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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观念与观念对象——斯宾诺莎哲学的一个著名难题及其解决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3-01 16:52  点击:4016
    【摘要】 许多研究斯宾诺莎的著名专家们认为,由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产生了一个致命的难题,即观念与观念对象的关系。因为这个难题威胁到斯宾诺莎整个哲学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他们都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都是不成功的。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首先澄清“观念”一词在斯宾诺莎哲学中的涵义。在他关于“观念”一词的各种应用中,我们可以区分出四种涵义,经过证明,所有四种涵义的观念既是与其对象一致的,又可以有真假的可能,那么,就不需要修改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也不需要修改他的认识论。
    【关键词】 斯宾诺莎 观念 观念对象
    “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
      一
    《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是斯宾诺莎哲学最重要的命题之一。这个命题有两层涵义。第一,本体论的涵义。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表现为神、属性和样式三个层次,“观念”代表一切思想属性的样式,“事物”代表一切广延属性的样式。并且,“观念”的样式系列与“事物”的样式系列是相互平行的,这种平行上以思想和广延两种属性的平行为根据,下连人的身心平行论。第二,认识论的涵义。“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意味着两者的一致,这种与事物相符合的观念就是真理,也被斯宾诺莎称作“真观念”。观念与事物本体论上的平行为认识上的一致提供了形而上学的保证。
    这个命题的两种涵义产生了一个斯宾诺莎研究中的著名难题。英国爱丁堡大学H·巴克尔教授比较正规地表述了这个难题:如果真观念是与对象相一致的观念,虚假的观念则错误地表现了对象,“而根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那么虚假观念的存在是如何可能的呢?”[(1)]G·H·R·帕金森在其关于斯宾诺莎认识论的著作中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每一个观念都与其对象相一致,因为观念就是它的对象,只不过表示在思想属性中。从而,这意味着每一个观念都是真的。但这是荒谬的。因为,如果‘真’这个词要有应用的意义,就一定是针对它的反面即‘虚假’而使用的。”[(2)]英国著名的斯宾诺莎研究专家H·约阿钦在其名著《斯宾诺莎伦理学研究》中也指出:“观念和事物可以在各种程度上相互一致,但它们决不会变成一个东西。”[(3)]
    在西方研究者们看来,这个难题的症结在于,在观念与其对象的关系上,斯宾诺莎一方面形而上地坚持观念与对象的一致或同一,另一方面又从认识上主张“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4)]如果真观念作为真理是与对象一致的观念,那么根据《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一切观念都是与其对象(事物)一致的,从而一切观念都是真理。但是,正如帕金森所说的,“真理”只是相对于“虚假”而言的,没有“虚假”,“真理”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假如一切观念都是真的,认识论就没有立足之地。
    研究者们意识到这个难题使斯宾诺莎哲学处于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如果坚持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由神引伸出的属性平行论、观念事物平行论和心身平行论),他的认识论就推动了存在的可能性;如果斯宾诺莎的认识论是可能的(观念既有真的又有假的),那么就必须修改他的形而上学。
    斯宾诺莎哲学在西方哲学中以其体系完整,逻辑严密著称于世,《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所引发的难题对整个哲学体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西方的斯宾诺莎研究者们历来对这个问题都极为重视。大体说来,他们对这个难题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在观念与对象的关系方面,斯宾诺莎的思想是混乱的、矛盾的,并断定斯宾诺莎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其代表者为F·帕洛克、H·巴克尔、A·E·泰勒等人。另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J·开尔德、G·H·R·帕金森等人,他们则千方百计地为斯宾诺莎辩护,以至于牵强附会,不顾无法忽视的事实。例如,帕金森用黑格尔的“一贯说”来解释斯宾诺莎的真理观,认为虽然斯宾诺莎主张每一个观念都与其对象相一致,从而都是真的,但实际上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观念,即观念的整体,而只有整体才是真理。作为整体之部分的个别观念,则既不与其对象一致,也不是真的[(5)]。
    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破坏了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严密性和完整性,第二种观点则与斯宾诺莎著作中的许多史料学事实相矛盾。我认为存在着一种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它既保持了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严密和完整,又符合史料学方面的事实。
      二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难题的症结究竟在什么地方,然后再对症下药地探索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法。
    我认为难题产生于观念与其对象的关系之中。通常人们认为,在斯宾诺莎那里,每一个观念与它的对象都具有双重的关系。根据形而上学,斯宾诺莎的观念与其对象之间有一种存在关系。斯宾诺莎主张宇宙只有一种实体,即神或自然。神具有无限的属性,而为人所清楚认识的只有两种--思想和广延。神和属性表现为样式,思想属性的样式可以统称为观念,广延属性的样式可以统称为事物。观念和事物是同一个东西的两面。观念是某一事物的观念,没有无对象的观念;事物是观念的对象,也没有无观念的观念对象。虽然观念和事物作为思想属性和广延属性表现为两个系列,但两者之间既相互平行又相互一致。根据认识论,斯宾诺莎的观念与其对象之间还有一种认识的关系。斯宾诺莎主张,认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真观念,但人通过认识所得到的东西并非都是真观念。人有感性、理性和直观三种认识能力,在他看来,只有理性和直观才能达到真观念,由感性得到的只是“想象”。真观念与其对象相符合,它是对象的真实的思想对应物。与真观念相反,“想象”是混淆的、虚假的和错误的观念。也就是说,从认识论来看,观念既有真的也有假的。
    观念与其对象之间具有的双重关系(存在的关系和认识的关系),实际上使斯宾诺莎在观念问题上持有两个基本观点,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称之为观点Ⅰ和观点Ⅱ。
    观点Ⅰ:观念与其对象(事物)是同一的或一致的。
    观点Ⅱ:观念既有真的,也有假的。
    但是观点Ⅰ和观点Ⅱ之间潜伏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公则六提出了一个论断:“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就观点Ⅰ来说,这意味着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从而与观点Ⅱ是矛盾的。就观点Ⅱ来说,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观念都与对象一致,从而又与观点Ⅰ是矛盾的。
    几乎所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斯宾诺莎研究者都认为难题产生于观点Ⅰ与观点Ⅱ的矛盾,他们将这个矛盾当作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加以承认,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试图解决难题。这样,他们解决难题的方法只能是下述两者之一:或者坚持观点Ⅰ(形而上学),用修改观点Ⅱ(认识论)的方法来调整出现的问题;或者坚持观点Ⅱ(认识论)而修改观点Ⅰ(形而上学),使形而上学适应认识论。由于形而上学是斯宾诺莎哲学的基石,所以西方的斯宾诺莎研究者们大都采取了修改认识论的方法,如约阿钦和帕金森等人。但是,不论采取何种方法,他们都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对于斯宾诺莎,观点Ⅰ和观点Ⅱ都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在《伦理学》一书中有着许多不容曲解的证据。第二,无论是修改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还是修改其认识论,都会破坏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完整性。换言之,在不把斯宾诺莎哲学弄得面目全非的条件下,他们都无法解决这个难题。
    我认为,观点Ⅰ与观点Ⅱ并不矛盾,在斯宾诺莎哲学中,虽然每一个观念都与其对象相一致,但它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观念”的意义,而解决这个难题必须首先澄清“观念”一词在斯宾诺莎哲学中的涵义。所谓“观念,我们一般认为它是认知者意识中关于某个对象的形象或概念,通常是指某个对象在人们心中的思想对应物。但是对于斯宾诺莎,“观念”的意义并不如此简单,在他关于“观念”一词的各种应用中,我们可以区分出四种涵义。我们用斯宾诺莎所举的例子(彼得是一个人,“彼得”是关于彼得这个人的观念),来说明“观念”的这四种涵义。
    观念的第一种涵义是指事物的精神方面。彼得这个人既有自己的身体(作为广延样式的事物),也有自己的心灵(作为思想样式的观念)。心灵与观念是同一的,“彼得”作为观念是指彼得这个人的精神方面或思想属性。斯宾诺莎认为“一切个体事物都是有心灵的”[(6)],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事物的精神的方面或思想的属性。
    观念的第二种涵义是指事物对自己的认识。就“一切个体事物都是有心灵的”而言,任何事物都有认识自己的可能,但实际上只有人达到了自我认识的水平。彼得这个人对自己具有一个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也就是他对自己所抱有的观念[(7)]。
    观念的第三种涵义是指事物作为对象呈现于他人心中的形象或概念。“彼得”作为观念既可以属于彼得本人的心灵,也可以属于他人(如保罗)的心灵。当保罗思想彼得的时候,他是将彼得作为一种外部事物加以认识的。但是,“彼得”作为保罗心中的观念具有十分含混的性质[(8)]。
    观念的第四种涵义是指事物的可理解的方面,也就是事物的本质或规律。观念“本身即是可理解的东西”,观念作为可理解的东西被斯宾诺莎称作“形式本质”[(9)]。形式本质可以被认识,被人所认识并表现在人思想中的形式本质就是“客观本质”。斯宾诺莎认为“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10)]。
    现在我们需要证明的是:所有四种涵义的观念既是与其对象一致的,又可以有真假的可能。如果观点Ⅰ与观点Ⅱ不相互矛盾,那么就不需要修改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也不需要修改他的认识论。
      三
    观念的四种涵义与我们所要解决的难题的牵涉程度是不同的,每种涵义与观点Ⅰ和观点Ⅱ的关系也不一样。我们从比较简单的开始论证。
    观念的第一种涵义又是纯粹形而上学的。斯宾诺莎是一个绝对的一元论者,他坚决反对本体论上的物质和心灵二元对立之争。斯宾诺莎认为,物质作为精神的对立物并不是实体,精神或心灵作为物质的对立物也不是实体,只有神才是实体。神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神具有广延的属性,从而万物才具有形体,才有所谓的物质世界;神具有思想的属性,从而万物才赋有心灵,才有所谓的精神世界。斯宾诺莎既反对精神产生于物质的唯物主义本体论,也反对物质产生于精神的唯心主义本体论。在他看来,物质和精神只不过是统一实体的两个方面。神和属性在经验世界中表现为样式,既可感知的个体存在。广延属性的样式统称为事物,思想属性的样式统称为观念。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一个个体事物都赋有广延和思想两种属性,也就是说,既有物质的一面,也有精神的一面。事物的这个精神的方面就是“观念”的第一种涵义。
    观念的这种涵义完全是本体论上的,观念与观念对象只是同一事物中两个不同的方面,两者之间只有一种存在的关系。所以:第一,观念与其对象是一枚钱币的两面,它们不仅是一致的,而且还是“同一”的(the same as one),与观点Ⅰ完全符合;第二观念在这里丝毫没有认识论方面的意义,观念与其对象之间也不存在真假问题,从而与观点Ⅱ也不矛盾。
    斯宾诺莎借用了两个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术语--“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来说明观念的第四种涵义。在他看来,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并且这个事物的本质能以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事物的本质作为观念本身即是可理解的东西,它自在地为事物所具有,斯宾诺莎称之为“形式本质”。事物的本质作为观念又可以是现实地被理解了的东西,它作为认识存在于人的思想中,斯宾诺莎称之为“客观本质”。那么“形式本质”(可理解的东西)如何才能变为“客观本质”(被理解的东西)?受笛卡尔的影响,斯宾诺莎对感觉经验持怀疑的态度,不相信从感觉经验能得出普遍必然的知识,能获得作为事物本质的真观念。他提出,真观念或事物的本质只能来自于理性直观。凭借理性的天赋力量,人能够在直观中发现某些真观念,然后以这些真观念为工具,借助它们按照理性的原则进行推论,从而获得其他的真观念,如此一步一步发展,直到构成整个知识体系。这个由真观念构成的知识整体,从主观方面说,它是客观本质或人所理解的真理,从客观方面说,它是形式本质或世界自身所具有的规律。斯宾诺莎认为,形式本质与客观本质,可理解的东西与被理解的东西,世界自身的规律与人对世界的真理性认识,在永恒的方式下来考察是一回事。所以,第四种涵义的观念虽然具有认识论的意义,与观点Ⅱ是一致的,但同时它与观点Ⅰ也是一致的,即真观念作为真理或客观本质与其对象是相符合的,作为规律或形式本质与其客体则是同一的。
    第二种涵义的观念和第三种涵义的观念分别是指人对自己的认识和人对外界事物(包括他人)的认识,认识有真有假。第二种涵义的观念和第三种涵义的观念作为真理性认识与第四种涵义的观念是一样的,无须再加论证。问题在于:如果它们是虚假的或错误的认识,那么它们如何能与观点Ⅰ协调起来?也就是说,它们在什么意义上与其对象是一致的?
    从本体论上考察观念(心)与对象(物)的关系,斯宾诺莎的理论可以说是比较简单的,他主张一种“双重形态论”。从认识论上来考察两者的关系,斯宾诺莎的观点却是比较复杂的。斯宾诺莎主张,观念是思想属性的样式,属于由心灵所统一起来的因果系列;观念对象是广延属性的样式,属于事物的因果系列。思想不能产生出广延,广延也不能思想,两者之间绝没有任何相互作用。就人的认识来说,这种形而上学使观念与其对象的关系分成两类。一类是人对自身的认识,在这里,观念不仅仅是精神能力的表现,而且还是一种自我意识,观念作为心灵与对象作为身体无论在存在上还是在认识上都是直接同一的。另一类是人对外部事物(包括他人)的认识,按照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人的心灵与外部事物分属于不同属性的因果系列,它们无法直接发生关系。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彼得是保罗的认识对象,而保罗的认识作为心灵与彼得作为外部事物又分属于不同的因果系列,那么保罗如何可能在心灵中形成关于彼得的观念呢?
    在斯宾诺莎看来,尽管人心不能与外部事物直接打交道,但通过认识者本人身体的中介,两者可以发生一种间接的关系。人的身体是广延属性的样式,与其他外部事物同属一个因果系列,并共同构成一个机械因果规律起支配作用的物理世界。外部事物作用于人的身体,在身体中造成了一个变化,这种变化的痕迹被斯宾诺莎称为身体的“情状”。人身与人心是同一的东西,身体的某些变化必然同时意味着心灵的变化,人的心灵能够知觉自己身体的变化,从而知觉外部事物。对于外部事物的认识,身体的中介是绝对必需的。“人心除凭借其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知觉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11)]。人对外部事物的认识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外部事物→人的身体→身体情状→人心关于外部事物的观念。
    如果人对外部事物的认识必须通过身体的中介,那么在人所获得的观念中,不仅包括外部事物的性质,也包括自己身体的性质。斯宾诺莎认为:“任何物体被激动而成的一切情形,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这些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的两种物体的性质,所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体和外物的性质。”[(12)]
    斯宾诺莎提出人必须通过身体的中介去认识外物,实质上就是主张必须在经验中认识自然物。但是,经验与特定的时空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而不是在永恒条件下去从事认识。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中,自然事物以因果作用的方式构成一个系统,认识者身体中被作用激起的情状,包含着人身和外物的两种性质,而这个激动人身的外物,又受其他事物的作用,其性质也包含自身的性质和作用于它的它物的性质,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如果人心能追踪这个因果关系的无限系列,明察一因果作用的性质及其关系,掌握了全部事物(整体)的知识,那么他就能获得关于某个外部事物的正确观念。但是,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人的认识范围也是有限的,人的生命更是有限的,无法把握整个自然事物的因果作用系统,所以,人的经验知识通常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乃至错误的。
    既然第二种涵义的观念和第三种涵义的观念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虚假的或错误的,那么它们在什么意义上与其对象一致呢?我们还用斯宾诺莎所举的例子加以说明,即保罗心灵中有一个“彼得”的观念,彼得作为一个现实的人是其对象。斯宾诺莎认为,如果保罗心灵中的“彼得”观念是虚假的,那么这个“彼得”的观念对象实际上并不是彼得本人,而是保罗的身体情状 ,因为“彼得”作为观念在这里“是表示保罗的身体状态,而不是彼得的本性。”[(13)]所以,“彼得”这个观念尽管是虚假的,但与其对象(保罗的身体状态)仍是一致的。我们换一种说法对斯宾诺莎的思路会看得更清楚:正由于“彼得”的观念对象实际上是保罗的身体,而保罗不恰当地把彼得视为它的对象,才产生了虚假。问题植根于真理观。斯宾诺莎并不主张真理的“符合说”。对于斯宾诺莎,一个观念的真假并不取决于它是否与其对象相一致,而一个与其对象相一致的观念也不必然就是真的。
      四
    既然《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引起了这么多的问题,在其哲学体系中造成了这么大的矛盾,那么斯宾诺莎为什么还要把它当作一个重要命题加以阐述呢?这里涉及到西方近代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
    西方近代认识论从基本原则上可以分为两大派别。一派是经验论,以培根、洛克和休谟为主要代表。另一派是唯理论,以笛卡儿,斯宾诺莎和康德为主要代表。经验论主张知识的根据在经验之中,凡存在于理性中的东西无不先存在于感性之中,理性知识的普遍性来自于对经验现象的归纳和概括。唯理论则认为经验是特殊的和偶然的,从中无法产生普遍必然的知识,知识的根据只能先天地存在于人类理性之中。
    康德是近代唯理论之集大成者。康德把一切知识都看作内容和形式的综合,其中,内容来自经验现象,形式则先天地为主体所赋有。所谓认识,就是用主体的先验形式去综合经验对象。人天然地拥有这些先验认识形式(感性纯直观和知性纯范畴),经验现象也只服从这些先验形式的规范,从而用这些先验形式综合经验现象而获得的知识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康德主义的特征在于用主体及其先验形式来解释知识:认识不是去发现在经验世界中已有的东西,而是用主体的东西去规定现象;知性将自身的规律赋予现象世界,人为自然立法。如果说知识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归根结底来自于物自体),那么知识就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尽管康德更强调主体的作用。但是,康德哲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问题。对于康德,知识是关于外部对象的,但决定知识的先验形式只存在于主体之中。先验逻辑作为思维逻辑可以规范世界,但它本身既不是世界的逻辑,也不代表世界。一句话,康德的知识对象是客观的,植根于彼岸世界的物自体,而知识的根据则完全是主观的,内在于人之中,虽然康德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来说明知识,但在更深的层次上,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仍在僵硬地对立着。
    问题归结为一点:如果唯理论坚持知识只能产生于理性的逻辑推演,那么理性如何能保证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呢?康德哲学的根本问题就在这里。而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七中提出“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邓和联系是相同的”的理由和重大意义也就在这里。斯宾诺莎认为:“观念之客观地在思想世界与它的对象之在实在世界的关系是一样的。假如自然界中有一件事物与其他事物绝无交涉或关联,则它的客观本质--即完全与它的形式本质符合的客观本质,将与任何别的观念无丝毫交涉或关联,换言之,我们将不能从它作出任何推论。”[(14)]自然界是一个包含心与物两个方面的整体,其中事物之间的联系与观念之间的联系是一样的。人类理性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理性活动的规律(思维规律)与自然事物的存在规律是一致的。人类理性之所以能在观念之间做出推论,原因就在于事物作为观念对象以同样的方式相关联。
    康德的先验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西方哲学的后来发展,但也为哲学家们留下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西方哲学的角度看,可以循两条路线来克服康德的矛盾:一条是像胡塞尔那样沿着主体性继续前进,取消康德的“物自体”,将经验世界看作一个纯粹由意识构成的意义世界;另一条是回到斯宾诺莎主义,用一元论为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基础。
    注:
    (1) H.巴克尔:《伦理学第二部分的注释》,载S.P.Kashap编《斯宾诺莎研究》,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164页。
    (2)(5)G.H.R.帕金森:《斯宾诺莎的认识理论》,英国牛津,1954年,第六章第一节。
    (3)H.约阿钦:《斯宾诺莎伦理学研究》,英国牛津,1901年,第139页。
    (4)(6)(7)(8)(11)(12)(13)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公则六,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附释,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证明,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
    (9)(10)(14)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第三十三节,第三十四节,第三十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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