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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哲学系列讲座之九:蔡立东:法学家眼中的公司——公司法学理论立场之确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5-14 15:37  点击:7378

部门法哲学系列讲座之九
题 目:法学家眼中的公司——公司法学理论立场之确立
主讲人:蔡立东
时 间:2004年5月19日(周三)晚6:00
地 点:第三教学楼第五阶梯教室
讲座提纲:


题解——我们面对的问题:
  多数派暴政的肆虐、治理僵局的客观存在,提示着公司法解决公司内部利益纠纷的无效性;公司制度运行实际样态与法律规定的严重背离,表征着公司法规则调控公司当事方行为的无力性。公司法中“看上去挺美”,但毫无实效的规范俯拾皆是。如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该条的宗旨明确而正当,但由于欠缺职工通过何种形式和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程序规范,职工的正当权利难以落实,只能流于具文。从接二连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可见一斑。又如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旨在禁止董事、经理的竞争营业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有损于公司利益,应该由公司作出判断,公司不采取行动,法律规定再严厉也无实际意义。实际情况是该条竟然与董事、经理的大量兼职相安无事。
  对于这些问题公司法学作了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或者什么是公司法学的贡献?什么是公司法学者的贡献
一、公司法学研究现状评析
(一)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基本类型:理论型;实践型(注释型、对策型)
(二)理论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立场、逻辑、命题体系;内容:解释原则、评价标准。
(三)公司法学的阿基里斯之踵:理论型研究的缺席
二、既有公司本质观的同情式评析
(一)本质观念的重构
    由单一本质观转向多重本质观
(二)关于法人拟制说
(三)关于法人否认说
(四)关于法人实在说
  以上诸说共同的问题在于:漠视人的利己本性是社会关系形成和发展的人性基础,无视公司当事各方利益分歧的客观存在,不能为当事方间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三、公司的合同理论
(一)公司的合同理论之实证基础
(二)公司的合同理论之解释力
(三)对公司合同理论批判的回应
(四)公司合同理论的理论优势
  当事方加入公司后,他们依然是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主体,正是他们之间追逐自我利益的自发互动形成了公司制度,由此公司制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公司法规范只有便利当事方实现自己的利益,才能赢得他们的认同和忠诚,才能转化为公司制度运行的实践样式。


思考题:
1.公司制度的生成路径
2.公司法的品格与功能
参考书目:
1.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2.Ian R. Palmiter, Corporations, Chapter 1,§1.1.2 Theory of the Firm, 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3.[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第一至四章,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孙正聿:《哲学通论》,第四章第一节,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蔡立东:《公司本质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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