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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人|INFORMATION
姚建宗

      姚建宗,男,1966年3月生,四川省通江县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教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及专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哲学。 附:校外个人主页

 

  一、 个人简历:

 

  1989年7月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研习“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1992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在法学院任助教至1994年9月;1994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我国法学界前辈吕世伦教授并在张文显教授的协助指导下,继续研习“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1997年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9月至1998年9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讲师;1998年9月至2000年1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2000年1月起,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并任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由于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姚建宗教授先后十余次获得各种奖励,其中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论文二等奖一次,获吉林省长白山优秀图书奖专著类一等奖一次。由于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并为学术界高度认可,姚建宗教授在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二、 研究成果:

 

  姚建宗教授从教以来,一直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及其相关课程的教学。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社会学,自1991年以来,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其中许多论文多次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具有良好的学术影响;与此同时,还先后出版个人专著1部,译著1部,参编教材4部(其中一部任副主编)。主要科研成果有:《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专著)、《罗尔斯》(译著),代表性论文《思考与补正:论法的调整对象》、《"法治经济"解析》、《市场经济与立法思维》、《法律行为本体论纲》、《法律效力论纲》、《时代要求的理性选择:财产权的平等法律保护》、《法律制度构造论》、《法的哲学理解》、《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如何进行法理学思考》、《法治的多重视界》、《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法治的人性立场》、《法治的人生态度》、《法治的人文关怀》、《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法治与良知》、《法治与公共话语》、《法治:符号、仪式及其意义》等。自1994年以来,先后承担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在内的6项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已完成并结项2个课题)获得科研经费资助20余万元,其中“法哲学研究”课题是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教师首次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资助的课题。

 

  附:姚建宗教授1991年以来研究成果目录

 

  三、 主要学术观点:

 

  1.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利益,传统法学观点认定的法律关系客体实际上不过是客体物,即客体的具体的物化形态与载体。
2. 法的调整对象确切地说乃是社会利益关系,而不是笼统讲的一般的社会关系。
3. 法律行为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为一事实判断。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判断与责任判断混淆了。从理论本身的逻辑来看,有意义的法律行为理论对传统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理论、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刑法中的犯罪及犯罪构成理论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4. 法律效力乃是由法的合法性所生成的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
5. 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不仅合法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6. 法乃是人所不可避免地选择的一种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
7. 法哲学就是对人的必然的法的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的根据和理由,即其合法性的探求,它以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运动为对象。
8. 法哲学在本质上是批判性的,在实践上也具有批判的功能;前者指向法哲学内部,是法哲学的理论批判或自我批判;后者指向法哲学外部,是法哲学的实践批判或对象性批判。
9. 对法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乃是法治真正的精神意蕴。
10. 法律制度是以一个中心(核心)法范畴为"晶核",围绕这一"晶核",法律目的,法律政策,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标准,法律技术,法律精神等多种法的要素和成份相互联结,有机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立体型法律实体装置。
11.认识和理解法治应从多重视角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法治进行化简与提纯不利于法治的实践推进,对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应进行必要的复杂化还原。
12.法治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其基本向度乃是朝向真实的个人的。
13. 法治的人性立场体现为在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小人假定"("恶"大于"善"),在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君子假定"("善"大于"恶")。
14. 法治的人生态度体现为保守主义、悲观主义、现实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多重色彩。
15. 法治的人文关怀表现为对现实的,具体的人特别是个体的人的基本人权的确认与保障。
16. 法治的审美旨趣乃是追求情、理与法的和谐统一,而其所达到的美学意境始终只是一种残缺的美。
17. 法治的推行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形成与法治的精神实质相一致的,基于法律并以对法律的忠诚为核心的法治良知,这是法治之生成与发展的社会心理与道德基础。
18.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行,不仅应当关注物质的规范、制度与组织的完善,更要特别关注建构相应的社会公共话语,并以此为载体培育社会主体健康的法治心态与法治情感、法治精神与法治的思维方式。

 

  四、 近期核心论文

1、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对法哲学科学本性的一种
2、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
3、法治的多重视界
4、法治的人性立场
5、法治的人生态度
6、法治的人文关怀
7、法治与良知
8、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
9、法治与公共话语
10、法治:符号、仪式及其意义
11、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
     12、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
     13、  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
     14、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15、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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