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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新时代法治发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天同·郑州精彩演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19 23:41  点击:3307

近日,天同郑州分所正式开业,“新时代法治发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高峰论坛在郑州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出席并发表题为《新时代法治发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主旨演讲。现将演讲全文整理如下,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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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大家上午好!

 

由河南省法学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天同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承办的“新时代法治发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高峰论坛,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论坛,也是一个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的论坛。在这里,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向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宣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也进入了新时代。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我们深深地感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当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他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长鸣,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习近平主席还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讲到了四句话,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候,在第六部分专题部署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我理解,这等于提出了“人才强法”,也意味着全面推进从16字方针发展为20字方针,这就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当中,人才强法是重要的方面。我在接受某杂志采访的时候曾讲过人才对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我认为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是法治中国最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方针。法治建设最终要归结为法治队伍的建设,也归结为我们今天的话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我们应如何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

 

传统上,从国外来讲,法律职业就是法官和律师。从我国来讲,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认为法律职业就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当中,习近平主席用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这样一些概念,代替了原来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队伍,扩大了法律职业的范畴。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司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以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于法治队伍和法治职业共同体。

 

在这个法治队伍当中,第一支队伍就是法治专门队伍。这个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比如说交警、治安警察等等,也包括像环保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生产安全执法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

 

习近平主席说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

 

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因为他要平衡和正确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我们常讲,法律就是最大的共识。

 

执法人员的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但是我们相当多的执法人员有顾虑,不敢动用强制力严格执法;同时也有一些执法人员选择性地执法、野蛮执法等等。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所以习近平主席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这个专门队伍当中,习近平主席强调政法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政法队伍主要指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和警官队伍。

 

第二支队伍就是法律服务队伍。其中主要是律师,也包括了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及众多的法律志愿者。习近平主席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如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所讲,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来考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我国律师队伍总量不足。在会议召开之时,律师总量是27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准确数字已经达到30万。即使这样总量仍不足,同时存在着能力不够、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现在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超过1,000万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30%,也就是说70%的案件没有律师代理。在全部的刑事案件当中,有律师担任辩护的不过30%左右。这就说明要达到刑事辩护全覆盖我们还是任重道远的。全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也就是3,000多人。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100人。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也不到10人。这就说明我们这个队伍亟待加强建设。在律师队伍当中还有极少数律师,突破律师职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打破法治维权等情况,肆意干预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群体性事件,蓄意制造社会混乱。这些都说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十分必要和重要。

 

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之后,关于律师队伍的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二是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三是要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不管是涉外案件、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特别是有关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型案件,能够完全胜任的律师还比较有限。

 

四是完善律师执业的保障机制这是当务之急。怎样确保律师的职业是自由的,执业是自由的。我有一个观点,律师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律师的权利,本质上是人权,是从当事人的人权派生出来的,所以一定要把律师的权利归结为人权,把保证律师执业的权利看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话我们才能真正地去维护律师职业的权利和自由。我曾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讲法官审判中立,司法权依照法律独立运行。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权、检察权本质上也是人权。关于司法权独立运行,法官独立办案,是写在《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公约之中的。这也说明,司法权的界定、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权的运行,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

 

五是建议激励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流动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法律人才匮乏。根据调研,我国西部基层真正受到法律系统训练、有过正规法律职业训练的律师非常少。

 

六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任何时候都要根据法律和公认的规则、以及律师执业道德,自由和勤奋的工作。法律服务队伍除了社会律师之外,还有公共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特别是司法部关于行政司法改革,也都支持和扩大法律服务队伍,要构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公益性的,和我们社会法律服务体系是并存的。特别是在基层,如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律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

 

第三支队伍就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这点我就不展开讲了。

 

第四支队伍就是法学家队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的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等等。

 

这四支队伍构成了新时代法治队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立法者、政府当中的执法者、司法机关的司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法律服务和军队中的法律人才等,凡是需要专职法治工作队伍的地方,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畴。过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现在,都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与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思想是一致的。

 

第二个大问题,是怎样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实际上应该称为“法治职业共同体”,但还是依习惯叫“法律职业共同体”。

 

首先,如何理解共同体中的“共同”。我们之所以把立法者、行政机关的执法者、司法机关的司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从事法务工作、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的人员,归结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主要因为这些群体有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话语、共同的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

 

法律思维是权利和义务的思维,是规则性的,是最基本的。再高一个层次是法治思维,我们要依照规则办事,有严格的程序意识。如果说法律思维是一个平面,那么法治思维就是立体的。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等,强调要把规则变为现实。当然这还不够,如果仅仅有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话,只是形式法。习近平同志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九大报告提出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当我们提到良法善治时,我们的思维方式升华到了法理思维。《民法总则》制定的时候,党中央提出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我们制定的法律要解决问题。既讲体系,又讲法理。因此《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不仅要体系完备,也要法理先进。

 

还有共同的职业技术。我们通常讲的职业技术也就是一套法律方法、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论辩,以及司法大数据的处理,这些都是法律的技术方法。

 

再有共同的职业信仰。追求真理、追求公正、追求和谐、崇尚法律、遵守法纪,共同构成职业信仰。

 

再就是共同的职业道德。在法律行业中,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就是公正。习近平主席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是法律职业最根本的道德规范。

 

这些群体有着共同的历史地位、共同的历史责任、共同的历史命运。当我们国家讲法治的时候,要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候,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时候,法治昌明,我们这个职业就发达,在社会上就受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命运与国家命运是连在一起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动良法善治,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备受社会关注。律师队伍从2009年的14万人,经过8年的时间达到了30万人,翻了一番,这正是法治昌明的表现。

 

具体来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有:

 

第一,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他们有着以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心概念的话语体系,以及以这样一个话语体系为导向的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定的方法。

 

第二,具有相同的职业目的。无论承担何种角色,职业目的都是为了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救济权利、保障公平、促进和谐。

 

第三,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处理违约侵权案件,还是惩治犯罪的刑事案件,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平等追责。他们认真对待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在法律服务中,在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其共同的职业意识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自由,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完善。

 

第四,遵守共同的职业道德和准则。据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全社会公正、诚信、廉洁的楷模。

 

第五,职业共同体的各方互相认同,互相尊重。

 

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于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2001年,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根据我国的司法制度、法律教育、地区平衡、民族差异等国情,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塑造一代法律人良好的职业形象,造就中国21世纪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意义。2001年决定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我就发起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来参加,共同探讨在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者统一考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次新的飞跃、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是适应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发展、队伍的壮大而采取的新制度。这在当代世界的法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都是走在世界前端的。我们要有自己的法治自信。在进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时,当时任职于司法部、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与我们一同探讨法官、检察官、律师培训制度,是否实行“三院合一”,即现在是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分别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可否在一个人在任职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前,到三院轮流进行培训。未来更进一步的,是否有可能探索成立中央司法学院。我们在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培训制度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进一步统一,对于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大有裨益。

 

最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当中,怎么样处理好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怎么样去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我认为这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构建新型关系。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领导提出,新型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首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这是司法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要求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则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共同打造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共同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由我牵头并担任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和浙江大学共同组建的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和中国法学会的高度支持,就是要推进中国司法文明。我们职业共同体能够互相尊重、平等对待,这就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之一。

 

第二,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这是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人员和律师看问题、辨是非的角度不尽相同,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只要双方都坚持法治底线,秉持职业良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就能更加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更加正确的适用法律,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在吉林高院工作期间,在我主持审判委员会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时候,必须让办案的法官汇报律师持什么观点,体现对律师的尊重。

 

第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构筑反腐的防火墙是必要的,但是这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和律师不能交往。只是不能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交往。我们提倡在合法正当的前提下,加强沟通交流,消除猜忌隔阂,增强理解认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效果。

 

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主动权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司法机关代表着公权力,律师代表着私权利,只有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才能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所以司法机关要把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要求,转化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行动,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的权利等。

 

构建新型关系,关键要在制度上下功夫。如王锦亚副庭长刚才所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之间的制度化的流动。可以先从基层做起,一部分法官、检察官能够有序流动,律师和法学教授能够畅通地进入到司法机关,这样可以保证职业共同体健康有序的发展。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我今天的演讲: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让我们共同夯实这个基础。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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