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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的隐喻——评罗伯特·雷纳《正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0-31 10:11  点击:4577

                           “无知之幕”的隐喻
                                                        ——评罗伯特·雷纳《正义》
                                                                                              刘明玉*
[内容提要]原初状态的契约论思想是罗尔斯“正义论”的证明过程和支点,因为它是整个正义理论证明的必经之地,是所有证据都必须求证的目标而且也是这些论证不可绕过的理论起点。它代表着一种哲学思维的策略,关于它对康德哲学的改造中的方法论意义值得我们深思。而且对它的探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到关于正义论更多的知识。
[关键词]无知之幕   正当   善   自我   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是通过契约论,或具体地说,是通过原初状态来证明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设计,涉及到“无知之幕”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是一种有意义的约束,在看待“无知之幕”的时候,我们如其关注其浓重黑幕所遮蔽的秘密,还不如扣询这一掩饰所要突现是何种意旨?如洛克、卢梭、康德等其他社会契约论者一样,“无知之幕”的独特设置不言而喻地主张了一个特别的“罗尔斯式”的正义。相对其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原初状态”不仅更为抽象,而且极为重要的是它所包含的“相当的经验主义”因素。也是在这个层面上,在继承与发展“康德式的正义概念”中,“原初状态”的策略是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一种回应。是他针对《纯粹理性批判》所代表的路线提出的另一种方案。它“使我们能从远处设想我们的目标”⑴,但又不会远到从超验王国的角度去设想。这是一种经验式的思量,排除的是基于超验的直觉主义建构。凭借原初状态的设置,罗尔斯改造了康德哲学中先验主义色彩。
  关于这个论题的展开,我想我可以从自由主义的构想——“正当”与“善”⑵优先性问题的论证中作出解答。在谁更具优先性的问题上,自由主义多数认为“正当”优先于“善”并将正义、公平和个体权利置于优越位置。它的核心思想是:正义社会不是寻求提升任何特定的“善”,而是寻求提供一个框架以让它的公民有能力追求自己的目的,且与所有人类似的自由相一致。关键一点是这个社会必须不被任何一个关于“善”的特定概念所统治。对正义原则进行判定的不是普遍福利,或教化德行最大化,或提升了“善”,而是他们符合了“正当”概念,一个道德范畴优先于“善”,并独立于“善”。
  换言之,自由主义认为正义社会之所以正义不在于它意欲达到的意图或目的,准确而言,它拒绝预先在竞争的意图和目的之间做选择。“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首先,个人的权利不能因全体的“善”的缘故而牺牲(反对的是功利主义)。其次,正义原则指称这些权利不能以任何关于“善”的生活的特定构想为前提(这里大体反对的是目的论)。
此自由主义构想,是以康德哲学作为它的基础,但主要是由罗尔斯努力下完成的。
  其中自由主义伦理主张“正当”的优先性,并认为正义原则的寻求不以“善”的任何特定构想为前提,这就是康德所指的道德律的至高权威。在谁或什么规定了“正当”的优先性上,康德指出来道德律令需要的是一个绝对的基础。这就排除了人们偶然的欲望、目的、特定观念以充当这一基础的可能性,甚至像快乐这样的普适性欲望也不可以。因为如果将特定的观念置于命令的位置可能使某些观念强加于人,从而否定了人们选择自己观念的自由。这样一来道德律令可能似乎基本上并不要求一个基础作为任何经验先决条件以从根本上损害了它的优先性。康德认为,“正当”完全源自人类存在的外在关系中的自由的观念,而与本质上所有人拥有的目的或达致目的的认知手段无关。仅当我被一个没有预先假定的任何特定目的原则所统治时,我才是自由的选择我自己的目的……。最终结论上,康德给出的答案是:道德律令的基础在于主体自由意志的主观能力,而不是实践理性的客体。在于主观目的即自身的理性存在,而不是经验的目的。除“主体所有可能的目的本身”没有他物能够产生“正当”。因为只有这个主体同时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仅只有这个主体才是“将人提升到高于作为感性世界一部分的自身”,并使他有能力参与到一个理想的且完全独立于社会的和心理的特殊癖好的王国,并只有彻底的独立才能提供给我们所需要的独立,那样我们将始终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的选择不受环境的怪异情形所限制。⑶
  在这里康德所谓先验主体仅是一种可能,但它是这样一种可能——我们必须预先假设我们自己是一个自由的道德行为者。
  康德在阐释“正当”与“善”关系时,把“优先性”最终归结到先验主体之上。在尝试对康德哲学的改造中,罗尔斯设想通过否定晦涩的先验主体从而保留“正当”的优先性, “为发展一个行得通的康德式的正义概念”,罗尔斯写道“康德学说的权威和内容必须与它的先验的唯心的背景相分离”并且在“合理的经验主义的标准”之内重写。⑷
一、原初状态的策略
  然而,这个工作——实现对康德哲学的改造,罗尔斯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置来完成的,原初状态的两个关键部分成功地解决了在重建康德式正义论所遇到的困境,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是采取的假设的形式,其中一部分是指原初状态各方所不知道的;另一部分是指原初状态各方确实知道的。
  在原初状态的第一部分假设中,“无知之幕”过滤了任何可能将他们中的每个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作为特殊存在的信息。而且剥夺了关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种族、性别、阶级出身、财产或机会、力量或有关天赋和气质等知识,他们不知道自身属于什么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原初状态中各方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善”观念、价值、目的或生活追求,只知道这些社会基本善是值得追求的。在原初状态的设置中,“无知之幕”所起的限制至少有两重作用:1、“无知之幕”保障了契约各方不会有利益分歧和群体分割的可能,如此,契约也就是全体一致,没有异议的。2、避免正义原则的选择受到自然与环境的偶然性或各种偏见的影响,根本否定在与道德无关的思量中抽象出正义原则。⑸
  “无知之幕剥夺了原初状态中人们的那些使他们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个人共同完成选择,他们仅仅知道产生正义原则所需的那些环境是通行的。”⑹
  原初状态的第二部分假设中,其中各方所知道的是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心理学法则一般知识。知道生活计划的社会基本善,但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内容。这些社会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权力、自尊、收入和福利。在谈判中,罗尔斯假定人们只掌握着关于人类社会和人类心理学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他们实际的个性)。人们被假定为非利他的:他们只关心自身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同时,他们不会忌妒。第一部分的假设既已消除了受到的可能的他律知识的影响,那么第二部分的假定意图就十分明显——在一般知识的拥有前提下,原初状态各方回归到一个“无所拘束”的理性主体,充分自律地选择治理社会结构的原则。
(一)、“无知之幕”中的演绎:从先验主体到无拘的自我
  “无知之幕”的这种独特的情境设置,赋予了原初状态下契约各方如下品质:
  1、平等。契约各方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且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遵循所选择的任何原则的能力。“无知之幕”下的平等观念表达的是这样一个思想:人的存在价值并不假于外物,作为人,没有谁比他人多出更多价值。
  2、自由。既然“无知之幕”排除了个人喜好、价值、生活偏好,人们不知道他们的宗教、性别倾向、政治和文化的偏好。甚至不存在一个特定的“善”观念预先统治人们的生活,“无知之幕”对知识的限制,保障了契约各方的意见在谈判中具有同等的分量,避免了因属于道德上任意的优势而产生某些人直接支配谈判从而绑架整个社会的可能。原初状态各方是自由的——他们不受制任何偶然的或任意性的因素。在前景不明的情形下,根据最大最小值决定的结果,他们就将渴望一个社会组织来保障他们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不论他们做了什么样的抉择。
  原初状态的主体观念的特征
  1、某种意义上,它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而且优先于任何特殊经验。
  2、某种意义上,它是经验的,但又不“仅仅”是经验的,包含着特有存在者部分的建构。⑺这样一来,原初状态特定情形的设置就赋予了“无知之幕”之下各方康德所言的“先验主体”之品质,也就出现了以“无拘的自我”代替“先验主体”的情形,从此“无拘的自我”成为了“正当”优先于“善”的基础,实现了罗尔斯的在“合理经验主义范围内”重写康德哲学的夙愿。而且“无拘的自我”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承接作用。说是承接作用是因为“无拘的自我”并没有像康德“先验主体”那样伟大的缔造性,它源于原初状态理论的型构,在“无知之幕”中它所突显的平等、自由的人类属性,在此基础上,人们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作为治理社会的首要原则。
  为了阐述罗尔斯与康德两者之间的哲学关联,我进一步考察“无拘的自我”的内涵,“无拘的自我”所描述的人是这样一副图像——赞同正义是第一美德,自我理解优先并独立于意图和目的。其中“无拘的自我”的首要问题是,我们个体中最根本的不是我们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我”必然优先于我所负载的目的和属性。仅当自我优先于目的“正当”才优先于“善”,仅当我的本体不受我可能有的目标和利益的束缚,我才可认为自己是有选择能力、自由且独立的行为者。
  “无拘的自我”和它予以灵感的伦理放在一起,维持了一个自由的构想。⑻免除自然的指令和社会角色的约束。作为纯粹理性的参与者,或原初状态的参加者,我们自由地建构正义原则而不受经验给出的价值的命令的约束,且作为真实的、独特的自我,我们自由选择我们的意图和目的不受制于一个命令或习惯或传统或继承的身份。
(二)、“无知之幕”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择出
  原初状态中所发生的事首先是选择,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共同选择,一种各方达成的一致的选择。各方所一致达成的就是正义原则。由于他们选择了这些原则,他们所选择的这些原则就是公正的。正如唯意志主义证明解释者所表明的那样,正义原则是选择的产物。以下我将集中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产生过程的分析来显现“原初状态”这一策略在其中的意义,
其中这一选择过程暗含了罗尔斯契约论所特有的论证思路,上文所提到的罗尔斯的相区别于康德另一条路线的明证也在于此。其中原初状态中两个正义原则的择出过程如图所示:
正义的客观环境

契约各方

可供选择对象

最大最小值规则

作为选择结果的两个正义原则
  1、原初状态的三个因素
  罗尔斯的契约论中的原初状态有三个因素:1、正义的客观环境——契约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这导致人们的利益既有一致又有冲突,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这是人们需要正义的客观原因,因为如果人们之间处于极端匮乏的处境下,以至到你死我活的程度,正义根本不会成为一种需要。同理,如果人们没有匮乏,彼此利益不冲突,也不会有对正义的需要。2、契约各方——是签订契约并从可供选择的正义原则中选择最合理观念的人。契约各方者本身又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1)立约者的主观动机与理性。他们是相互冷淡的理性人,他们只想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考虑去损害别人。他们以建立在社会基本善基础上的统一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客观匮乏和主观冷淡在社会利益划分意见的冲突构成了正义的环境。(2)知识的限制与“无知之幕”。契约者应该具备签约所需要的一般知识,比如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等。但任何基于偶然性因素与自己特殊利益从而可能导致偏见的知识均应被排除,这就是所谓的“无知之幕”。3、可供选择的对象。难以也不必要提出所有可能选择的对象,但当下人类社会中已经出现过的被反复讨论与论证的主要正义观都应该列出,主要包括;(1)两个正义原则;(2)古典的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至善论等);(3)直觉主义观念;(4)利己主义观念;(5)混合观念。同时罗尔斯对这些可供选择的原则设定了五种形式的限制: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具体而言,它要求任何原则在形式上应是一般性质的高度概括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于任何人的,它们应被公开作为排列道德主体的冲突要求的次序的最终结论来接受。⑼
  为避免这三个因素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假想,我对此稍做分析:首先,正义的客观环境中等程度的匮乏的假设是现实可信的。这一假设也为所有别的正义论所共享,即它虽然是契约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它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形成并没有真正的影响。⑽
  其次,罗尔斯认为他对契约各方的假定,“冷淡的理性人+无知之幕”,是一种弱假定。它比“仁者+知识”的强假定要好,因为后者要求过高,假设的程度更高。原初状态的假定要尽可能的少而且弱是罗尔斯原初状态解释中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再次,这个问题可能备受质疑的——在可供选择的对象中,罗尔斯承认只列五个对象的简表虽存在一定程度的专断,但一份将主要的传统理论都已包括进来的简表是将专断降低到最低限制的唯一办法。同时,罗尔斯对原则所做的形式限制基本上也是令人信服的,把哪些限制合在一起,它们所规定的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
  2、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
  原初状态中两个正义原则的择出,罗尔斯凭借的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在可供的选择对象中,利己主义实际上可以解释为是一种不想订立契约的立场。而直觉主义只是一种部分的不完全的正义观。混合观念带有极大的暧昧和含糊性,难以测量和计算福利。如果人们选择功利主义、右派自由主义或者至善论等其他原则,人们都有可能在现实中成为最不幸的人,而如果选择平均主义,则可能使自己可能享有的最美好人生给葬送了。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平等的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又将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人们有可能完美地发展自我,而又不至于落于最差的境地,而且一旦他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即使他们处在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也不至于陷入功利主义原则可能容许的使某些个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因而也就倾向于选择这两个直接植入了平等正义的理想的原则。
  显然,审视整个选择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两个正义原则能够被选择几乎是“原初状态”策略的结果,而“无知之幕”在其中具有核心地位。
  其中从“原初状态到两个正义原则”中内含一重要逻辑我必须要提到:原初状态被设想发生在正义原则产生之前,那么,它就可以在相关意义上被视为“预先存在”的,它先于正义而出现,且“无知之幕”对特定“善”观念的排除,所以也就不存在用预先的“善”的观念来攻击契约所产生的结果,⑾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契约各方不受预先的“善”的观念的支配。这样,就能实现纯粹程序正义的理想,其中不论人们选择了什么原则,只要是一种共同选择的结果,这些原则都将被认为公正的。而契约所暗含的但不完善的自律理想就实现了。
(三)、从绝对律令到两个正义原则
  原初状态激发我们去想像我们愿意选择治理我们社会的原则,如果我们能预先选择他们——早在我们知道我们将是特定的人——是富还是贫、是强壮还是弱、幸或不幸——甚至在我们知道我们的兴趣或目标或关于“善”的概念之前,这些原则——在哪个想像的状态中,我们将选择——正义原则。还有,当它运行,他们不假定任何特定的目的的原则。
  以康德的话讲,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的。他所遵循的原则之所以被选择,不是因为他的社会地位或自然禀赋,也不能用他生活在其中的特殊社会以及他恰好需要的特定事物来解释。按照那样的原则也就是在他律地行动。
  “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根据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的设置及论证,人们将选择正义原则作为统治他们社会结构的原则,它们的内容是:
1.每个人对与其他所有人最广泛平等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有一种平等权利。
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安排:
a.依据正义的存储原则,不平等的安排应最有利于最少受益者,并且
b.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其中第一原则被认为是词典式地优先于第二原则,鉴于此罗尔斯认为在第二原则适用之前第一原则必须得到充分满足。第一原则涉及到自由的分配,第二原则——“差别原则”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分配。差别原则自身分为两个部分,涉及到收入和机会的分配。
  每个人必须有与其他所有人类似的自由相容的足够多的自由,对福利的平等分配原则的背离只在尽可能地改善最少受益者的处境所必须和公平考虑后代的情形下才被证明为正当,且这种背离必须是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平等自由原则词典式优先于差别原则:平等自由不能为物质性的福利的好处所消减,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被限制。⑿
  我不想对两个原则其内涵做进一步赘述,联系原初状态各主体之间的特征,我们认为人们对正义两个原则的选择和遵循反过来表现了在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
  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只有人们能够摆脱他律的影响,摆脱其本性与社会状况的偶然性决定因素,并按照纯粹理性所给定的原则而行动时,其行动才是道德的。”⒀并且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行为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相反,如果一个人让感官享受的愿望或偶然性的目标来决定他的行为,他就屈服于自然律了。康德把一个绝对命令理解为一个行动原则,这个行动原则是根据一个人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而被运用到他身上的。这个原则的有效性并不以假设人有一种特殊的愿望或目的为先决条件。它指示我们采取某些步骤作为有效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特殊的目的。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也就是按照绝对命令行动。这直接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推出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时没有以任何偶然因素作为前提。
二、关于“无知之幕”解析
  在理想王国和先验主体进入观念之处罗尔斯与康德分道扬镳。关于经验和先验在道德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呈现了两人之间的区别。罗尔斯认为为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理论,而集中“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设和普遍的事实”。⒁为克服这些困难,同时又能保留“正当”的优先性,罗尔斯企图通过采用一种对正义环境的经验主义解释,但又要排除实际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偶然性差异的方式重新规定目的王国概念。而这个构想的解决方案是:将对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描述限制在那些所有人类共享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存在者的特征之内。
  正如目的王国一样,原初状态同“无知之幕”而产生了如下效果:“把合理性的存在者之间的个人差异中抽象掉,也把他们私自的目的的全部内容中抽象掉”。⒂其最终目的是要提供一种推导正义原则的手段,这个正义原则不受约于偶然性及社会与自然的任意性,且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善”,还要避免依靠一个本体的王国和超越先验主体的概念。原初状态具有一种优点:它可应用处于人类环境的普遍条件中的实际的人类存在者。
  对原初状态的描述解释了本体自我的观点和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有限性的存在者所蕴含的意义。当我们的本质反映在决定这一选择的诸种条件上时,只要我们按照将会选择的原则行为,我们作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本质就显示出来了。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调节目的的王国的原则也就是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而且,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解释这样一种意义:即按照这些原则去行为表现了我们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这个概念将不再是纯粹超越先验的。原初状态是一个将正义的推理以某种特定方式加以限制的启发式设置。罗尔斯声称,一旦情境被赋予恰当的特征,那么被选择的原则无论怎样从道德角度看都是可接受的。一旦原初状态被恰当地规定,那么任何达成的契约都是公正的;一旦建立起一种公平的程序,那么任何达成的原则都将是公正的。而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种公平的程序。
  原初状态的秘密——简而言之,“无知之幕”并没有建构任何东西,只是在此之下契约各方发现和理解了一个康德式自我。且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中,“无知之幕”试图充当“正当程序”之一角色。对于建构整个正义论的作用而言,原初状态与其说是通常必须置于匆忙竖立的建筑物的背后的支撑物或顶梁柱,而毋宁是使系统之结果渐显本色的真实要素。“从一方面并透过原初状态之镜来看,我们可以看见两个正义原则,而从另一方向来看,我们将看见我们自己形象的反射”,⒃
  鉴于原初状态在构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这种显赫地位,我们不得不追究其非真实性这一事实,进而质疑在此种假设环境下达致的正义原则所具有的意义。如何看待原初状态这种假设的非真实性和非历史因素?罗尔斯的回答是:“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的”,“我们需要一种能使我们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的观念,关于原初状态的直觉概念正是在为我们做这件事”。⒄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某种正义论是不是一种猜想,而是一种猜想是不是最具历史合理性,是不是最具有现实的解释力与批判力,因为从事实中本来就推理不出应然来。
三、“正当”优先于“善”的意义
  文到尽头,在见证了罗尔斯在改造康德哲学工作中所做努力之后,我必须回到文章起点去诠释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告诉了我们罗尔斯所做的努力的意义。在谁或什么规定了“正当”的优先性上,罗尔斯不同于康德给出了另一个绝对的基础,并证成了正义是人们赞成的第一美德。然而一切关于“正当”优先于“善”的论证的意义何在?在此我只做点到即止的阐释——准确而言是用对罗尔斯进行大肆批判的桑德尔的三句话来加以概括,写到此处,我的用意是要彰显作为敌对性思想的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观点的一种经过审思后的诚挚认肯,虽然不是全部,但足以显现特有的价值。
“只要民族国家是政治联合的主要形式,谈及构成的共同体很容易联想一个更黑暗而不是光明的政治。在道德多数里,“正当”优先性的陈述之中,即使所有的它的哲理瑕疵,仍看作是更安全的希望”。⒅
  “众多的公民认为国家是极具侵略性的,它更多好像是破坏他们的意图而不是发展了他们的意图”。⒆
  “自由被定义为个人对抗多数人意志的保证。就我是权利的承载者而言,我是自由的,权利是杀手锏、是最后手段”。⒇
  根本而言,尊重自由的呼吁并不是尊重自由本身,而是尊重有自由的自我。



文章注释: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⑴亨利·彭加勒:“我们需要一种能力使我们能从远处看到目标,这种能力就是直觉。”转引自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⑵关于right and good有不同译法:比如有“权利”与“善”、“对”与“好”,因为它们是一对伦理范畴,依据我对材料内含的把握我把它们翻译为“正当”与“善”。
⑶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⑷Robert Reiner:Justice.该文中译本见刘明玉译《正义》(未刊稿)
⑸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⑹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⑺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作者按:“虽然桑德尔关于原初状态“部分的建构”的措辞已很委婉,但我仍然坚持认为“无知之幕”的独特设置的最终指向是对“人性”的观察,这场思想实验当中,罗尔斯并没有给实验对象添加任何额外的东西,相反只是剔除与实验无关的异物,因为我认为这一“还原法”并没有建构任何东西。⑻Robert Reiner:Justice.该文中译本见刘明玉译《正义》(未刊稿)
⑼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⑽季涛:《作为“偏见”的的正义——解读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参见:
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homepage/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37
⑾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⑿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⒀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⒂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⒃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⒄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⒅见雷纳:《正义》,选自sandel:The Procedur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 ,Political theory,Vol,12.1984。
⒆同上
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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