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何志辉:认真对待枪支:我们的安全感如何保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2-03 19:27  点击:8438

认真对待枪支:我们的安全感如何保证



何志辉



今年47日发生的辽宁沈阳某金融护卫中心押钞员朱宏林击毙储户案,至1114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将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无独有偶,就在该案开庭前的1113日凌晨,广州某大学副教授尹方明与朋友驾车返回医院,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石头街派出所民警叶青云巡查,因被怀疑其车挂有假军牌且属报废车而受盘问,与之发生短暂争吵并强行启动汽车,即被巡警以所谓涉嫌袭警而开枪击毙。



这两则震惊世人的悲剧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让“认真对待枪支”的问题再度激起社会普遍关注。如何将这种安全威胁压缩到最小限度,进而重建枪支使用与公民安全的和谐关系,以便确保我们的安全感,就成为悲剧发生后必须汲取教训的重要内容。



(一)认真对待枪支,是枪支管理使用者必须慎重考虑的前提问题



我们通常在悲剧发生后极力谴责肇事者的莽撞,容易忽略莽撞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枪支管理使用培训工作的不到位。尤其是新学员培训上岗的环节,因力度不够而匮乏相应的紧急状态环境辨识与应变能力,容易导致枪支的轻率使用。以朱宏林所从事的金融护卫押运工作为例,这项工作必须接受极为严格的危险情况应对训练,但在实践中并非逐一落实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培训时间上,起码的“为期一月”都被压缩。朱宏林身为血气方刚的青年,仅仅接受了为期20天的短期培训,就获得枪支使用、实弹演习和规章制度的业务技能“合格证书”。这不仅距该金护中心对学员培训必须“为期一月”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差距,隔《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安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或264课时”更相差甚远。至于全国其他一些地方的“速成保安”亦不在少数,保安工作的低门槛准入资格,在各类“招聘保安”信息中也有明显体现,暴露了现行保安服务机构在利益驱动下的短期目光。



二是培训内容上,全方位的训练实际并不全面。据沈阳金护中心培训内容可知,他们多以曾经发生的大案要案作为演练模板。虽然预案中都有详细的操作规程,但这种大案要案演练方式恰恰容易忽略日常实践中必须体察的操作性的细节。至于与培训相应的学理教育(诸如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同样是全方位培训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就紧急状态的环境辨识与应变能力的磨练而言,单凭短期的封闭式模拟训练远远不够,一旦投入高度紧张的实践,在面临险境时难免仓促,在假想状况中则出现误判。



三是培训理念上,片面强调经济风险意识与职责至上,相对忽略公共安全与公民生命权的至尊地位。在全国不少地方的保安服务企业中,对押运员的培训多强调“宁愿舍命,不能丢钱”的责任感,而非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安全为前提的“宁愿舍钱,不能丢命”。这种培训理念片面强调经济风险与职责意识,忽略公共安全与生命至上,事实上导致宁肯错杀无辜、不得放松警惕的心理暗示,以至于一遇可疑情况迅即先发制人,才有朱宏林一听喊“来人!”即条件反射的开枪之举。



(二)认真对待枪支,是公民面对特定职责履行或公务执行时应予理解配合的问题



面对持枪者因履行职责或执行公务而容易滋生的“以枪凌弱”,一些公民缺乏理智的应对措施,尤其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公民,以不予理解、拒绝配合甚至竞相对抗的态度,激化矛盾而使小小摩擦终酿大祸。面对特定职责履行或公务执行时,我们应尽量避免冲突,理解配合对方的工作;至于对方滥用开枪之外的其他权力,则以其他方式行使责任的追究。



鉴于法律许可持枪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必有其特定的危险情境,现实中变化莫测的犯罪行为,往往首先刻意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使公民的普通行为同样成为持枪执行职务者高度戒备的防范对象。在此情况下,公民更应当理解、尊重并努力配合他们的工作,尽量避免引人误解的特定动作或言语出现。



在上述朱宏林击毙储户案与叶青云击毙教授案中,前一被害人面对保安警告反而“咱就往前走”,后一被害人也因拒绝配合证件检查反而启动车辆,都是不予理解配合对方工作的表现,加剧双方的矛盾冲突。至于各因其特定的肢体动作导致对方形成所谓危险行为(例如疑似抓枪抢劫)或者涉嫌袭警行为的错误判断,则使瞬息之间的紧急处置措施出现重大偏差。如果当初那两位被害人面对持枪履行职责或执行公务者时多一点冷静,多一点配合,或许悲剧不会发生,至少也不会来得那么快、来得那么直接而惨烈。



(三)认真对待枪支,是枪支管理使用相关立法工作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几乎每一起枪击责任人都似乎有理可循、有据可查,这种持枪权与使用权来自对特定职责履行(如银行押运工作)的相关立法。如2002727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即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针对与储户打交道的注意事项则规定:使用枪支时先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鸣枪示警,鸣枪示警仍然无效情况下可打非致命处。



与悲剧发生后的清醒认识不同,当机立断的判断取决于各种综合要素。上述《条例》之“暴力袭击”、“紧迫危险”等模糊概念,本意在于给实践操作留下余地,却也成为押运员在具体情况中面临判断的难题。至于“可以使用枪支”与“可打非致命处”授权性规范,虽使枪支使用有义务限制,却让弹性推论的“可打致命处”成为并非法律禁止的对象。面临危险(尤其是假想危险)时开枪射杀而非射伤,究竟属于免责的权利行使,还是属于必须承担责任的义务违反,就成为实践中关涉押运员开枪究竟是“履行职责或执行公务”还是“违法或犯罪”之性质判断的问题。



此外,相关立法在某些问题上付诸阙如,如金融护卫押钞车可否设置警戒区,现行法律如《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条例》都未见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常见押钞车到达银行营业点后,拉一条警戒线布置成“警戒区”。这一习惯做法是现行银行营业网点硬件设施不到位的权宜之策,使服务通道与安保通道相混淆,对出入银行办理业务的公民进出自由构成一定妨碍,也使银行押运业务的风险容易转嫁到客户办理业务的活动中,并扩散到周边的公共安全(例如发生抢劫案时的误伤过往无辜群众),一些冲突也因之滋生。



事实上,朱宏林案之所以发生,最初原因正在于押运员设置所谓警戒区后,被害人偏偏急着要赶公共汽车看工程项目,由此形成一方想走一方不让的言语冲突,直至悲剧最终发生。如果通过立法规定允许警戒区的设置,则普通公民对于押运工作多一份基于敬畏法律的理解、尊重与配合,而非较真或叫阵的冲突。



立法不可能是终极解决之道,作为法之要素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必受诸如情态动词、模糊概念等表达方式的天然局限。这就需要加强相关立法的技术工作,如果枪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规范不能进一步明确化,则枪支管理使用难以在实践中有效运行,反而形成一柄双刃剑,在护卫安全的同时也破坏安全。



总之,我们正处于一个真正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现行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悲剧的发生正是我们检验现行法律体制与具体规范所存问题的契机。惟其如此,一宗悲剧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更多的悲剧,死难者的鲜血才不至于白白流淌,责任人的责罚也不再是单纯报复,它们将共同促成我们整个社会普通公民最终得享的安全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