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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人民主权:从抽象的到具体的——卢梭与贡斯当思想之比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1-27 21:22  点击:5134

  【内容摘要】:邦雅曼·贡斯当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其政治思想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是晚近的事。他对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反思。该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比较卢梭与贡斯当“人民主权学说”之间的异同,探讨贡斯当怎样把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演化成“具体的人民主权学说”,借以厘清人民主权学说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人民主权;权力;权利;自由


  贡斯当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其自由思想无疑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其政治思想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是晚近的事。贡斯当政治思想的复兴与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对集权主义的反思有关,“尽管不同自由主义者讨论的角度不同,批评的对象也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五、六十年代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的学说与当代集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大致勾勒出一条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黑格尔、最后发展出当代集权主义的线索。”(((因此,曾经批判过卢梭(((的思想家便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贡斯当政治思想的复兴便属于此列。伴随着人们对极权主义的反思,他的政治思想逐渐赢得了很多赞誉,比如以赛亚·伯林称贡斯当的那篇著名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讨论两种自由概念的最好的文章,哈耶克认为贡斯当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等等。历史往往具有戏剧性,如果洛克不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的思想进行批判,也许菲尔麦的思想早已淡出人们的视野了;相似的是,如果贡斯当不对卢梭进行批判,也许贡斯当政治思想的复兴还要有待时日。


  贡斯当一生的思想主要是对法国大革命不断进行反思,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意义、影响和后果成为其毕生的目标,并在不同程度上与卢梭进行“对话”。他们之间的对话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反思之中。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是非常丰富的,比如他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对代议制的追求以及对宪政体制的推崇等,本文主要选取其人民主权学说,探讨他怎样把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演化成“具体的人民主权学说”,借以厘清人民主权学说的具体内涵。该文是按照以下逻辑进行论证的:第一部分探讨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具体表现在他们的人民主权学说论证的逻辑起点和归宿都是自由,但他们对自由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二部分论述两者之间的区别,他们有关人民主权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人民主权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分割以及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等问题;最后是本文的结语。


  一


  中世纪末期,在教皇与国王的斗争之中,逐渐兴起了主权学说,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首先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第一次把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将主权看成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灵魂。在此之后,霍布斯和洛克等人对主权学说进行了发展。然


  而是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将主权赋予人民,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贡斯当在1815


  年发表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中也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论述。纵观卢梭和贡斯当各自对人民主权学说的论述,可以发现两者的最大相似点就是他们论述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相同的,都是自由。


  就卢梭来说,他和17、18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一样,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来展开其政治学说,并从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的”这一情况来阐述其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人类曾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前,经历了一个原始的、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期。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强制服从的情况,总之在自然状态中,奴役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人类面临着种种不利于自身生存的各种障碍,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因此,人类必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才能摆脱这种生存障碍从而得以存续下来。但是,“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卢梭寻找的这种人类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设想了一个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一个结合者都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献出来,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相同权利;人们既然可以从社会那里获得自己让渡给社会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以社会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不会损害其他结合者。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卢梭论述了他的人民主权学说。


  从以上可以看出,卢梭正是以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的作为其论述人民主权学说的出发点,人们让渡出自己的权利以缔结社会契约,并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阐述人民主权学说的;在缔约的过程中,人们放弃了自然的自由,却获得了更高一级的社会自由。自由是卢梭毕生的追求目标。


  贡斯当与卢梭一样,也是把自由作为其论述人民主权学说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他本人是自由的坚强捍卫者,正如他本人在《文学政治文集》的序言中所写到的:“我一直捍卫这样一个原则,即自由就是一切。而我所说的自由是指个性的胜利,是指个性对力图以专制主义进行统治的胜利,以及对要求得到少数服从多数之权利的群众的胜利。”(((贡斯当认为,每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也不能剥夺的,是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贡斯当正是从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出发来论述人民主权,“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实,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即使以人民主权的名义也不能使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合法化。


  虽然卢梭和贡斯当都把自由作为他们论述人民主权学说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但他们在对自由内涵的理解上存有很大的分歧。


  依卢梭之见,自由意味着自主和自我控制,个人成为自己意志和行动的主人,这种自由比较接近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卢梭关于自由的讨论多少带有古代社会的印记,他对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推崇备至,向往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


  萨拜因揭示了卢梭政治学说中的有关自由的内在矛盾,他认为“这个矛盾特别重要,却又特别令人烦恼。卢梭一开始就设定某种宗旨以苛责利己主义的理论,但自己却不受其节限,他真切地反对利己主义,并确切地去证明人在社会中‘仍然可以只服从他自己’。结果,这样做只能表明,社会绝不会有真正的强制,那些视为强制的东西,只是表面的,这是一对最糟糕的矛盾。”((((这种内在矛盾使卢梭的政治学说更为复杂。


  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明确地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伯林后来对两种自由的区分直接脱胎与贡斯当的这一思想。在贡斯当那里,古代人的自由被称为政治自由,在于个人“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在古代人那里,虽然个人在公共事务中永远都是主人,但在私人生活里永远都是奴隶,个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严密的监视。这主要因为古代共和国范围狭小、商业不发达以及奴隶制度的存在使公民有闲暇时间参与公共生活等等。


  现代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即在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这主要由于随着共和国的范围扩大,每个人分享的政治重要性降低;奴隶制度的废除使公民没有那么多的闲暇时间参与公共生活;同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商业取代了古代共和国中的战争成为人们获得财富的重要手段。贡斯当虽然没有区分哪种自由更为优越,但他还是更倾向于现代人的自由,他反对在现代社会恢复古代人的自由和政治制度,比如雅典的贝壳放逐法、罗马的监察官制度等。对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贡斯当认为,个人自由是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而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从此可以看出,他认为两种自由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如何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虽然他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我们可以从他的宪政自由主义思想中找到结合的方式,在此不作论述。


  二


  虽然卢梭和贡斯当都把自由作为他们论述人民主权学说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但两者的人民主权学说还是存有很大的差异。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内含着民主可能产生后来托克维尔所明确阐明的“多数人暴政”的担忧。卢梭对公意绝对正确的信仰以及他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主张在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专政期间暴露了它应有的弊端,雅各宾派以人民主权为名,行恐怖统治之实,其结果使贡斯当尤为震惊。贡斯当认为“一旦我们承认了那种意志的权利,即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个人的自由的价值。”((((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可能约束人民共同体。”((((他认为人民主权的性质在于其是无限的、不可分割的、不可代表的,而贡斯当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人民主权是有限的、分散的、可以代表的。


  1.人民主权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


  卢梭和贡斯当在人民主权是否存有界限问题上存有严重的分歧。依卢梭之见,主权实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的意志,是人民整体的意志,其根本特点在于其整体性;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有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这样,卢梭就以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好像解决了自由与秩序间的内在矛盾。


  因此,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同时由于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因此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主权就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外在的限制。


  对人民主权是有限还是无限的这一问题,贡斯当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人民主权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就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强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 (实际上,人之为人他有一些基本权利是置身于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的,是为任何强力所不可褫夺的。主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公民享有的基本自由的限度,否则人民主权将会成为暴政的工具。因此,“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


  贡斯当还认为,为了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仅对主权进行抽象的限制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进行具体的限制,限制的措施主要有:第一、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无论在任何社会之中,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有“个人自由、宗教自由何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即使是以人民的名义也不能使任何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合法化。第二、来自宪法的限制。贡斯当对英国的宪政体制极为推崇,始终关心和致力于法国的宪政体制的建立,对宪法的限制功能尤为重视。第三、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对此,下文还将进行讨论。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贡斯当认为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任何政治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阻止其肆意的扩张,只有当我们在体制上确立起宪政制度,划定出权力的边界,并得到切实的保障之后,我们才能享有权利,获得自由。”((((


  2.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分割?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因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不可能成为公意。他明确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并列在一起的提法。他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他们拆开。他们把主权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分权只是一种“江湖幻术”,人们形成这种错误主张的原因在于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因此,“被人认为是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而已。”((((因此,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贡斯当继承了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认为权力必须是分散的,权力的分散与制衡是对人民主权加以限制的具体措施之一。他把君主立宪的政体中的权力分为五种不同的权力:王权、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以及司法权。在贡斯当的心目中,王权是一种中立的权力,它的职责在于让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互相支持,协调行动。长期代议权属于世袭制议院,舆论代议权属于选举制议院,大臣掌握行政权并承担具体的责任,法院掌握司法权,同时司法应该独立。这五种权力都面临着不同的限制。从贡斯当对这五种权力的设计来看,英国的宪政体制模式对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3.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


  主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如何实现人民主权?卢梭和贡斯当之间的分歧是很大的,毕竟“人民”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


  我们可以把卢梭的有关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的观点用现代政治语词概括为“直接民主”。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主权是既然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的,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因而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同时卢梭还认为议员不是人民的代表,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并对英国的代议制度进行批判,“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代议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因而卢梭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直接民主制度之所以对卢梭有那么大的吸引力,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对其出生地日内瓦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童年记忆。


  对卢梭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原则,贡斯当认识到,随着共和国范围的扩大以及商业的发展,这一原则根本无法实现,“(卢梭)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他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因此,权利的代表制度在现代大国中是不可避免的,贡斯当在《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中仔细地设计了一套代议制度,设计了一个制约和反制约的体制,既能控制代表,又不至于过于束缚他们的手脚而妨碍他们的行动。具体的措施包括宪法中诸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对大臣及其下属的责任的设定,程序的开放性以及舆论自由等等。从这可以看出英国的政治代议制对贡斯当的巨大影响,这主要与贡斯当早年在英国求学经历有关。


  贡斯当深受以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影响,认为现代的政治代议制是先进的商业社会中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公民的选举权必须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因为只有财产才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有产者有判断能力、思维能力以及参加公共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闲暇时间(虽然贡斯当强调他并非想非难劳动阶级)。但对财产的限制不要订的太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增长,选举权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


  三


  从以上的对比可以看出,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矛盾心里,一方面,卢梭的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部分地摧毁了旧制度,维护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但另一方面,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正来自于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启示。贡斯当此种矛盾心里来自于其对法国大革命的暧昧态度:“一方面,他毫无保留地支持大革命反对旧制度;他不仅赞同其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还接受了些许自由主义色彩的标准。另一方面,他又是极为敏锐而严厉的大革命以及后来的帝国,政治的‘精神’或‘风格’,以‘其他更多问题’的批评者。”((((因此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持两条线路,一条是对人民主权原则进行反思,另一条批判试图在现代社会恢复古代人的自由和政治制度。他对卢梭人民主权原则的反思正是他对法国大革命进行批判的结果之一。


  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的批判是淅沥的,指出抽象的人民主权观念不仅在现实中无法实行,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危险,“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词,但是,这些颂词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在贡斯当看来,卢梭本人应该承认他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无法应用的,因而也就是错误的。贡斯当深刻地认识到,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人来行使。如果主权者是抽象的,一旦他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实行主权,他就必须把这种权力委托出去,结果主权的原有属性就不复存在。因此,无论任何抽象的人民主权多么完美,多么代表人民的利益,它都必须由少数人行使,如果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这种权力就将成为暴政的工具。因此,贡斯当明确了人民主权的确切含义和确切范围,在人类自由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象征意义。


  注释:


  [1] 参见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3


  [2] 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A],载《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1997年第4辑)[C],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P286.


  [3] 卢梭的集权主义形象部分原因在于以色列哲学家雅各布·托曼(Jacob Talmon)于1952年发表的《集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书,在书中他说:“卢梭的公意概念是集权主义民主的原动力”。,他的著作似乎能够把卢梭与希特勒主义及共产主义联系在一起,所以此书的出版在西方舆论界产生了轰动。从此卢梭的集权主义形象逐渐流传开来。参见崔之元:《卢梭新论》[A],载韩水法主编《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C],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P185-186


  [4]参见 [法]让-雅克·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高煜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P22


  [6] 转引自[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M],黄华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版, P285


  [7]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C],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P84


  [8] 指1815年贡斯当为百日政变时的拿破仑所起草的宪法。


  [9]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77


  [10]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127


  [11] [美]赛班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李少军、尚新建译,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版,P596


  [12]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47


  [13]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77-78


  [14] 秦前红和武立强写的《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一文把“公意”与“普遍意志”进行对比,本文认为这一点是很不恰当的。实际上,“公意”与“普遍意志”的英文都是“general will”,由于阎克文、刘满贵两人在翻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时没有对“general will”采用通常的译法,而把它简单地翻译成“普遍意志”,所以导致了这样的错误。参见秦前红 武立强《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J],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15]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P190


  [16]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29


  [17]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27


  [18]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78


  [19]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83-84


  [20] 李宏图:《宪政体制与权力的边界--贡斯当的自由主义思想研究》[J],《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P55


  [21]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37


  [22]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38


  [23]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P125


  [24]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81


  [25] [法]皮埃尔·莫内著:《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P112


  [26] 邦雅曼·贡斯当,前引书,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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