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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6-23 19:47  点击:157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在文化传媒行业宣传民法典,更好地保障文化传媒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权益, 6月20日下午,由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协办、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阿里文娱、腾讯研究院、字节跳动公司等国家机关、高校、科研机构、文化传媒单位的21位专家,围绕“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研讨会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在抖音、西瓜视频上观看直播及回放的观众达到上万人次,主办方还将围绕研讨会内容举办有奖问答活动,进一步广泛传播民法典知识。

01 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主持,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鹏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先后致辞。

段鹏副校长指出,民法典和文化传媒行业有密切的关系。在智媒时代,民法典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控给出了解决方案,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文学艺术创作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做出了平衡,有利于文化传媒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传媒大学愿意积极发挥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学科特色,在文化法、传媒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加强研究,在文化传媒行业更好地传播和贯彻民法典。

王轶副会长认为民法典和文化传媒缘分极深。民法典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现象,是传媒要传播的一项重要的文化内容。民法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构成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文化传媒的从业主体都要受到民法典的关爱和保障。本次云端研讨会象征着中国人民和整个人类一起携手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民法典的众多条款回应了人类在信息文明这一新阶段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希望未来民法学界更深入地探讨文化传媒领域的法律问题。

张雯院长指出民法典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系列互联网纠纷案件,都聚焦文化传媒前沿问题,彰显民法典新时代特色,和首都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中心定位相一致。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坚持以人为中心的理念,秉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的原则,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推动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最终实现民法典“使人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价值目标。

孟强副教授在主持中指出,民法典关系到经济活动的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格权编对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权责任编自甘风险、网络侵权责任等规定,对于文化传媒行业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02 会议研讨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典中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和内涵解读”,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教授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龙俊副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中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的报告。龙俊副教授从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分别举例论证了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的关系,特别强调了根据第998条,文化传媒领域人格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应综合对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与深度伪造技术的人格权规制”的报告,回答了民法典中增加有关信息技术伪造规定的原因、相关表述的考量因素、侵权行为的认定、AI换脸与生物识别的关系、如何维权这五个问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做了题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报告,指出对企业的正当批评和商业诋毁的界限区分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并结合第990条、999条、1020条、1025条对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做了细致的讲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高燕竹法官做了题为“民法典中网络侵权规定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的报告,详细分析了民法典中网络侵权规定(第1194-1197条)的内涵,尤其是对通知—反通知规则、明知与应知的判断标准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深入讲解。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的具体适用”,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刘文杰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中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的报告,在列举网络空间新闻信息传播状况后指出,民法典使用实施“新闻报道行为人”这样的新术语,为未来传播科技的发展而推动新闻报道形态的进化,预留了充分空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丁宇翔法官做了题为“民法典中人格权条款的司法适用”的报告,就如何援引侵权责任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从而弥补人格权编完全规范较少的问题、违约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第996条)、赔礼道歉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这三个实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字节跳动公司诉讼与维权总监宋纯峰先生做了“民法典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需求,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涵,为处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但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外延仍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界定,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可识别性的标准,进行场景化考量,防止个人信息的泛化,做好个人信息主体利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平衡。最后,阿里巴巴文娱诉讼法研负责人李颖女士做了题为“民法典与文娱相关的三个问题”的报告,她结合互联网产业实践,就游戏账号与道具交易等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及利益平衡问题、网络侵权中反通知与提供用户的真实信息问题(第1196条)进行了分析。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民法典与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丹林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对著作权法修法的影响”的报告,探讨了民法典对著作权法完善体系化构建的影响,强调著作权法应当重视公示公信原则,从而解决著作权排他性的来源以及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质的问题,讨论了著作权共有关系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分析了著作权被许可人的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中对于损失的理解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法室原主任朱兵先生做了题为“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影响”的报告,介绍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起草思路和体例结构,分析了民法典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的体现,指出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在立足中国文化产业的特色的基础上,应当更充分地考虑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制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孙铭溪主任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的报告,她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概念重整,讨论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的三重张力,并对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界分问题分享了见解。最后,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王融女士做了题为“民法典人格权编‘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评议”的报告,指出个人信息兼具保护和利用两种属性,需要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调和,她建议把个人信息保护更多地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进一步对数据处理者作出界定,对形态各异的服务提供者,予以法律定性和分类,并设置相应的法律义务。

03 闭幕总结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副教授主持,她介绍了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今年成立以来开展的一系列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本次研讨会主要讨论了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立法理念、民法典对文化传媒行业的影响以及民法典在未来法律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涉及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主题十分丰富,讨论内容也极具启发性,今后应当加强对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实施问题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院长范周教授指出,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传媒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和贯彻民法典,增强守法和维权意识。他指出我国文化行业的发展应该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进行,呼吁法学界多关注文化传媒行业的实践,提升文化法治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高校也应积极开展与业界的合作,实现教学科研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次研讨会是法学界和文化传媒界的一次跨学科探讨和交流,对于在文化传媒行业普及民法典理念,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理念与具体制度,提高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水平,推进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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