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福柯对权力的认识——评《福柯与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9-03 20:08  点击:7647

           福 柯 对 权 力 的 认 识
                ——评《福柯与法》
                           韩 丽 欣*
[内容提要]:本章通过对福柯关于现代社会权力运作作品的介绍提供评论,以从未有过的视角论述了权力,即福柯的微观权力学说,这是后现代主义反对宏大叙事的特征。福柯对于权力的认识与传统的权力观不同,他独辟蹊径,让我们看到了以前从未看到过的东西,对“边缘”问题的研究(疯狂、疾病、犯罪、性等)展开了对权力的认识,建立了一套崭新的理论。本章作者分四个部分即行为、权力、法律和历史理解福柯,其中权力是主题,从权力与行为、权力与法律、权力与历史的关系的角度认识权力。
[关键词]:权力 行为 法律 历史 后现代
  在声势浩大的后现代主义潮流中,福柯是首屈一指的人物,在福柯的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是他的政治学。在处理权力问题时,福柯发展出一套系谱学方法。权力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福柯的系谱学也就是他的政治学,与传统的政治学不同,福柯关注的不是国家权力,不是宏观的政治经济权力,而是存在于具体场所中的局部的、微小的权力,即“权力的细微形式”。系谱学包含两个基本论题,一个论题是探讨权力和身体的关系,其中权力表现为“身体的政治技术”,这也被称为“生物政治学”;另一个论题是探讨权力和知识的关系,其中权力体现为真理,这也被称为“真理政治学”。福柯思想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他对于权力的理解,本文分四部分即行为、权力、法律和历史,其中权力是作者主要论述的主要内容,权力与行为、权力与法律、权力与历史的关系构成了对福柯权力观的系统的解读。文章开篇大致介绍了福柯作品的特点:首先,福柯的研究含盖了一个广泛的范围;其次,他反对用我们所熟悉的学术话语来解释;第三,福柯不是传统意义的法学家,部分是因为在他的作品中没有阐述过什么理论性的东西,部分也可能是因为法学并不是他的专职。[1]因此福柯必须用专章进行论述。
  福柯著作与法理学主流的法律方法不同,更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他们所共有的就是作为全部人的知识和行动的个体的“去中心”的一种趋势。福柯关注于主体的消解,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如果说现代主义可以用尼采的名言“上帝死了”来概括,那么后现代主义则可用福柯的“作为主体的人死了”来说明主体消失的“去中心”主义。相比起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的也是一种“去中心”的趋势,他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作为结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实践,反对以任何事物为中心,强调的是历史的发展观,人类是不断前进的,不会停留在某个“中心”上。福柯和马克思一起探讨一个历史变化的特定故事:那个历史可能被解释为全部个人自治领域的限制的发展,并且历史的终极是将个人的解放自我作为唯一的目的。福柯和马克思在反对资本主义过程中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对“实践”,“权力”的理解,和对“权力”与法律关系的理解却不同,以下将具体论述:
一 权力与行为的关系
  行为是理解福柯基本观点的入口,是探讨他的著作的基本方法。福柯的权力被嵌入到微观行为中,并且通过微观行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效用,因此有必要对行为进行分析,以便认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权力的微观权力。
(一) 行为的范围
  行为通常被理解为常规和有效的训练,同时也是最可能和最没可能看见的现象,最可见是因为行为或多或少是遍布的,是先在的,也是文化的深层和显现;最不可见是因为行为倾向于被认为是与重要行动和决定中的中立的、技术性的、世俗的附随品。
  行为在这里被理解为是所说或所做的场所,被强加的制度被给定的理由,计划并必然相遇和联系,这是在研究行为的范围所要遇到的问题。为了分析行为的范围,同时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分析行为的过程,这种过程既描述了将要做的事情的效果,也说明了对已经知道的东西集结成经典的效果。[2]
  福柯的分析使我们明白了行为有可能被忽视或者与更正统的历史版本分开。更具有“谦逊的形态,较小的程序,简单的仪器”。
(二) 行为和因果关系
  在福柯研究微观行为的权力时,行为所指的是一个过程,场所的固定,空间、时间的划分,使行为、行为的系统、行为的“策略化”体现了身体的政治技术。例如,书写的行为是一个行为系统,对其“规训”使书写具有“策略化”,这样一来,权力就被嵌入到微观行为之中了。
二 福柯对权力的认识
  上部分作者关于行为的论述可以说是一种理论前设,接下来权力这部分是本章的重点,也是作者阐述福柯思想的关键部分,从规训权力和权力的一般性两个方面来论述。福柯认为:
  权力必须首先被理解为各种势力关系的复合体,这一复合体是各种势力关系在其中产生作用和构成它们自身组织的领域中固有的;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通过不断的斗争和对抗,改变、加强或颠倒它们的过程;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相互获得的支持。因而它们形成了一个系列或一个体系,或与之相反,形成使它们相互隔离的分裂和矛盾;最后,权力必须被理解为它们借以产生效力的策略,其总体设计或机构结晶体现在国家机器之中,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之中,体现在各种社会霸权之中。[3]
  由此,我们知道福柯作品中行为、行为系统、系统内在的策略化具有意义。这又与权力部分相对应:权力组织行为形成“系列或系统”,并且权力指引这些系统进入到国家、经济和社会之间,权力使社会秩序有效而易理解。接下来将分析福柯的作品《规训与惩罚》中表现出来的规训权力来更进一步的理解权力。
(一) 规训权力
  在福柯的重要作品《规训与惩罚》中,开篇就描述了一个酷刑的场面:法国激进分子达米安因谋杀国王在巴黎被公开审判,审判的广场上树立起了刑架,刑吏用烧红的铁钳撕裂他的身体,将熔化的铅以及滚开的油脂、松脂、蜡和硫磺的混合物浇入被撕裂的伤口,要求他坦白罪行,最后才被四马分尸加以处死。“酷刑”是惩罚的经典模式,而福柯描述的是“酷刑”的一个经典场面。[4]
  18世纪初,人道主义者开始以“人道”的名义反对“酷刑”,批评暴力的滥用,要求废除旧的司法制度,监禁成为了刑事犯罪的主要处罚方式,监狱成为约束人们的手段。那么“酷刑”的废除是否是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人类历史的进步?是否是“人性胜利”的进程呢?福柯对此给予否定的答案。[5]
  在福柯看来,无论是中世纪的酷刑制度(即对人的肉体进行折磨),还是现代的监狱制度[即对人的肉体进行“规训”(包含法律、教育、训练、训诫、规范化等意思)],都不外是权力运作的模式之一,尤其是权力以人的身体作为媒介进行运作。福柯指出:
  肉体也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它打上标记,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些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发出某些信号。[6]
  福柯把自己在这方面的研究称为“权力技术”(technologies of power)、“身体的政治技术”(political technology of the body)或“权力的微观物理学”(micro-physics of power)。这三者的内涵是一个东西,即权力和身体的关系,但它们侧重的方面不一样。“权力技术”表现了系谱学的特征,即相对于研究宏观权力的政治学而言,系谱学是微观的和局部的,所研究的权力是作用于人体的并与知识相关;“身体的政治技术”表明了系谱学的基本思想,即权力、身体和知识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而“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表达了系谱学的目的,即揭示权力运作的机制以及权力发挥功能的动力学。
  “权力技术”是各种各样的,权力施加于身体的方式是变化万千的。福柯的系谱学主要研究了两种“权力技术”:一种是“规训技术”,它用于作为客体的人,其思想主要表达于《规训与惩罚》这部著作中;另一种是“性技术”,它用于作为主体的人,其思想主要表达于《性史》第一卷中。那么什么是“规训技术”?显然,惩罚对人是一种很强的约束,但福柯用“规训技术”来表达那些更为细微的作用于身体的技术,如强加于行动的“时间表”,留作报告或档案的“考查”,监视行为的各种“监督”,以及强化道德价值的“评价”等等。福柯认为,这些“规训技术”普遍地运作于监狱、军营、学校、工厂、医院等机构,而“罪犯”、“士兵”、“学生”、“工人”和“病人”作为个人是运行于这些机构的“权力技术”的产物。规训造就了个人,它是一种将个人既当作对象又当作其实施工具的特殊权力技术。实际上,“惩罚”和“规训”都是控制人的方式,都是“身体的政治技术”,而福柯试图通过对监狱史或刑罚史的研究,揭示出“权力技术”从“惩罚”到“规训”的转变。
  “规训”表现为“作为身体的细节性的政治机制的某种方式”的某些必要的技术特性,表现了现代社会权力的特征形式。
  首先,规训生成为个人在空间的分配,有时,但非必须,它包括在一个特定空间之中——学校、军营、医院、工厂,但是,空间的分隔对其有更基本的重要性。规训空间的划分不仅是检查的需要,也是防止有危险的交流,创造一个有用的空间。例如,在工厂中,工人被划分为在各个空间内,每个人有自己的生产空间,这样,生产过程中的检查就更好的实现了。学校中对学生的分隔,可以防止学生交流、考试抄袭等,这都是规训分隔的例证。
  其次,时间的分隔,这主要采用时间表的形式,一系列动作被时间限制,如1830年巴黎收容所的例子:
  在钟敲响第一下时,所有的犯人必须安静的起床和穿衣服,同时监管者打开门。在敲响第二下时,他们必须穿好衣服并且整理好他们的床。在第三响时,他们必须排成一队进行早晨的祈祷。在每一响之间有五分钟的间隔。[7]
  具体到一个动作的分解,身体的每个部位、关节都在时间上进行细致化的划分了。更进一步讲,“连续的顺序”被设计出来,目的是确保一系列行为的实行,使工作和行为的实行更有效。
  再次,规训的第三个方式是“训练”,即行为的“连续性”。“训练是一个技术,通过它一个人可以强加于身体反复的和不同的动作,但总是累进的”。
  最后,规训使个体的行为成为一个有效的机器,一种比组成他的每个因素的总和要强大的力量。17世纪后期军队组织的变化——从军队被看作是一群具有勇气和荣誉的个人士兵转变为一个整体的机制的安排——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通过在人的身体中的这四种技术的发展,个人可以从事可预见的、有用的行为。除此之外,规训的成功需要一个程序,通过这个程序,这些行为可以被评价并且被提升。福柯认为,通过与更进一步的技术相结合的方式的行为可以实现。规训与技术相结合即规训技术有三种模式:[8]
  第一,层级监视(hierarchical observation)。监视是“规训技术”的一个重要环节,观察、注视和监视在医院、学校、军营和监狱中都履行着重要的功能。“监视”也涉及科学(如光学和建筑学),当代医院、学校、军营和监狱的设计和建造都要考虑便于“监视”的问题。
  第二,正规评价(normalizing judgment)。福柯认为,除了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刑罚之外,每个社会都有无法为法律所包容的“微观刑罚”,而这种“微观刑罚”就是“正规评价”。在各种社会机构中,关于时间(迟到、缺席、工作间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忱)、行为(失礼、抗拒)、言论(闲聊、粗野)、身体(姿态不雅、体态不庄、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都存在着一整套的微观刑罚。
  第三,检查(examination)。“检查”是“层级监视”和“正规评价”的结合,如学生在学校里的“考试”和病人在医院里的“体检”。在福柯看来,“检查”的重要性表现为两种颠倒。首先,在传统的权力形式中,权力本身是可见的,经常被展示和炫耀;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本身变为不可见的,而权力施加的对象则必须是可见的,如病人。“可见性”是“规训技术”的关键。其次,在传统社会中,只有英雄和帝王的生活才是可知的,才能够被记录下来成为史诗或历史文献;在现代社会里,每个人的最琐碎生活都记录在案,如学生的成绩单或病人的病例等。“检查”表明了这些被当作客体的人们的服从,以及这些服从了的人们的客体化。
  最后,记录也是与规训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检查使得个体处于监督的处境之中,同时也使他们处于一个记录的网络之中,这使得在大范围的文献之中,人们被规训和固定化了。在封建社会中,作品反映封建统治者或领主,而在规训政体中,我们所关注的是边缘化和地位低下的人。
  规训权力的这些特点在福柯描述的“全景敞视监狱”有特别清楚的体现。“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是福柯创造的词语,其含义来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Betham,1748-1832)的“敞视式监狱”的建筑图则:
  这个建筑设计的中心是一座了望塔,周围是环行的建筑,内有很多小囚室。窗户、光线和窗帘的设计,使了望塔的人可随时观察到每个囚室的人的一举一动,囚室的人却不能看到了望塔的人,也不能看到其他囚室的人:“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了望塔安排一个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9]
  通过这种设计,形成了一种新的监视机制:一方面,牢房内的犯人不能确定自己是不是正在被监视,这就变成了自己监视自己;另一方面,看守也被固定在这种监视机制之中,他们必须服从整个控制监视的行政体系。“全景敞视监狱”体现了权力与知识的结合:
  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10]
  权力与知识的关系即“知识政治学”(真理政治学)和权力与身体的关系即“身体政治学”(生物政治学)构成了福柯的权力系谱学,其实质都是为了表明它是一种“微观政治学”。
(二)权力一般性
  福柯研究权力的起始点不是以政体形式或立宪动乱开始的,而研究的是行为和行为之间的其中很多看起来无限小并无意义的微观权力,权力被嵌入到微观行为之中。为了破除正统政治学权力的理论,建立起系谱学自己的权力观,福柯提出了关于权力的五个重要观点。
  第一,福柯认为,关于研究权力,重要的问题不存在于权力中枢,而存在于权力的终端、末梢和最终目的地,即权力之局部的、基层的形式和机构;重要的问题不是权力机构的合法性,而是权力在微观形式上的运行。福柯主张,不要把权力看作某种东西,权力的存在就在于它的运作。权力的运作在时空关系上是局部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是不平等的,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在性质上是流动变化的。系谱学的目的就是识别、分离并且分析这种权力运作的政治技术及其网络。
  第二,福柯认为,权力分析不应该在意识或意图的层面上进行,不应该从内在的观点来思考权力,也不应该试图提出并回答这样的问题:谁拥有权力?他的目的是什么?相反,关于权力分析,应该注意的是权力的外在表现、它的实际运作和运作的结果,从而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权力是如何表现为压制的?主体是如何服从统治的?权力在微观层次上是如何运作的?在这个问题上,福柯的核心思想是:权力是有意图(目的)的,但不是主观(主体)的。权力是有意图的,所以它们是可理解的。权力的意图存在于微观层面,在微观层面权力有其对象和目标,其意图体现为政治行为的计算、协调和决定等等。但是,权力不是主观的,不存在于任何背后的动机之中,权力也不属于任何主体。福柯的“没有主体的权力”这种思想或许是一种洞见,但它回引起很多问题。
  第三,福柯提出,不要将权力看作一个人统治另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而应该把权力视为一种流通的东西,一种以连锁形式发挥功能的东西。权力不存在于任何人手里,而是通过网络组织被使用和实行。福柯承认权力同统治有关,也不否认阶级统治是一种现实,但他认为统治不是权力的本质,把人们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于权力分析来说也没有重要意义,因为所有人(包括统治者本身)都是权力的工具。但这样一来,福柯的下述观点就成问题了,即揭示权力是为了反抗权力。
  第四,福柯提出,权力分析不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分析,不是从一个中心点开始推演权力,以求发现权力渗入基层的范围和再生产自身的程度,而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分析,它从最细微的机制开始探索它们如何拓展、转变、更换和扩张为更普遍的机制。福柯认为,总体性的理论能够解释任何东西,同时又不能解释任何东西。所以,对于探讨权力如何发挥其功能的机制来说,真正需要的是历史性的东西,从最底层开始的东西。这里需要指出两点。首先,福柯并不主张所有权力都是“自下而上的”。他承认权力运作的方向是多种多样的,有“自下而上”,也有“自上而下”。其次,福柯在“自下而上”中强调的不是权力本身,而是分析权力的思路。人们的思路一旦转向微观权力,那么重要的东西便不是主权或合法性(谁拥有权力),而是权力的技术(权力如何运作)。
  第五,虽然福柯承认权力往往伴随着相应的观念,并且权力同知识相关,但他认为权力不是意识形态的。福柯反对把权力同意识形态联系起来,他认为,权力是知识积累的结果,权力运行需要“观察方法”、“记录技术”、“调查程序”以及“控制装置”等等,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权力所涉及的知识而不是意识形态。这里福柯意在反对传统政治学,这种政治学关心主体、阶级、利益和意图,而意识形态是这些东西在观念层面上的表达。但必须指出,权力(特别是宏观权力)不可能不是意识形态的。[11]
三 权力与法律
  福柯关于规训的作品最显著的趋势之一是继续描述尖锐的对照,是规训权力和其他完全不同于福柯设计的主权权力和审判权力的权力形式的对照。事实上,福柯的作品反复强调,国家已经在规训机制的传播和巩固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在当代社会里国家不仅仅是权力运行的形式或者具体的状态——即使它是最重要的——不过---在一定程度上权力关系的全部其他形式必须涉及到它。但是这不是因为他们由它而来;这是因为权力关系已经越来越多地处于国家统治之下,…权力关系已经逐渐变成了…具体的说,处于合理并且集中的国家机构的形式之下。或者处于国家机构主导作用之下。[12]
  福柯设想了规训权力、主权、国家和法律之间一套错综复杂的关系:规训权力和主权之间是一种对立关系,规训和国家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以下将具体论述。
(一)主权国家。福柯的权力观是直接同正统观点对立的。正统的权力观把权力理解为法律的主权,法律的主权与国家机构相关。这种正统的权力观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确立的,它被用来为王权辩护,就此而言,它是封建统治的工具。当然,正统权力观也可以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为现代的议会民主提供支持。但福柯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毕竟不同于封建社会,在它内部出现了一种新型权力,即“规训权力”,而用正统的政治学理论是无法解释这种新型权力的。这样福柯实际上主张,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机制:一种是法律——主权的权力,一种是“规训权力”,它们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还原。法律——主权的权力的基础是权利(合法性),“规训权力”的基础是知识。福柯的政治学是对“规训权力”的分析,在这种意义上,被称为“知识政治学”。
(二)规范化政府。规范化政府最重要的就是“治权术”(governmentality)的出现。像权力/知识一样,这一术语必定要引起对一个行为整体注意,它的目标不是个人的身体或者个人确定性的群体,而是整个人类,它的发展第一次帮助把人类作为一个一般问题来看待。福柯认为,国家的安全和繁荣不能仅仅以要求每位公民服从君主和法律的官方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基础,服从本身必须积极地被要求,这包含管理人口的知识和技术的国家权力的辅助机构的机构。如统计的收集——在人口的诞生和死亡率上,在疾病,犯罪性,在他们中发生的失业和迁移上,关于分给他们的财富上的不平等,关于统一他们的习惯和仪式——给予了人口一个客观的现实,并且以这种方法对对象进行一系列的干涉做好了准备,这种干涉以扩大它的外部力量和减少它的内部威胁为目标。“治权术”的主题通过权力和现代国家以及权力和现代法律的关系表现出来。
  首先,社会国家是典型的规训政府,在那里“孤立个体、个人进行观察并且控制穷人的行为”。为了增强“国家安全状态”——不断的技术上的监视(中央电视台,监控电子邮件的技术,私接电话等等)——这些形式被采用了,并且为了达到它的效果,也要依赖于现代化的规训技术,可以像福柯那样得出结论,即现代政府仅仅关注于对各种各样的威胁和危险的控制,并且治权术和规训已经在使这变得容易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权力和现代法律。福柯认为,社会法律存在的作用不是去描划自治行为的范围,而是要规定一条规范社会行为的规章路线。他没有成功地论证法律从命令到规范的变化,而这正是体现了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在福柯的结构内,法律必然地要在两个方面根本地被分开,并且法律与那些运转的现代社会的权力并不相干。
(三)自主的人/受控的人
  现代社会的权力已经不是与“统治”“合法性”术语相关联的宪政框架内的权力了。但另一方面,现代权力通过现代国家和它的法律机制加强了。传统的权力与规训权力成为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同时也就产生了受控的人和自主的人。
四 对历史的看法
  传统社会中关注的历史是伟人的历史、英雄的历史,而福柯所关注的历史则是历史的非连续性、间断性,关注的是微小的因素。并且作者也指出,在历史的发展中,造成历史向某一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不是传统意义上所称的单一性因素,是个多面体的结合。并且也许在发展中的微小的因素可能在历史的转型中起了决定的作用。
  福柯讨论的对象是历史,但批评的对象是当代西方社会。他在对历史的追问中从事关于现实的分析批判。福柯的方法是颠倒的,他通过说明“过去是什么”来回答“现在是什么”。笛卡尔的问题是“我是什么”,而康德的问题是“我们现在是什么”,福柯的问题却是“今天我们不应去发现我们是什么,而是要拒绝我们是什么”。因而这种拒绝的历史就是反抗的历史,规训权力的存在不仅是因为权力的无所不在,也是因为自我的因素,因而要从为他人所改变转为为自己而改变。
  综上所述,福柯对于权力、知识和真理的论点是发人深省的。他提醒我们号称为科学的知识和话语不一定是科学和可信的,它们总是和权力纠缠在一起,所以绝非是客观和中立的。这些知识不一定能帮助人,反而可能被用来操纵、劳役人,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虽然福柯未曾以后现代主义者自居,但是,由于他“对现代社会的整个西方传统文化的深刻批判,使他在客观上成为了后现代主义在理论上的真正启蒙者”。福柯的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一直使人深受裨益的东西(如启蒙、主体性和人道主义等),面临着福柯的尖锐的提问,人们被迫去重新思考理性、启蒙、科学、真理、主体、正义、道德以及人道主义。但是任何思想都不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对于后现代和福柯的思想,我们要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这才是最重要的!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 Barron, Anne.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digenous Cultur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amisk Forskning og Forskningsetikk [Sami Research and Research Ethics]. NESH, 2002p955,该文的中译本参见韩丽欣译:《福柯与法》(未刊稿)
[2] 同上注1p958
[3] 同上注1p962
[4]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页。
[5] 陈弘毅:《从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看后现代思潮》,《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333页。
[6]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7页。
[7] 同上注1p966
[8] 姚大志:《现代之后》,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9]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页。
[10]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页。
[11]姚大志:《现代之后》,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页。
[12]同上注1p979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