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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出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1-20 12:07  点击:4023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出台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领衔的课题组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该法是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其起草的。今天(19日)下午,周汉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个人信息大量被利用,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被列入高层文件”。
  周汉华透露说,这部法律和正在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安全法》,“正式出台的时间都将不会太远”。
  周汉华说,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突破了我国法律中传统的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它将所有能识别出个人,或者同个人相关信息结合而可识别出的信息,都列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如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甚至个人的图像、声音都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个人信息可简单划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如某人是艾滋病患者,这就是敏感信息,一旦泄露,会对个人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法律对这种敏感个人信息会加大保护力度。”
  周汉华认为,就实际情况看,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都应平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
  周汉华说,现实中,个别政府部门超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部门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一些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加强校内管理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以至于学生的一举一动尽在其监控之内。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有的多达100多项,这都是严重的滥用。
  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存、转让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房地产开发商非法转卖购房者信息的现象十分常见,而近来又发现了专门出卖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
  再如,上海准备在2010年之前安装20万个监控摄像头,建立全面的“社会防控体系”。这一消息在去年旋即引起是否会侵犯隐私权的诸多议论。
  周汉华还强调,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存的本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往往无从把握,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有媒体报道,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其基本个人信息。一犯罪分子拾得该表格,冒充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她。
  对此,周汉华说,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有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在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有关人员就逃脱不了承担责任的干系了。“另外,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还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这也不可忽视。”
  在国外,发生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构成犯罪,可能会判2至3年徒刑。周汉华说,国外的做法可以成为我们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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