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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教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7-21 16:05  点击:4161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教育
                                                                                      印月*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人类交往的广度、深度和速度发生了质的飞跃,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快速发展后,人类社会于二十世纪末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即全球化时代。“全球化”也成了世界各国的一个时髦术语。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都在纷纷谈论“全球化”,中国也不例外。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和发展趋势,它无情地影响着世界历史的进程,无疑也影响着中国的历史进程。
    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诸多领域。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交融。法学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了全球化的浪潮中。我们的法学教育能否适应全球化的趋势,我们应如何培养出适应全球化的法学人才成为我们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
一、全球化及其特征
    研究全球化问题,首先应当弄清楚全球化的含义,对全球化的概念做出界定。对于全球化的定义,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大体说来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全球化就是人类生活的一体化过程,是超越地区、尤其是民族国家主权的一种全球整体性发展趋势。或者说,它指的是“当代人类社会生活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展现的全方位的沟通、联合、相互影响的客观历史进程与趋势”。[1]有人进一步解释说,这种全球一体化的实质性意义是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障碍、文化障碍而在全球范围内达成更多的共识。”是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整个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各个地区之间相互依存。同时,处在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整个地球所面临的也就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种种问题,并寻求通过协调和合作的精神解决这些问题。”[2]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全球化就是资本主义化,是资本主义的一种新的形式或新的发展阶段。根据这种观点,全球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化。”当代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在当代资本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全球化问题实际上也是当代资本主义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的问题。”[3]“全球化历程虽然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主要方面,但从其动力机制和现实基础来看,全球化进程的历史必然性应该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去寻找,从市场经济的秘密中去寻找。”[4]根据这种逻辑,全球化就是资本主义的当前形式,是资本主义的一种别称而已。所以,它又被称为“后期资本主义、发达的资本主义、非组织的资本主义、跨国资本主义、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后福特主义等等”。[5]
    既然全球化是资本主义的最新发展形式,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是发达资本主义的当然代表,那么顺理成章的便是,全球化也就是西方化或者美国化。这正是中国学者对全球化的第三种界定。这种观点的逻辑是,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人类价值的共同化和普遍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价值代表着人类的共同价值,所以,全球化也就是西方化或美国化。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语境中,自由主义学者不断利用“世界潮流”、“普遍价值”之类的话语对全球化进行阐释,这种阐释异常简单地将西方或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变为人类终极的共同价值,从而将全球化限定为西方化或美国化。[6]
    全球化是各民族国家之间建立在金融和生产一体化基础上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同质化过程。所以,全球化首先表现为建立在经济全球化基础上的人类生活的一体化过程。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按其本质来说是与区域和国家的疆界相冲突的,它要求超越国界的世界市场。全球化的始作俑者和主导者是西方发达国家,正是西方国家制定了全球化的基本游戏规则,并且始终操纵着全球化的进程。它们在控制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力图将其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和文化价值推向全球,成为全人类的普遍价值。由此观之,把全球化理解为人类一体化过程,是资本主义的最新发展,是西方化或美国化的过程,不能说没有道理。
    然而,所有上述界定都只是反映了全球化本质属性的某一个方面。全球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内在的充满矛盾的过程,它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它包含有一体化的趋势,同时又含有分裂化的倾向;既有单一化,又有多样化;既是集中化,又是分散化;既是国际化,又是本土化。
    首先,全球化是普遍性与特殊性,或者说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一方面,全球化是一种单一化,它体现为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不同的文明体系之间在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某种趋同化。例如,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超越其欧洲的起源,而成为全球的现象;传统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被核子家庭所取代;民主政治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政治追求,对人的尊重、对自由平等的向往已经成为普遍的政治价值,而专制政治已越来越不得人心。但是另一方面,与上述单一化过程相伴随的则是特殊化和多样化。市场经济虽然正在成为世界的现象,但各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却极不相同,其差异并不见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缩小。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被称为是社会市场经济则由于其严重的政府干预而又有别于其他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也一样,日本和韩国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但若严格按照英美的标准来衡量,则难说是真正的民主;世界上找不出两个政治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虽然它们都属于民主国家,都奉行主权在民的基本制度。
    其次,全球化是整合和碎裂,或者说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全球化是一种整合、是一体化,它具体表现为国际组织的增加,尤其是跨国组织的作用前所未有的增大,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跨国大公司的作用日益增大;国家间的整合程度极大的提高,以至于传统的民族国家壁垒,如国家主权,在相当程度上开始消解,国家间的一体化运动十分活跃,并且从原先少数人头脑中的理想开始成为现实。但在全球一体化的同时,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和各个地方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得到强调。如民族独立和民族自治运动不但没有停顿,反而都得到强调。如民族独立和民族自治运动不但没有停顿,反而向纵深发展,一些中小民族也纷纷要求自治。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和社区主义浪潮也伴随着全球化而高涨,而不是消退,社区运动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正成为新的政治热点。由于地方自治在全球化背景的继续发展,以至于出现了特别反映这一矛盾发展的专门术语——“全球化的地方主义”。
    再次,全球化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全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资本、信息、权力和财富的日益集中,尤其是日益集中于跨国公司。90年代以来,各大公司的兼并之风此起彼伏,则更助长了权力和财富的集中。然而另一方面,资本、信息、权力和财富分散化的趋势也有增无减。中小资本在世界各国仍然极其活跃,资本的集中化似乎并没有影响它们的发展;信息共享的程度和信息的集中程度虽然在提高,但谁也甭想再垄断它;虽然霸权国家只有一个,但国际政治的多极化格局却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在集中化和分散化的统一方面,最好的例子是国际互联网。互联网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大的信息集散地,它储存了来自世界各地、来自各个不同部门的无数信息,各种信息在这里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集中;但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这些信息,每一个上网的人都可以享用这些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这些信息又具有最大限度的分散性。
    最后,全球化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正如在前面所说,全球化正在冲破传统的民族国家壁垒,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标准和国际性规范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纳和遵守,“与国际接轨”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口号,许多国际通用的标准或规则到现在才第一次获得其真正的国际意义。但是,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普遍的国际准则时,始终没有忘记本国的传统和本国的特征,而是将国际准则与本国传统结合起来,使国际准则本土化。例如,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同意接受和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是在解释这些公约的意义,特别是在本国实施这些国际公约时,都深深的带有每个民族国家的烙印。
    总之,全球化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相反相成的过程,是一个悖论,但这是一个合理的悖论。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各国交往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换言之,法律的全球化更加紧迫地提到了法学家的议事日程。一些法学研究者认为,“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全球化概念的援引,向人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例如,世界经济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抵触,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主权与全球化的关系、法律多元主义、国家作为立法者和法律渊源的地位等政治法律问题”[7]。法律发展的全球化现象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国家法的立场上研究法律,而且也要站在法律全球化的立场上研究法律,树立全球的法律意识,把解决全球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时代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改革掀开了新篇章,全球化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而作为高等教育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高等教育。无论美国的哈佛、耶鲁,还是英国的牛津、剑桥都把法学教育作为学校的骄傲,中国高等教育要名列世界前茅,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历史早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法学教育不发达的国家,其高等教育必然是逊色的。一个大学的发展不可能违背这一原则,不重视法学院的大学不可能是出色的大学。
  法律教育与一国法律制度关系密切。法律教育赋予法律家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法律教育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制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和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律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8]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要紧随时代的步伐,与现实需求相适应,适时地做出调整和改革。
二、全球化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影响
    当下,全球化浪潮正扑面而来。不管人们意识到还是没意识到,这股浪潮已经或即将对人类社会发挥深刻的影响。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构。”进而对法学教育产生显性的影响,使法学教育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学教育的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中国加入WTO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法学教育实现国际化的又一飞跃。它迫切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与国际视野的谙熟WTO规则的法律人才,使之在国际竞争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法学教育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过程中都应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全球化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冲击,并自觉地推进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进程。
    全球化对法律教育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语言影响。经济全球化和科技普及化使用的工作语言是英语。英语在国际交流中,已经被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科技交流、计算机网络技术语言和国际大众传媒领域所接受,成为通用工作语言。英文作为国际工作语言,已经不再单纯是文学与文化意义上的语言,而是国际工作时间交流信息的工具。例如,在WTO总部,各国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里,使用英文交流。一出办公室,就转为法语、德语或西班牙语了。所以,培养人才掌握母语和英语,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  
    这类情况如印度、新加坡、加纳、以色列、菲律宾、香港等地的法学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前的发展需求,长期以英语为主,母语或地方方言为辅开展教学。我国法学院教学以母语中文为主,英语被当作“外语”,而没有当作国际工作语言来对待。所以,学生的英语考试水平较高,但是,实际应用能力与交流能力不如前面列举的国家和地区。现在,当我们从电视中,看到我国部长级官员,站在国际讲坛上用英语发表讲话时,有两种评价:对英语流利者,感到他是语言天才,他真是了不起。对于不流利者,我们为他捏一把汗。而在国际论坛上,英语只是工作语言,如同开汽车一样,只是教育和训练的结果,与天才无关。
    第二,是国际互联网络影响。互联网络将地球的空间与时间改变了,将人们交流方式改变了,甚至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人们在什么地理位置,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人们是否拥有接入网络的途径。
    第三,经济的全球化是以生产的全球化为基础的,贸易与投资也全球化,人们在全球中走动越来越频繁。法学教育也必然受到全球交往活动频繁化的影响。航空与汽车工业的发展,新航线的开辟与高速公路的网络化,使出门、出差、外地开会、外地讲学,成为校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教授和研究生们正在更多地成为“运动中人”。少则每周或每月,长则半年或一年,总要“运动”到外地去,甚至到外国去。同时,外地或外国的教授和学生,也会“运动”到本地来。借助移动电话、便携式笔记本电脑、卫星电视、互联网络等技术发展,人们在“移动状态中”或“在外地”或“在外国”,可以像在本地一样照常接受与处理每时每刻的信息。人们在运动状态中,也能够继续做原来只有坐在家里才能做的事情。“本地人”成为“全国人”或“国际人”,反之,“全国人”或“国际人”成为了“本地人”。人们地缘的相对性,使得法学院变得更加开放。
    第四,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学习终身化趋势的影响。由于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学习不再是阶段性的任务,而正在形成终身任务。过去大学校园里以年轻人为主,现在校园内的中年人成为多数。过去校园里的学员脱产学习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学员是不脱产或半脱产来学习的。
    第五,人才市场与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剧。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人才成为商业市场竞争的对象。教育本身也正在成为全球教育服务市场竞争的对象。教育如同其他服务业一样,成为全球服务贸易市场中的一个方面。我国居民每年投入子女海外教育的外汇,占我国外汇外流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
    也许,在将来,也许,应该说现在,法学院要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取得成功的话,它也要适应上述五种变化带来的影响,做出适当的战略调整。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的法学院面临多种选择:一是,继续保持传统法学院的发展模式,着重培养解决国内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二是,改进法学院原有的教学模式,对变化了的外界情况做适应性调整。三是,全面采纳国际通行的教育方式,研究方式,甚至采用国际工作语言,面对全球化发展与竞争目标,培养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人才。上述三种发展模式,各自都有一番道理,采取何种途径进行调整,要看具体情况。
三、法律教育传统的特点及我国法律教育的缺陷
(一)我国法律教育传统的特点
    我国教育的传统(包括法律教育在内)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是重视社会道德评价方法教育;其二,是物质生产技能的教育,其三,是对人生真理的解释教育。具体到法律教育领域,上述三个特点有积极的方面,促使受教育者重视道德与悟性。同时也有消极的方面,即不十分强调专业技能和科学方法的训练。这三个方面,都有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1、法律的道德教育
    就教育本质而言,可以用孙中山先生的名言”学道爱人”来表达。我国教育史中,强调教育者向受教育者传授道德及其评价标准。道德及其评价标准的传授,也影响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本身也被道德化了。在我国古代有“师徒如父子”的说法,就是对两者之间伦理关系的道德化表达。在法律教育中,对道德及其评价标准的传授,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正面的真、善、美的教育。这种教育方法的积极作用是巨大的,它使中国在人口如此众多,地域如此广大,发展如此不平衡的社会,长期保持人与人之间的稳定与和谐状态。
    但是,这种道德及其评价的教育,也有它负面的影响。最主要的负面影响是,受教育者出于对教育者的尊重,妨碍受教育者对教育者进行批评和挑战。甚至,由于包括教育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知识与方法的局限,如果教育者说了错话,受教育者也不好意思纠正或批评。因为,那样做会使教育者丢面子,也会被其他人认为,是对教育者的不尊敬。在这种氛围中,很难想象对抗式的法律训练中,在课堂上学生如何反驳老师,学生如何同老师争辩。
    缺乏批评和挑战的教育环境,对于知识创新与方法的发展是不利的。在信息社会里,培养受教育者挑战勇气与敢于批评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并不鼓励青年人直接的、坦率的对教育者的批评。在中国大陆,法律学界的批评是可以的,但是,要讲究批评的方法。
    2、物质生产技能教育
    中国的传统教育,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物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在农业、手工业和中医药业领域,有关种植技术、纺织技术、制陶技术、冶炼技术、建筑技术等,无不具有高超的工艺传承和经验的积累。我国的传统教育的发展,延续数千年来,都是将人文道德与物质生产技能两者兼融的教育。
    具体到我国的法律教育,历史上多用审判案件文书为教材,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法来进行。著名的绍兴师爷的法律教育方式,将代写司法文书与代做各级政府行政官员政治幕僚结合在一起,中国法律教育中的司法与行政也就难分难离。现代综合大学的建立,可能要到北京大学、交通大学建立后,才真正的开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1904年燕京大学设立法科,将经济、政治、社会学与法律并列在法学院。现在日本的法学部仍然包括法律与政治学两个部分。
    1949年新中国政府建立后,学习前苏联,将理工科的专业划分到非常狭窄的专业地步,目前,我国大学教育又将这种划分过细的专业化大学重新合并。大学教育的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重大的变化。
    3、真理式的教育
    真理式的教育,也就是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对真理的探究能力和习惯。在法律教育方面依然可以看到。在今天中国大陆的农村,老百姓对事情都要有个“说法”。特别在农村处理民间人身或财产纠纷问题上,更是如此。这种中国式的真理探究,对法学院教学方式也有影响。
    真理式的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还受到更早的宋代的影响。宋朝的包公个人修养与品格堪称典范,今天仍然被老百姓所称道。包公审案所以被人民称道,在于他亲身探究案件事实真相,以事实为准绳,执法如山,刚直不阿。尽管包公本人将警察权、公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三权合一,不仅如此,他还拥有地方行政官的多种财政方面的权利。真理式的法律教育 引导学生注意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性,但是,它也有缺陷,就是引导法官趋向“科学家”,对于真理的过度探究,忽略了程序正当性和时效性的有限性。
(二)我国法律教育的缺陷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学教育发展的迅猛势头,法治的呼唤为法学教育的振兴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机遇所预示的希望并不代表成功的辉煌,应当承认,我国法律教育几乎完全是西方舶来品,还很年轻,无论从生源层次、教师素质,还是从教学方法、培养模式来看,存在缺陷和不足是一个客观事实,法律教育者和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
  1、生源层次参差不齐,致使法学院学生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有不少是中专生、大专生;而且自80年代后期开始,几乎所有的名牌大学法学院都纷纷降低入学标准,竞相扩招,本科生包括公费生、自费生、委托培养生,甚至研究生也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早在1924年,曾留学日本和美国研究法律学的杨荫杭先生便对于当时中国法律教育的状况提出这样的批评:“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此诟病之原一也。法学精深,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于苍蝇,此诟病之原二也。”[9]根据经济学原理,一个队伍行进的速度是由走得最慢的人决定的。我们需要高水平的队伍,而不是多层次的队伍。法学院学生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其整体水平不高,而这些学生中大部分将来要进入司法部门工作,这对提高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很不利,进而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
  2、教学模式落后,理论脱离实践。
    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以教师为主体,实行“灌输式”授课方式,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一方面,学生往往基础知识扎实,记忆力较强,考试成绩较好,而动手、创新能力较差,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较低。另一方面,现在书本上的法学理论框架脱离时代,往往流于照搬一些政治性口号,学生们不喜欢,教师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而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长此以往,我国法学界将会缺乏真正出色的法律理论人才和教学人员。
  3、教师资源缺乏,教育质量不高。
    教学质量与师资力量是紧密联系的,师资是教育之本。我国从事法律教学的人员的数量与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的数量相比还有待于提高,平均一名教师要辅导几十个本科生、五六个研究生,这无疑给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教师素质不容乐观。一些教师忙于在外兼职而疏于再学习,所以也就很少能给学生带来新东西;一些教师从本科到博士都在一个地方,不可避免的打上那个地方的思想和思维烙印,难以摆脱单一思维模式,便很难带出多样化的学生,这与提倡多元化、全球化进程格格不入。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是我国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其实都根源于此。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律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学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很普遍的情况。即使是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也只把法官任职的条件规定为"三年制大专学历"。根据1997年统计,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共有干部约85.7万人,其中具有法学类专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3.57%,有本科学历的更少,不到10%。[10]未经法学教育的人可以先从事司法工作,然后再进行培训,这和司机可以先开车,再考驾驶执照,医生可以先上手术台,再学解剖,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危害可能更大而已。
四、弊端之解决机制
    在认清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后,应对症下药,及时改革这些与当今社会法治化、经济全球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法治进程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一)提高生源整体水平,培养高素质司法工作者。
     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要求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因为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今天这样一套完整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
  我国要达到美国研究生法学教育的水平,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尽管这一制度也不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但我们可以将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学历统一规定为法学本科。专科培养出来的学生如想达到高要求,就得继续读本科或研究生,这是一种时间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浪费,因此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建议"法学专科应该取消"。而且,凡是申请进入法学院攻读学位的人都应毫无例外的通过统一标准的入学考试,其录取分数应高于其他学科。
  司法官员的低素质始终是中国司法的一大隐患。司法不公、违法办案、效率低下、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与司法官员素质有密切关系,而提高接受法律教育者的素质是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必由之路。
  (二)改革教育模式,借鉴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中美法律教育改革的交流活动中,美方向我们极力推荐的改革项目之一。这种教育模式是由学生扮演律师的角色,帮助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而教师的职责则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实践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并对司法制度做出独立的判断。在这种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十分重要。正如比尔·派特所说:“我认为,显而易见地,为了全面培养我们的学生,我们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训练学生如何在一个全球型的经济中工作。”[11]
    耶鲁大学教授包俊杰说:“我上课的时候,从来不提出标准答案,我也不告诉学生具体该怎么做,我的任务是开动他们的脑筋,教给他们方法,这比告诉他们答案更重要。”虽然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集中力量进行律师技能培训,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法学院没有学术性研究,更不意味着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的学术水平降低。相反,美国法学院集中了美国社会人文科学学术能力和水平最出色的人才,无论教授还是学生都如此。[12]
    因此,我们应改变目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模式,教育的主体应该是学生,大学、教师都是教育的工具,这样的教育模式才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独立思考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在法律变化得很快的现实面前,学生关键在于要掌握学习方法,而学习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两者都获得提高。
(三)推行判例教学法
    由于法律教育的全球化浪潮,国内法律“职业共同体”教育的兴起等因素的影响,为培养法律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法学院”与“法院”之间法律人才的最佳对接,判例教学在我国的推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任何事物的利弊都是相对的。判例教学的优点是:1、可以通过判例生动形象地展示法律公正的实现过程;2、可以提供学习和体悟法律职业独特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境,让学生懂得“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关联和差异,懂得如何利用证据,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条件下“妥协”地面对现实;3、可以使学生获得综合运用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的能力;4、可以培育法律职业的“共同话语”,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才的“置换”、法院法学院之间的“对接”提供条件。
    但是,判例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耗时、复杂、不利于成文法概念术语以及立法价值和逻辑的说明等。所以,推行判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课堂讲授方式的完全否定,也不是对判例以外的“举例教学”、“事例教学”和“虚拟案例教学”的绝对排斥。因为一则制定法严谨缜密的概念、原理和体系不通过讲授是难以理解和把握的,判例教学在这方面就不如课堂讲授法;二则判例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适宜于普法性教学或法学专业低年级课程的教学,而这正是举例教学的优势;三则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产生了判决,即使有,也未必被编辑为判例,而且事例教学可能会比判例教学考虑更多的诸如社会学意义上的非法律因素;四则判例教学对一些从未发生或者在相当时期内不会发生的案件显得力不从心,这方面判例教学就不如虚拟案例教学。事实上,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也在日趋靠拢和相互借鉴。上世纪20、3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教育中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直在不断地增加。美国学者安守廉认为:“若要学习美国,最好的办法不一定是去做我们所做的事,而是去理解我们为什么终于会这么做。”[13]
推行判例教学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推行判例教学的“适度”范围,即一般适宜于高年级的程序法专业课程,并且不能以此吞并所有的课堂讲授。低年级的实体专业课程,也可偶尔为之,如刑法分则的讲授等,但绝不可滥用。
    2、要注意相关的保障措施。(1)在判例教学的管理上,应该分成小班进行,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开展辩论和探讨。(2)师资方面,应该安排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最好是正在律师所执业的教师实施判例教学,适当时可邀请法院和检察方面的办案人员以及专职律师“联合教学”。(3)正确发挥课堂内外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作用。课前,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积极搜集相关的判例并进行摘要、准备,即所谓的判例“前置”[14]。课中,学生是辩论的主角,教师则是“导演”,掌握辩论的方向和节奏。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要培养学生像法官那样思考,而且也要像律师和检察官一样思考,而我们传统的方法主要从法官方面考虑,而很少训练类似律师和检察官那样的辩控能力和技巧。(4)在教材出版方面,加大判例教程的编写力度。司法上的裁判文书用到教学领域,必须根据法律教学的内在规律花大力气进行合理的转化。不然的话,教师和学生就会在浩繁的裁判中迷失方向。以前那种“亦真亦幻”、不痛不痒、粗线条的、缺少质量和品位的案例教程编写方式是该改过了。(5)学术研究方面,应该突出判例的研究。这方面的著作和刊物已经初现端倪,尤其是《判例研究》之类的刊物是颇值借鉴的。(6)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判例化”逐步赋予判例以法律上的拘束力,这是判例教学得以强劲发展的制度保障。
(四)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需要内部和外部两大体系的保障和监督。
    我国不少大学已实行内部评估机制,内容包括课程内容、授课方式、课堂气氛、考核方式等,但效果一般;关于建立高校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建有比较成型的外部评估机构。法国于80年代中期通过了一项高等教育法令,赋予高校一定自主权,同时创立了“国家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国的学校评估、学科评估和教育专题研究,它既独立于教育部也独立于高校,直接向总统负责;英国1992年成立了高等教育基金会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前者负责高校的教学评估和经费分配,有政府官员参加,后者则是高校界自己创立的机构,对大学进行质量审计,与官办机构并行不悖;美国高校数量特别大,有15个院校鉴定机构和42个专业鉴定机构,分别在所管辖区域或专业领域对高校进行鉴定,在这些鉴定机构上建有一个领导机构——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对各鉴定机构进行评议和认可,对下属鉴定机构的活动进行协调,不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15]。
    自80年代中期科学的教育评估进入我国以来,我国基本实行的是政府独家评估的模式,而我国高校多为公立,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我们呼吁教育主管机构在不限制高校法学院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允许中国教育界成立民间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全国的法律教育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设定从业资格,确保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
    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
    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它将对我国的法律职业化乃至整个法治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司法工作、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专业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因此,应当规定只有那些已经取得法学学位的人才能参加法官资格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首先,公众有权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和合格的法律服务,这依赖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受教育程度;第二,法律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只有在竞争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有资格得到这种信赖和尊重。考试是一个择优选择、自然淘汰的过程,只有通过这种激烈的竞争,才能将社会最优秀的人吸引到法律职业中来;第三,法律职业人士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但他们又是遵循共同游戏规则的一个群体。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使他们有彼此相通的语言与思维方式,而这正是在一个群体内部保持和谐与平衡不可缺少的条件。[16]
    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且每年按规定必须进入者的数量不小,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对参与考试者的资格限制。笔者以为,我们还是应当在一开始就将门槛垫得高一些,也就是说,将能够参加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律专业本科生及本科以上范围内。这样限制的好处在于建立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更紧密的联系,从而能够从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发生强有力的推动。[17]
五、21世纪中国法律教育的展望
    在对我国法律教育弊端进行了审视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之后,我们不禁要问:我国的法律教育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最终要达到什么目标?笔者认为21世纪的法律教育应该是:
(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
    素质教育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实施全面的素质教育,不仅适应世界教育发展趋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身要求。我国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把传授知识当作教育的目的,偏重于升学、考试有关的知识,过分追求升学率;更多的强调知识和智力,而忽视非智力因素,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差。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素质教育才能兴国。
    一般认为综合素质包含这样几个基本因素:品格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法律人才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应有的条件:(1)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首要条件。法律人才一生的信念和职业活动必须用“正义”和“公平”来支撑和维系,这样才能够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2)高度专业化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必然复杂化、综合化,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有高水平的观察力、判断力和分析推理能力;不经专业法律教育是不能胜任现代社会的法律工作的。(3)一专多能的通用型人才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又一要求。现代社会各行业知识、技术日益交叉渗透,法律人才不仅能胜任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工作,而且能成为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骨干人才。
    法学教育既是素质教育又是职业教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仅关注职业技能,很可能浪费人才,也不可能培养出高层次的职业人员;而若只注重素质教育,没有足够时间进行职业训练,就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高级职业人员的要求。从目前对国际通例来看,要培养出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人员,需要六年左右的时间。在日本和德国,大学法律系主要是素质教育;毕业后,要真正从事律师或法官职业,还要再经过两年以上的职业训练。而在美国,素质教育放在法学院之前的大学本科,然后用三年时间进行职业教育。两种模式都表明律师的实际培养时间都大致在六年以上。而要求中国的法律系本科毕业生在四年期间达到这一标准,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教育体制下,要真正完成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并不轻松,因此,目前必须重新考虑我国法律教育体制。
(二)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统一
    “大众化”正成为当代高教不可阻挡的趋势,高等教育不仅在发达国家已由“大众化”走向“普及化”,在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速度也大大超过了人们的预计,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已一举跨过了10%的这一关口。法律教育也顺应了这一趋势,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法学成为热门学科,随着本科、研究生、律考报考人数的增多,法学院也相应扩招。
    就律师队伍而言,从1979年全国仅有212名律师,发展到现已有10万余名的律师队伍,但按人口比例我国现有的律师人数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008%,也就是说,每10万人中只有8名律师。这个比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美国平均10万人口中有30名律师,泰国40多名,韩国更多,每10万人口中有45名。2000年,我国法律人才仍缺40万人。[18]从这些数字看,法律人才的数量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需要,因而,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时代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但是,法学教育还有一个区别于其他高等教育的重要特色: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因为接受法学教育的一部分人要成为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应精英化。他们应有精英意识,对精神力量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极高,这样才能确立法官在国家政治中的崇高、神圣地位。在西方,很多政治家都具有法律从业或学业背景;美国总统中有一半的人作过律师,这是对法律的最好恭维,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人才的可塑性和精英化程度。
    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是针对受教育者的数量而言,“精英化”是针对人才的质量而言,二者并不矛盾。我们不反对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并不意味着赞成为创收而大量招收素质较低、水平不高的学生,当然在确保生源高素质的前提下,法学院学生多多益善,因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批精英。这样,各行各业都有许多精通法律的工作者,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福音。
(三)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统一
    目前,法律还不具有世界普遍性,只要有不同文化的存在,法律就必然具有民族特色,因此法律一定要以解决中国的或与中国有关的法律问题为目标。不能培养出对外国法律理论或一般的抽象的法律理论头头是道,而对中国的现实法律问题无法解决的那种法律毕业生。因此,法律各科目的教学都应当高度重视我国法律自身的特色,培养学生的务实、求实能力和素质,决不能简单的“西方化”。
    同时,“国际化”已成为当代高教改革中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教育的国际化不仅是一种人员的国际性流动,而且是一种文化的交往与合作;在许多领域,我国法律教育还需要朝着国际化方向迈进,如扩大对世界信息网络的利用,改革教学模式,进一步完善接受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生制度等。
    总之,我国在法律教育国际化的过程中,要通过这种交流来丰富和提升本民族的文化,但也不可能为强调自己的民族性就割断与世界的联系,而是积极地参与到国际化的潮流中,公平地与之对话与交流。
六、结束语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要以强者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基础在教育;21世纪中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前提在法学教育模式的重塑。因此,从观念到行为、从体制到规范、从内容到方法的变革是客观之必然,也是主观努力之方向。  
    法学教育作为传承、创造人类法律文明的社会活动,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共振下生成与进步的,也是在影响社会的进程中完善与发展的。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教育首先应把着眼点放置于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从法律教育与人类发展的互动关系中探寻法学教育发展的规律。其次,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教育还应把着眼点放置于前瞻性的分析上,使21世纪法律教育模式的构建既能对社会发展做出有力的回应,又能使其承担起推动历史进程的重任。最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教育还应以宽阔的视野,宽容的心态,在对中外法学教育的比较研究中不断汲取人类法学教育思想、教育模式的精华,为21世纪法学教育模式的型塑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和经验动力。从而塑造出既与世界法学教育接轨又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蔡拓:《全球化与当代国际关系》,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的悖论》,第7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谭君久:《关于全球化的思考与讨论》,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的悖论》,第127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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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朝仁、韩志伟:《全球化、制度开放与民族复兴》,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的悖论》,第138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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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颐武:《全球化:亚洲危机中的反思》,王宁等主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第82、8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7] 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1期。
[8] 贺卫方:《认真的对待法律教育》(代引言),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3页。
[9] 贺卫方:《认真的对待法律教育》(代引言),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4页。
[10] 于占华:《对法律人才素质教育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第132页。
[11] 比尔·派特:《为全球型经济培养律师》
[12] 劳伦斯·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
[13] (美国)安守廉:全球化与法律职业——一个对我们所有人的挑战。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第82-8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4] 陈攀 :《从美国判例教学看我国案例教学的深层次改革》,4:44-46.011, 煤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
[15] 参见《高教信息动态》(山大科教内部参考资料)。
[16]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32--133页。
[17] 贺卫方:《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载《南方周末》,2001年7月19日。
[18] 于占华:《对法律人才素质教育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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