顶替者被无情偷走的人生又该如何挽回,他们是否还有重返学校的机会,是否还能向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求偿,除了对冒名顶替者以及由顶替他人上学这条利益链所牵出的受贿者、渎职者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又还能再做些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和讨论。

事实上,此次被爆出的陈春秀案和苟晶案并非冒名顶替案的首例。早在2001年山东就曾发生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该案的当事人齐玉苓也是被他人冒名顶替上了中专。顶替者毕业后还继续用齐的姓名在银行就职直至最终被发现,整个过程与陈春秀案如出一辙。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顶替者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为惩戒这种侵权行为,判决不仅要求顶替者赔偿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要求其将冒用齐玉苓姓名期间所得的所有既得利益(即以齐的名义工作后领取的工资)都用以赔偿对齐的侵权损害,此外终审法院还按照省高院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标准,赔偿齐精神损害5万元。

除了与陈春秀案一样叵测的案情外,该案在彼时引起巨大反响的原因还在于,正是在此案中,法院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时首次援引宪法。宪法自此不再是束之高阁的政治宣示,而成为普通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案后,有关“宪法司法化”、“基本权利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等议题在学界风靡一时,齐案判决对于宪法条款的直接援引,也被认为是具有激活宪法直接法效性的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废止了针对齐案作出的“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也意味着,普通司法判决自此再无法直接援引宪法规范判案,宪法具备直接法效性的观点同样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不仅涉及他人姓名权、个人信息权,还严重侵犯了他人由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公平权以及由教育权和公平权所确保的人格的自由开展,这一点毋庸置疑。即使最高法院2007年的批复否定司法判决可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也不意味着基本权利就不能再通过民事、刑事或行政审判获得保障,此处涉及的只是宪法条款尤其是基本权规范如何辐射至民事法律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学术争议和观点分歧。但对于我们思考法律如何挽回被顶替者被偷走的人生,齐案判决仍具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其一、被顶替者不仅可向顶替者提起民事诉讼,同样可向违法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其二、被顶替者不仅可向顶替者要求民事侵权赔偿,同样可向违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求国家赔偿。

在上述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案中,造成齐玉苓、陈春秀和苟晶这些被顶替者人生逆转的原因,除了顶替者的恶毒手段以及与其相互勾结为其大行方便的公职人员的渎职舞弊外,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户籍主管部门和在法律上同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在关键环节上的审查不严和监管不力,而也当然构成了职权违法。

纵观陈春秀被冒名顶替的全部过程,顶替者陈艳萍和其父亲几乎是打通了高考录取的整个环节:首先是获得冠县招生办主任和邮政局局长帮忙打印陈春秀的准考证,冒领陈的录取通知书;其次是联合陈就读的武训中学,篡改陈的档案,将贴有顶替者照片的毕业生登记表替换到陈的档案中;之后又在烟庄派出所为顶替者办理虚假户籍和《户口迁移证》;最后则是在顶替者入学报到后,通过该校教务处处长不对其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核。看似复杂严密的高考关卡就这样被顶替者一一突破。

附着在这条利益链上的所有渎职者当然罪责难逃,而处于这条招生链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户籍主管部门,例如山东省冠县教委招生办和烟庄派出所,本应在各自负责的环节严格把关,却都因监管不严而节节失守,上述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教育主管部门和户籍部门外,处于上述环节中端和末端且最终促成陈春秀被成功顶替的山东武训中学和山东理工大学在本案中同样构成行政违法。公立学校因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教育行政职权,属于与行政机关一样的行政主体。而其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也同样应承担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

据此,经由对顶替入学全过程的梳理,陈春秀未来除了可向顶替她的陈艳萍及其父亲要求民事侵权赔偿外,还可向冠县教育局、烟庄派出所、武训中学以及山东理工大学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这一点同样由《国家赔偿法》所确认,“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至于可获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齐案判决给出了一定参照,其中不仅包含陈因姓名权、受教育权受损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包括复读费用在内的为再次接受高等教育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还包括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在齐案是以冒名者以齐的名义入职工作后所领取的工资为标准进行核算。但《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这点与民事赔偿并不相同。此外,上述机关和学校因违法失职不仅造成了陈姓名权、受教育权的损害,还严重影响其心理和精神。陈春秀同样可向上述机关和学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当事人有人身权损害为前提,而姓名权当然也包含在人身权的范畴内。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从其获知职权行为违法时起算,因此即使陈在16年后才获知自己被顶替的事实,也并不影响其要求国家赔偿。

因为被冒名顶替,一直成绩优异的陈春秀与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彻底跌回底层的她因为没有学历而吃尽苦头。她为“落榜”的遗憾所困,也尝试通过参加成人高考来重新圆梦。而正是这一决定最终使她发现16年前自己被冒名顶替的事实。所以在对媒体的控诉中,除了表达对冒名顶替者的愤慨,陈最大的诉求还有重返大学,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机会。山东理工大学对此态度前后发生重大转变,最初大学是以“并无先例”而拒绝了陈的要求,之后大概是迫于舆论压力表示“愿意积极协助其实现愿望”。撇开大学为应对舆情所进行的决策选择,此处真正需要探讨的是,那些被顶替者在法律上是否有要求重返学校的请求权,以及未尽严格审查义务的高校在处理这些顶替案时,除了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于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又应该在法律上如何安排处置?

如上文所述,高校属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教育行政职权的主体。而依据国家规定招录学生,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并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照和学位证照都是其行使教育行政权的表现。在招录学生的过程中,高校除应严格恪守国家的招生制度,为防止舞弊,还应对当年录取的新生,进行照片、考生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的逐一对照核查。而山东理工大学正是未履行实质核查义务,才导致顶替者最终蒙混过关。对于顶替者,高校的处置首先是如其尚在校就读,就应主动注销其学籍;若顶替者已经完成学业且获得毕业证照和学位证照,则应撤销向其颁发的相关证照且依法注销其学位证书。接受伪造身份者入校就读且向其颁发相关证照,属于罹患“重大明显违法”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也因此,陈春秀等被顶替者在法律上要求高校撤销和注销顶替者学籍和学位证书的诉求,可以在任何时间主张,而并不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限制。

但对于被顶替者的重新返校就读诉求,则需根据《高等教育法》再行分析。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据此,赋予学生以入学资格为高校的教育职权,是其行使教育自主权的重要表现,其条件包括学生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且经考试合格。从本条规定看,陈具备入学资格似乎并无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理工大学向陈春秀颁发录取通知书是在16年前,入学资格的赋予也是依据当时事实状况作出,这里的参酌要素既包含了考生当时的高考成绩(尤其是其在当年报考该校的学生中的成绩排名),陈作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年龄因素和身体因素,也包含了公立高校当年的招生指标以及学校接纳学生的容量限制。这些条件都构成了入学资格决定的事实基础。但大学赋予陈的入学资格决定,因为顶替者的行为并并未获实施。16年经过,此项入学资格决定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改变。也因此,尽管完全是因为他人的恶意劫掠,但陈已不必然具备要求学校按照16年前的录取通知书,重新接收其返校就读的请求权,换言之,大学对是否接受陈重新就读具有自主决定权。

但这种自主决定权又并不意味着大学可以不经任何斟酌裁量,就可直接以“没有先例”为由断然拒绝陈的入校请求。既然16年前赋予陈入学资格的决定是依据一定事实基础作出,那么高校在决定是否重新接收其入校时,就应考虑这些事实基础的改变是否会彻底排除其再入校就读的可能,例如被顶替者报考的专业对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都有一定要求,时过境迁该生已经无法再适应该专业的学习;或者该生报考的专业学校每年有严格的指标限制,学校也无法再在现有基础上扩容。如果事实基础的改变并不会从根本上构成被顶替者重新返校的障碍,那么大学完全可以在对被顶替者的学习状况、身体状况进行基本考察,且充分听取其诉求的基础上,为其提供重返学校就读的机会。尤其是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应比其他权利受到更高程度的保障,而这一点也对高校的自主裁量权构成更多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被顶替者没有影响重新入学的实质障碍,高校也应接纳他们重新返校。事实上,16年经过,目前的高校在招录标准和培养方式上都已经相当多元,也拥有了更多的自主空间,这也同样为陈春秀、苟晶这些在十几年后才发现自己当初痛失入校机会的学生重新返校提供更多可能。

作为法律人,我们总是幻想法律可以挽救一切不公,可以抚平所有伤害。但遗憾的是,法律的作为永远都是有限的,无论嗣后如何惩治做恶者,如何对受害者予以补偿,也根本不可能追回她们被偷走的人生。尽管法律是有限的,在很多时候都不能为那些被侮辱被伤害的人提供真正的保护,但法律又必须在最低限度内有所作为,必须彰显最起码的公义。

在这些冒名顶替案中,最令人痛心的是,那些被顶替者无一例外都是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农家子弟。他们没有任何权势依傍,唯一希望就是通过高考改变命运,却不幸成为做恶者的目标,而做恶者的卑劣行径也几乎彻底断送了他们获得人生转机的最大希望。做恶者在此践踏的不仅是这些农家子弟的受教育权和借由教育获得的人生拓展可能,还有维系整体社会良性运转的教育公平。公众基于愤懑而要求严惩做恶者,甚至要求立法者将“冒名顶替行为”入罪,但造成这些案件频发的原因又岂只是顶替者个人的内心幽暗,背后还有整个教育系统在践行教育公平方面的缺漏和失职。回看陈春秀被冒名顶替的全过程,如果在招录过程中,但凡有一个主管部门在程序设计上更缜密审慎,不致使审查过程完全为个人操控,那么冒名者就绝无可能如此轻而易举地打通各个环节。因此,除了要严惩冒名顶替者,还需真正将实践教育公平作为教育行政机关与组织行动的首要目标,并通过更完善的机构和程序设置来实现公民的教育平等,由此才会避免普通人的权利被他人肆意践踏,人生被做恶者肆意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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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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