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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文化全球化的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6-09 09:04  点击:4258

              有关法律文化全球化的思考


                                                                                                       韩丽欣 *


摘要: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概括并加以比较研究,在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过程中论述了法律文化互动影响的全球化问题。


关键词:法律文化 冲突与融合 全球化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以不可遏制之势涌进我们的生活,导致了社会的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在这股大潮的冲击下,无论是政治,还是文化都向全球化方向迈进,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打破区域性限制,向全球化方向靠拢,法律文化全球化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有必要进行思考和研究。


一、法律文化及全球化


  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社会历史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1]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法律文化传统的探究。


  那么如何理解全球化呢?“全球化”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指的是一种进程,法律全球化应当是各国、各地区以经济交往和科技进步为先导,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法律制度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形成的共性与个性并存且共性不断增多的一个整体的过程,它不是要求其中的个体的全部统一,而是一种整合的运动,谈到整合,那必然就会涉及到其中个体的矛盾和冲突。个体都有其个性,尤其是法律文化这个个体,它的内涵极其丰富,所以在全球化的整合运动中,法律文化冲突有期必然性,能否达到大统合的局面,形成一定等级的文化层次,这就有必要认真的对冲突的个体加以分析比较,也就是对法律文化冲突的个体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加深对法律文化全球化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的认识。


二、中华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是各有特色的两条文化主线


  由于地理的、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原因,东方和西方在古代的联系几乎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各方面的交流,包括技术的文化的等等。所以,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可以看作是两条脉络,在人类几千年的文化发展史上,它们如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巨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两条不同主线上的法律文化的研究和探寻,是认识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与融合的关键。


(一)中华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法律文明的精神成就,有辉煌灿烂的一页。


  中华法律文化包括三个相互依赖,但更可以独立的范畴,它们是礼制、德治、刑政。[2]这三个方面包含了中国几千年法律文明的丰富内涵,可以说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一种概括。


  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讲,礼制是中国法律形态,或中国法律文化的主体。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之于教会法的意义。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可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为“礼法”,研究“礼法”,不仅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国文化有直接的意义,而且对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或利用“本土资源”支持中国进入“法治”社会,亦是不可或缺的。


  礼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等级制。如我们所熟悉的后期的“三纲五常”,是对礼的一种演化。产生是在周朝,它本质上也是为政治统治的需要应运而生的。礼刚开始并没有完整的规范体系,只是一系列的规定,对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非常细致的要求,如坐车、穿衣、朝拜等,都有细致的说明,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都不能逾越“礼”的要求,都必须严格地“以礼行事”。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强调“礼”的重要作用,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3]在论语中,孔子对于周礼的描述是“述而不作”,即对于周礼,只要描述它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去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实践当中,孔子整理了周礼的内容,成为封建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手段,由周礼演生而来的等级制是中华法律文化非常重要的内容,礼是悉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无可替代的基本对象。


  其次,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


  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核是孔子的“德治”思想,由此可知,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提出在西周,孔子在《论语》中完善了这种思想,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儒家学派特别强调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4]把道德,看作社会的根本问题,表现在如何看待道德与刑政的关系,孔子认为道德为主,刑政为辅。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只是权力制约关系,而且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总之,德治是孔子的一种政治理想,也是他积极推崇并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思想。


  孔子强调道德政治,希望用道德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思想产生于自给自足农耕经济上的“早熟”的文明,使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色,又决定了法律文化的早期转型。家国一体,维护国家统治的法律体现忠孝、道德的特点。孔子主张德治,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非常重要的部分,有如此丰富的德治文化作铺垫,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统治的原则是恐怖。我们可以进而指出,维持这种恐怖统治的手段是暴力,而暴力的落实,则是刑罚。在专制帝皇看来,暴力是使世界秩序井然的手段,而法律,恰恰是“王者之政”的工具。中华民族崇尚刑法是一个古老的传统,自法产生以来,就有法和律相通的说法,即法和律都是指刑罚,在古代是没有民法的,只有刑法,历代中国的法典都是以刑法为主,诸法混合编纂。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刑治主义”的法律思想,这种“以刑治国”的思想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性格。即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颇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济”乃是治国的基本道理和手段。《唐律疏议》更是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历朝的基本法典都是刑法,同时法律中的刑罚也非常严酷,司法实践也有“刑治主义”倾向。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文化有其自身非常独特的特点,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发展领域中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延续的精华。


  (二)西方法律文化


  上文已陈述中国法律文化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那么,在西方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条件下,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便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古代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国家,但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即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突出强调的一点是人的权利是天赋的,这与中国古代自然形成的“礼法”是不同的,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建立在一种假设的条件下,认为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人们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集体,从而形成了一种秩序。


  如果说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一种伦理法,那么西方的法律便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正义法,理性法,这一法律体系中,非常强调正义的作用,但其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义”是完全不同的。正因为西方法律注重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因此才使正义、理性得以发挥其作用。


  其次,人人平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既然西方的法律传统强调自然法,权利天赋,那么人人平等便很容易理解和接受。在西方的文明领域中,人是因权利而存在的,上天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权利,这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伯里克利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希腊将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一步推向繁荣,在当时的时期,希腊实行城邦制,由9个执政官轮流执政,所有的平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形成了一种民主政治。到了古罗马时期,随着商品交换的发达,民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平等观也进一步加强了,此时的奴隶和妇女也有了平等的社会地位。这可以归结为第一个阶段的平等。


  到了中世纪,平等观有了神学的色彩,这一时期强调的是一种宗教范围内的平等,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律已被宗教神权所取代,但是却是平等观发展过程中的不容忽视的一个过程,这个阶段可以理解为平等观发展的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是16、17世纪各种学说相对发达的时期,此时的政治学法学已经分离开来了。而平等是建立在一种假设的基础上,追求的是单个人的平等,即“原子式”的平等,如霍布斯的观点等。


  在此论述平等观的发展和演变主要是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非常重要的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做铺垫,而这一观念可以说是西方法律文化中非常优秀的东西,也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相对应的一种思想。


  最后,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体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形文精神的希腊法和其有个体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古希腊工商业比较发达,其政治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自由精神,许多希腊城邦确立了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允许动产不动产自由买卖。但是当时奴隶却不在其中,到了其后的罗马将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进行了系统精确的发挥。罗马人“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5]要求官吏以维护私人利益为职责,并将调整个人间财产关系的“私法”从“公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罗马私法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西方形成了以维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传统。发展到中世纪早期,这一思想落入低谷,但没经过很长时间,中世纪中后期,这种文明又恢复并得到了发展,个体本位思想已成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个人本位法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这种法律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并以权利为核心,构成法理学上的“权利本位”。[6]在西方法律本位观的发展过程中,大体经历了三次从集团到个人的变迁,每一次都以个人主义的深化为结果。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主要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而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相为表里的。[7]


(三)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简要比较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法律文明的积淀,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同样的,西方法律文化也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底蕴。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不能很全面的描述,并且关于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方面的专著也很多,因此忽略了一些东西,仅在宏观上进行了简要的概括,主要是为了两种文化的比较研究做铺垫。


1、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等级现和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


  礼治所反映的是家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它所体现的是以宗法社会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礼治主义的深刻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并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定人们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8]“礼”所表现的是古代社会的一种等级制,这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平等观是不同的。在西方,虽然平等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但在整个过程中,平等始终处于一个主体地位。不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内的平等,还是中世纪带有神权色彩的上帝面前的平等。都是强调每个人作为社会个体的平等的地位,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


2、法律文化的本位观不同


  中国古代法最初是通过部族征战而慢慢成长起来的,而部族是氏族的扩大或联盟,因此中国上古代时代的法也可谓是氏族集团本位法[9]。从我们了解的中国古代社会可知,当时强调的是一种集体本位观,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集体中,以整个集体为自己的代言人,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粒子被忽视了。并且,在当时人们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这种集团本位观,对个人权利并没有如同西方那样的要求,几千年的文化发展中,这种集体本位观已经成了一种既定的模式,而不需要强调或说明什么。集体本位观是与义务相联系的,在集体中要维持一种秩序,个人便需要牺牲自己的一定的权利,以保持整个集体有序的运行。总之,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这种集体本位观是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相结合的,是不同于西方的一种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本位观。


  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本位观是个人本位观,法律以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民法、商法等都以财产、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为主要内容和出发点。以个人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确立了个人本位原则。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氏族到个人,从氏族,上帝到个人,再从社会到个人,是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在这里只是对集体本位观和个人本位观一个宏观的比较,因此就不会细致地说明这三个阶段形成和发展的历程,只对总体的个人本位精神进行简要描述。个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比较有特点的就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为个人主义所做出的贡献,人权天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等原则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得到了极其广泛和比较成功的贯彻,形成了西方个人本位法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3、“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


  在论述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中,提到了“德治”这一非常重要的理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文化体系中推崇“以德治国”,这是孔子的伟大思想。孔子认为国家应该用贤能的人来治理,用道德作为约束人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德治”就是“以人治国”,强调人的意志,这是对专制和民主的一种阐述,可以说人治带有一定专制色彩,是与民主相对立的。从中国传统社会来说,这一理念也是成立的。在中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皇权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体,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象征了最高的权力,社会秩序的维护是由皇权为核心的一套“人治”的体系。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有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制的治理模式。


  学者们对人治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点认识:首先,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和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其次,人治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只有极端的人治才是如此,普遍的人治是通过法律实现专制;再次,人治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法律在根本上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究大于法;最后,大于法的权不是一般的权,而是指极权,在古代社会,通常为王权或皇权以及少数贵族特权。


  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而推动法治理论形成和完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近代法治理论的完备,在继承传统遗产的基础上,大致由这样两种思想构成:一是由格老秀斯、伏尔泰到卢梭、康德的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二是由博丹、洛克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以卢梭最为突出,他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国家主权不仅出于民众,而且不可分割。


  西方统治模式要贯彻以下几个原则:首先,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针对封建专制,教会专横而设立的,是实施法治的目的;其次,法律至上性,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准则;最后,三权分立,分权是实现宪法政治的前提,这在很早以前就已成为西方的共识的法制原则。


  总之,法治社会一切在法律范围内都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人们可以在法律所允许和未禁止的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在精神上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人权的核心要求。


4、以“形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西方的私法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是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中国是成文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历史上,应该说只存在刑法成文法,而民法、商法等都被刑法化并存在于刑法典中,有关民事、商事的纠纷也用刑法的方式来调解和处理。刑事法律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0]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便是以刑为本,历代皇朝的成文法典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刑法典。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刑法被看作是法的核心,法即刑,刑法成为一切法律现象的本原性规范。当然,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滞后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向先进的方向靠拢。


  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是私法文化,西方法还在其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较浓厚的私法特色。如前文所述,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法实质上即是一种私法文化。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主要的,法典化的民法更是私法的核心。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的发达,西方法律中的个人本位和传统的权利法哲学,以及近代以前国家观念与权力的相对薄弱,也促使了刑事的民法化。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的。


  小结: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工程,因为文化是最为庞大的一个主题,而中西方法律文化又是整个人类法律文化的主体。要对这样两个复杂的主体进行比较和研究,必须有很系统的知识作为铺垫。在此,笔者只是对其中比较显著的部分作了简要的比较,而更为主要的目的是从这些简要的比较当中提炼出一些对法律文化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因素,以便于实现法律文化研究的意义。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顺着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一旦出现文化交界的情况,便会出现一种融合与冲突的整合运动。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这两个人类法律文化的主干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碰撞,所以,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就成了现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实践也证明,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整个世界都处于一个整合的运动之中,中西法律文化的碰面,进而导致的融合与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一)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史学界一个争论很多的问题。有些人认为,中国法律文化是几千年封建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与落后的封建社会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把国家失败和落后的一切责任都归之于祖先及其文化产品的束缚,使人们对中国法律传统弃如敝屣,使人们轻而易举地否定了数千年的文明探索及其成果。[11]笔者认为,对待任何一个事物都必须客观地一分为二的分析。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有很多不相适合的东西。例如,残酷的刑罚,森严的等级观等,这些在当今社会也许已没有了存在的土壤,摒弃它们应该说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全面否定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几千年的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进程中,优秀的思想和传统比比皆是,中国法律文化有其辉煌的一页,西方对中国儒家文化的推崇便是一个极好的证明。


  那么,在法律文化冲突与融合的今天,我们便不能片面的认为法律的全球化就是法律的西化或美国化,应该全面的看待全球化这一整合运动。中西法律文化是互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理念就是从集体本位引申出来的“天人和谐”的思想。前文已论述了中国法律文化一个非常有特色的东西即集体本位观。个人生活在集体中,那必然要为了整个集体的存在而牺牲个人的一些东西,这从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上也能略知一二。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忍耐精神的民族,顺从的特质不仅表现在集体秩序中的忍让,也表现在对大自然的敬畏和臣服,这就是“天人和谐”思想的根源。


  “天人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想境界,中国传统法律的终级境界就是实现这一理想。对农业社会来说,敬天崇地的思想与先民“察天观象”及“敬授人时”的传统习惯密切联系。人们必须根据“天象”窥测“天意”,把握天道运行规则。同样,敬崇天地鬼神成为权力的基础与仪式,故尔,后来的皇帝都说“奉天承运”进行政治统治。这种思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司法审判中的天人和谐。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一项是春夏行庆赏,秋冬用刑罚,是指春夏两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应该进行庆赏等一些向上的活动。而秋冬两季则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因此可以执行死刑。假如违背“时令”进行杀生,上天就会震怒,就会降灾。


  “天人和谐”是古代一种非常质朴的思想,表现了一种对“天”,对自然的一种崇敬,可以说这是一种先进行的理念。因为在当今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主题,尤其是在自然环境破坏愈来愈严重的今天,把古代这种“天人和谐”的思想时代化是非常有意义的。由此我们引出了当今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思考。


  当代社会,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话题,由于人们过去对大自然毫无节制的掠夺,生态环境已受到了相当严重的破坏。如果继续这种对大自然的无情的践踏和不尊重,那么整个人类将会毁灭。水资源缺乏,大气层空洞,空气污染等等,这些似乎已经司空见惯的话题,共同说明了自然已经拿起她的武器向人类反抗了。在这个时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在这种深刻的反思过程中,我们想到了古代中国文化中的“天人和谐”思想。“天人和谐”在古代也许也包含了人对自然的敬畏和无力,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它,可以把它发展成为一种与当今社会相适应的理念。“天人和谐”强调对“天道”的敬畏,可以理解为对自然的敬畏。在文明发展的今天,也许我们不会像古代社会那样去敬畏天地鬼神,我们要做的是对自然的一种尊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我们要的是和谐,而不是一味的强取豪夺,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进步的,是值得我们发扬光大的。


  而在西方,这种思想却很淡弱,因此在中国法律文化的互动中,我们应该把自己的有价值的东西拿出来贡献给人类,全球化问题的意义也许正在于此吧。


(二)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冲击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也就是法律文化的西化,这样说未免有些偏颇,但这可以说明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有多大。自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西方的文化思想涌进了中国。在这样一个大潮的冲击下,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文化全球化的问题。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即中国可以影响西方,西方也可以影响中国。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东西我们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优秀的东西我们也必须虚心学习和借鉴,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在西方几十年的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智慧的思想闪耀在时代的长河中,笔者只对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究。


  如前文所述,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观极其发达,这一权利观发展至今便成为现今人类关注的热点,即人权问题。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历史上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12]在近代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到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以人道对抗封建主义的精神的同时,针对封建特权提出了人权。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得到了充分的理论证明,并通过天赋人权的论断,赋与人权以普遍性的形式和意义,成为资产阶级同封建统治的阶级进行斗争的思想武器。


  人权在西方有一个长足的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两次大的人权运动。一次是十七八世纪的自然权利运动,一次是1940年代后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起点的人权运动。[13]这两次运动表明了人权在西方的发展是相对成熟的。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有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可以挖掘出有关人权观的宝藏,这应该是一个艰巨的任务。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没有人权观点的。”因此,在人权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抱着谦虚的态度。认真地研究西方人权的文化成果,从而为人权在我国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人权概念进入中国,是否被中国人所接受,这是一种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和协的问题。[14]这就回到了本文的主题,即有关法律文化全球化的问题。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审慎的态度,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吸取对自己有价植的东西,从而促进中国法律文化的新发展。


  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数千年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有其本身固有的特色,并刻意保持这种特殊性、民族性,如中西法律文化这两条长河,各有其特色。另一方面,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又是互相影响,互动发展的。社会要进步,人类要发展,这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整合,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这一整合运动中的典范。我们的目的是在这场法律文化的交锋中,“拿来”西方优秀的文化思想,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进而促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 汤唯 于飞 中华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新疆大学学报 1996年第24卷 第3期


[2] 江山 历史文化中的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


[3] 范忠信 陈景良 中西法律传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


[4] 刘泽华 葛荃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


[6]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7]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8] 公丕祥 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9]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10] 公丕祥 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1] 范忠信 陈景良 中西法律传统 中国财经政治大学法律史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 黄栴森 沈宗灵 西方人权学说 四川人民出版社


[13] Paul Gordon Laure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Visions Seen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y Lvania Press, 1998).


[14] 梁治平 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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