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十二)
主 题:人体器官权
主 持 人:黄文艺副教授
时 间:2003年9月5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新闻背景:
深圳出台首部人体器官捐献法规
我国首部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8月22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将使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使人体器官捐献者及接受者的权益置身于法律的保护下,买卖人体器官将被视为非法。据介绍,深圳市此次通过的《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捐献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平等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仅肾移植2001年全国就实施了5561例次,年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而每年仅能实施1.3万余例手术,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而一些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由于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担心捐献器官引来一些法律后果,最后往往捐献无门。
参与这部立法的有关人士披露了4年立法过程中的四大焦点问题:第一,如何防止出现"谋杀"? 《条例》中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书面判定捐献者确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第二,"自愿"会限制捐献者数量?《条例》规定器官捐献完全自愿,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观念的更新,自愿身后捐献器官的人会越来越多。第三,接受器官移植如何排序?条例》确定的大原则是"先来后到", 但是,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第四,如何禁止器官交易?《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同时还规定,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并列明了对各种买卖器官行为的处罚手段。
还有一些争论的焦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写进法规,有待在今后司法实践中继续完善或补充:申领驾照时填写捐献意愿不现实;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未确立;对捐献者给补偿没通过。