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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举办“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学术研讨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6-25 16:38  点击:1370

2020年6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通过在线会议方式成功举办“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学术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副所长姜涛副教授、王小平教授、袁钢教授、张笑世教授、邓建新副教授、首都体育学院韩勇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张鹏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姜熙副教授、向会英副教授、潍坊学院朱文英教授、运城学院陈华荣教授、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吴炜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董双全律师、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刘万勇律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张仲凯律师、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钟宇明律师等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特别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前任校长黄进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于善旭副会长莅临指导。研讨会由马宏俊教授主持。

首先,马宏俊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对与会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对本次研讨会的背景、设想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接下来,围绕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新冠疫情导致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奥运延期的法律后果、东京奥运延期的合同处理、疫情管控的国际法依据、疫情管控声明的合同法效力、疫情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如何应对以个人信息泄露为由向法院起诉等议题,各位专家学者纷纷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刘岩会长以其亲身参与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面临的突发公共事件为切入点,发表了他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界的冲击的看法。他提到,筹办北京奥运会时曾遇上2003年非典,但与2008年相隔较远,影响相对不大;而2008年汶川地震也使得举办奥运的细节略有变化。当时北京奥组委虽然也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研究了对策,但类似这次疫情对东京奥运会的冲击实属首次,这也有利于促进对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的研究。

董双全律师就疫情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以及门票中告知事项的合同法效力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网络安全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比较多,但疫情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还应当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而传染病防治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另外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了规定。他还提到,如果有人以个人信息泄露为由向法院起诉,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难题;关于疫情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疫情引发的纠纷作出的相关规定已经规定得较为详细。针对门票中告知事项的合同法效力问题,他认为,门票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尤其还要注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谈到类似纠纷的具体处理办法,他指出,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赛事举办方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门票内容,仍不能解决时进行退票处理。

张仲凯律师首先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进行了介绍。提到新冠疫情导致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问题,他运用澎湃新闻记者邮件询问国际奥委会的媒介关系小组时得到的回复,展示了国际奥委会认为其做法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规定的态度。谈到奥运延期的法律后果以及东京奥运延期的合同处理,他认为,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将直接导致赞助合同、转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奥运会结束后一些项目的违约,这无论对日本、国际奥委会还是各利益相关方而言,巨额经济损失已不可避免。随后他介绍了《国际卫生条例》的相关内容。他还提到,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关系,而应该是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有效收集个人信息,提高排查效率,为疫情防控提供可靠数据,同时,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为疫情防控增加负面影响,从这一点上说,二者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外,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向法院起诉是公民个人应有的权利。对于这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在诉讼过程中,要明确个人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定范围之内,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是否属于因疫情防控而作出的必要披露。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披露的年龄、性别、住址等信息,应慎重认定个人信息泄露。

陈华荣教授认为,东京奥运会延期其中一个原因是各国运动员、代表队纷纷表示不再前往参加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在宣布延期决定的同时也通过视频传达了“运动员们又可以相聚一堂比赛”的愿景。展望2022年北京冬奥会,如果疫情形势延续,届时即使防控措施做到位,一些外来的声音故意混淆视听,很容易误导运动员对中国以及相关防控措施产生偏见或者误解,从而放弃参赛,这就增加了办赛风险。因此,为了成功举办这届冬奥会,在疫情防控中,要注意在西方做好我国目前疫情防控的宣传,处理好文化差异,必要的时候在某些疫情防控措施方面与西方逐渐接轨。要传达并使得外国运动员相信来到中国参赛,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能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疫情而产生对我国人权保障的质疑。他还提到,2003年非典时期,在中东国家,也发生过禁止球迷观看体育比赛,引发侵犯自由权诉讼的事例。返观我国疫情升级时,马上停止一切体育赛事活动的做法,不得不说存在冲突和风险。

袁钢教授从突发公共事件的国际法、国内法依据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国际卫生条例目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主要国际法依据;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国内法主要依据,上述国内法依据基本上是授权性、原则性的规定;因目前应急管理部面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还不够,具体的、特殊的防控措施主要由经授权的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且其应当具备灵活性,并与国际接轨。谈到个人信息保护,他认为健康码等防控措施需要保证数据的安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姜熙副教授认为,对运动员届时是否会拒绝参赛的问题无需过度担忧,运动员一般不会拒绝参赛,因为运动员不参赛等于断了收入来源。他指出北京冬奥会面临的特定风险应当是目前美国出台的某些法案,以及部分议员提议更换举办地等,因此现在就要做好应对措施,尤其是在宣传方面。另外,通过介绍西班牙、法国、阿根廷、克罗地亚等不同国家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问题比较复杂,疫情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需要视国家不同、案情不同而做不同处理。他还提到,多数保险公司2003年之后将传染病排除在保险事由之外,如果北京冬奥会投保取消险或者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传染病条款会导致保险费显著增加,非属必要。

陈华荣教授认为疫情常态化的情况下,再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自相矛盾的。即使有一定疫情,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体育活动或者奥运赛事还是有可能举办的,这种情况疫情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他还举例,在北欧,冬季下雪不能构成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那么在疫情常态化下,疫情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

张鹏副教授首先从民法典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条款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针对网络安全的问题,他通过分析境外的个人在境外实施的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行为是否能适用中国法这一情形提出了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的问题。另外他认为,对于可能存在的冬奥会延期等风险,应当提前部署。

于善旭教授认为,疫情常态化既对体育及文化活动的发展及形式提出了挑战,也对法律以及行业规则提出了挑战。对于新冠疫情导致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应当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找到规则支撑,然而从实体规则上看,延期不符合举办周期的规定,同时还体现出国际奥委会内部决策机制的问题;通过这次疫情反映出许多风险管理的措施还未纳入法治化轨道,目前的规则需要通过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得到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治体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黄进教授认为,疫情对体育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冲击巨大,对法律界提出了许多问题。我们既要从国内法的角度又要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不能片面分析。因对不同体育赛事的影响差异,突发公共事件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影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2008年汶川地震对2008北京奥运的影响就不如疫情对2020东京奥运的影响巨大。他特别指出,应当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不可抗力,不同国家的法律、国际条约对不可抗力的称谓不一样,构成要件也不一样,因此不能简单地从中国法角度片面理解外国法。他还提到,旨在探讨重大公共事件对2022北京冬奥会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他特别寄语本次研讨会,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拿出有效的应对方案给予冬奥组委,应对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

此外,姜世波教授以书面形式参与了研讨会,解读了疫情管控(禁止入境、隔离等)的国际法依据。他解释说,根据《国际卫生条例》(IHR)(第43条),缔约国有权对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额外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比合理的可替代措施更具限制性或侵入性”,必须以科学原则和科学证据为基础。 如果一国实施了“严重干扰国际交通”的其他卫生措施,缔约国必须在实施后48小时内通知卫生组织,并向卫生组织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公共卫生理由和相关科学信息。世卫组织可要求一国重新考虑额外措施的适用,执行额外措施的缔约国必须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审查。

马宏俊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辟观点一一作了简要的回应和点评。最后,他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表示,中国举办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将成为常态化,因此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本次研讨会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大家共同努力成为国家有关部门的智库,为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03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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