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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网2009年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16 20:43  点击:5816

    2009年11月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中心网站“中国刑事法律网”上 开展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活动,截止活动结束日,已有11901人参与投票。按照活动计划安排,2010年1月12日,我中心 举行了专家评审活动。在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评选出了2009年度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1、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杭州飙车案”)

    案情: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7月20日下午3点半左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杭州飙车案进行一审判决。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在市区内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至使行人谭卓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过去曾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此次超速撞死行人,社会影响很大,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点评:“富二代”、“七十码”、 闹市飙车等一系列字眼让我们回想起2009年5月7日晚发生在杭州的胡斌“飙车”案,本案当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影响,不但是因为这些吸引人眼球的字眼,更有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恐怕都是其中原因之一。在法学界,我们更关注胡斌飙车行为的定性,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随后,发生在成都的“孙伟铭” 案和在南京的“张明宝”案,又让我们的视线转移到“醉驾”上,醉酒驾车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论。

2、贵州习水冯支洋等嫖宿幼女案

    案情:2007年10月,习水妇女袁荣会与14岁的刘某及15岁的男友袁某商议,由刘某和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荣会家中进行卖淫,由袁荣会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及其男友。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2008年10月底,公安侦破案件,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袁荣会和7名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其中在职公职人员5名)被依法批准逮捕,刘某及其男友因未成年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少管,10名嫖娼人员被治安处罚,1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收教。2009年2月,习水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09年4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2009年4月21日,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检察院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并因案情复杂,依据管辖权转移,改由遵义市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如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点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使贵州习水这个不知名的地方在09年的中国“火”了一次。案发时,舆论中满是包含着对弱小者的同情和对公职人员的愤恨,当然也表达了民众对公正法治的期盼。本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对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关注,但其实本案涉及法律之外的东西更多。从专业的角度上讲,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但在媒体舆论导向下,“民众声音”似乎有干预司法之嫌。在面对民众舆论质疑时,如何从法理、从情理上释疑判决结果,这将是今后中国司法必须面对的更大挑战。

3、辽宁本溪张剑故意伤害案(“辽宁本溪拆迁命案”)

    案情:2006年5月,本溪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强行拆迁,甚至使用暴力手段。为此,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曾在2006年底下发通知,要求华厦公司停止违规拆迁。经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工作人员在未与张志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取得强制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张志国家西侧的房屋拆掉一半。2008年5月12日,华厦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张志国家,与其妻白艳娇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商议过两天再谈。两天后,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的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是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着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被其余华厦公司人员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赵君于5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6日,逃至北京的张剑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陪同下,向北京市宣武区警方投案自首。同时,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免费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同年6月19日,张剑被本溪市明山区公安分局刑拘,一周后即被批准逮捕。2009年3月9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3月30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律师认为,张剑的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免受破坏,以及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了自力救济行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9月4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为张剑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死赵君,尽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因张剑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点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西方著名法学家洛克曾经用这样的方式来说明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当今中国,非法强制拆迁不但随处可见而且拆迁悲剧也接连上演。非法强制拆迁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极不协调的因素之一。辽宁本溪拆迁命案之所以成为2009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之一,于此关系极大。除此以外,拆迁命案中以下问题也值得刑事法学界深入研究:首先,被告人张剑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公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应当享有无限防卫权?其次,张剑杀人犯罪但未偿命,这是新时期我国拆迁纠纷中首例,这是否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积极的信号,从而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典型案例?

4、深圳梁丽侵占案(“深圳机场梁丽捡金案”)

    案情: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人员指示到另一个柜台办理。王某于是离开柜台,并将一个装有一只小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留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当时没有人知道,小纸箱装有14555克黄金首饰。案发后,估价约300万元。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检察机关取消公诉后,本案当中的黄金首饰失主——东莞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因此梁丽已完全恢复自由

    点评:是盗窃?是侵占?还是不当得利?深圳机场梁丽捡金案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若是盗窃,当事人梁丽将面临重刑,她的一生将从此彻底改变;若是不当得利,则属于民事关系,无关乎违法,何来犯罪?在法律上这二者定性相差甚远。法律不但要还梁丽本人一个公道,更要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如何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这涉及到司法实践中法与情的关系,法亦能容情,法是情理的结晶,法是情理的升华。在提倡能动司法、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大背景下,中国司法者的智慧在个案实践中发挥的淋漓尽致。

5、“躲猫猫”案

    案情: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晚11时,调查组通报:2月8日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

2月20日,网友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

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向网友、媒体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公布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是游戏中的意外事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表示,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

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点评:2009年2月8日,24岁的云南晋宁农民李乔明在看守所突然死亡,警方称系在押期间“玩躲猫猫游戏撞墙而死”。一时间,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成为2009年中国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躲猫猫”事件反映出我国看守所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众多问题。看守所等羁押地点是否应该从公安系统中分离?看守所日常管理体制以及外部监管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应该怎么解决?审前羁押应当如何严格适用?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国家赔偿如何作为?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必将推动中国法治文明进程。

6、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案情: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警方称其教唆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编造曾被刑讯逼供。13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检方批捕。

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披露了重庆打黑事件中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抓事件。未经审判的李庄,在这篇报道中被形容为“铤而走险”、“玩弄、亵渎法律的无良律师”、“充其量只是一个讼棍”。事后证明,报道来源于重庆警方提供的通稿。

12月16日,一封名为“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被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曾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北京知名律师李方平,联合全国十余省份的20名律师,提交建议,呼吁重庆警方能在李庄案中回避,异地审理,以确保公正。

12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点评:09年岁末,伴随“重庆打黑”案持续升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批捕,引起了律师界一片哗然。虽然本案现在一审已经审理终结,李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但民众对本案的思考才刚刚开始。在案件发生之初,民众的讨论集中于案情本身,但这一案件的标本价值在于它反映了中国刑辩律师现实生存环境,反映了中国法治之路的漫长与艰辛。

7、周久耕受贿案(南京“天价烟局长”案)

    案情:周久耕是因为抽“天价烟”在网上曝光而被查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2008年12月28日,周久耕在对房价问题放出查处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的开发商的高论后,引起网民不满。在网民搜索出周久耕在一次会议讲话时抽的是1500元一条的天价烟以及戴名表、开名车,与职务收入不符,而被有关部门关注。结果,查出周久耕有严重经济问题,2009年初,江宁区纪委决定对周久耕立案调查。随后周久耕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9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周久耕案,检方指控,周久耕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共接受9人贿赂,受贿金额为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元港币。

2009年10月10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点评:2009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周久耕的落马无疑是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一个重大胜利。当前,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有力的监督工具,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着政治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正确看待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作用?网络监督是否需要法律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网络立法是否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通过规范网络监督,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当前刑事法学界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8、王帅涉嫌诽谤案(“灵宝市委被诽谤”案)

    案情:2009年2月12日,王帅在天涯论坛发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的帖子。帖子图文并茂,用全国抗旱拯救农田的情景,和老家的庄稼地里羊吃小麦的场景进行对比,用来影射当地政府征用土地的事情。帖子很快惊动当地相关部门,给王帅提供相关材料的其堂哥被带走。

2009年3月6日下午两点多,王帅被两名自称是上海公安局警察的便衣男子在公司要求王帅到公安局走一趟。

3月6日,王帅被羁押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3月10日,王帅被带到河南,关押在灵宝市看守所。

第一次做笔录,警察让他写悔过书,承认因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诽谤灵宝市政府不抗旱。王帅反驳“抗旱”一说,认为自己没有诽谤。警察又让他承认照片是移花接木,王帅不肯。做完笔录,警察给王帅发了拘留证,罪名是“涉嫌诽谤”。

3月13日,因“证据不足”,王帅被取保候审。后来王帅知道,原来是家人和政府达成协议,家人砍掉果树,警方放人。警方要求王帅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汇报。这时,王帅离开公司8天了,他生怕被公司辞退,顾不得许多,只好答应下来。

王帅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当地政府刚开始态度强硬,声称要办理此案到底。对于王帅的发帖行为,灵宝市委宣传部王部长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王帅完全是“造谣”、“诬蔑”。

4月10日下午,灵宝市党政公众网上出现一篇帖子,这是灵宝官方首次对网络及媒体作出回应。文章称,王帅在网上发帖严重损害了灵宝市的形象,经审讯,王帅对自己在网上发帖捏造事实、侵犯他人人格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与此同时,竟有一官员声称要抓王帅。

4月16日晚,灵宝市委、市政府向人民网等发去《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承认了公安机关执法有过错,市委、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大王镇五帝工业聚集区相关征地的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每亩按2.89万元的新标准执行。

4月17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王帅道歉,表示目前已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主管副局长焦占林、法制科科长黄立忠及两名办案人李平、贺彦伟已停职接受处理。随后,宋中奎将783.93元国家赔偿交给王帅。

    点评:上海白领王帅上网发帖举报家乡灵宝市委违法征地,被灵宝市公安部门跨省追捕并以涉嫌诽谤为由被羁押,最终灵宝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作出撤案处理,王帅领到783.93元国家赔偿。从最初的“诽谤者”到最终的胜利者,王帅涉嫌诽谤事件引人深思,到底是官员的“形象与身心”更重要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诽谤是指诽谤个人,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但王帅自始至终也没有任何诽谤某个个人的行为,因此,诽谤罪也就无从谈起。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次事件中,刑法已然成为灵宝市委达成既定目的的工具。王帅涉嫌诽谤案再次提醒我们,政府必须正视来自民间的呼声。

9、盐城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盐城水污染”案)

    案情:2009年2月20日早上,由于给市区供水的城西水厂、越河水厂受到挥发酚类化合物污染,盐城市区发生大范围断水,近20万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据调查,这次水源污染由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标新化工)偷排污水所致。后据标新化工生产厂长丁月生向警方交代,2月17日、18日,是他主使员工将30吨废水排入厂区外河沟,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在盐城水污染事件后,在国家环保部、省市有关部门的紧急处理下,城西水厂在停产60, 个小时后,全面恢复生产,经检测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近爆发水, 污染危机的江苏省盐城市,决定在3月底前拆除水源地周边所有化工企业。盐城市市长李强强调盐城将在3月底前,彻底拆除城西水厂水源附近的全部33家化工企业。盐城市政府决定在一个月内对水源地周边所有化工企业停止供电、实施拆迁,并妥善处置有毒有害残留物;对水源地内的非化工企业,加强其污水排放整治;此外还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和航道运输安全的整治力度。具体负责化工企业整治工作的盐城市副市长谷家栋说,目前确定拆迁的33家企业中,合规、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达到生产年限的要限期关闭;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依法拆除。

    点评:自来水被污染,生命之源被切断,整个城市停水三天,造成这样的恶果只是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环境污染型犯罪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今天越来越频发,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本案中,刑法学关注的焦点是: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我国首次将本案中违法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这彰显了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也定会对该类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10、邓玉娇防卫过当案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邓玉娇的案子从专业角度上看,主要涉及到其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即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从本案案情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从宽处罚,所以法院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之所以这么引人关注,主要是因为案件本身反映了部分社会问题。邓玉娇案反映了普通民众对某些地方官员利用公权力压迫私权的不满,反映了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危机,折射了社会底层人民与官员的一种对立情绪。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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