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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7“生活中的法理”(十九)判决需要理由吗——对刘涌案件的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1-17 09:42  点击:4128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十九)


主 题:判决需要理由吗——对刘涌案件的思考
主持人:蔡宏伟
时 间:2003年11月21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背景资料


  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改判死缓引发争议


  刘涌劣迹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刘涌二审改判死缓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黑道霸主”刘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核准宋健飞死刑,立即执行;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对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进行了更正。
  终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孟祥龙等人的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沈阳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宋健飞则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何为“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辽宁高院对刘涌案件的终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的瑕疵,因为它没有在判决书中解释它判决的理由,没有说清楚为什么对一审的死刑判决做出改判,也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判决背后的隐情。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他的质疑、怀疑甚至批评。

  问  题:
  判决需要理由吗?
  如果不需要,为什么?如果需要,为什么?
  如果需要,那么需要什么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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